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等犯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非法集资案例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3)内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凌晓飞,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高中文化,无业。2012年3月29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中县看守所。
被告人凌政华,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高中文化,农民。2012年3月29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内市检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凌晓飞、凌政华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3年4月8日、2016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覃武华、陈建航、卓先燕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期间,本院曾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公诉机关和凌晓飞辩护人曾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予以同意。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2年3月,被告人凌晓飞在没有经营任何经济实体,无正当经济收入情况下,伪造经营合同和煤款收据、财务专用章,虚构做煤炭生意、药品生意、白糖生意、购买火电厂、土地围标、补交税款等事实,许以高额利润或利息等手段,骗取杨某某、周某、秦宁等20人集资款12.9960918亿元,凌晓飞将集资款除用于支付其他被集资户的高额利润或利息外,其余款项用于自己购买豪车、豪宅和其他高档消费,给被集资对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5005265亿元。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凌政华在明知凌晓飞以虚假的事实骗取集资款的情况下,受凌晓飞安排负责为被集资对象打款转账、购买收款收据、伪造煤矿公司财务专用章、填写假煤款收据等事项,帮助凌晓飞进行骗取集资款活动。在此期间,凌晓飞付给凌政华工资、提供住房、车辆,并为其购置住房一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凌晓飞、凌政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凌晓飞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凌晓飞向杨某某所借的1.72786465亿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理由是杨某某借款前知道凌晓飞未开展经营活动,杨在明知凌晓飞行为性质的情况下,仍抱着侥幸心理为赚取高额利息借钱给凌晓飞,后又与凌晓飞相互拆借拟补资金漏洞,其借款行为与凌晓飞的诈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计入集资诈骗数额;程某某、胡某被骗数额认定有误,程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称凌晓飞还欠其1500万元、胡某称其借给凌晓飞90万元,凌晓飞支付本息46万元,但司法鉴定报告却认定凌晓飞欠程某某2932.36万元、欠胡某126万元;凌晓飞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及奢侈品的开销共计330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时应扣除凌晓飞现有财产的价值;指控数额中含有利息,应从中扣除;凌晓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凌政华、检举了魏某非法持有枪支、李某非法制造枪支,其检举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凌晓飞归案前通过李捷向公安机关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凌晓飞是初犯;凌晓飞具有立功、自首、初犯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凌政华辩称:其是凌晓飞聘用的司机,只知道凌晓飞在从事商业活动,不知其在诈骗。
本院认为
凌政华辩护人认为:凌政华是凌晓飞聘用的负责接送凌晓飞家人的司机,其对凌晓飞是否实施诈骗不知情,指控凌政华构成集资诈骗罪证据不充分。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3月,被告人凌晓飞、凌政华在没有经营任何经济实体,无正当经济收入情况下,伪造经营合同和煤款收据、财务专用章,虚构做煤炭生意、白糖生意等事实,许以高额利息等手段,骗取他人集资款,其中凌晓飞参与骗取他人集资款9.90474565亿元,凌政华参与骗取他人集资款5.84934965亿元。凌晓飞将集资款除用于支付其他被集资户的高额利润或利息外,其余款项用于自己购买豪车、豪宅和其他高档消费,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5005265亿元。凌政华的集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6426465亿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诈骗杨某某、王某某1.72786465亿元
2009年至2012年3月,被告人凌晓飞虚构做煤炭生意、白糖生意的事实,并以高额月息为诱饵,向杨某某”借款”4.98014965亿元,除案发前归还3.252285亿元外,尚有1.72786465亿元未归还。被告人凌政华事前明知凌晓飞欲骗取杨某某款项,仍按照凌晓飞安排私刻他人印章并将假煤票提供给杨某某作为借款抵押,又提供其个人银行账户供凌晓飞收取集资款项。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杨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其通过其子王某某认识了凌晓飞,当时凌晓飞说他在做煤炭生意。后来凌晓飞找其大量借钱,其提出要看他做煤炭生意的手续,凌晓飞拿了三张煤票给其看,其就相信凌晓飞在做煤炭生意了。除了拿煤票外,凌晓飞还说他爸爸的战友叫刘学普是重庆市政府的,可以在国有煤矿拿到煤票,拿去卖高价每吨可以赚80元,这80元中他和他叔叔占一股,其每吨可以赚10元,想到有利润可赚就开始借钱给凌晓飞。其不仅将自己的钱借给凌晓飞,还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并投到凌晓飞处。期间,凌晓飞还以做白糖生意为由向其借款,其亦投入了大量资金。经回忆并查阅银行资金对账单,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其还以做煤炭生意等为由高息为凌晓飞向以下人员借过资金:王某5250万元、申某某2160万、赖忠文5500万元、黄某958.6万元、周某某1000万元、张增武大约4000万元、李泰666万元、王利双220万元、李国芳490万元、谭克定45万元、罗修琼和姚健夫妇980万元、杨斌21万元、胡诗杰30万元、朱俊15万元、夏小刚105万元、杨萍30万元、蒋建平24万元、曾俊英24万元、张前义和何玲30万元、林世军30万元、刘义6万元、朱英6万元、蔡笃菊10万元、杨丽20万元、杨昭琼2万元、郑英10万元、黄英20万元、段文良16万元、侯蓉香6万元、解晴52万元、刘莉10万元、张仕清80万元、吴庭芳等45万元、卿建鹰27万元、杨萍20万元、淡润利4万元、李琴70万元、段佐成69万元、罗清8万元、杨雄梦45万元、欧军5万元、刘玲江11.5万元、章素芳60万元、黄满云15万元、熊琨东10万元、韩奇石13万元、闵远林500万、王雄和陈利2000万元、张华萱379万元。其本人大概借了2000万给凌晓飞。凌晓飞支付利息的方式是:通过他自己或者他人的账户向借给他钱的人的账户转款。有时候到期了凌晓飞没有支付利息,其就给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将本金利息一并算上,有时候其还用在别人处借到的钱支付其他人的利息。
2.王某某陈述证实:其2010年5、6月份认识了凌晓飞,当时凌晓飞说他在做煤炭生意。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晓飞在内江市大千酒店告诉其:他现在手里有很多煤炭,转手卖了之后,可以赚很多钱,但是他现在缺少资金,叫其母亲杨某某借500万元给他合伙做煤炭生意。其将此事告诉了其母亲。其母亲通过其认识了凌晓飞,后来,其母亲就借了4、5百万给凌晓飞。投了第一笔钱给凌晓飞后,凌晓飞就安排他弟弟凌政华把煤票拿到其摩尔玛特的金店上,交给其女友成秋慧。成秋慧将煤票扫描后发到其邮箱给其看了。从2010年1l月,第一次借钱给凌晓飞开始,凌晓飞到期就把本金和利润都付了。后来其和母亲家里值钱的东西包括其珠宝店收入都拿去抵押贷款,全部借给凌晓飞了。随着借给凌晓飞的金额越来越大,凌晓飞支付的利润也越来越高,最高的时候利润大约50%-60%。由于借钱给凌晓飞,可以得到高额利润,其和母亲都觉得比做生意强,就开始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别人借钱,然后将借来的钱又借给凌晓飞,从中得之间的利润差价。其基本上没有出面,都是母亲杨某某和别人谈好借钱的事情之后,叫其过去在借条上签字或者是借钱的人要求其签字。有时候,其在成都,母亲给成都的朋友联系好借钱的事情,打电话叫其过去拿钱,并向对方写借条。其有一个小本子,上面记到有其和母亲杨某某借款给凌晓飞投资合伙做生意的钱,是母亲杨某某的记账本烂了,喊其照到抄的。其和母亲向张华萱借了379万元,是其帮母亲打的借条。
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份,凌晓飞以做煤炭生意为由向其母亲杨某某家中总共借了2000万元,凌晓飞用煤票作抵押,利润大约有1000万元。凌晓飞开始给其母亲说一万吨煤是60、70万利润,后来涨到100万元、200万元,最后达到300万元、400万元。凌晓飞说他自己账户上的资金量太大了,银监会要注意他,就叫其把钱打到凌晓飞、凌政华、李阳、程某某等人账户上。凌晓飞说他叔叔刘学普是重庆市副市长,刘学普的侄女在商务部能拿到30万吨进口白糖的指标。凌晓飞还说白糖生意银行可以垫支70%,自己出资30%。2011年9-10月凌晓飞提出和其做白糖生意,10万吨白糖能赚1-2亿元,并向杨某某借钱,我和母亲为此先后投入了几千万元。其和母亲是2011年3月开始向外面的人借钱的。共投2亿多给凌晓飞,包括自己的钱和外面借的钱,和外面借的钱利息是3-8分不等。
