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川19刑终137号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小军,男,生于1986年9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2015年2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女,生于1965年8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小军犯集资诈骗罪、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8月6日作出(2015)巴州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小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罗纪才
代理审判员陈伟
代理审判员周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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