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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成功的数额犯辩护

 [日期:2015-10-3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王亚林刑事律师网   阅读:0
核心提示:2014年1月14日,本案宣判,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陈述是认定诈骗罪不可或缺的证据”和“犯罪成本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观点,对“祁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从而认定祁某某骗取289万元,判处祁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认定其他被告人夏某某、完某某、许某某、孙某某各骗取413万元、296万元、174万元、270万元,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十一年、十二年。祁某某提出上诉。

  一起成功的数额犯辩护

             ——祁某某合同诈骗案

案情介绍及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特大系列合同诈骗案。2012514日,A省公安厅通报该案时声明,该案涉及200余名受害人,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共16名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2012523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其中犯罪嫌疑人祁某某涉案635万元。

20121128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祁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2013130日,辩护人复制了本案二十六本共数千页的卷宗材料。在查阅并统计本案全部卷宗后发现,公安机关以被害人联名报案、上访材料统计出祁某某涉案635万元。于是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应根据合同或发货单等书证认定犯罪数额,并提交详细的《涉嫌犯罪数额统计表》,数额应为4349420元。

2013321日,B市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采纳了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将祁某某的涉案数额从635万元变更为辩护人统计的434万元。201356日,A省律协刑委会以此案为例举办“论证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沙龙活动,并邀请了两名法学教授参与。2013520日,本案开庭审理,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主要辩护意见:1、本案被害人陈述是不可或缺的证据,只有合同、被害人陈述、付款凭证能相互印证才能认定犯罪数额;2、犯罪成本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3、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检察员对上述第一点辩护意见当庭认可。

2014114日,本案宣判,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陈述是认定诈骗罪不可或缺的证据”和“犯罪成本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观点,对“祁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从而认定祁某某骗取289万元,判处祁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认定其他被告人夏某某、完某某、许某某、孙某某各骗取413万元、296万元、174万元、270万元,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十一年、十二年。祁某某提出上诉。

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第一被告人祁某某的犯罪数额从审查起诉初的635万元减少至一审法院认定的289万元,其刑期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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