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1条则将机动车的范围概括为“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因此,一般意义上的二轮摩托车(燃油驱动)应属机动车的范畴。值得注意的是,国标GB7528将轻便摩托车定义为“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这就意味着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电动车就符合了轻便摩托车的界定,也即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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