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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非法集资案例

 [日期:2017-03-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李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非法集资案例

 李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非法集资案例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粤0902刑初103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凤颜,女,1974129日出生,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5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10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凤颜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凤颜及其辩护人杨小红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6426日和2016815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分别于2016428日和2016815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915日申请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凤颜以在高州市、化州市、茂名市电白区的商场内经营服装生意及经营纪念币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分别向事主林某、蔡某、黄某、车碧梅、陈某1、苏某、陈某2、梁某、岑某、李某4等人借款,并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骗取事主的信任,然后营造业务繁忙需要大量资金周转的假象,继续向事主借款,实际上李凤颜是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来偿还各事主的高额利息,并将部分借款用于六合彩赌博,共骗取上述事主294.5万元。直至李凤颜资金链条断裂、294.5万元的本金及部分高息无法偿还,其便逃匿到湖南省临武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凤颜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凤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集资诈骗罪有异议,其认为其与被害人是同学、邻居、朋友关系,他们是知道其为人才借款给其,所有的借款都没有抵押物,是双方自愿行为,双方有签订借据,所以其不是集资诈骗,并且公诉机关指控的借款金额不属实,所有借条的本金是280.5万元,有部分其已转账还款,有银行转账还款记录作证。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凤颜的辩护人辩称: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定性错误,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虽向借款人借款时存在隐瞒或虚构资金用途的行为,但借款人均是被告人原要好的朋友和同学,借款发生重复,对象明确,身份特定。被告人没有实施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仅是虚构借款用途向身边特定的朋友、同学借款,被骗对象不具有不特定性、公众性和广泛性。因此,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集资诈骗罪的使用诈骗方法对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294.5万元,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金额。1、李某4与被告人是亲戚关系,他只是在接受询问中提及曾借款6万元给被告人,但并没有控告被告人诈骗其欠款。公诉机关直接将该笔合法借贷列入犯罪数额是错误的,应予扣除。根据事主报案材料显示,林某报案诈骗金额42万元、蔡某99.5万、黄某30万、车碧梅30万、陈某149万、苏某13万、陈某22.5万、梁某8万、岑某6.5万,合计为280.5万元,明显与公诉机关指控的294.5万元金额不符。2、林某主张借款4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林某笔录明确陈述借款给被告人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根据被告人庭上举证与林某银行往来记录足以推翻林某控告的42万元,林某实际仅借款268532.64元给被告人,被告人支付给林某的利息高达335100元。林某提供的45万元借据实际上是被告人无法按期支付利息,以换条子的方式形成新的借款数额重复计算在内。三、蔡某、车碧梅、陈某2、岑某四人已分别向茂南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并未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认定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并依法做出民事裁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这些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撤销的情况下,再由法院认定为犯罪行为,有悖于我国法律同一事实不作二次或二次以上法律评价的基本要求,因此上述四人的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金额,依法不能列入本案金额范围。四、因林某实际借款268532.64元、黄某30万、陈某149万元、苏某13万、梁某8万元,本金未归还共计1268532.64元。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李凤颜向蔡某、黄某等人利息总额情况表》和被告人支付给林某利息的银行流水账显示,被告人案发前已分别向林某支付利息335100元、黄某112900元、陈某1725662元、苏某535400元、梁某33400元,共计支付利息1742462元,超过了尚未归还本金473929.36元。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返还的利息依法应折抵本金,足以证明被告人未造成控告人的任何损失,故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凤颜以在高州市、化州市、茂名市电白区的商场内经营服装生意及经营纪念币生意为由骗取事主的信任,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了被害人蔡某的人民币99.5万元,案发前已归还利息44.5万元,实际诈骗蔡某的金额为55万元;骗取黄某的人民币30万元,案发前已归还利息4万元,实际诈骗黄某的金额为26万元;骗取苏某的人民币13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2万元,实际诈骗苏某的金额为11万元;骗取林某的人民币42万元;骗取陈某1的人民币49万元;骗取梁某的人民币8万元;骗取李某4的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李凤颜将上述骗取的款项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和”六合彩”赌博,后由于资金链断裂便逃匿到湖南省临武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由来和被告人李凤颜到案的经过。

