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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途径之一计算标准辩护法:涉案财物价值如何认定

 [日期:2016-11-1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322
核心提示:有效辩护途径之一计算标准辩护法:涉案财物价值如何认定

 有效辩护途径之一计算标准辩护法:涉案财物价值如何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例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的犯罪金额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商品的犯罪金额之比较

比较项目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商品

        

已售      

犯罪金额

实际销售金额(若无法查清,一般根据已经起获的物品进行评估,从而认定犯罪数额)

实际销售金额(若无法查清,一般根据已经起获的物品进行评估,从而认定犯罪数额)

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

         未售(难点)

犯罪金额

按照伪劣产品的标价(合格产品的价格)计算

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仿品)计算,不能以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正品)计算

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

二、未售伪劣产品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额计算差异原因

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可以按照合格产品的价格计算,这种认定原则,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可行的,因为从其犯罪的自然行为来看,消费者一般不会明知是伪劣产品而购买,往往是当作合格产品购买,支付的往往也是合格产品的价格,根据合格产品的价格计算是科学的。

但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来说,情况并非如此。通过销售者销售的场所、方式等因素,消费者一般是明知是假名牌,属于知假买假,不会按照正品的价格支付。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会有很大差距,只有按照假冒的商品的价格计算,才符合实际情况。如果按照正品即被假冒的商品的价格计算,违背了客观实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作为辩护人,对于上述案件,均应严格审查控方是按照何种标准认定犯罪金额,如果认定方法不科学,违背客观实际的,应据此提出辩护意见。

 

注:文章摘自《有效辩护三步法》臧德胜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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