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10年8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朱良、张军、张东及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益被害单位B省电信公司在对118166多方通话平台进行测试阶段未设定条件而恶意拨打国际长途电话,形成高额话费,从中赚取返利,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748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张东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本案被告人张东(为保护委托人及被告人隐私,本文均为化名)因盗窃罪,于2009年9月9日被批准逮捕。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辩护人曾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与办案机关交流沟通,深入了解案情并制定详细的辩护策略。
2010年4月6日,A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起诉,作出指控:2009年6月,被告人朱良、张军共同商量,利用电信系统漏洞,采取通过用本地电信手机卡拨打B省电信公司声讯台再转拨国外电话号码,产生巨额花费后从国外电话公司领取提成的手段,非法获取钱财。后张军联系了张东、李龙,并购买了电信手机卡,共同从事上述盗打国际长途电话活动。2009年6月24日至7月13日期间,张军、张东及李龙三人使用朱良提供的国外电话号码进行盗打,通话时长达20000多分钟,造成电信公司87400余元的花费损失。期间,朱良向张军支付了5000余元拨打国外电话的提成款,所得赃款由张军、张东和李龙三人均分。
2010年7月14日,本案开庭审理,辩护人针对指控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2、对被害单位损失为87000余元提出异议,认为应按照给电信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计算犯罪数额;3、盗打国外电话获取返利的方法是被告人朱良提出,犯意提起人也是朱良,被告人张东应当认定为从犯;4、被告人张东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8月12日,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朱良、张军、张东及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益被害单位B省电信公司在对118166多方通话平台进行测试阶段未设定条件而恶意拨打国际长途电话,形成高额话费,从中赚取返利,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8748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张东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且张东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东被判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撤销C人民法院xx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张东犯诈骗罪,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的部分,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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