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接受案件后移送而不是拒绝受案
最近,一个被害人家属来律所咨询我,他的孩子被人打成重伤,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家属去派出所报案,民警告诉他,这个案件不归他们管,应当去别的地方报案。家属问我有没有道理,如何讨个说法?
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人不应态度冷漠,拒人千里之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接受案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而不是拒绝接受。
公安机关是人民的机关,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了一己之私,拒绝受案,使被害人家属“痛苦之后又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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