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使用的是累犯“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并不是“应当”。从词义上理解,“可以”是代表一种可能性,具有“可以”和“可以不”双重含义;就法律规范而言,是授权性法律规范,“可以”是不确定的,可由法官自由裁量。因此从词义和法律规范上来讲,并不是硬性规定一定要升格处罚。也就是说,对盗窃罪的累犯情节,并非一律加重处罚,而应当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及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后决定,这表明《解释》对累犯情节在盗窃罪的量刑中所体现的灵活性,是案件复杂性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盗窃罪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作为量刑加重情节,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或者特别严重,不仅要考虑诸如累犯等情节的认定,也要考虑盗窃数额的多少。因为盗窃罪中,犯罪数额以外的其他情节具有双重性,即具有独立性和依附性,《解释》的相关规定正是反映了这一特征,而且规定的是“可以”加重,而非“应当”加重。根据前述的《刑法》第五条与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盗窃罪中的累犯情形是否升格量刑,应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科学评判,而不能由法官随意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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