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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日期:2015-11-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两者的共同之处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都包含有窃取财物这一行为。但两者之间也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盗窃罪的主体不需要具有特殊身份,系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都可成为犯罪主体;(2)客体不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对象是所任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行为前不为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包括秘密窃取、侵吞、骗取等;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区分两罪关键点在于行为人窃取财物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结合本案,孙某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分拣、扫描快递,他对其分拣、扫描过程中的快递具有管理、保管的职责。快递被装上车后,孙某就不再有管理、保管的义务。在其完成分拣职责后,利用其在工作中发现和易于接近作案目标,且可以自由出入的便利,盗窃了装运车上的快递。虽然孙某利用了便利条件,但这种便利并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侵占实际掌握的本单位的财物。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有求于已人员的权限。显然孙某的行为都不符合这些。孙某的行为换之任何一个能进入快递公司、能靠近快递运输车的人都有可能取得运输车上的快递。只是孙某能更准确地知道哪个快递是他想盗取的相机。

  综上,孙某彬窃取运输车的快递,其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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