2、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李凤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证实林某提交8张借条复印件证实李凤颜向其及其母亲肖玉华借款共42万元,约定利息600元至5000元不等;蔡某提交7张借条复印件证实李凤颜向其借款共计99.5万元,约定利息1万元至1.75万元不等;黄某提交三张借条复印件证实李凤颜向其借款共计30万元,约定利息均为5000元;车碧梅提交5张借条复印件证实李凤颜向其借款共计30万元,约定利息为1500元至5000元不等;陈某1提交5张借条复印件证实李凤颜向其借款共计49万元,约定利息为3000元至8000元不等;苏某提交2张借条复印件证实李凤颜向其借款共计13万元,约定利息为5000元和1500元;陈某2提交1张借条复印件证实李凤颜向其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2500元;梁某提交2张借条复印件证实李凤颜向其借款共计18.4万元,约定利息为8000元;岑某提交3张借条复印件证实李凤颜向其借款共计6.5万元,约定利息为500元和1500元不等;李某3提交1张借条复印件证实李凤颜向李某4借款6万元,约定利息为3000元。

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房产资料,证实茂名市文明南路88号大院13402房已由李凤颜前夫杨某于2014121日出让给李春生。

5、调取证据通知书、超市工商资料,证实高州石板大昌超市已于2011年被经营者李某1以转让为由申请注销登记;电白霞洞南平超市经营者是崔某。

6、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李凤颜的银行交易记录情况。

7、物证指认,证实李某2指认出其于20067月从李凤颜处分别以1000元、380元、550元购得的三套纪念币;李凤颜指认出其销售给李某2的三套纪念币。

8、李凤颜向蔡某、黄某等人借款及利息总额情况表,证实侦查机关根据李凤颜、李某3银行流水账中统计出的银行交易记录情况。

9、证明,证实民警找寻梁滨和李茂娥询问案件情况,但二人均不在家中;找寻证人李某1,经高州石板派出所查询是其辖区居民,但经民警多次走访,没有发现李某1本人。

本院认为

10、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证实蔡某诉李凤颜、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612日裁定准许蔡某撤回起诉;董新诉李凤颜、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319日判决李凤颜、杨某偿还董新15.2万元本金及利息;车碧梅诉李凤颜、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320日判决李凤颜、杨某偿还车碧梅290649元本金及利息;林水娣诉李凤颜、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126日判决李凤颜、杨某偿还林水娣19.7万元本金及利息;黄英诉李凤颜、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320日判决李凤颜、杨某偿还黄英12万元本金及利息;岑某诉李凤颜、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320日判决李凤颜、杨某偿还岑某64525元本金及利息;陈某2诉李凤颜、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320日判决李凤颜、杨某偿还陈某215562.5元本金及利息;梁滨诉李凤颜、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216日判决李凤颜、杨某偿还梁滨73200本金及利息;陈蓝宇诉李凤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李凤颜与陈蓝宇于201536日达成协议,由李凤颜按月偿还尚欠的本金48800元及利息;周戴娣诉李凤颜、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周戴娣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41231日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11、户籍资料,证实李凤颜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

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李凤颜曾是其在建行茂名分行的同事,大约在2008年,因李凤颜说她喜欢收藏人民币纪念币,所以要求其陆续帮她购买了约10套纪念币,她说一部分拿来收藏,有些是帮朋友买了送亲戚朋友的,每套纪念币的价格为几百不等,但是2009年至201411月其都没有帮李凤颜购买过纪念币产品。销售人民币纪念币是必须有相关的营业执照的,其不知道也没听说过李凤颜经营纪念币,也没听说她叫人帮忙买纪念币,也不清楚她是否有其他纪念币来源。其曾听说她在建行上班时在高州一个镇上做过服装生意,不久又在电白开一间,具体开始时间其忘记了,但她做了两年后,就不在建行上班了,所以其不清楚她是否还在做服装生意。