3.王某和周某某证言、借条、银行账户明细表、银行账户单据、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王某通过其或者其所属的金山公司在中行、建行、工行、信用联社、村镇银行的账户转给杨某某或者杨某某指定的雷素明、程某某、凌晓飞、凌政华、陈文德等账户的人民币1.235亿元,其中转至凌晓飞、凌政华账户共计人民币6500万元。杨某某已归还王某1.28938亿元。
4.申某某、申某某甲、李某某、吴某某、张丽证言,协议书、借条、承诺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2010年12月至2012年3月,申某某共借给杨某某1.15190709亿元,其中转款4499.6万元至凌晓飞、凌政华账户。杨某某归还申某某1.05102135亿元。
5.赖忠文证言、银行账目往来统计表、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中旬,赖忠文借给杨某某、王某某7010.0075万元,其中1860.0025万元转入凌晓飞、凌政华账户。杨某某、王某某归还4218万元。
6.黄某、黄某某、刘某、魏某某、匡某某、李某、杜某某、黄某甲、匡某某甲证言,借条、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银行汇款明细、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黄某、黄某某、刘某、魏某某、匡某某、李某、杜某某、黄某甲、匡某某甲借给杨某某800.92万元,所借款项转至杨某某指定的赖忠文、凌晓飞、廖云等账户。
7.周某某证言、借条、银行资金交易明细、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周某某陆续借给杨某某8196.505万元,其中转给凌晓飞、凌政华2942.0025万元。杨某某归还5320.41万元。
8.张增武、邱桃忠、邱盛友、金勇、周素华、李永发、朱智俊、刘新、刘国勋、夏诚忠、陈敏、冷观永、刘勇、郑洪、高伟源、肖虹、刘智明、庞秀兰、颜华、陈秀利、肖仕康、肖素君、张战胜、王辉、罗忠华、熊方珉、张娅、刘丹英、邱全亮、邱全新、陈建琼、刘以书、邓建祥、郑文玉、催云、朱丽君、朱绍文、寗素华、周光杰、袁世明、钟牮、黄俊文、李梅君、刘红英、李军江、查俊辉等证言,借条、银行进账单、银行转账凭证、电汇凭证、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张增武陆续借给杨某某7581.34万元。杨某某归还3699.31万元,尚有3882.03万元未归还。
9.李泰、吴淑君证言,借条、银行卡交易数据、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李泰借给杨某某853.71万元,已归还518.33万元,未归还335.38万元。
10.王利双证言、银行客户交易数据、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王利双借给杨某某470万元,已归还256.16万元,未归还213.84万元。
11.李国芳证言、借条、银行查询清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李国芳借给杨某某100万元。
12.谭克定、刘平权、黄道纲证言,借条、银行转款凭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谭克定借给杨某某118万元,已归还1.5万元,未归还116.5万元。
13.罗修琼、姚玉容证言,借款协议、银行卡取款回单、银行转账凭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证实:罗修琼、姚玉容借给杨某某1050.14万元,已归还156.8万元,未归还893.34万元。
14.唐泽、刘光辉、余涛证言,借条、银行进账单、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2011年6月至2012年3月唐泽借给杨某某3940万元,其中330万元转入了凌晓飞、凌政华账户。已归还979.0015万元,未归还2960.9985万元。
15.廖云(恒星百货公司董事长)证言、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存取款项清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转账凭条、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杨某某将银行账户发给廖云的短信、廖云向龙腾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合同、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廖云借给杨某某2031.83万元,其中转款140万元至凌晓飞账户。已归还410.24万元,未归还1621.59万元。
16.杨丽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2012年1月至2月,杨丽、杨斌借给杨某某41万元。已归还1.23万元,未归还39.77万元。
17.夏小刚证言、借条、银行转账凭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2011年3月至12月,夏小刚借给杨某某88万元。其中83万元转入凌晓飞、凌政华账户。已归还7万元,未归还81万元。
18.罗清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12月,罗清通过蒋建平借给杨某某8万元。已归还0.96万元,未归还7.04万元。
19.韩奇石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韩奇石、黄满云、熊琨东借给杨某某38万元。已归还1.59万元,未归还36.41万元。
20.卿伯麟证言、农行客户回执、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11月,卿伯麟之妻杨萍借给杨某某30万元,已归还4.8万元,未归还25.2万元。
21.刘义证言、农行客户回执、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10月,刘义借给杨某某6万元,已归还0.9万元,未归还5.1万元。
22.曾俊英证言、农行客户回执、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7月,曾俊英借给杨某某24万元,已归还9万元,未归还15万元。
23.胡诗杰、朱俊证言,农行客户回执、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胡诗杰、朱俊借给杨某某45万元,已归还2.7万元,未归还42.3万元。
24.何玲证言,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信用社借款借据、中行银行卡客户回单、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1月,何玲借给杨某某30万元,已归还1.8万元,未归还28.2万元。
25.杨萍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0年12月至2012年3月,杨萍借给杨某某20万元,已归还4.5万元,未归还15.5万元。
26.张华萱、李彩贞、陈科、张蜀英、吕茂君、邓燕萍等证言,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2月至2012年1月,张华萱将自有资金及李彩贞等20余人借给其的资金445.85万元借给杨某某,未归还379万元。
27.雷庆玲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10月,雷庆玲借给杨某某10万元,已归还1.2万元,未归还8.8万元。
28.李乾香证言、借条、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6月,李乾香借给杨某某12万元,此款转至杨某某指定的凌政华账户。已归还1.92万元,未归还10.08万元。
29.林世军证言、借款合同、汇款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3月,林世军借给杨某某30万元,已归还1.5万元,未归还28.5万元。
30.肖黎证言、借条、银行转账凭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1月,肖黎借给杨某某180万元,已归还130.6万元,未归还49.4万元。
31.段佐成证言、借条、银行卡业务回单、工行个人业务凭证、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4月至2012年1月,段佐成借给杨某某99万元,其中30万元转至杨某某指定的凌政华账户。已归还30万元,未归还69万元。
32.吴翠芳、吴连芳证言,借款、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2月,吴翠芳、吴连芳、吴庭芳借给杨某某45万元,已归还2.25万元,未归还42.75万元。
33.吴奇英、杨国芳、蔡笃菊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2月至3月,吴奇英、杨国芳、蔡笃菊借给杨某某10万元,已归还1.8万元,未归还8.2万元。
34.淡润利、杨昭琼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8月,淡润利、杨昭琼借给杨某某6万元,已归还1.08万元,未归还4.92万元。
35.郑英、阳杰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10月,郑英借款给杨某某10万元,已归还1.5万元,未归还8.5万元。
36.朱英、阳杰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12月,朱英借款给杨某某6万元,已归还0.54万元,未归还5.46万元。
37.杨雄梦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2011年6月至10月,杨雄梦借给杨某某45万元,已归还11万元,未归还34万元。
38.章素芳证言、借条、银行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银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证实:2012年2月,章素芳借给杨某某101.4万元,其中60万元转至杨某某指定的凌政华账户。已归还79.15万元,未归还22.25万元。
39.段文良、蒋建平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3月,段文良借给杨某某16万元,此款未归还。
40.黄英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黄英以黄英、欧明华、吴奇彬名义借给杨某某20万元,已归还3万元,未归还17万元。
41.侯蓉香、蒋建平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6月,侯蓉香通过蒋建平借给杨某某6万元,已归还2.16万元,未归还3.84万元。
42.黄菊仙、阳杰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9月,黄菊仙借给杨某某27万元,已归还4.86万元,未归还22.14万元。
