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没有实施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仅在客观上互为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特情的介入对同案非共犯的被告人方某煜不存在“间接引诱”。
首先,被告人曹某在特情引诱下,采用赊账的方式,从被告人方某煜处以低价购进冰毒,然后再以高于进价的价格转手贩卖并从中谋利。此时被告人方某煜将冰毒出售给曹某时,已完成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其次,被告人方某煜、曹某在贩卖毒品犯罪中是上下线关系,而非从属关系。虽然他们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其各自贩卖毒品的行为是独立的,上线不实际控制下线的贩卖毒品行为,下线也不参与上线贩卖毒品的利益分配,双方在主观上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也不具有共同性,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实质条件,应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再次,公安机关的特情诱惑仅是针对被告人曹某本人,被告人方某煜在特情人员接洽曹某之前,本身已持有大量欲出售的冰毒,而且在案件破获之前公安机关并不掌握方某煜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因此,对被告人方某煜而言,不存在所谓的特情“间接引诱”。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田帅律师团队由数十名具有敬业精神、丰富实践经验和广泛司法资源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组成。目前,团队律师多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律院校,善于将精深的法学专业知识与实用技巧相结合,尤其在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方面有充足的实战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及时、有效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