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李凤颜都是瞒着其向他人借款,其不清楚她共向多少人借过钱,也不清楚她将钱用去哪里。直到201411月事发后,李凤颜才和其说她向他人借钱用于支付他人利息和赌六合彩。李凤颜何时开始赌六合彩其不清楚,其是201411月,有债主上门追债后,其才知道此事,她赌资从何来其不清楚。李凤颜在1997年至2011年在高州石板大昌超市经营过服装生意,2010年上半年李凤颜在化州合江经营过饰品生意,具体哪家超市其忘记了,大概经营到2010年年底就不做了,2010年下半年李凤颜在电白霞洞经营服装生意,具体哪家超市其忘记了,大概经营到2011年上半年就不做了。李凤颜曾与其说过要经营纪念币生意,但其一直没见过她经营。

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凤颜曾分别在高州石板大昌超市经营服装生意,直到2010年结束经营,在电白霞洞镇南平超市经营服装生意,2010年结束经营。其和李凤颜在以上超市每人各自租下超市柜台经营服装生意。其们和超市都是口头协议租赁柜台,没有签订租赁合同,租金为营业额的10%计算。其不清楚李凤颜向他人高息借款一事,直到201411月,债主上门追债,其才知道该事。其曾听李凤颜说她在2006年至2014年都有经营纪念币生意。其曾以180元至2000元的价格向李凤颜购买过几套纪念币,但其不知道李凤颜赌六合彩的事。

15、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李凤颜曾在2010年下半年其开设的南平超市经营过服装生意,但她只经营了四个月就不做了。其与她有签订过协议,但时间太久已经找不到了。李凤颜租铺位的租金是按她的营业额点数来交纳,但她的生意很差,其没收到她的铺租,还帮她垫了水电费。其不清楚她具体投资了多少钱经营服装生意。

16、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实200512月其认识了住其楼下的李凤颜,后来其二人成为了朋友。2009225日,李凤颜找到其说准备在高州市荷花镇的一间商场租铺位来经营服装生意,但缺资金,问其借6万元并答应每月给1800元利息。之后其向其妈肖玉华借款6万,当天其通过其建行账户将6万元转至李凤颜的建行账户,李凤颜收到钱后,写了一张借条给其,由于钱是其母亲借的,所以借条上写了其母亲的名字。2009529日和1224日,李凤颜都以经营商场需要资金为由,分别向其借款共8万元,每笔4万。其中529日的4万元是转到李凤颜提供的其亲戚李某3的建行账户,李凤颜收到钱后都有出具借条给其,但写的都是其母亲的名字,并写有归期为半年。但半年后,其多次向李凤颜追诉,她称商场还没付款给她,暂时无法还钱。2010630日至1223日,李凤颜都以同样理由向其借款11万,还称她在化州和电白都开有服装店,该三笔借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但她都写了借条给其,其中两张写的都是其名字,20101223日的7万元借条写的是其丈夫柯胜荣的名字。其每次向李凤颜催还借款,她都说等商场付款了再还给其。20111117日,李凤颜打电话给其说她现在在高州荷花的店铺生意难做,所以一直没钱还,她现在打算销售银行纪念币,每销售一套可提成10%利润,所以想问其再借款10万元,并答应每销售一套就给其5%的利润,并尽快将之前的借款还给其。由于李凤颜曾在建行工作,其丈夫杨某也在建行工作,其就相信了,并于当天转账10万元给她。201261日,李凤颜也以经营纪念币为由向其借款6万元。其每次向李凤颜追款,她都是以各种借口推搪,并叫其不要向她丈夫说她借款的事,否则她家就散了。因为其们是好朋友和邻居,所以其一直没有跟她丈夫说过借款的事。其多次要求她将房子抵押还钱,她都说她丈夫不同意。直到20141125日,其无法联系李凤颜,她手机一直关机。28日,其发现她家门口和车库都被人用油漆写着追债字样,于是其联系杨某,但他说没心情和其说此事,因为李凤颜在外借了很多债,现在很多人向他追债,并一直逃避和其见面。到了2014121日其亲自到杨某家中找他商量李凤颜借其42万的解决方法,他说李凤颜在高州荷花的服装店早就不做了,且在两周前就已将房子卖掉,他和李凤颜也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凤颜的债务与他无关。其没有去看过李凤颜所说的在高州、化州、电白的服装店铺,也没有见过她说的纪念币,所约定销售纪念币的利润也没有给过其。李凤颜共写了8张借条给其,其中三张是其母亲肖玉华的名字,一张是其丈夫柯胜荣的名字。李凤颜第一次向其借款后偶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利息给其,总金额其忘记是多少了。但之后就用各种理由搪塞,也没有还过借款。