43.蒋建平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6月至12月,蒋建平借给杨某某22万元,已归还5.72万元,未归还16.28万元。
44.解晴证言、借条、杨某某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建行自动终端客户凭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8月至12月,解晴借给杨某某55万元,已归还9.24万元,未归还45.76万元。
45.刘玲江、阳杰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刘玲江借给杨某某16.5万元,已归还1.305万元,未归还15.195万元。
46.刘莉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9月,刘莉借款给杨某某10万元,已归还1.8万元,未归还8.2万元。
47.李琴、林春明、姜利证言,借条、国有土地使用证、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1月,李琴借给杨某某70万元,已归还7万元,未归还63万元。
48.闵远林证言、借条、手机短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3月,闵远林借给杨某某、王某某200万元,此款未归还。
49.龙江、闵远林证言,借条、转账凭据、个人网上银行活期转款凭据、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3月,龙江借给杨某某、王某某300万元,此款未归还。
50.阳杰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阳杰借给杨某某20万元,此款未归还。
51.申欧、胡萍证言,借条、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个人业务凭证、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11月,申欧借给杨某某30万元,已归还1.5万元,未归还28.5万元。
52.韩春林、韩资东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3月,韩春林、韩资东借给杨某某20万元,此款未归还。
53.李刚证言、借条、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8月,李刚借给杨某某280万元,已归还42万元,未归还238万元。
54.康潇月证言、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2月,康潇月借给杨某某10万元,此款未归还。
55.韩城民证言、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2年3月,韩城民借给杨某某14万元,此款未归还。
56.罗莉证言、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招商银行网上交易记录、牡丹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罗莉借给杨某某、王某某200万元,已归还10万元,未归还190万元。
57.王忠玉、陈慧莉、陈厚良、陈俊竹证言,借条、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取款业务回单、银行客户回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王忠玉借款给杨某某、王某某,其中840万元转入杨某某指定的凌晓飞账户。
58.王雄、陈利、李冬香、郑刚、刘盛武、钟建明、孙坤然、周银龙证言、许发能、方勇、刘开玉、周雪群、赖文波、李玉兰、王辉、王立新、龙树文、陶英、刘明华、李玉兰、张淑英、杨帅、何超萍、伍世东、聂建明、聂仲明、聂昌伟、叶辉、段素兰、周永红、刘明芳、唐庆琳、汪治成、唐庆琳、胡秀君、李新民、刘剑琴、朱道亮、吴群芳、吴盛杰、毛爵强、王贤良、阮忆蓬、王贤、李忠友、黄国辉、蒋军、钟秀、唐秀君、魏德良、钟继品、周幼君、刘胜兰、李建彬、朱敏、刘家容、郭军旗、张晓婷、李应型、刘敏、李菊萍、熊建因、赖运莲、李素琴、印文华等证言,借条、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银行卡取款回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证实:2011年初至2012年,王雄、陈利商量将其自有的资金全部借给杨某某后,又向李冬香、郑刚等20余人借款,其中5299.4004万元转入杨某某指定的凌晓飞、凌政华账户。
59.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0年起,凌晓飞以做煤炭生意、白糖生意等需要资金为由,并约定每45天70-300万元/万吨的利润回报,向杨某某集资498,014,965.00元。至案发时已归还本利325,228,500.00元,未归还本金172,786,465.00元。
60.被告人凌晓飞供述证实:通过杨某某认识还有王雄、赖忠文、王守一、张增武,这些人,是借钱给杨某某,其和他们过账,其也只认杨某某一个人,王某某是杨某某的儿子,其现在还差杨某某约2亿的本金,其该给杨某某的煤炭利润钱还没给杨某某算。其和秦宁注册了资中县亿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后,还让李秀清为其聘请了一名会计。其没有做过一笔煤炭生意,2010年下半年其通过王某某认识杨某某后,为了在杨某某处借钱,其对杨某某、王某某谎称其有个叔叔在重庆拿得到计划煤,其在重庆做煤炭生意而且其可以给她每1万吨60-70万元的利润,周期就是2-3个月,但是其资金不够需要钱,杨某某和王某某就同意了。杨某某和王某某要看其煤炭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就在秦宁那里把亿连煤业的手续拿给杨某某,杨某某看了后就说愿意出钱和其做煤炭生意,但是她要求把煤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票抵押到她那里,另外其还叫凌政华去刻了重庆方向的煤矿的公章,买了些收款收据,并叫他在收据上写亿连煤业和其他重庆方向的煤矿的收款,其让凌政华把这些假的煤票交给杨某某。最开始其是叫凌政华去刻的蓝光集团的煤炭公章,在收据上写的就是蓝光集团和亿连煤业的煤票拿给杨某某做的抵押。杨某某借钱给其后,其兑现了许若的高利润,在最开始其每次给把钱连本带息还给杨某某后,就把抵押到她那里的假煤票拿出来,等其再借钱的时候,其又拿假煤票在她那里抵押,杨某某后来说她自己没得那么多钱,在外面要借钱给别人利息,其就给杨某某说你去在外面借嘛,利息由其来支付,杨某某说她在申某某、王某那里借了钱,还把煤票抵押在他们那里。其从杨某某那里借钱开始后几个月,为了在杨某某处借更多的钱,其就说煤炭生意做的越来越大,给她的利润可以达到每1万吨300-400万元,周期也是2-3月,因为其在外面借的钱越多,支付的利息越多,资金缺口就越大,其就没得那么多钱再给杨某某了,为了堵资金漏洞,其就给她说她的钱其就不打给她了,给她算起走,她要给付其他人的利息时,其就打点钱给杨某某。后来,杨某某要其把她的本金和利润都还给她,但是,当时其资金缺口已经很大了,没得那么多钱给她了,其就说其叔叔被双规了,需要大量的钱来把叔叔保出来,要补交很多税,这样叔叔出来后才能把煤票换成现金,其说自己已经准备好了几千万还需要几千万,于是杨某某又借了很多钱给其。2011年年底,其又给杨某某说其叔叔的侄女在广州做白糖生意,利润很高,然后杨某某就又借了几千万给其。其以各种理由在外面借钱,给他们许的高利润越来越高,最后导致资金链断裂,还不起杨某某、周某、秦宁这些人的钱了。侦查人员出示的六份煤炭销售合同,是杨某某借了钱给其后,其拿给她的。这个合同是其叫凌政华虚拟的假合同,上面甲方的签名是凌政华他们签的,乙方是其签的名字,目的就是让杨某某相信其真的在做煤炭生意。
61.被告人凌政华供述证实:其从2010年开始帮凌晓飞的,最先是帮他守洗车场,后又帮凌晓飞开车,并帮凌晓飞打款和转账,最先是用凌晓飞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帮他打款和转账,后来凌晓飞比较信任其了,就让其用自己的银行卡打款和转账。从2010年下半年,凌晓飞叫其用其和女朋友邱陈艳的身份证在工行、中国银行、农行、建行办理了8张银行卡,用于帮凌晓飞转账。后来相关银行将其银行卡升级为金卡。后来凌晓飞在成都又让其办理了工行、中国银行、农行、建行的银行卡,加上凌晓飞交给其的他本人的银行卡,其手里有19张银行卡,后来其将资中办的4张普通卡注销了,手里实际有15张银行卡。其银行卡过账的人员中,杨某某、程某某、邓长俊、段张、方军、何某某、蒋某、秦宁、张某某、刘振华、王守一、王某某、罗某、颜卫、贺小花、李秀清、周某、姚某某、李某甲等其认识,凌晓飞安排其向上述人员打过款。其余的陈利、雷素明、段佐成等170余人其不认识,这些都是凌晓飞安排其打过款的人。其帮凌晓飞打款和转账的次数比较频繁,大概有3、4个亿。凌晓飞注册的亿连煤业公司是个空壳公司。凌晓飞根本没有做过煤炭、药材和白糖生意,凌晓飞是以此为借口骗他人的钱。其帮凌晓飞在成都和内江刻过公章、私章,帮凌晓飞买过收据发票,凌晓飞让其刻假章和买假收据就是制造假收据发票骗取别人信任,让别人相信他在做煤炭生意把钱借给他,从而达到骗别人的钱的目的。侦查人员出示的重庆泸应桥煤矿上的公章是凌晓飞让其刻的。2011年其还帮凌晓飞送过几次煤票给王某某等人。凌晓飞为李某买房子和装修房子花了600余万元,还给李婕买了奥迪Q5。凌晓飞几千元的衣服穿2次就不穿了,买的手表都是100多万元的。另外凌晓飞还有很多房产和豪车,其中一套房子是以其名义买的,目的是避税。
二、诈骗罗某143万元
2009年下半年至2012年3月,被告人凌晓飞虚构做煤炭生意的事实,并以支付高额利润为诱饵,多次向罗某”借款”963万元。至案发前,凌晓飞归还本息820万元,尚有143万元未归还。被告人凌政华明知凌晓飞欲诈骗他人,仍提供其银行账户供凌晓飞收取罗某70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罗某(曾用名罗超)陈述证实:其与凌晓飞是同学。2009年下半年,凌晓飞说他在做洗发水生意,问其有无资金,其听别人说凌晓飞和他姑姑在成都做百货生意,就答应借钱给他。借过两次钱给凌晓飞都收回本息后,其认为凌晓飞比较讲信用。后来凌晓飞说他在做煤炭生意,还拿过煤炭让其去化验,让其送过煤票,其就相信凌晓飞在做煤炭生意了。从2009年底陆续借钱给凌晓飞直到2012年3月,经过对账,其与凌晓飞在建行有11笔过账记录,其中其支出379万元,从凌晓飞处收到307万元,其中有20万元凌晓飞叫其打到凌晓飞老婆李红、凌政华处的。其与凌晓飞在工行的过账记录有9笔,其借给凌晓飞195万元,支出给凌晓飞388万元。其与凌晓飞在农行的过账记录显示,其借给凌晓飞353万元、凌晓飞转给其26.5万元,其中包括凌晓飞让其转给程某某和凌晓飞情人李婕的钱。经过对账,其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凌晓飞927万元,凌晓飞返还本金及利息721.5万元,另外其还借给凌晓飞60万元现金,所以其一共借给凌晓飞987万元,目前凌晓飞还欠其265.5万元本金,加上利息应该是400余万元。其借给凌晓飞的资金中有100余万元是自己的,其余来源于向姚辉、陈宇、罗阳、杨光凤、刘凡明、秦志平、邱军夫妇、李强、肖中建、刘勇等人的借款。这些钱除了吴老四的钱以外,其余的都是通过银行转款到其账户,其又转给凌晓飞或者凌晓飞指定的李红、凌政华、陈兴元等账户的。
