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作案手段比较恶劣,与普通的飞车抢夺有明显不同:被害人均是在驾驶私人小汽车的过程中突然遭到被告人的砸车抢钱。四被告人之所以会屡试屡爽,恰恰源自于被害人对砸车抢钱行为的无力反抗性或无法反抗性。从犯罪过程来看,被告人在银行蹲守锁定目标后便一直尾随,利用被害人驾驶汽车遇塞车、红灯等不得不放缓行驶速度之时机接近作案目标,迅速击碎玻璃夺取财物逃走。汽车本身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且本案案发时车窗为关闭状态。另汽车作为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带有一定的危险性,必然要求被害人在驾驶中精神高度集中,即使是在塞车、红灯等情况下,汽车也是处于启动并随时加速行驶的状态,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害人驾驶汽车被刹那间击碎车窗,同时财物被抢,必然会给被害人带来恐惧、紧张的心理刺激。而另一方面,被害人在承受突如其来的砸窗抢钱所带来的恐惧时,由于还要兼顾车辆的驾驶安全和人身安全,受到精神上的强制加剧,无法迅速作出反应,很难甚至无法反抗。即使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的伤害,也至少可以认定为一种在“精神强制”上和“胁迫”相当的行为。进一步说,如果被害人的驾驶技术一般,受到惊吓踩错油门,后果更是不堪设想,很有可能造成车毁人员伤亡的事故。因此,应认定被告人砸破玻璃抢钱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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