辨认笔录,证实林某辨认出李凤颜。

17、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实其于2009年通过朋友认识李凤颜,当时她在建行上班,之后一直很少联系。直到李凤颜有两次主动打电话给其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但她借钱后都按时还钱给其,并每次多给其几万元利润。201212月,李凤颜又打电话给其,说由于经营纪念币生意资金周转问题要向其借款20万元。还说那些纪念币是通过银行行长才能拿到,利润很高。于是其通过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到她账户,她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其并答应每月支付一万元利息,一年后还本。2013118日,李凤颜再打电话给其要求再次借款30万元周转生意,答应借期一年,每月付1.5万元利息,于是其又通过银行分两笔转账30万元至李凤颜指定账户,随后出具借条给其。2013123日至53日,李凤颜都以经营纪念币资金周转为由陆续向其借款5次,合共3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由于这5次都没有写借条给其,在201353日,其要求李凤颜将5次借款合在一起,写了一张35万的借条给其,借期一年。2013527日至1220日,她又以同意理由先后向其借款4次,共14.5万元,经其多次要求,她才简单写了张借款4次的借条给其。直到第一张20万元的借条到期,其要求李凤颜还款,她以借口搪塞并说资金紧张无法归还再次问其借钱进货。2014年中旬,其多次向李凤颜追讨99.5万元欠款,她开始不听电话只回信息说正在谈生意或在忙。追得紧时,她还发信息说如果没钱还就会将房子转让后还钱给其。2014年年底,其再也联系不上李凤颜。201411月,李凤颜发了一条信息给其,说已和丈夫离婚,房子也卖了还债。于是其就上门找她,到她家楼下时发现被写了追债的大字,她丈夫说她利用其借款去支付其他人的利息及赌六合彩输了,双方已经离婚,债务与他无关。据其查询,该房确实转到他人名下,另外李凤颜还有四十多个债主。其曾到法院起诉李凤颜,但法院还没受理他的案件。李凤颜前后共支付44.5万元利息给其,但都不是按期支付,并且本金没有退还,据了解她都是向其他债主借钱后再支付给他的。

18、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其与李凤颜是初中同学,初中毕业后,其们很少联系。201212月李凤颜打电话给其说想与其合伙做纪念币生意,其负责出资无须打理,利润以利息形式定期支付给其。还说纪念币生意利润高,有10%以上利润。其知道她丈夫在建行工作,应该有门路,所以就答应出资。其前后共借款10万元给李凤颜,至2013221日,李凤颜写了一张借款合约给其,内容是借款10万做周转,借期一年,利息每月5%到其建行账户。开始李凤颜都按时支付利息,但过了两个月后就没有支付利息给其了。2013101日,李凤颜打电话给其借10万做生意周转,其开始不肯借,但她一番劝说解释后其又相信她就同意借款10万元。随后李凤颜写了借款合约给其,月息5000元。次日,她又打电话给其要求再借10万,还答应七八天就还本。于是其再借了10万元,她也写了借款合约给其,月息5000元。一周后,其打电话催还欠款。她都以没有收回货款的借口搪塞。后来甚至不接电话只回信息说忙,其上门找过她也一直没有找到。其借款给李凤颜有部分现金部分转账。李凤颜曾与其说过将纪念币放在建行和保险公司销售,但具体哪家公司其不清楚,她也曾拿过几套纪念币给其看,但其没看过她的存货。其前后共收取了李凤颜4万元利息。

