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法院如何处理,你知道吗
根据当前司法现状,不可否认的是,拘留、逮捕作为惩罚性强制措施大量适用,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开放性强制措施则适用较少。下面,请看一下法院是如何对待辩护人或者被告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
取保 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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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
法院司法实践 |
第一种 情形 |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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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较轻,刑期较短,辩护人无须申请取保候审。即使申请,法院也会选择尽快宣判,不会选择手续更为繁琐的取保候审。因为一般而言,办理取保候审,既有内部的院长审批手续,又需要到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 |
第二种 情形 |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法律规定较为概况,而且大量案件的被告人均符合此条件,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得到批准的机率较小。 |
第三种 情形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怀孕或者哺乳期妇女,属于法定不能羁押人员,无须辩护人申请,司法机关一旦发现就会立即变更为取保候审;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具有一定的弹性,且继续羁押存在羁押期间死亡的风险,或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造成羁押成本的增加,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获取批准的可能性较大。 |
第四种 情形 |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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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期间,如果法院不能在既定的审限内审结,继续羁押确实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要依法及时申请取保候审。尤其对于性质认定有分歧的案件,存在无罪的可能性,法院变更强制措施的可能性更大。 对于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二审系被告人不构成犯罪而发回重审,辩护人更应积极申请,促成法院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
注:摘自《有效辩护三步法》 臧德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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