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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夏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罗某某与夏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罗某某与夏某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 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88

【关键词】 自首 追缴 共同犯罪 非法集资 单位犯罪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宇兵,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归案前住广州市海珠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51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被告人夏平珍,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归案前住广州市海珠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51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甲,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归案前住广州市天河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51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被害人凌玲、秦文、方新生、沈旭琳等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杨全星、

被害人吕楠、王小燕、张清云、胡斌、彭智辉、卢炳才、陈家法、李勇歧、李素华、刘萍

审理经过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某戊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罗某甲、夏平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12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翀出庭支持公诉,部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赵静丽、刘妍、被告人甘某戊及其辩护人李华、被告人夏平珍及其辩护人张逸扬、被告人罗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彩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甘某戊于20105月投资成立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环宇公司),20142月环宇公司开设“中大财富P2P网络理财平台”(www.zhongdacaifu.com,对外宣传环宇公司对该平台拥有经营权,向投资人提供信用咨询及为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由投资人通过该平台借款给借款人,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对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事宜提供本息连带责任担保,承诺投资人可获得借款利率22%左右的回报。被告人甘某戊虚构借款人需要借款的信息,指使手下员工将虚假的借款信息发布到平台,利用该平台共接受被害人黄某丁等371人资金共计人民币84072086.30元,被害人累计提现共计人民币33478230.22元。被告人甘某戊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投资人回报和偿还个人债务,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0593856.08元。

被告人罗某甲作为环宇公司运营总监,被告人夏平珍作为环宇公司财务负责人,在环宇公司不是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况下,按照被告人甘某戊的安排,通过中大财富P2P网络理财平台对外进行投资宣传,承诺投资人通过该平台投资可获得借款利率22%左右的回报,采用上述作案方法先后收取被害人黄某丁等371人投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4072086.30元。

为证实指控内容,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甘某戊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夏平珍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自辩意见和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甘某戊提出的自辩意见是:

1、其以个人名义向民间借贷的3500万元是直接汇到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不是其个人债务。

2、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其没有携带集资款逃匿,没有把集资款用于非法犯罪活动,没有偷逃转移资金,没有销毁账目,也没有拒绝交代资金去向;其将款项用于偿还高利贷,完全是为了市场的正常运营,是合情合理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不是要非法占有相关款项,只是暂时借用,是为了环宇市场正常经营。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属于坦白。

3、其构成自首。

甘某戊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被告人甘某戊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甘某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戊犯集资诈骗罪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人甘某戊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1被告人甘某戊没有肆意挥霍集资款,没有携带集资款逃匿,没有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没有抽逃、转移资金,没有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没有搞假破产、假倒闭。

本院查明

1.2被告人甘某戊将吸收存款用于偿还借款的行为应认定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1.2.1被告人甘某戊产生巨额借款的原因是其为了取得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权,其将集资款用于偿还债务的行为实质上就是生产经营行为。

1.2.2不能因为被告人甘某戊将集资款用于偿还债务就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被告人甘某戊的供述,其集资的款项共计84072086.30元,其中,33478230.00元用于受害人的提现,约4000万元用于偿债,剩余款项用于平台的运作。综上,被告人甘某戊将所有集资款全部用于支付投资人回报、平台运作及偿还借款。该集资款均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1.3被告人甘某戊具有偿债能力,不存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甘某戊实际控制经营的环宇纺织品市场有非常好的盈利前景。

1.4现有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甘某戊在开办P2P网贷平台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存在逃避返还资金的情形。

1.5被告人甘某戊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被告人甘某戊是自首,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甘某戊是明知警察已经在公司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司接受警方询问的;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案件事实,也不明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

3、被告人甘某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且供述稳定,认罪态度好,是初犯,有悔罪表现。

为证实相关辩护意见,甘某戊的辩护人提交了手机截屏内容、证人彭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

被告人夏平珍提出的自辩意见是:其不是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也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夏平珍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公诉机关指控夏平珍任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环宇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事实上,夏平珍在环宇公司成立的初期该公司开设中大财富P2P网络理财平台之前担任该公司的财务工作,该网络平台开设后的财务工作非夏平珍负责管理,而且具体的出纳和会计工作夏平珍也没有参与。