19、被害人车碧梅的陈述,20128月,其朋友林伟花说她在学车时认识了一个叫李凤颜的朋友,李凤颜跟她说在做纪念币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林伟花就叫其一起借钱给李凤颜做投资并介绍了李凤颜给其认识。李凤颜还带其二人到她家车房介绍她所经营的纪念币,还给了两套纪念币其二人看。李凤颜说这些纪念币生意很好,保险公司经常向其要货,所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20128月至10月,李凤颜向其借款11万元,利息为5分息。随后李凤颜按时归还了本金给其。2013531日,李凤颜向其借10万元周转,其收钱后写了张借条给其,月息5000元。开始两个月都能支付利息给其,但后来没有支付了,其多次向其追讨,但她说钱用于在广西边界经营鞋子生意,压了很多货未售出没钱还,叫其给点时间。2013417日,李凤颜向其借了7万元经营纪念币生意,也写了借条,在917日,其将417日的借条更改为917日。2013911日,李凤颜打电话以纪念币生意为由向其借钱3万,答应每月支付1500元利息,借钱后她写了借条给其。2013917日至101日,李凤颜前后两次向其借款10万经营纪念币,出具了借条,利息为5分息,归还日期都为20144月。借款到期后,其多次向李凤颜追讨,但她说向她买纪念币的老板出事了需要打官司,纪念币还压着那里没有办法还钱。至201410月李凤颜不接其电话,其上门也找不到她,至今无法联系上她。其借给她的30万是通过银行转账汇入她的银行账户的,其前后共收到她10万元利息。

20、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其与李凤颜住同一大院,她是其丈夫的同事,大家很早就认识,但没有什么联系。201024日,李凤颜主动联系其,说在电白和广西的商场内经营服装生意,现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10万元。其还开车搭其丈夫去她经营服装的商场看过,说是她经营的,所以其于201029日借10万给她,她写了借条给其,借条上写了愿意以房产抵押,每月支付3000元利息给其,借期一年。2010129日,李凤颜打电话问其借款5万元周转,其见她有支付利息给其,其就答应借款,李凤颜收到钱后,就写了借条给其,月息2000元。李凤颜前后借其15万元,但她未按预定时间还本,其多次追讨,她一直以借口搪塞,说服装生意压了很多货未出售,没钱还,叫其给点时间。201223日,李凤颜打电话说服装生意资金转账出了问题,没钱还,希望其再借16万元,不然之前的15万元都无法归还了。后来其借款16万元给她,她写了借条,月息8000元。201225日,李凤颜又打电话想借钱,但其拒绝了,她说她在经营纪念币并拿出两套给其,说一定可以连本带利还给其,其说没钱了,她就叫其向朋友借,于是其就向朋友梁越清借了13万元再借给李凤颜,借条上借款人写的是梁越清的名字。但李凤颜之后一直都没有还钱给其,联系她也只是偶尔接听其电话,其上门也找不到她。后来其托人去房产局查李凤颜的房产,发现她已经将房产卖给他人了。于是其找到她丈夫杨某,但他说已经与李凤颜离婚了,卖房的钱已经拿去还债。其借款给李凤颜的49万元是通过银行或者现金支付的,其曾介绍朋友唐丽、阮医生给李凤颜认识,李凤颜也以同样方式向他们借钱。其忘记前后收取了李凤颜多少钱利息。

21、被害人苏某的陈述,证实其与李凤颜是初中同学,关系比较好,20121月,李凤颜跟其说她在高州、化州都有在超市租了铺位,同时还在做纪念币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3万元,并承诺5分息。后来又陆续向其借钱,共计借款13万。20153月其见过她,她建议其去法院起诉她。其借了七八次钱给她,具体数额记不清,借条都写了现金支付。其追得紧的时候她曾还其2万元,其已从本金扣除,其有收过利息,具体多少忘记了。其曾在她家车房看过纪念币,但不了解她的经营状况。现在李凤颜电话已无法联系,并且她已搬离居住的建行宿舍。

22、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证实其与丈夫在1996年李凤颜在建行工作时已认识她,但一直没有联系。20124月,李凤颜找到其丈夫车烈基,想借10万经营纪念币生意,称大约10天就能赚10%利润,并答应每月5分息。其丈夫当时就答应了,她写借条后,其丈夫再借钱给她,但其反对借钱,所以一直没汇钱,但借条她一直没要回。此后李凤颜多次向其借钱,其都拒绝。但其小姑车碧梅借了钱给李凤颜,她都支付了利息,其就开始相信李凤颜。2013526日,其朋友岑某手上有钱,其就介绍给李凤颜认识,李凤颜说自己是经营纪念币生意的,说生意好做,资金回笼快,还答应每月支付5分息,于是在2013527日,其和岑某每人出资2.5万元,共5万元借给李凤颜,随后她出具借条给其二人。20137月,李凤颜支付过一次利息给其,但后来都没有支付了,此后其要求她还钱,都是以借口搪塞。201410月,很多人都去李凤颜家追债,其才知道她以生意为借口向很多人借了钱,大家都找不到李凤颜。2014年年底,李凤颜和她丈夫悄悄将房产转让,人也不见了。