2.罗某提供的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农行存款业务回单、建行转账凭条、工行业务凭证证实:其向凌晓飞及凌晓飞指定账户转款的事实。
3.李强陈述证实:2012年2、3月份,罗某说他和别人做生意差10万元,承诺第二年还给其,其按照罗某提供的凌政华账号转款10万元给对方,后来才知道被凌晓飞骗了。
4.邱军陈述证实:罗某是其侄儿,2012年春节前后,罗某找其借了30万元做生意。此款罗某至今未还。
5.罗阳陈述:2011年春节前后,弟弟罗某说他伙到别人做煤炭生意向其借款10万元。之前弟弟还借过10万元。6.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09年起,凌晓飞以做洗发水、煤炭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约定5%-8%的月息,向罗某集资963万元,其中70万元转入凌政华账户。至案发时已归还本息820万元,未归还本金143万元。
7.被告人凌晓飞供述证实:罗超是其读职高时的同学,刘振华借钱给其赚高利息时,刘振华就借了罗超的钱。2010年下半年罗超知道刘振华把钱借给其后,就直接找到其说,他可以另外借钱给其赚高利息,其同意了并承诺给他月息7-8分,就这样,罗超陆续借了400多万给其。最后3-4月的利息没有付给他,加上这几个月的利息,其总共差罗超600万元左右。
8.被告人凌政华供述证实:其不认识罗某,但受凌晓飞安排其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与罗某打款过账。
三、诈骗段张2649万元
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3月,被告人凌晓飞虚构做煤炭生意等事实,并以支付高额月息为诱饵,多次向段张”借款”3612万元。案发前凌晓飞归还本息963万元,尚有2649万元未归还。被告人凌政华明知凌晓飞欲诈骗他人,仍提供其银行账户供凌晓飞收取段张1393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段张陈述证实:其是2009年下半年通过颜卫认识凌晓飞的,颜卫说凌晓飞是做煤炭生意的,之后叫其入资时又说凌晓飞是做招、投标工程的,还说凌晓飞和他是一起合伙做生意的朋友。第一次借了那13万元过后两个月,颜卫就通过银行汇款将利息2.6万元汇给其,其想到有赚头,就继续陆续借钱给凌晓飞,直到2012年3月,总共借了3000余万元给凌晓飞,其中利息有900余万元。2011年4月,其直接和凌晓飞接触,把钱直接汇给凌晓飞的银行卡上,凌晓飞承诺给其两个月35%的利息,有时候还会高一点,2012年过年时凌晓飞给其最高的利息有70-80%,但是没有兑现。其最多的一次是2012年3月借了900万元给凌晓飞,是其四处向别人借的钱。其借给凌晓飞这3000余万元是向段国建、段国忠、段勇、段超、段立、罗静、张燕、姚仁志、呙全、凡伟、王发(华)文、朱桥军、徐伟等人借的。2012年3月28日,其找到凌晓飞打了三张借条,借条上写的是欠其5500万元(其中3000万元相当于本金)。
2.饶仁志、绕仕彬陈述及辨认笔录,收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3月,饶仁志借段张1107.6万元,已归还20万元,未归还1087.6万元。
3.徐伟陈述及辨认笔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5、6月至2012年3月,徐伟借给段张140万元,其中60万元转至段张指定的凌政华账户。已归还44万元,未归还96万元。
4.段国忠、龙成英陈述及辨认笔录,蔡敏、陈素英、黄敏、邓玉兵证言,农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段国忠、龙成英借给段张377万元,已归还5万元,未归还372万元。
5.朱桥军陈述,查平、王明章、孙志勇、廖静、张宁证言,收条、银行取款业务回单、银行卡明细对账单、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2012年2月至3月,朱桥军借给段张248万元,此款未归还。
6.罗炽安陈述,曾勇证言,银行卡存取款业务回单、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2012年2月,罗炽安借给段张60万元,此款未归还。
7.段勇、段超陈述,刘盛刚、周瑞武证言,银行转账凭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2011年4、5月至2012年3月,段勇、段超借给段张409万元,此款已归还。
8.樊伟陈述及辨认笔录、银行卡取款回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2月,樊伟借给段张120万元,已归还44万元,未归还76万元。
9.樊刚、樊友陈述,杨国明、李孝菊、伍群、李建华、史先群、张建忠证言,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2012年2月至3月,樊刚、樊友借给段张39.5万元,此款未归还。
10.莴全陈述及辨认笔录、段张发给莴全的短信照片、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2月至3月,莴全借给段张70万元,此款未归还。
11.张燕陈述及辨认笔录、借条、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段张发给张燕的短信相片、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2012年2月至3月,张燕借给段张100万元,此款未归还。
12.王华文陈述及辨认笔录,邹坤证言,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王华文借给段张59.999万元,已归还32万元,未归还27.999万元。
13.丁明友陈述及辨认笔录、农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3月,丁明友借给段张45万元,此款未归还。
14.银行记录、扣押段张物品清单、银行凭证、借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0年起,凌晓飞以做煤炭生意、招投标需要资金等为由,并约定20%-100%每2-3个月的回报,向段张集资36120000元,其中1393万元转入凌政华账户。至案发时已归还本利9630000元,未归还本金26490000元。
15.被告人凌晓飞供述证实:段张在2011年下半年听颜卫说其向他人借款付高利息后,就直接给其打电话说他不想通过颜卫借款给其了,要直接借款给其,其同意了并将银行账户发给他,他第一次就打过来1030万元,说好月息5分借款3个月,其向段张出具了借条。过后段张又说要借给其第二笔款,其又把账户发给他,他打过来1500万元,说好月息6分借款3个月,其向段张出具了1800万元的借条。最后一次是段张说要借给其800万元,这次其给他8分月息,出具了800万元借条。段张总共借给其3300万元,其按月打给他利息。
16.被告人凌政华供述证实:其受凌晓飞安排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收过段张转款。
四、诈骗庞某240万元
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凌晓飞虚构做煤炭生意的事实,并以支付高额月息为诱饵,二次向庞某”借款”400万元。扣除凌晓飞返回给庞某的160万元利息,庞某损失240万元。被告人凌政华明知凌晓飞欲诈骗他人,仍提供其银行账户供凌晓飞收取庞某88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庞某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以前曾与凌晓飞在成都住一个小区,二人认识。2011年9月凌晓飞说他在资中的亿连煤业公司在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如果借款给他,他愿意支付15%的月息。其在网上查询后发现确实有亿连煤业公司。2011年10月1日,其用成都龙湖长桥郡的别墅在汇川担保公司抵押借款130万元,加上其自有的70万元现金,分三次转款共200万元给凌晓飞(其中2011年10月1日30万元、10月8日40万元、汇川担保公司业务组长陈文英转款130万元),凌晓飞向其出具了借条。凌晓飞按月支付了30万元利息。2011年12月,凌晓飞又向其借款200万元,利息同前,其考虑到已收到2个月60万元利息,就同意了。根据凌晓飞提供的账户,其于2011年12月30日转款75万元给杨某某,2012年1月2日转款88万元给凌政华,2012年2月4日转款94万元给凌晓飞,共计转款257万元(其中57万元是其之前零时借凌晓飞的还款)。其共借给凌晓飞400万元,2012年1月1日,凌晓飞将原来的200万元借条收回后,重新出具了400万元的借条。凌晓飞一共向其支付了160万元的利息,还差本金240万元未收回。
2.庞静证言及其辨认笔录与庞某陈述吻合。
3.扣押物品清单、收条、工行个人业务凭证、建行转账凭条证实庞某向凌晓飞指定账户转款的时间和数额。
4.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10月起,凌晓飞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约定月息15%,向庞某集资400万元,其中88万元转入凌政华账户。至案发时已归还本息160万元,未归还本金240万元。
5.被告人凌晓飞供述证实:其通过刘振华认识的庞某和庞静,当时大家都是住到欧城的,认识了后,刘振华给庞某讲过其在做煤炭生意。2011年上半年,庞某找到我说她的劲浪体育专卖店生意做不走了,想把钱放到其这里赚利息,其同意了,并给她月息6-7分,随后庞某就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了400万元给其。收到400万元后,其把该付给她的利息付清了的,现在只差她本金400万元。
五、诈骗程某某2932.36万元
2010年上半年至2012年3月,被告人凌晓飞虚构做煤炭生意的事实,并以支付高额月息为诱饵,多次向程某某”借款”共计24845.96万元。案发前凌晓飞归还本息21913.6万元,尚有2932.36万元未归还。被告人凌政华明知凌晓飞欲诈骗他人,仍提供其银行账户供凌晓飞收取程某某4037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程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上半年通过秦宁认识了凌晓飞。2010年10月,凌晓飞约其与他做煤炭生意,其不参与直接经营,他投入450元/吨,卖给电厂960元/吨,利润超过100%,他资金有限让其借钱给他,他愿意拿300元/吨的差价给其。凌晓飞还拿了亿连煤业公司营业执照、煤炭经营许可证给其看。从2010年10月17日至11月,其陆续打给凌晓飞,经核对银行数据:其通过其本人、雷素明、陈文德、潘慧(其妻)、潘容(舅子)、赖俊(侄儿)的银行卡打给凌晓飞指定的凌晓飞、周某、赖忠文、曹渊、樊丽、王某、王守一、张增武、黄燕、杨某某、周玲、胡某、凌政华、覃益、邱陈艳、徐文祥、陈宇、周路宇、袁州福、林文忠、樊伟、曾慧、周乐容、罗平、曾亚芬、罗某、王某某、刘金鑫、刘德海、李秀清、周超、王忠玉、李琴、李某某甲、萝莉、威远天成煤业公司共计23966.96万元;收到凌晓飞打回的18160.6万元。2011年底、2012年初,凌晓飞向其出具了2张欠条,分别欠其1.5亿元、1亿元。通过对账,凌晓飞还差其5806.36万元。
