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以审判为中心”还是“以检察为中心”现在争论不休。依据常识,应当是以审判为中心,因为法院对案件拥有最终裁判权,这是世界范围内通行的规则,我国也不例外。但事实并非如此。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但应当严格控制所提量刑建议的幅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及幅度刑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试想,案件未经过审判,未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等核心环节,被告人的命运已经定了,“判决”就已经做出了,这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精神严重违背,导致检察权和审判权严重冲突。
笔者作为刑事律师,并不否认认罪认罚制度,该项制度对案件简繁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效率与公正分属不同价值位阶,公正是最高价值的位阶,不能为了效率牺牲公正。
笔者认为,对于刑期在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无争议,法律适用无争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人民法院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类案件占到了全部刑事案件的80%以上。而对于刑期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这样就能较好解决检察权和审判权的冲突,也能处理好效率与公正的关系!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联系方式:1381100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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