1.1夏平珍仅仅在第一次讯问时承认自己是环宇公司的财务总监,但该份笔录不具有合法性。其他笔录中,夏平珍均没有承认自己是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其他五份笔录中,夏平珍对其按甘某戊指示帮忙记录公司相关的账户信息、有时帮忙汇款的事实做了真实的供述。从其多次供述的内容看,夏平珍所作的工作充其量只能算是出纳员工作的一小部分。

1.2甘某戊和罗某甲均证实,夏平珍并非财务负责人,也非会计或出纳人员。

1.3财务人员罗某乙没有指认夏平珍是财务负责人,且证实是甘某戊直接管理她。

1.4谭某甲关于夏平珍在环宇公司任有关财务工作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1.5夏平珍完全没有参与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经营,也没有担任该平台运营期间的财务工作。

2、夏平珍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按照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犯罪构成要求,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

3、夏平珍在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中的作用极小。

4、被告人夏平珍对自己所做的事情一直如实供述。

5、被告人夏平珍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因违法犯罪事实被处罚过。

6、关于本案各被告人承担责任的数额不应一概按照84072086.30元计算,应查明在被告人所参与网贷平台工作时间内所吸收存款的数额。

7、被告人夏平珍已经五十多岁,患有××。

被告人罗某甲提出的自辩意见是:

1、中大财富只是一个网络借贷信息服务中介平台,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需要具备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资格,不存在资质问题。

2、中大财富平台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中介服务,没有任何形式的吸存行为,

3、“中大财富P2P网络理财平台”从未向投资人承诺回报率。

4、本案涉及的资金应该区分其入职前后的金额。

综上,其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应宣判其无罪。

罗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本案被告人罗某甲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1现行法律是允许P2P网络借贷的金融模式的,由于监管部门对于该行业的具体监管办法还没有出台明确的细则标准,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方面的法定要求暂不具备。

1.2被告人罗某甲与其他被告人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1.3被告人罗某甲只是负责中大财富网贷平台的技术支持与维护,没有实施具体的吸存行为。

2、如法庭坚持认定公诉机关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罗某甲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以下事实及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对罗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1本案应为单位犯罪。

2.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应剔除罗某甲入职前的金额。

2.3罗某甲属于从犯,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2.4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2.5罗某甲系初犯,以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其本人也参与了投资,也是被害人之一,主观恶性较少,酌情可从轻处罚。

凌某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是:

1、请求在判决中认定甘某戊等人诈骗受害人钱款偿还的高利贷在性质上属非法款项,判决从高利贷放贷人处追回该款项,用于偿还受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

2、请求依法判决甘某戊、罗某甲、夏平珍三人对受害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在判决中认定甘某戊向高利贷放贷人归还的款项属于犯罪所得,由公安机关向高利贷发放人依法追缴,追缴所得用于清偿受害人损失。

4、请求在判决中查清本案冻结款项、查封财物情况,将冻结款项、查封财物变卖后偿还受害人。

5、请求在判决中认定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担保方及其他责任方对受害人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6、甘某戊、罗某甲、夏平珍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且都没有自首情节。

吕某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是:

1、夏平珍、罗某甲两人应该以集资诈骗罪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

2、甘某戊不构成自首。

3、希望法院要求检方补充侦查本案资金流向问题,以确保犯罪分子的非法收入得以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某戊于2010年投资成立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环宇公司),20142月环宇公司开设“中大财富P2P网络理财平台”(www.zhongdacaifu.com,对外宣称该平台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由投资人通过该平台借款给借款人,投资人可获得借款利率22%左右的回报。被告人甘某戊虚构借款人需要借款的信息,将虚假借款信息发布到平台,利用该平台共接受被害人黄某乙等367人资金共计人民币8398.960530万元,甘某戊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支付投资人回报、维持平台运营,被害人在累计提现共计人民币3347.702096万元后,剩余款项无法提取,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5051.258434万元。被告人罗某甲作为该平台运营总监,被告人夏平珍作为该平台财务负责人,参与了该平台吸收公众款项的行为。

