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敲诈勒索罪是否一定不能当场使用暴力

 [日期:2015-11-16]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为你辩护网   阅读:0
核心提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我国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概念。但根据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威胁和要挟的方式可以有暴力行为,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并不排除当场使用暴力。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