23、被害人梁某的陈述,20141月,李凤颜多次到其开设在茂名银苑小区旁的特产店买东西,所以认识了她。20142月下旬,她到其店铺找到其说正在做纪念币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问其借款,并答应5分息,其想着她做生意不容易,就说给3分息就行了。李凤颜问其借款16万元,但其没有那么多钱,她就叫其问朋友借。几天后,其找到朋友宁国虎,告诉他李凤颜借款一事。201433日,其约宁国虎一起到李凤颜家中商讨借款情况,李凤颜还拿出两本纪念币给其看,说有百分之十几的利润,周转周期为40天左右,很快就可以还钱。于是在35日,其与宁国虎分别汇款8万一共16万元给李凤颜,随后她约其二人去她家写借条,她丈夫和儿子都在场。其让她丈夫也在借条上签字,但他不肯。李凤颜还复印了她的房产证及结婚证给其。借条上写借期三个月。201436日,李凤颜写了一张2.4万的借条给其,说是借16万的利息,但借条内容是借钱周转的。至201410月,其发现李凤颜以同样的理由向40多人高息借款。于是20141014日,其找到李凤颜要求还钱,但她说没钱,所以写了还款承诺书给其二人。之后其二人打电话给她都不接,还听说她将房子卖掉了。

24、被害人岑某的陈述,20136月,其经朋友陈某2介绍认识了李凤颜,当时李凤颜说正在做纪念币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想问其借钱,并答应支付5分利息,如果其要拿回本金提前联系她就行了。所以当时其就借了2.5万元给李凤颜,她第一个月按期支付利息1250元给其,之后她又说资金不够,又问其借了1万元,并答应给5分息,并随时可以拿回本金,其就在文化广场借了1万元给她。20142月,李凤颜又问其借款,但其不敢借了,她说现在货积压在手上没卖出,等卖出就有钱还给其,让其借钱渡过难关,如果她借不到可能连之前借的钱都无法还给其,所以其通过其丈夫黄日权的农行账户转了3万元给她,她写了三次借款的欠条给其,借款期限都是三个月,但是之后她还是没有支付利息和本金给其,其打电话催款她就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10月,李凤颜不接其电话,之后其听陈某2等人说她已离开茂名,其才知道被骗。李凤颜一共支付了两次利息给其,每次1250元,共2500元。

25、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证实李凤颜是其妻子李某3的亲戚,从2008年开始,李凤颜就以做纪念币生意为由开始向其借款,她还拿过一本纪念币给其看,并答应给25分利息,其先后共借14万元给其,她还了8万元,还欠其6万元至今未还。李凤颜从2007年开始赌外围六合彩,其没有帮李凤颜下注赌外围六合彩,但李某3有,李凤颜输钱后,就将赌资汇入李某3的账户,而其建行和农行账户一直都由李某3在使用,有时李凤颜也会将赌资汇入其这两个账户。直到李凤颜被债主上门追债,其才知道李凤颜以做服装生意和纪念币生意为由,高息向他人借钱,月息51角。

