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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普工报复厂长致死被判无期

 [日期:2015-11-0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大学生普工报复厂长致死被判无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宗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宗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行为。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宗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李宗熙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69.9万余元

  本报广州622日电 (记者 杨晓梅)备受关注的大学生普工刺死厂长案今天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李宗熙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李宗熙,案发时25岁,大学毕业后在被害人白某任厂长的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某公司当车间工人。

  法院审理查明,20101月上旬,李宗熙认为白某在车间开会时对其说了侮辱性的言语,遂想教训白某。同年223日,李宗熙辞职离厂。为泄愤报复,李宗熙于226日晚5时许携带一把刀具,返回公司门口守候被害人。6时许,当白某与该公司其他三名工作人员走出公司门口时,李宗熙冲上去使用半截砖头砸向白某的腰腿部,接着又用事先准备的一根铁管上前击打白某。白某抵挡并抓住铁管进行反抗,李宗熙拔出事先准备的刀具捅刺被害人,被害人在右臂、右胸部和右大腿受伤后跑向公司门口,李宗熙在后面追赶,白某体力不支倒地后李宗熙停止追赶。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受锐器作用致股动脉、股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李宗熙留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其抓获。

  据了解,庭审中李宗熙说,厂长说过这样一句话:“你有什么本事?你一个大学生还不是一个普通生产工,我虽然没有上大学,还不是年薪几十万?”这句话给他带来深深的刺激。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宗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宗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行为。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宗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李宗熙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69.9万余元。

  宣判后,李宗熙表示服判,不上诉。

连线法官

   定罪量刑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案件宣判后,该案合议庭审判长覃信群就案件的定罪量刑等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覃信群说,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第一,从案件起因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动机和故意;第二,从被告人事前准备的工具及作案过程来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第三,从被告人犯罪后表现看,在被害人倒地没有还手之力时,被告人并没有继续对被害人实施其他捅刺、殴打行为,而是站在原地,随后报警,可见其并非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综上,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量刑问题,覃信群说,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以下情节:第一,李宗熙仅是因自己认为被害人的言语对其造成了侮辱等工作纠纷就预谋报复被害人,他没有与被害人就此进行沟通,也没有向上一级主管人员进行反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有过错。第二,李宗熙事先准备了刀具,在作案过程中,先用砖头、铁管攻击被害人,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又持刀捅刺被害人,在被害人受伤逃跑后,又实施追赶被害人的行为,李宗熙主观恶性较大,作案手段比较恶劣,在量刑时要予以考虑。第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是初犯,案件系因工作纠纷引发,区别于其他基于卑劣动机而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而且李宗熙在自己没有能力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积极要求家属筹集部分款项赔偿给被害人家属,证明被告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合上述各项情节,本案在量刑时适度予以了从轻处罚。

旁听者说

年轻人要有开阔的胸襟

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受邀参加宣判会的广州市人大代表、曁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徐瑄。

问:您如何看待法院的判决?

答:我作为广州市人大代表,在本案开庭时就应法院之邀旁听了全部庭审过程。我认为判决的定性是准确的,量刑也基本适当。

问:透过这件个案,你有什么感受?

答:我觉得要让年轻人多接触社会,学会处理矛盾问题的方法,面对困难时,要有开阔的胸襟,不要死抠一点不放,走不出来。

问:案件宣判后,法官针对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释法答疑,你如何评价这种做法?

答:法官在判决后就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公开释法答疑,我觉得这是广州中院非常好的一种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案件的矛盾双方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矛盾都集中到法院来,双方过分的诉求、过度的反应是不会被判决所接纳的,法院释法可以让双方懂法服判,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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