2015126日晚,部分被害人聚集在该平台办公场所,要求支付投资款项,交涉未果后报警,甘某戊在知道已有警察到场的情况下赶到平台,后警方于次日凌晨将甘某戊、夏平珍、罗某甲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后本院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主要内容为:20146月至11月间,我多次转账给一个中大财富金融平台,这个平台的三间担保公司,分别为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称集资的资金会放贷给平台旗下的商户作为融资,每期会向我们发放利息,年化收益率22.4%。后来我发现无法按照合同上规定的日期回款。

中大财富金融平台是2014217日上线的,当时这三家公司作为中大财富平台的担保公司,该平台面向社会融资,融资资金不限,融资资金的唯一途径是放贷给中大财富金融平台旗下的商户。我平时是通过QQ与他们公司的客服接触的,QQ号是26×××16,客服名字叫Kitty,真实身份我不知道。

我的钱投资到上述三家公司,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地址是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278301自编3C006,法人代表是夏某甲;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是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31207,法人代表是夏平珍;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凤合康乐西约新区铁桥南2号首层自编之6,法人代表是甘宇新。他们在网上运作的中大财富平台的办公地址是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富力盈通大厦3406室。他们的实际控制人是甘某戊。他们公司的架构是老总下面分风控部、营运部、财务部等,他们的网上平台约20名员工。

20147月份,我去广东金融博览会(琶洲会展中心)上看到一个叫中大财富网站的金融平台,当时平台的工作人员向我们宣传鼓吹,称中大财富金融平台是全国首创最大的金融平台,可以接收我们的钱帮我们投资借贷,平台旗下有上百间商户,我们的钱是借给平台的商户做资金周转的,年化收益率22.4%。后来,我就在中大财富网上平台上购买了多份融资合同。20148月份,我购买的第一份合同到期时就开始有收益,1225日左右发现没有收益,大量投资者挤提导致平台无法支付,于是我从1226日开始到该公司追讨本钱。

我所购买的标的都是在中大财富网站上签订的,都是网上电子合同,上有三间担保公司的盖章,标的书上标明了借款种类、借款本金、借款利率(22.4%)、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等。这些协议都是在中大财富网站上签订的,网址是www.zhongdacaifu.com,支付款项都是通过网银转账到指定的账户。该平台称款项是用作服装类投资,是否实际经营并不清楚。20149月和10月,王某分别组织我们到沙河大时代服装城、武汉金某甲服装批发市场旅游考察。

我投入人民币约420万元,收回人民币100万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20万元。我的平安银行账户是62×××67,户名是黄某乙。我掌握的对方收款账户有中国银行6217587000001211027,工商银行6222083602010820337,建设银行6217003320018342058,农业银行6228480088847750176,广发银行6225682121009153681,民生银行6226190310805911,平安银行62×××65,招商银行6214850201319628,账户名都是夏某甲。我都是通过网上银行操作汇款的,平时都是汇款到中大网络平台上标注的平安银行账号,账号是62×××65,账户名夏某甲。我账户上的余额不能提取出来,现在他们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我投资的320万元人民币现金都无法提取。

我不清楚他们公司有无实际投资行为和平时的运作情况。他们在网络大肆宣传高回报、高奖励,进行宣传、推广和营销。

经辨认照片,黄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甘某戊、罗某甲、夏平珍以及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

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陈述主要内容为:20146月份左右,我在广东金融博览会(琶洲会展中心)上看到了一个叫中大财富网站的金融平台,当时他们平台宣传说可以接收我们的钱帮我们投资借贷,每年有高于22.4%的年化收益率,还跟我们说他们的平台是全国首创最大的金融平台,光是商户就上百家,我们的钱是借给平台的商户做资金周转的,收益丰厚。我与他们公司在网上平台签订了很多租赁借款合同,8月份开始有收益,到了1225日左右发现没有收益,就开始怀疑并核查,最终发现我的钱不能提取出来,于是我从1226日开始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富力盈通大厦3406室的公司所在地追讨本钱。我把钱投资进的公司是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地址是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278301自编3C006,法人代表是夏某甲;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地址是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和平中街31207,法人代表是夏平珍;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凤合康乐西约新区铁桥南2号首层自编之6,法人代表是甘宇新。他们在网上运作的中大财富平台的办公地址是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富力盈通大厦3406室。他们的实际控制人是甘某戊。他们公司的架构是老总下面分风控部、营运部、财务部等,他们的网上平台约20名员工。