26、被害人李某3的陈述,证实李凤颜是其叔伯妹妹,其没有帮李凤颜作担保向他人借钱,其不清楚为何陈某1提供的借条上为何有其身份证复印件,李凤颜没有向其提过此事,其也没有借过身份证给李凤颜,但其在2008年曾找李凤颜的丈夫杨某办过建行卡提供过身份证。其不认识林某、苏某、陈某1,他们与其建行账户有交易记录,是因为2009年李凤颜曾要求其办一张建行卡给她使用,当时其二人一起赌六合彩,她说不想给她丈夫知道,所以要其办卡给她用于支付外围六合彩的输赢赌资。办卡后一直由李凤颜使用,后来其曾问她要回卡,但她说遗失了,一直不肯给回。其曾于2007年开始帮李凤颜向广西一个庄家下注六合彩,李凤颜输后会用她或她儿子杨凯逸的建行账户将赌资汇入其建行账户,其收到钱后,再从ATM取出,交给一个叫黎仔的已故男子,他再将钱交给广西庄家手中。李凤颜有时候也支付现金,但是很少。她每次叫其下注赌款为几千元至二万元不等,其都是通过打电话给黎仔帮她下注的,因为其也参赌,所以顺便帮她下注,但其没有收受过她利益,她总共下注多少起没有计算,但200711200810月,李凤颜或她儿子杨凯逸汇到其建行账户62×××64的资金都是李凤颜六合彩赌资,经统计,李凤颜投注有143481元,赢的有193320元,之后李凤颜一直赌六合彩,但她在其他人处下注,具体情况其不清楚。其开始不知道李凤颜高息借款一事,她出事后其才知道她高息借款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偿还他人的借款利息,其也借了6万元给她经营纪念币生意,并写有借据给其,承诺每月利息3千元。

27、被告人李凤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供述其认识林某,和她住同一小区,双方有借贷关系,其大约借了她二十多万元,具体数额忘记了,其向她借钱都有记录,但是这些记录都在其出租屋内,其已陆续通过其建行和农行账户、李某3建行账户、其儿子杨凯逸的建行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了30多万给林某,其中包括本金和利息。其还向林某的丈夫柯胜荣借过7万元,其已偿还6万多给他。其没有向林某要回借条,因为如果按利息计算,其还没有还清债务,所以她没有给回借条其。但其还钱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所以其没有要她写收据。其每次收到林某的钱都有写借条给她,具体多少张其忘记了,如果到期没有偿还,林某都会要求其重新写一张借条,其中包含之前的利息在内。因为其二人是朋友,所以其没有向林某要回作废的借条,但其均已在借条上注明替换何时的借条。因为时间太久,其忘记是哪三张借条替换林某母亲肖玉华的借条了,但林某母亲肖玉华的借条上写有借条有效期为半年,这些借条到期后,林某要求其重新写过三张借条替换已过期的三张借条,其重新写过的借条的借款人为林某。但其没有直接在借条原件上更改过日期。其先后向林某借款268532.64元,至今已偿还了335100元给她。林某曾上门向其追债,但其在外找工作,所以她都是找其前夫杨某,其与杨某在20141127日离婚,因为债主找上门,他知道了其向别人借钱的事,所以他才与其离婚。其位于茂名市文明南路88号大院13402房的房屋已于2014年转让,因为债主经常到其开设在文东街的照相馆追债导致无法经营,所以该房其已转让给一名姓李的男子,该人帮其还了银行的按揭贷款后,另行支付了40万元现金给其和杨某,两人离婚后各分了20万元,其已全部用于偿还高利贷及六合彩赌款。

201412月,其曾打电话给包括林某在内的债主,约他们到其二楼车房见面商谈还款事项,因为其欠下太多债务,希望他们能通融一下。其向林某的借款都是用于高州石板镇大昌超市(负责人李某1)二楼租铺位经营服装生意(大概在一九九几年开始),其同时还在电白霞洞、高州荷花、化州合江开设有服装店,具体超市名字不记得了,生意经营到何时投资多少钱其也忘记了,经营生意都没有账本,其不清楚盈利亏损状况,其与超市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其与妹妹李某2合租的店铺,但是分开各自经营,其经营男装、文具、鞋子等,她经营女装和床上用品等。其同时还经营纪念币生意,大概从一九九几年开始经营,有客户需要其才进货,纪念币是通过建行的同事张某帮其购进,还在广西和广州进过货,但具体何人其忘记了。纪念币都是销售给朋友和保险公司,每套卖200400元不等,具体卖给哪家保险公司其也忘记了,其没有计算过纪念币生意的盈亏情况。后来因借钱经营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债务,有部分钱其用于偿还他人的债务,部分用于赌六合彩了。但其只是高息民间借贷,没有集资诈骗。

