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的主客观条件。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之后,还必须“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也是先行为转化为抢劫罪的关键。该条规定的客观条件与抢劫罪的客观条件具有相同的行为条件,但时空条件和主观条件却具有特殊性,因为该条要求这种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行为应是基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当场”实施的,而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则是为了直接获取财物,所以,主观条件是认定抢劫罪和转化抢劫罪的关键。“当场”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对它的正确理解是准确定罪的关键。我认为,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立法精神和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当场”是指实施盗窃、抢夺、诈骗的现场,或者行为人刚一离开就被人及时发觉而立即追捕过程中的场所。就是说,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或者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时空上必须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时间上必须是前后连续而未间断的,地点上可以是同一场所,也可以是前行为场所的延伸。因此,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等行为的现场或者刚一离开就被立即抓捕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的,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但是,如果当时抓捕已经中断或结束或者行为人作案时未被发现和追捕,而是在其他时间、地点被发现、被追捕,行为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能认定符合“当场”的条件,将其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而应对行为人前、后行为分别依有关规定定罪量刑或将后行为作为量型的情节。本案中甲盗窃赃物而以暴力相威胁,甲所实施威胁行为的场所与先行实施的盗窃的场所已无连续性和关联性,即先行行为不符合“当场”的条件,所以甲的行为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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