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对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罪犯撤销假释,是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作出的, 不是针对原审法院宣告假释正确与否作出的,
因而不涉及下级法院是否有权变更上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566
年《关于宣告假释或缓刑的罪犯另犯新罪应由哪一个法院撤销假释或缓刑等问题的批复》中认为: 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新罪时,
将原来宣告的假释或者缓刑宣告撤销。这个原则现在仍然适用。1994年3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需撤销缓刑的, 应当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 对原判决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
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
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假释考验期另犯新罪应由谁撤销假释的问题也应适用这个规定的精神办理。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田帅律师团队由数十名具有敬业精神、丰富实践经验和广泛司法资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组成。目前,团队律师多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律院校,善于将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与实用技巧相结合,尤其在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有充足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