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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数量的增加是因特情诱惑因素所致,被告人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日期:2015-11-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毒品数量是决定贩卖毒品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主要情节,也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毒品的数量直接决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幅度,在数量引诱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应根据行为人实际交易的毒品数量来认定,而不能以特情诱惑的毒品数量来直接定罪处刑。本案被告人曹某因受到特情诱惑因素的影响加大了贩卖毒品的数量,根据我国现阶段有关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和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是毒品再犯,同时又具有数量引诱情形和立功表现。既有从重处罚情节,也有从宽处罚情节,应结合全案案情,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被告人曹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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