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如何实现有效辩护(附亲办缓刑案例)
妨害公务罪系轻罪,收费不高,刑事律师一般不重视,在辩护时不容易找到辩点,笔者根据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特做如下总结,以实现有效辩护。
一、审查执法机关是否适格。是否经法定法定程序设立?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
二、审查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权。执法人员在执法时是否出示证件?是否是协警、辅警、联防队员单独执法?
三、审查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过错。律师要想争取做到取保候审、适用缓刑,审查执法人员是否有过错具有重大意义。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逃脱、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 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据传、强制传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律师着重审查警察采取措施是否适当,是否具有过错。
四、审查犯罪嫌疑人有无暴力、威胁行为。如在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中,只是围观提出质疑而没有过激行为的,则不能视为暴力行为;再如自伤、自残行为也不能视为暴力行为等。
五、审查警察有无回避。妨害公务案的立案侦查工作是一般由受伤民警所在派出所进行的,这些派出所的办案民警和受伤民警长期在一起工作,他们之间系同事关系,自己的同事被人殴打,肯定会在其他民警中间产生类似同仇敌忾、一致对外的心理,由他们对本案进行侦查,极有可能会将个人情绪带入侦查工作中,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该派出所里的其他民警都应当回避,即全所回避。
六、律师法律武器。妨害公务案件中,律师常用的法律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是否可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等。
附:亲办妨害公务罪缓刑案例和辩护词
李某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辩护词(节选)
1、公安机关在处置中存在重大过错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逃脱、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 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据传、强制传唤的。《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中,在公安机关办公区,被告人李小某看到执法民警对李某病情不闻不问,情绪激动,执法民警在此情形下应当对李小某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但并没有使用,没有保证李小某人身安全,导致李小某撞墙等过激行为的发生,执法民警的行为直接违反了上述规定,存在重大过错。
2、从案发起因上看,是由于李小某撞墙,李某情绪失控,具有一定的可饶恕性;从手段上看,只是赤手空拳的一般行为,打击的力度有限,从而反映了其主观恶性不深;从后果上看,只是造成了民警软组织挫伤,而且民警也执行了职务,没有因此而导致严重后果。对于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足以到达目的。从社会的角度看,这是一种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将其上升为犯罪处理,更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3、李某去检察院反映情况行使监督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检察院门口蹲坐并没有妨害任何人的公务行为,因此检察院指控李某妨害公务也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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