2.陈文德、雷素明证言证实,程某某曾使用过陈文德、雷素明银行卡。
3.雷素明农行卡、工行卡、建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卡取款凭条;程某某中国银行卡、农行卡、建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客户交易查询清单、交通银行网上转账电子回执、网银国内跨行大额汇款凭证、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汇兑支付来账凭证、中国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证实程某某向凌晓飞指定账户转款数额。
4.借条证实:2011年11月31日、2012年12月31日,凌晓飞分别借程某某1.5亿元、1亿元。
5.程某某提供的凌晓飞分别与重庆市荣昌县大松树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光荣煤炭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凯捷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重庆中联煤炭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草案。
6.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11月起,凌晓飞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约定300万元/万吨的利润回报,向程某某集资2.484596亿元,其中4037万元转入凌政华账户。至案发时已归还本利2.19136亿元,未归还本金2932.36万元。
7.被告人凌晓飞供述证实:2010年下半年,其通过他人认识了程某某。2011年下半年,其在成都的航空路的一个咖啡厅里对程某某说,其在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并答应三个月给他25-30%的利润,就这样他就陆续转款给其7000多万元。当时程某某给其的账号除了他本人的,就还有雷素明、陈文德的账号,另外还有他的一个侄儿的账号。
8.被告人凌政华供述证实:其受凌晓飞安排用银行卡与程某某、雷素明、赖俊等进行过资金往来。
六、诈骗周某1.12097亿元
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凌晓飞虚构做煤炭生意等事实,并以支付高额月息为诱饵,多次向周某”借款”1.6281亿元。案发前凌晓飞归还本息5071.3万元,尚有1.12097亿元未归还。被告人凌政华明知凌晓飞欲诈骗他人,仍提供其银行账户供凌晓飞收取周某1650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周某陈述证实:2009年3、4月份,舅舅林文忠和凌晓飞要其投资给他们做工程,其未答应。2011年11月份,林文忠打电话约其到成都市凯宾斯基酒店与林文忠、凌晓飞等见面。林文忠、凌晓飞就说现在的生意太小了,利润太少了,他们不想做了,打算每月投资5000万元,问大家有无兴趣,其当时未答应。过了2天,凌晓飞说有一个1240万元的煤炭生意,没有风险,利润在20%至50%,11月7、8日的样子,其在资中建行、中行、工行等银行给凌晓飞打款1240万元。没多久,凌晓飞又说还有生意,其又分别投了800万元、600万元、340万元、1630万元、900万元给凌晓飞,总共投给凌晓飞6000万元,在此期间凌晓飞也打了3000万元给其。打款时凌晓飞说是做石油、黄金、钻石、煤炭生意,时间短、见效快、利润是30%至50%。2012年正月初,凌晓飞打电话给其说,生意上的领导今年要换人了,如果要做,投资比较大,他都凑了2000万,大概还需要7000、8000万元,这次是两个月。其同意了,后陆续打给凌晓飞8000多万。在这期间凌晓飞也打了2000多万给其。最后一笔其是在2012年3月25日,在资中工行给凌晓飞打了300万元。这300万元凌晓飞说是用来沟通关系的。其一共打了1.5亿余元给凌晓飞,回收了5000多万元。这1.5亿余元自己有2000万元,还有就是凌晓飞打给其的5000多万元,剩余款项是向其姐姐、孙伟、周玉东、肖敏、张颂琴、刘德海、陈兴明、曹渊、何刚、曹达春、魏军、李波、杨辉、邓超、杨柳、张政辉、周盛良、熊武、雷君、郑梦雁、肖仕康、孙凯、钟文勇、熊永胜等人借的。
2.周某及周某所用银行卡在银行转账交易明细表证实:周某与林文忠、周玉东、张正辉、张颂旗、孙伟、杨辉、周冰、肖敏、周盛良等人转账情况。
3.肖仕康证言、借条、银行数据统计表、银行转款凭条、银行汇兑支付往账凭证、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09年5月至2011年11月,肖仕康借给周某42万元,此款未归还。
4.雷君证言、银行数据统计表、银行客户回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2月,雷君借给周某25万元,此款未归还。
5.熊武、熊永胜证言,银行进账单、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11月,熊武、熊永胜借给周某20万元,此款未归还。
6.钟文勇证言,银行客户回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11月,钟文勇借给周某10万元,此款未归还。
7.周玉东、周鹰、周玉权证言,交易明细表、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转账凭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周鹰、周玉权和其借给周某445万元,借款是通过其银行账户转款至周某指定账户的。已归还146万元,未归还299万元。
8.张正辉、朱昌明、周燕证言,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表、银行转账凭条、取款业务回单、银行个人业务交易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2月,张正辉借给周某295万元,已归还128.4万元,未归还166.6万元。
9.孙凯证言,银行存款凭条、转账凭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孙凯借给周某10万元,此款未归还。
10.张颂旗证言,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表、银行转账凭条、个人活期存折明细、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10月至11月,张颂旗借给周某362万元,已归还259.25万元,未归还102.75万元。
11.肖敏、肖琼、张玲、金燕、罗莉萍、黄军证言,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客户回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2月,肖敏、肖琼借给周某220万元,已归还45万元,未归还175万元。
12.孙伟、孙彬、付琼芳、邹建、孙秀碧、吴光有、兰治秀、兰治春、代仕意、何健证言,银行交易统计表、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卡明细对账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孙伟借给周某926万元,已归还662万元,未归还264万元。此款有部分是孙伟向兰治秀、何健、孙秀碧、孙彬、兰治春、陈波、邹建、吴光有、代仕意、付琼芳等借的。
13.陈兴明、王方瑞、王永盛、李玉全证言,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清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陈兴明借给周某1675万元,已归还1055万元,未归还620万元。此款有部分是向王方瑞、李玉全、王永海借的。
14.郑梦雁证言,银行卡转账凭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12月,郑梦雁借给周某30万元,已归还4.5万元,未归还25.5万元。
15.杨辉、李千、钟梅、杨亚君证言,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储户活期明细、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杨辉借给周某490万元,此款未归还。此款有部分是向杨洪彬、杨亚君、李千借的。
16.董萍证言、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11月,董萍借给周某100万元,此款未归还。
17.周盛良、熊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清单、银行转账凭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7月,熊建通过周盛良借给周某160万元,此款未归还。
18.李波证言、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3月,齐洪民通过李波借款给周某300万元,此款未归还。
19.魏军证言,银行转账凭条、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2月,魏军借给周某140万元,此款未归还。
20.杨柳证言、银行转账凭条证实:2011年11月,杨柳借给孙萍(周某之妻)30万元,此款未归还。
21.邓超证言、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2月,邓超借给周某290万元,此款未归还。
22.曹渊、曹亮、高俊、陈伟证言,银行转账凭条证实:2012年春节期间,曹渊借给周某380万元,已归还260万元,未归还120万元。此款有部分是曹阳、曹亮、李群英、李美英、高俊、曹玉恒、陈伟、何刚、胡元久的。
23.曹达春证言、借条证实:2012年1月,曹达春借给周某1200万元,已归还1000万元,未归还200万元。
24.李军证言证实:2012年1月至3月,李军借给周某100万元,已归还20万元,未归还80万元。
25.周冰、陈兴明、向丽、邓昭荣、林文明、李香荣、孙秀涛、黄志勇、刘凤英、张秀华、刘剑英、何超萍、李凌萍、陈敏、邓建勇、王敏、王化彬、文祖良、陈国清、孙纲、伍世东证言,借条、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客户回单、银行进账单、银行转账凭条、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2010年7月至2012年2月,陈兴明、向丽、邓昭荣、林文明、李香荣、孙秀涛、黄志勇、刘凤英、张秀华、刘剑英、何超萍、李凌萍、陈敏、邓建勇、王敏、王化彬、文祖良、陈国清、孙纲、伍世东借款给周冰,后周冰将相关款项借给周某、林文忠。
