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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冲突

 [日期:2022-03-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52
核心提示:

        

 

办理刑事案件以审判为中心”还是“以检察为中心”现在争论不休依据常识应当是以审判为中心因为法院对案件拥有最终裁判权这是世界范围内通行的规则我国也不例外但事实并非如此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应当严格控制所提量刑建议的幅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及幅度刑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试想案件未经过审判未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等核心环节被告人的命运已经定了“判决”就已经做出了这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精神严重违背导致检察权和审判权严重冲突

笔者作为刑事律师并不否认认罪认罚制度该项制度对案件简繁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效率与公正分属不同价值位阶公正是最高价值的位阶不能为了效率牺牲公正

笔者认为对于刑期在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无争议法律适用无争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类案件占到了全部刑事案件的80%以上而对于刑期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这样就能较好解决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冲突也能处理好效率与公正的关系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联系方式: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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