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从暴力的程度上来看,抢劫罪主要表现为被害人身体上的不能或者不敢反抗,而敲诈勒索罪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而不敢反抗。如果行为人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应定性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文生和被告人蒋荣驾驶皮卡车、面包车先后追撵、拦停被害人石建国等人驾驶的大货车,然后持铁棒、木棒等工具将被害人石建国驾驶的大货车驾驶室门玻璃砸碎,当时被害人石建国车上的人数多于被告人的人数,被害人并没有完全失去自由,可以采取报警的方式制止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刘文生是以被害人石建国盗窃椪柑为由索取财物的,且被害人石建国自知理亏不敢反抗,最后花钱了事。被告人使用的暴力主要是给被害人精神上的强制而不敢反抗,并没有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故本案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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