26.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周冰借给周某3095.08万元,已归还832.8万元,未归还2262.28万元;2011年11月起,凌晓飞以做煤炭、石油、黄金等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约定40%-100%的利润回报,向周某集资1.6281亿元,其中1650万元转入凌政华账户。至案发时已归还本利5071.3万元,未归还本金1.12097亿元。
27.被告人凌晓飞供述证实:其通过周某的舅舅林文忠认识的周某。2011年周某说他有钱可以投到其处,不再经过林文忠借钱,其承诺给他8分的月息。周某问过其做什么生意,其回答是做工程。周某陆续打给其3000万元、4000万元,大约到了7000万元、8000万元的样子,其就返给他3000万元、4000万元左右。后来其又打电话给周某,周某又打了2000余万元。其总共借了周某不到1.1亿元。后来其又返给周某2500万元。2012年3月25日,很多人向其要钱,其给周某打电话说急需资金1000万元,周某打给其300万元。目前其还差周某4000万元。
28.被告人凌政华供述证实:其受凌晓飞安排利用银行卡与周某进行过资金往来。
七、诈骗李某甲1402200元
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凌晓飞虚构做煤炭生意的事实,并以支付高额月息为诱饵,多次向李某甲”借款”198万元。至案发时凌晓飞已归还本息57.78万元,未归还本金140.22万元。被告人凌政华明知凌晓飞欲诈骗他人,仍提供其银行账户供凌晓飞收取李某甲60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李某甲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凌晓飞曾在其店内修过摩托车,2010年3月份,凌晓飞说他在做煤炭生意,让其借钱给他,赚了钱大家分。凌晓飞还拿过亿连煤业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给其看过,其于2010年2月28日或者29日借给凌晓飞35万元,2个月后连本带利支付其41万元。这35万元其一直未取出,凌晓飞每隔2个月打6万元给其,有时其没拿利息就放到里面。后来其将成都的房子卖了23.5万元加上修摩托车赚的16万元以及四姐罗秋华25万元、罗刚礼35万元、罗勇15万元、岳父罗军伟15万元、三姐夫谭军45万元、朋友李姐28万元、妻子罗丽华2万元,加上以前其借给凌晓飞的35万元,总共借给凌晓飞223.5万元本金,加上126.5万元利润,凌晓飞现在还欠其350万元。凌晓飞承诺的高额回报相当于月息8%。凌晓飞先后给过其50万元左右的利润。其看了建行的数据,其打给凌晓飞和凌晓飞指定的凌政华、李红共163万元,收到凌晓飞支付的利息57.78万元;看了农行数据,打给凌晓飞35万元。其通过银行借给凌晓飞198万元,加上其还借给凌晓飞35万元就是230万元左右。
2.收条、借款账单、查询清单证实李某甲向凌晓飞指定账户转款的时间和数额,其中2011年10月25日向凌政华账户转款60万元。
4.罗秋华证言证实:2011年9月,李某甲说他朋友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月息3分一年后还本付息,其总共借给李某甲25万元,现在本息均未得到。
5.罗刚礼证言证实:2011年9月、11月或者12月、2012年过年后,李某甲说他朋友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借10万元一年后还本息13.5万元,其三次分别借款10万元给李某甲,后来李某甲说钱被骗了,收不回来了。
6.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0年2月起,凌晓飞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约定月息8分,向李某甲集资198万元。至案发时已归还本息57.78万元,未归还本金140.22万元。
7.被告人凌晓飞供述证实:李某甲是2年前就陆续打给其200万元,其每月按6分利息给他并出具了借条。李某甲早把200万元赚回去了,现在还差他本金。
8.被告人凌政华供述证实:其受凌晓飞安排用银行账户与李某甲进行过资金往来。
八、诈骗李某某甲1400万元
2012年1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凌晓飞虚构做煤炭、白糖生意的事实,并以支付高额利润为诱饵,四次向李某某甲”借款”1400万元。该款未归还。被告人凌政华明知凌晓飞欲诈骗他人,仍提供其银行账户供凌晓飞收取李某某甲864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李某某甲陈述证实:2007年或者2008年,其通过表侄儿刘振华介绍认识了凌晓飞。2011年底,凌晓飞在成都告诉其:他在做煤炭、白糖等进出口的大生意,利润很高,其中煤炭生意的利润至少在25%至30%。如果其愿意投钱保证赚钱。凌晓飞还说他认识一个中央发改委的领导,还有5、6个月就退休了,所以要找钱就要抓紧时间,到时如果愿意投资他让刘振华把他的账户发给其。当时凌晓飞还拿了一叠煤票给他看。2012年正月初八,刘振华打电话说如果钱松动了就打点钱过去,其按照刘振华提供的账号(记得是邱陈艳账户)打了500万元。后来其觉得这个生意可以做,又打电话问刘振华可不可以追加资金,刘振华说可以。之后其分别于2012年3月13日、3月24日、25日分三次打了共计900万元到凌政华或者李阳的账户内。目前一分钱都没收到。
2.李某某甲提交的建行转账凭条证实:2012年1月30日李某某甲转款500万元给邱陈艳;2012年2月24日、25日李某某甲分别转款360万元、40万元给凌政华;2012年3月13日李某某甲转款500万元给李阳。
3.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1月起,凌晓飞以煤炭、白糖等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约定利润分红,向李某某甲集资1400万元,其中864万元转入凌政华、邱陈艳账户。至案发时未归还本金和利息。
4.被告人凌晓飞供述证实:2012年春节,其因为急需要还杨某某的钱,就给刘振华说其急需要钱投资做生意,问他还借得到钱否,刘振华就说他表叔李某某甲处有几千万可以借,然后其叫他约李某某甲到其在成都南郡七英里的别墅谈借钱的事情,并与刘振华商量对李某某甲说是作白糖生意。刘振华将李某某甲接到其别墅后,其跟李某某甲说,其朋友有渠道能够以5000元一吨买到白糖,卖就是7000多一吨,周期大概只要2-3个月,其能够一次买20万吨,需要1亿,其可以在这个周期内倒2次,如果李某某甲要来也可以,利润有30%。在其和李某某甲谈后不久,刘振华告诉其,李某某甲打了500万。在其见李某某甲之前,刘振华出面找李某某甲借了1000多万。其说了其只认刘振华,让李某某甲感觉他借给刘振华的钱是稳稳当当的,实际其现在差就差李某某甲借给刘振华的本金1400万。
九、诈骗张某某300万元
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凌晓飞虚构做白糖生意的事实,并以支付高额月息为诱饵,向张某某”借款”300万元。该款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张某某陈述证实:其通过秦宁认识了凌晓飞,秦宁说凌晓飞是做煤炭生意的大老板。2012年2月26日,凌晓飞说他从巴西买白糖到中国卖,叫其投资几千万元,利润对半分配。其通过建行转给凌晓飞200万元、通过农行转给凌晓飞100万元。其借给凌晓飞的300万元至今未收回。
2.银行交易记录、银行转账凭条、农行卡取款业务回单借条:至2012年3月23日止,凌晓飞借张某某780万元;2012年3月29日,秦宁借张某某320万元。
3.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2月,凌晓飞以做白糖生意为由,并约定利润分红,向张某某集资300万元。至案发时未归还本金。
4.被告人凌晓飞供述证实:张某某是2011年底至2012年初打电话想借300多万元给其赚高利息,其给了他账号,然后他打了330万元给其,其按8分月息给他利息并出具了借条。本金未还支付了利息。
十、诈骗蒋某215万元
2011年年底至2012年3月,被告人凌晓飞虚构做煤炭生意的事实,并以支付高额利润为诱饵,多次向蒋某”借款”215万元。该款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蒋某陈述证实:通过秦宁认识凌晓飞。2011年底凌以做煤炭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钱,其未同意。2012年2月下旬,凌晓飞又以同样理由向其借钱,承诺赚了钱后分利润给其。2012年2月29日至3月16日,其以本人建行卡和妻子龚静工行、农行账户向凌晓飞账户转账共215万。现本息未还。
2.蒋某提供5张银行凭证、手机短信、银行记录证实:2012年2、3月,蒋某以本人建行和其妻龚静工行、农行账户向凌晓飞账户转账共215万。
3.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2、3月,凌晓飞以煤炭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约定利润分红,向蒋某集资215万。至案发时已归还本利0元。
4.被告人凌晓飞供述证实:蒋某最先通过秦宁借款给其赚高利息,2011年底蒋某打电话说要直接借款给其,其把账户发给他,他陆续打了200万元至300万元给其,月息5分,其向蒋某出具了借条。利息付给蒋某了,本金未还。
十一、诈骗何某某205万元
2011年至2012年3月,被告人凌晓飞虚构做生意的事实,并以支付高额利润为诱饵,向何某某”借款”205万元。该款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何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其通过秦宁认识了凌晓飞,当时秦宁说凌晓飞在做煤炭生意,生意做得比较大。2012年2月份,凌晓飞说他要做生意,需要投资,挣了钱给其分利润。2012年2月20多号,其通过农行转款40万元给凌晓飞,3月10多号,其又通过建行转款165万元给凌晓飞。其共借给凌晓飞205万元,至今未收回一分钱。
2.银行交易记录证实何某某借款给凌晓飞的时间和数额。
3.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2、3月,凌晓飞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并约定利润分红,向何某某集资205万元,案发时未归还本金和利息。
4.被告人凌晓飞供述证实:何某某说要借钱给其,其将账户给他后,他陆续打了300万元至400万元给其,其给他算的6分月息并出具了借条。何某某的本息均已付清。
十二、诈骗胡某122.6万元
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被告人凌晓飞虚构做煤炭生意的事实,并以支付高额月息为诱饵,多次向胡某”借款”186万元。案发前凌晓飞归还本息63.4万元,未归还122.6万元。被告人凌政华明知凌晓飞欲诈骗他人,仍提供其银行账户供凌晓飞收取胡某30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胡某陈述证实:其与凌晓飞是同学,2011年3月份凌晓飞说他在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保底月息3分,行情好的时候可以涨利息。从2011年5月开始借钱给凌晓飞,总共借了90万元,其中有20万元是舅妈谢红的,其有70万元。第一次借的20万元打了借条,其他的7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凌晓飞的。2011年底因为其要出国,凌晓飞归还了20万元本金,目前其有50万元本金、谢红有20万元本金未归还。其一共得到26万元利息。
