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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是否应当给受案回执

 [日期:2015-12-1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183
核心提示: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后是否应当给受案回执

 

案例:

最近有当事人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咨询田帅律师,问我们的亲属被别人打成重伤,打人的人跑了。我们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只是做了笔录,回去让等通知。问是否应当给受案回执?

田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应当给受案回执,理由如下:

    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公刑〔2005〕1228号)第五点“关于刑事立案和立案监督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项:“关于刑事立案”第1目是这样规定的:“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应制作《受案登记表》或《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给报案人《受案回执》”。

      【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公通字[2000]40号)第二点;“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以下统称报案人)问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式样附后)一式四份,一份由受案单位存档,一份报主管部门(由县、市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主管部门),一份交给案件主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回执中必须填明受案单位名称、受案民警姓名以及相关电话号码,以便报案人了解立案情况,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接受案件回执单》由地、市公安机关按公安部制定的样式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县、市公安机关回执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发放各受案单位。报案人及其家属凭《接受案件回执单》,可以通过电话或直接到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查询该案是否立案或者是否已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受案单位与办案单位不一致时,受案单位应把办案单位的地址、电话告知报案人,以便报案人查询。接受查询的民警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侦查秘密以及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要如实、耐心地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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