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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动犯与行为犯的区别

 [日期:2015-11-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举动犯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存在既遂形态与预备形态及预备阶段的中止形态之别。我国刑法中的举动犯一般都是原本属于非实行行为而被刑法分则实行行为化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原本为预备性质的犯罪构成。如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之参加行为。二是教唆性质的犯罪构成。如煽动分裂国家罪之煽动行为。行为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不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实行 行为一俟完毕,基本构成要件即为齐备的犯罪类型。行为犯在犯罪客体、实行行为的特 性以及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有显著不同于结果犯和其他犯罪类型的特点。

  聚众斗殴罪属行为犯。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在双方分别还没有聚集的情况下,对犯罪的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而言,还没有构成现实的危险,没有接触直接客体,也不应认定为已着手实施犯罪,否则,认定着手的时间就会被不当提前。在双方开始聚集并前往斗殴时就已经接触并威胁了直接客体——社会管理秩序;在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聚众斗殴包括“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这两个行为都是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聚众”当然就意味着犯罪的着手,而不能以双方开始打斗时为着手。根据刑法条文要义,聚众斗殴罪并不以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了斗殴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故此聚众斗殴罪既非举动犯,也非结果犯,而是一种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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