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三种侵犯财产的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而其他诸如盗伐林木、盗窃枪支等犯罪,因其犯罪本身侵犯的客体并非单纯的财产权而不能适用该条。究其原因,是由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所决定的,抢劫罪的客体为财产权、人身权,而盗窃、抢夺、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均为财产权,行为人在实施前述三种犯罪后基于特定的目的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这就是刑法规定转化抢劫罪的初衷所在。那么盗窃、抢夺、诈骗是否一定要求数额较大呢?我认为,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出发,考虑该条不应对数额作任何限制,而要从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去分析认定其行为是否符合或者接近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但是一定要掌握好“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的情形。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田帅律师团队由数十名具有敬业精神、丰富实践经验和广泛司法资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组成。目前,团队律师多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律院校,善于将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与实用技巧相结合,尤其在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有充足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