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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于累犯从重处罚原则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累犯可以加重处罚的规定是否相矛盾

 [日期:2015-11-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笔者认为,二者并不矛盾。首先,对被告人量刑应当以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基础依据,以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调节依据,即量刑时要正确处理犯罪事实、性质和量刑情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三者进行全面深入分析、比较,最后作出科学评判。其次,《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二条虽分别对累犯作了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的规定,但《刑法》 

第五条规定了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其他诸如累犯从重原则均系三大基本原则的延伸。再次,《解释》将盗窃罪中的累犯和非累犯在量刑时作了一定的区别,主要是考虑到累犯的人身危险性比较大,这样规定既遵循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符合《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规定。而且,目前《刑法》没有对盗窃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出解释,立法机关也未作出相关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法律的适用有权做出相关司法解释,符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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