2.张令辉陈述证实:2011年3月,侄女胡某的同学凌晓飞说他在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如果胡某有钱的话借给他,月息3分。胡某将此事告诉其妻谢红后,当年5月开始谢红和胡某将钱转给了凌晓飞指定的凌政华账户,其中谢红转了20万元,胡某转了50万元。凌晓飞每月将利息打给胡某,胡某又转给谢红。当年8月,凌晓飞找到胡某说煤炭生意扩大了需要更多的资金,月息提高到5分,8月胡某转给凌政华10万元,11月谢红转给凌政华95万元(其中有10万元是谢红表妹李娟的、10万元是谢红借同学林英的)。谢红、胡某一共借给凌晓飞175万元。
3.张令辉提供的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存取款业务回单等证据证实:2011年10月29日,林英转款10万元给凌政华;2011年5月8日谢恒转款12万元给凌晓飞;2011年4月30日张令辉转款15万元给凌晓飞;2011年5月1日凌晓飞收到15万元;2011年5月9日王晓华转款6万元给凌晓飞;2011年10月29日转款10万元给凌政华;2011年10月28日魏登琼转款75万元给凌政华;胡某2011年5月17日通过其父胡建明账户转款22万元给凌晓飞。
3.谢红陈述与上述证据吻合,另称谢恒是其兄弟、王晓华是胡某的丈夫,魏登琼是其嫂子,2011年10月29日表妹李娟用男朋友李巍的建行卡转了10万元给凌政华,75万元是哥哥谢维的。林英的10万元是林英归还其以前的借款。其得到9.6万元利息,30万元本金未还。谢维得到15万元利息,75万元本金未还。李娟得到2万元利息,10万元本金未还。
6.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1年4月起,凌晓飞以做煤炭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约定3%-5%的月息,向胡某集资186万元,其中30万元转入凌政华账户。至案发时已归还本息63.4万元,未归还本金122.6万元。
7.被告人凌晓飞供述证实:胡某是其同学。2010年胡某找到其要投资给其赚高利息,其答应给其6分至7分的月息,过后她就打了几十万给其,其每月支付了利息。后来她陆续打款过来,一共打了100多万元不到200万元,本金没有还她,付给他几十万元的利息。
被告人凌政华供述证实:其受凌晓飞安排用银行账户与魏登琼进行过资金往来。
十三、诈骗姚某某640万元
2012年2月至3月,被告人凌晓飞虚构做白糖生意的事实,并以支付高额月息为诱饵,向姚某某”借款”640万元。该款未归还。被告人凌政华明知凌晓飞欲诈骗他人,仍提供其银行账户供凌晓飞收取姚某某500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姚某某陈述证实:2012年1月,凌晓飞说他在做白糖生意,利润可观,如果借钱给他,2个月内归还本金并支付15%至20%的利息。其将此情况给大叔姚兆永、五叔摇兆富说了,他们说可以考虑,他们能凑610万元,其又在朋友龚治旗处借了30万元。姚兆永向其母亲邓秀云农行账户打了78万元,向其账户打了112万元,其于2012年1月31日通过母亲账户转给凌晓飞78万元,通过其建行账户转给凌晓飞62万元,2012年2月2日其让龚治旗转款30万元到凌政华账户,2012年2月3日姚兆永转款70万元到凌政华账户,2月28日姚兆永又转款50万元到凌政华账户,2月29日姚兆永转款300万元到凌政华账户。总共转款640万元给凌晓飞,本金未还,利润未得到。
2.个人活期明细查询、银行客户交易查询清单、转账明细表、建行综合理财对账单、建行转账凭条、农行取款业务回单证实:姚某某等转款至凌晓飞指定账户的时间和数额。
3.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2年1、2月,凌晓飞以做白糖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并约定2个月15%回报,向姚某某集资640万元,其中500万元转入凌政华账户。至案发时归还本利0元。
4.被告人凌晓飞供述证实:2012年春节前后,其找到姚某某以做白糖生意为由向他借几十万,给他利息是25%-30%之间,最后差他600多万本金,利息还没付给他。何艳是姚某某的老婆,邓秀云是姚某某的妈妈,龚治旗是和姚某某一起做生意的,他们和其过账其也只认姚某某一个人。
5.被告人凌政华供述证实:其受凌晓飞安排用银行账户与姚某某进行过资金往来。
十四、其他事实
被告人凌晓飞与他人注册成立了资中县亿连煤业有限公司,但该公司未从事实际经营,凌晓飞亦未从事其他职业可供保障其生活。凌晓飞在虚构事实并以高额利息或者利润为诱饵向他人大量集资后,除返还被害人部分本息外,还用骗取的款项购买了房产、豪车、黄金等。
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凌晓飞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带至公安机关后,移交给资中县公安局。凌晓飞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被告人凌政华,后又检举魏某某非法出售枪支并被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四川德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实:2010年至2011年12月31日,资中亿连煤业有限公司账目记录发生主营业务收入86058.82元;该公司账面所记载的主营业务收入及结构的主营业务成本不真实。
2.川警院物鉴(文)字(2012)009号鉴定意见证实:24张煤款收据上盖印印文与送检的”重庆市永川区箕山电煤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重庆市永川区泸永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重庆市合川区林口煤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重庆市华安煤矿财务专用章”盖印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3.川警院物鉴(文)字(2012)008号鉴定意见证实:标识为检材的24张煤款收据共涉及10人书写;检材中编号为”NO0003904”,”经手人”处签名为”朱炳勇”的收据上的笔迹与嫌疑人凌政华的笔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其余23张煤款收据上的笔迹与嫌疑人凌政华的笔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
4.凌晓飞或者亿连煤业有限公司与谭光荣、重庆市荣昌县电厂、重庆永川松溉发电有限公司、方建红、李圣平、华能重庆珞璜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的所谓协议和合同。
5.内江南光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2010年10月至今,从未与凌晓飞和资中县亿连煤业进行过煤炭业务。
6.资中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证明证实:资中县亿连煤业有限公司在该局无任何资料可查,未参与2011年度煤炭经营许可证年检。
7.证人唐传福(重庆市华安煤矿法人代表)证言、重庆市华安煤矿证明证实:重庆市华安煤矿是国有独资企业,从未使用过”重庆市合川区华安煤业有限公司”名称,也没有收取过重庆凯捷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光荣煤炭经营公司的煤款。
8.证人刘天明(重庆市合川区林口煤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证言、重庆市合川区林口煤业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2012年1月25日没有收取过重庆光荣煤炭经营公司920万元的购煤款。
9.重庆市箕山电煤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与重庆元通煤业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
10.重庆市永川区泸永桥煤业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与亿连煤业有限公司、重庆凯建煤炭经营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
11.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经侦支队情况说明证实:辖区内无重庆市合川区天府煤矿有限公司。
12.重庆市开县团坝煤矿《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证实该煤矿被注销。
13.重庆市合川工商局《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证实:合川市三汇镇二煤矿于2003年6月2日注销。
14.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书、收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公司股东出资信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实:资中县亿连煤业责任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9日成立,股东是凌晓飞、秦宁。
15.资中县国家税务局发票领用存信息(领购)证实:资中县亿连煤业责任有限公司2011年11月7日领购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16.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凌政华处扣押了户名为凌晓飞、凌政华的银行转款凭证40余张;公安机关在凌晓飞夫妇、李捷、颜卫、秦宁、王某某等人处扣押资产情况;公安机关扣押了凌晓飞现金200144.79元、李红420028.8元、凌晓飞哈雷摩托车和宝马摩托车各一辆(川A56W19、川KJ4628)、李婕Q5(川K83131)、李红项链1根、李红戒指一枚和手表一块、凌晓飞”祥龙献瑞”、”灵兔赐福”生肖金条各一块、凌晓飞金条一块、凌晓飞”国画生肖”金砖套装12块、凌晓飞”清明上河图”金砖套装6块、凌晓飞”2011普制熊猫”金币套装5枚、凌晓飞”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微缩金条9块、凌晓飞金佛吊坠2块、凌晓飞金戒指3枚、凌晓飞金手链3条、李红金耳钉1个、凌晓飞男士手表3块、李婕100万元、成都市高新区天朗路9号1栋1层1062号车位1个和5层507号房产、李红成都市桐梓林南路7号9栋2单元14层1450号房产和2栋-1层626号车位、李红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283号17栋1层101号房产、李红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西路3号1栋1层4号商业房产、李婕成都市高新区中和姐儿堰路152号房产、凌晓飞东兴区汉安大道西558号10幢1单元4楼3号房产、李红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干道笔丰雅苑5号楼1-4-1房产、王忠玉退出赃款300万元、凌政华东兴区汉安大道西128号二幢一单元1楼2号房产1套、
