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主观条件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在客观要件方面,如何认定“当场”,是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转化型抢劫罪是从侵犯财产权向侵犯人身权转化的过程,其特征是侵犯财产行为在先,侵犯人身行为在后。被告人在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时,不但与先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时间紧密相联,前后连续,而且侵犯财产行为在向侵犯人身行为转化时需要时间和空间上的延伸。所以,其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时的空间,可以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的作案现场,也可以是作案现场的延展。所以,“当场”应当是指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时的现场和刚一离开现场就被人及时发现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本案中,被告人盗窃后逃离现场有几米远即被发现,事主当即追赶并抓住被告人后,被告人为抗拒抓捕对事主施以暴力,行为属于当场以暴力,符合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本被告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就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抗拒抓捕,包括抗拒公安机关抓捕和人民群众(事主)的抓捕。本案被告人就是抗拒人民群众的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符合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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