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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亿,是非法吸储而不是集资诈骗

 [日期:2015-10-1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王亚林刑事律师网   阅读:80
核心提示:19亿,是非法吸储而不是集资诈骗。在此案中,李某为了偿还到期债务,未经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这并不是特例,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政策逐步宽松,民间借贷也越来越多。

 19亿,是非法吸储而不是集资诈骗

                    ——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亿案
本案涉及金额巨大、涉及被害人众多,案件被反复退回补充侦查,审判机关多次延期审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案件开庭两年多才宣判。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非法吸存10.39亿,9347万元不能归还,指控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控方卷宗材料一辆轿车不能容纳,证据目录47万字。本案2010年10月9日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两年之后的2012年12月11日才宣判,最终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9年,罚金50万元。
此案的判决将对全国的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我们对于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提出了异议。我们认为被告人李某所犯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检察机关指控的集资诈骗罪。这两条罪名的根本不同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目前通说的观点认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者对财物的占有,把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并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用法),对其进行利用或处分的意图。最高院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意图在客观行为上的表现进行了详细了列举。
结合本案案情可知,李某在实施具体的行为时,是认为自己有能力尽快还款并且支付约定利息的,没有挥霍或者潜逃的行为。有大量证据还可以证明,李某一直积极的通过借款等行为来偿还债务和高额利息。并且与李某进行银行承兑汇票交易的非法经营人都是自愿的,有的甚至为了获得巨额的贴息利益,积极要求与李某交易。对于交易的内容,双方都心知肚明。何来诈骗一说?因此检查机关将所有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罪是没有缺乏事实依据的。最终法院还是采纳了我方辩护人的观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在此案中,李某为了偿还到期债务,未经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这并不是特例,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国家对民间借贷的政策逐步宽松,民间借贷也越来越多。民间借贷风险虽大但收益高,许多人禁不住诱惑,为了利益违反法律,由此引发的案件目前呈现多发态势,产生的社会矛盾和法律问题不容小觑。此类案件的频繁发生也对法律在这一民事行为的规范方面的加强立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有关部门对此需要更严谨的监管,否则很容易造成国家或者他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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