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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巍律师无罪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王亚林刑事律师网   阅读:0
核心提示:傅巍律师无罪。针对以上起诉书的指控,陈超灵律师和我从不同方面分别发表辩护意见。陈超灵律师从证据方面入手,提出指控傅巍律师具有起诉书中所谓的三个犯罪行为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傅巍律师的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傅巍律师无罪

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傅巍律师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于 2011年12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此发生在十一年前的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期,之所以再被立案,系有关涉案人员亲属持续不断上访的结果。
我接受安徽省律师协会的指派,与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陈超灵律师共同担任傅巍律师的一审辩护人。本案于2012年8月21日下午三点四十分至二十三点十分在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涉案七名被告人除傅巍律师以外皆以妨害作证罪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傅巍律师系第七被告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份以来,在郑杰故意杀人案刑事诉讼阶段,被告人郑芳(系郑杰之姐)、韩星(时系郑杰之妻)等人为使郑杰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四处为其寻找立功线索。后被告人韩星通过被告人高燕飞、徐爱芝等人以贿买手段打探到廖军入室抢劫的相关线索。韩星利用与郑杰辩护人傅巍律师一起会见郑杰的机会,以扔纸条的方式将廖军入室抢劫的线索传递给当时在看守所羁押的郑杰。郑杰获得立功线索后便写举报信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检举。案件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发现郑杰羁押的时间在廖军实施抢劫时间之前,检举线索来源有问题,遂对郑杰立功线索来源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得知此事后,郑芳、韩星等人又商议利用曾与郑杰关押于同一监室的李遵连,让其作为郑杰检举立功线索的来源人。之后,被告人郑芳又跟随傅巍律师一起会见郑杰,告诉郑杰检举线索是由其以前同监室的李遵连提供。在检察院调查郑杰检举立功线索来源问题期间,被告人韩星、郑芳让李遵连、徐爱芝、高燕飞出去躲藏,同时叮嘱他们不要让司法机关的人找到,如果被找到也不要承认有关举报线索的事情,并为李遵连、徐爱芝躲藏提供钱财、安排住所。为进一步掩盖郑杰检举立功的真相,郑芳、韩星等人安排傅巍律师在检察查机关询问时称系其带郑杰口信让韩星找廖军的地址,以造成案件线索系郑杰提供的假象,应对司法机关对立功线索真实来源的调查。故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妨害作证罪追究被告人郑芳、韩星等人的刑事责任;应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追究傅巍律师的刑事责任。
针对以上起诉书的指控,陈超灵律师和我从不同方面分别发表辩护意见。陈超灵律师从证据方面入手,提出指控傅巍律师具有起诉书中所谓的三个犯罪行为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傅巍律师的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基于陈超灵律师的辩护意见,我从法律适用和犯罪构成方面提出:傅巍律师的行为不符合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且即使起诉书指控傅巍律师的三个所谓犯罪行为存在,其行为依法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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