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处置出租办公场所内的物品构成犯罪吗?
前一段时间,有个律师朋友咨询我一个案件,有人出租办公场所,承租人由于经营不善,拖欠租金60万元,承租人无法联系达三个月有余。出租人于是将出租场所的物品变卖冲抵租金。后来承租人现身报案,北京某区公安分局将出租人以盗窃罪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将涉案物品追回,经鉴定,价款200多万元。朋友问我是否构成犯罪?
我认为出租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其没有非法占有涉案物品的目的,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变卖物品属于私立救济,是为了挽回租金损失,为民法所允许。今天,朋友来电,北京某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和盗窃罪一样的侵犯财产类犯罪,都需要一个主观条件,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否则就不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此项规定虽然指的是金融犯罪,但仍具有普遍适用性。
还有一则案例,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一万元,员工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公司价值九千元的电脑冲抵工资。公司以盗窃罪报警,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询问员工,员工就一五一十把情况说明,最终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劳动纠纷,没有刑事立案。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员工虽然未经公司允许拿走与其被拖欠工资价值相当的电脑,但其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实属被拖欠工资下的无奈之举,其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但不涉嫌犯罪。
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谦抑性,是指刑法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惩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对于侵犯财产的行为,刑法的谦抑性要求我们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就不能按犯罪来对待。
田帅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二部副主任,只做刑事案件。办理全国各地刑事案件,取得了众多法院判决无罪、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缓刑、检察院不起诉、不予批准逮捕、直接取保候审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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