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轻微刑事犯罪,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较轻,最严厉的量刑档次是拘役六个月。对于这种犯罪,打击只是辅助手段,预防和威慑才是目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影响危险驾驶罪量刑的因素包括以下几种:1、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是入罪标准,低于此标准则不构成犯罪,属于酒驾,是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范畴;2、是否发生碰撞事故,事故不是入罪的前提,但事故的发生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大,相应的处罚应更严厉;3、犯罪的时间、地点,繁忙时段和路段的危险驾驶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相对于普通时段和偏僻路段更大,行为人在繁忙时段和路段的危险驾驶行为亦表示其人身危险性程度较高;4、危险驾驶的同时是否伴随有闯红灯、违规掉头等交通违法行为等;5、其他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大的因素,如由于不当驾驶行为导致的行政处罚记录、被警察检查时抗拒约束,认罪态度等。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X勇饮酒后请朋友帮忙驾车进入停车场,因其朋友未停好车,其才亲自倒车入位,在倒车过程中碰撞到消防箱,造车其车辆及消防栓损坏。首先,本案犯罪地点特殊,并非繁忙路段,而是在地下停车场,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区域,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所发生的是轻微事故,消防栓更换的评估金额为人民币110元,其汽车修复评估金额为人民币700元,即实际造成他人的损失为110元,且被告人已作出赔偿;再次,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虽然超出了法定标准,但超出不多。因此,综合上述因素,可以认定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类型,对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
司法程序的启动就是一个对行为人惩戒、教育和改造的过程,其本身就是刑法目的和作用的体现,不一定要不加区别对所有行为人都贴上难以抹去的“罪犯”标签或施以重刑,这在客观上对于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理念有着重要意义,也是提升社会幸福感、实现实质正义的有益实践,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当然,在本案中,虽然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但仍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或者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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