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之“法理分析辩护法”:多次抢劫如何认定?
------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实施抢劫属于“多次抢劫”吗
案例:
北京市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2009年3月30日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小关市场内,持刀威胁被害人赵某某,抢走手机1部;后李某某在同一市场门口抢走被害人刘某背包一个;后李某某在小关斜街路边,抢走女士挎包一个。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于多次抢劫,提请法院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
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认定本案系多次抢劫不当,被告人李某某基于同一犯意,在相近地点,在短时间内连续抢劫多人,抢劫完毕后分赃,属于一次抢劫犯罪,不属于多次抢劫。
法院判决:
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案例分析:
本案中,辩护的核心观点在于是不是多次抢劫。一旦认定多次抢劫,则属于加重情节,应当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从自然行为角度看,被告人确实分三次抢劫了不同的对象。但从刑法的角度看,这些抢劫行为是在一个概况故意支配之下实施的,不宜认定为多次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对于刑法中所规定的情节,都有一个如何正确理解的问题。理解不同,把握的标准不同,对一个客观事实的法律判断就不同。根据罪行法定及刑法谦抑性原则,对这些不利于被告人的情节,需要严格解释,不宜扩大。自爱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辩护人一方面对于形成通说的刑法理论要掌握,另一方面要了解刑事审判实务中的一些指导性的判决,从中寻找辩护依据。
附:《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注:摘自《有效辩护三步法》 臧德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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