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同时,第二款又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被告人廖某假释考验期满前后又犯新罪,从形式上看,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后被告人又犯新罪,构成了累犯。但在对被告人撤销假释后,不能作为累犯处理。这是因为,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犯罪分子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后,其前罪的刑罚仍须执行,而不是“已经执行完毕”,故其后罪缺乏构成累犯的必要条件。同时,对新犯之罪按“先减后并”的方式数罪并罚,已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无需按累犯对待。如果对假释期限内又犯之罪认定为累犯,则不可避免地同刑法关于假释、数罪并罚等规定发生矛盾,并给法律适用造成困难。
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廖某适用数罪并罚,且不认定累犯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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