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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一伤 成功争取缓刑判决——刘海故意伤害案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王亚林刑事律师网   阅读:8
核心提示:一死一伤 成功争取缓刑判决——刘海故意伤害案。辩护人针对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红辩护人关于本案被告人之间是概括故意以及经警与工人之间是片面共犯的辩护意见同样适用于刘海;2、被告人刘海未对被害人实施具体的加害行为,故应当认定为从犯;3、被害人对伤害结果负有责任,且被告人刘海的行为是保护国家财产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本案被告人刘海(为保护委托人及被告人隐私,本文均为化名)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5日被逮捕。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辩护人曾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与办案机关交流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并制定详细的辩护策略。
2009年7月31日,A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起诉,作出指控:2009年1月29日下午,B村村民王平从C矿内带木板出大门,被矿内值班经警拦住检查,双方发生争执。之后,王平儿子闻讯伙同其村村民赶到现场,遂B村部分村民与C矿经警及部分施工单位人员聚集在C矿北门。矿上经警及工人准备离开之际,B村村民杨虎用手机拍照挑衅,燃放烟花弹向矿上经警及工人喷射,致使双方先是互用石头对砸,进而发生近距离斗殴。被告人张红持烟刀、刘海、许笑分别持应急棍参与殴斗。其间,B村村民杨华头部被砍一刀(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杨华儿子杨颂头部遭受钝器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09年10月22日,本案开庭审理,辩护人针对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张红辩护人关于本案被告人之间是概括故意以及经警与工人之间是片面共犯的辩护意见同样适用于刘海;2、被告人刘海未对被害人实施具体的加害行为,故应当认定为从犯;3、被害人对伤害结果负有责任,且被告人刘海的行为是保护国家财产的行为,具有正当性;4、案发后,被告人刘海能主动交代参与打架的事实,悔罪态度诚恳;5、被告人单位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支付到位,被害人及其亲属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对被害人免予处罚。
2009年12月3日,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刘海为C矿经济民警,在履行保卫职责中,不能正确处理与当地村民发生的纠纷,超出职责范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赔偿,受害人已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受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法对被告减轻处罚。判处刘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另一被告人张红则被依照主犯判处了四年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委托人以及被告人对辩护工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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