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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干部是否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休

 [日期:2015-11-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被告羊某是一名居委会干部,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休。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84条和第93条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羊某作为村干部,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4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82条和第383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第386受贿罪的规定。羊某在居委会担任副组长、会计,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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