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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之后中止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日期:2015-11-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预备过程中,或者着手实行犯罪以后,达到犯罪既遂以前,及时停止犯罪,中止才能成立。因此,从中止的及时性来看,中止不能发生在既遂之后。可见,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既遂的标志。如果是既遂之后停止继续犯罪,则属于中止行为,而不是犯罪中止,中止行为与犯罪中止是不能等同的。虽然中止行为与犯罪中止本身具有密切联系,但它们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丙以乙为人质,要挟甲拿出50万元赎人,丙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犯罪既遂。对于丙给钱乙坐车回家,表明其有中止继续以乙作为人质向甲勒索钱财的行为,但这一中止行为是发生在实施绑架行为终了之后,也就是在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因此,丙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当然,丙绑架他人之后,出于害怕而放弃实现其预期的犯罪目的的行为即中止行为,是我国刑法所鼓励的行为,因此,在量刑时应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两种行为也不能视为犯罪中止:一是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的行为。二是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但对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也可以作为一个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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