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人来说,并不要求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后果,亦不要求情节恶劣或者是使某些特定物体进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只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即构成犯罪。那么此处的“道路”如何理解?是否就是指狭义的马路抑或还包括其他空间区域?作为犯罪的空间条件,这是入罪的前提。
道路从其本身词义上讲就是地面上供人、车通行的部分,即供各种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城市道路、小区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但是并非所有人、车可至的地方都可纳入刑法上的“道路”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同类犯罪客体,都属于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中对“道路”的认定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此,可以认为危险驾驶罪中的“道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是相一致的。
虽然本罪不要求任何从重情节或危害后果,但从立法原意上来看,危险驾驶罪作为《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构成本罪必须要危及公共安全,如果不能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即使行为人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如在私人车库、人迹罕至的荒漠、草原、森林等缺乏其他公众的特定空间,即使发生危险驾驶的行为,亦不会危及公共安全,当然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这些区域就不属于刑法上的“道路”。除此之外的诸如城市道路、小区道路、厂矿道路、林区道路及乡村道路等狭义上的“道路”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开车区域等,都可以纳入刑法上的“道路”范畴。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X勇在地下停车场醉酒驾驶,地下停车场并非只停放某个人的车辆,车位分别属于不同的业主,属于公共停车场,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的“道路”,在此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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