17.李婕证言证实:凌晓飞在成都、内江的房产和拥有车辆情况。
18.李红(凌晓飞之妻)证言证实:其证实的凌晓飞财产情况与凌晓飞供述吻合。
19.孙国超(王某某同学)证言证实:2012年3月26日,王守一等人在成都锦江宾馆找凌晓飞验证煤票的情况;王某某开金店的情况。
20.公安机关情况说明、凌晓飞供述、书面检举、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2012年3月28日,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从内江飘香园别墅内将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凌晓飞带至公安机关后移交资中县公安局;凌晓飞到案后提供了凌晓飞下落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了凌政华;凌晓飞检举魏基明制造气枪子弹并出售”秃鹰”牌气枪,经资中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调查属实,魏基明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2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凌晓飞检举资威公路收费站往资中方向一加油站对面的一个体车床经营户为他人加工气枪枪栓、枪管固定环、消音器等配件,经治安大队调查,凌晓飞反映的体车床经营户全名为”诚信机械”车床加工店,店主为李勇,该队在调查中未查实李勇有为他人加工气枪枪栓、枪管固定环、消音器等配件的行为;2012年9月26日该队在双河派出所办理的其他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中发现李勇曾为王强、刘作平用射钉枪改制成火药枪,同日李勇被刑事拘留。
21.被告人凌晓飞供述证实:其购买的房产有:成都欧城一套加车库150万、成都郫县金色海伦一套50万、成都西部地标一套90万、成都华侨城一套800万左右、成都神仙树一间门面800万、内江市尚华名城一套70万左右、内江市汉安国际一套住房(办的凌政华名下)60多万、南郡七英里别墅一套(李婕的名字)300多万,所有房产2300多万。其购买的车子有:奔驰G55买成225万、保时捷卡宴230万、宝马M3l20万、奥迪Q570万、还有三辆摩托车100万左右、一台宝马120买成20多万,共计765万左右。其购买的手表和首饰有:江诗丹顿一块103万港币、百达翡丽一块68万、伯爵一块22万、浪琴一块2万多元、首饰价值60万,这些共252万。其每月平均消耗大约4、5万,这二、三年一共大约200万。所有这些一共3500万左右。
22.被告人凌政华供述:凌晓飞给李婕买房子花了300多万元,装修花了200多万元,还给李婕买了奥迪Q5。凌晓飞买东西相当耿直,几千元的衣服穿2次就不穿了,一件皮衣都是2万元,买的手表都是100多万元一块,他手表有好几块,其中江诗丹顿、浪琴、伯爵三块表就要100多万元。另外凌晓飞还有很多房产和豪车,其中一套房子是以其名义买的,目的是避税。
对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凌晓飞是否诈骗杨某某问题。经查,凌晓飞供述、杨某某和王某某陈述证实,杨某某是在凌晓飞虚构其经营煤炭和白糖生意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的情况下,才向凌晓飞提供资金的,凌晓飞在无任何正当收入的情况下,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实施欺诈行为,造成杨某某提供给其的17278.6465万元不能归还,其行为应认定为诈骗。凌晓飞辩护人”杨某某借款前知道凌晓飞未开展经营活动,其损失与凌晓飞诈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应计入集资诈骗数额”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凌晓飞用诈骗来的集资款购买房产、车辆、奢侈品等,是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客观表现,相关赃物不应折抵凌晓飞诈骗数额。凌晓飞辩护人相关意见不能成立。
2.关于被告人凌晓飞诈骗程某某、胡某数额认定问题。经查,凌晓飞诈骗程某某、胡某元的事实不仅有程某某、胡某陈述,凌晓飞供述证实,还有银行转款凭证和鉴定意见证实程某某、胡某与凌晓飞资金往来情况,凌晓飞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程某某、胡某被骗数额认定有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3.关于指控数额是否包括利息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数额已扣除被告人凌晓飞已返回给被害人的利息数额,凌晓飞辩护人相关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4.关于被告人凌晓飞用于购买房产、汽车及奢侈品的资金是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问题。凌晓飞用骗取的款项购买房产、汽车及奢侈品是其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客观表现,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此类款项,凌晓飞辩护人相关意见不能成立。
5.关于被告人凌晓飞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问题。经查,凌晓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凌政华,检举魏某某非法出售枪支并为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其行为构成立功;凌晓飞辩护人相关意见成立。凌晓飞检举李某帮助他人加工气枪部件,其检举未查证属实,不应据此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凌晓飞辩护人相关意见不能成立。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实:内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因接到凌晓飞亲友”凌晓飞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报警后,通知市中区分局双洞派出所前往飘香园宾馆将凌晓飞带到派出所的,凌晓飞并无自动投案的意愿,故凌晓飞虽能如实供述罪行但无自动投案情形,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凌晓飞辩护人相关意见不能成立。
6.关于被告人凌晓飞初犯情节是否应当考虑问题。经查,凌晓飞在本案案发前虽无犯罪记录,是初犯,但其犯罪性质严重,其初犯情节量刑时不予考虑。凌晓飞辩护人相关意见不予支持。
7.关于被告人凌政华及其辩护人意见。凌晓飞、凌政华供述证实,在凌晓飞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凌政华受凌晓飞指使,实施了以下行为:私刻多枚其他自然人私章和单位印章,将假煤票送给杨某某、提供其和邱陈艳银行账户供凌晓飞收取集资款并为凌晓飞支取集资款。凌政华的上述行为足以证实,凌政华事前、事中对凌晓飞的诈骗行为是明知的,并配合凌晓飞实施了相关诈骗行为。凌政华及其辩护人不明知凌晓飞实施诈骗的辩解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凌晓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经营煤炭和白糖等生意并以高额月息或者利润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集资9.90474565亿元,且集资款项未用于实体经营,而用于支付集资本息、供个人挥霍,造成3.74755265亿元集资无法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凌政华明知凌晓飞实施上述行为,仍为凌晓飞私刻印章、向集资人提供假煤票、提供银行账户收取5.84934965亿元集资款,造成被害人损失1.86426465亿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与凌晓飞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凌晓飞、凌政华诈骗李秀清、周先文、刘振华、王忠玉、秦宁、颜卫、周超的证据不足,相关指控不能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凌晓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凌政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凌政华依法从轻处罚。凌晓飞到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获了凌政华并检举他人犯罪,其检举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凌晓飞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凌晓飞实施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的次数多、被害人多、危害特别严重,应酌情从重处罚。凌政华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凌晓飞、凌政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凌晓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凌政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日止)。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
四、给被害人造成的其余损失责令被告人凌晓飞、凌政华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曾箭
审判员刘晓瑜
人民陪审员黄先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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