其认识蔡某、车碧梅、陈某1、林某,都是朋友关系,黄某和苏某是其同学。其向他们借钱都是用于经营鞋服生意,后期用借款偿还其他债主的高额利息,还有部分借款用于赌六合彩输光了。其不认识梁越清,其叫陈某1借款写借条的时候她要求其写梁越清的名字。其除了向上述人员借款外,前后还向40多人借过钱,具体何人不记得,前后借款共计1000万左右,其已偿还他们利息和本金七八百万,因为一直没有和他们结算,其也不清楚七百多万当中有多少是利息多少是本金。其向他们借钱都是说用于经营鞋服生意和纪念币生意资金周转。有时他们催得紧,其就向其他人借钱来偿还他们高额利息,也就是拆东墙补西墙。因为借款都没有抵押物,所以其都承诺2分至1角的高息。其刚开始做生意时是有能力偿还利息的,后来生意失败,其只好借钱来偿还利息。对于其借钱用于偿还他人利息一事,林某他们是不知道的,他们一直以为其经营生意,而其每个月按时转账到他们账户,所以他们肯借钱给其。他们借钱给其大部分是转账至其指定账户,也有部分现金。陈某1借款时要求其用房产抵押才肯借,于是其就写了借条给她,但没有将房产证交给她。后来其转让房屋一事在小区和建行有公示,但其当时要打官司很忙,没时间和陈某1说起,其不清楚她是否知道。

其以做服装生意和纪念币生意为由,分别向蔡某高息借款99.5万元,向林某高息借款20多万,向黄某高息借款30万,向车碧梅高息借款30万,向陈某1高息借款53万,向苏某高息借款13万,向陈某2高息借款2.5万元,向梁某高息借款16万,向岑某高息借款6.5万元,但是具体还了多少钱其记不清楚了,以银行流水账为准。

其忘记何时开始用了多少钱赌六合彩了,一直赌到2014年底,由于长期赌博,输了多少钱其不清楚。赌资一般都是从其银行账户和李某3的建行账户汇入李某3、李某4、梁滨、曾永伦和李茂娥的账户,或者现金交收。

28、光盘一张,系被告人李凤颜在侦查阶段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其侦查阶段的笔录合法有效。

29、李凤颜与林某银行转账流水记录,证实被告人李凤颜与林某的银行转账情况。

上述证据除第29项证据由被告人的辩护人提供外,其余28项由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凤颜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骗取他人的人民币共19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凤颜犯集资诈骗罪定性准确,但指控李凤颜诈骗数额为294.5万元,因李凤颜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诈骗,应将案发前已经归还被害人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李凤颜诈骗车碧梅、岑某、陈某2的款项,因本院已作另案处理,本案不再处理,因此李凤颜的诈骗数额应为197万元。被告人李凤颜辩称其与事主是同学、邻居、朋友关系,是双方自愿行为,其不是集资诈骗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凤颜以虚假的事实骗取不特定多人的现金,并将骗取的款项用于违法活动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因此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故其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凤颜的辩护人辩称李凤颜的借款对象都是朋友和同学,对象明确,身份特定,其行为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定性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李凤颜诈骗的对象都是其认识的,但其诈骗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广泛性,且人数较多,该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特征,李凤颜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凤颜的辩护人辩称蔡某、车碧梅、陈某2、岑某与被告人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行为,法院已做出裁判,不能列入本案金额范围的辩护意见,经查,车碧梅、陈某2、岑某的款项本院已作另案处理,因此本案不再作处理。被告人李凤颜的辩护人辩称李凤颜案发前支付的利息超过尚未归还的本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的借据等证据,该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有证据证明李凤颜已归还的本息应予以扣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凤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515日起至20265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李凤颜退赔被害人黄水清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三、责令被告人李凤颜退赔被害人苏媛玲人民币十一万元。

四、责令被告人李凤颜退赔被害人林继荣人民币四十二万元。

五、责令被告人李凤颜退赔被害人陈影人民币四十九万元。

六、责令被告人李凤颜退赔被害人梁小凡人民币八万元。七、责令被告人李凤颜退赔被害人李杰人民币六万元。八、责令被告人李凤颜退赔被害人蔡辉人民币五十五

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柯学军

代理审判员潘创华

人民陪审员罗红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龚衍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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