我是通过QQ聊天的方式与涉案单位一名叫KETY(谐音)的客服接触的,但我不知道KETY真实身份,对方的QQ号我不记得了,上网看就知道。我是在网上和涉案公司签订借贷担保合同的,这些合同我都看不见有签字时间,我现在手上打印出了4份电子合同,它们的合同编号是(商)邓女士100万临时周转借款之四,投资金额43548.43元;(商)项先生100万临时周转借款之五,投资金额59752.95元;(商)文女士100万临时周转借款之一,投资金额57243.35元;(商)陈先生100万临时周转借款之一,投资金额18049.11元,而其他的电子合同在网上都可以查得到。我汇钱给对方的账户是招商银行46×××88,户名是赵某。我掌握的对方收款账户有中国银行6217587000001211027,工商银行6222083602010820337,建设银行6217003320018342058,农业银行6228480088847750176,广发银行6225682121009153681,民生银行6226190310805911,平安银行62×××65,招商银行6214850201319628,账户名都是夏某甲。

我通过网上银行操作汇款,分两个账户总共投资1721365.312元,现在网上显示余额为560503.51元。账户上的余额不能提取出来,因为网上账户显示的只是数字,需要公司的财务把钱转到网上平台我们才可以提取,现在他们公司的资金链已断裂,所以我无法提取自己剩下的资金。我不清楚该公司的具体投资行为和运作情况,只听涉案公司声称他们将我的投资借贷给他们所管辖的商户,至于他们有无将我的投资真正借贷给商户,或者这些商户是否真实存在我就不得而知。

他们通过在网络用高回报、高奖励的宣传方式来推广和营销。2014910月份,他们分别带我们去了沙河大时代服装批发市场和武汉金某甲服装批发市场进行实地考察。当时他们和服装市场的管理方一起接待我们,并告诉我们说市场内的商户都是他们管辖的,商户需要资金,所以向我们借贷。据我所知,这个网上金融平台大概有1000人受骗,涉案金额约有6000万左右。

经过辨认照片,赵某辨认出被告人甘某戊是幕后老板,被告人罗某甲是营运总监,被告人夏平珍是甘某戊的妻子,并辨认出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

3、被害人报案材料,包括《借贷担保合同》、在中大财富网站上的相关信息、银行交易查询资料等,证实:被害人在中大财富网站的投资情况。

4、广东创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创信审字(20150034号之二《专项审计报告》,证实:本案367名被害人在中大财富平台累计充值金额为人民币8398.960530万元,累计提现金额为人民币3347.702096万元,累计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051.258434万元。

5、证人葛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主要内容为:我去中大财富公司兼职做保安主要有两个任务,一是看中大财富公司的人有没有正常上班,另一个就是防止有人到中大财富公司做一些影响公司营业的事。我是20151月才去该公司的,一共去了公司两次。

2015126日,环宇集团保安同事周军通知我去华夏路盈通大厦34楼中大财富公司看一下是否有人搬东西走,21时许,我到中大财富公司时已经见到很多警察在公司里,还有几个男子在公司争吵。有警察就问我中大财富公司的经营情况,我回答不知道。这时周某甲已经在公司的办公室里坐着。次日凌晨,警察就把我们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我到中大财富公司做保安员,是因为环宇投资集团派我和周某甲兼做中大财富公司的保安员,听周某甲说我们每个月去2-3次。我的工资都是环宇集团发的。环宇集团和中大财富公司什么关系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中大财富公司的运营情况,我之前只知道公司老板叫甘某甲,直到2015126日晚我在公司里才知道还有一个叫夏某乙的,当晚甘某甲、夏某乙、周某甲和我都在公司一起被带到公安机关了。

经辨认照片,葛某辨认出被告人甘某戊就是其陈述中的甘某甲,被告人夏平珍就是其陈述中的夏某乙,并辨认出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

6、证人罗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主要内容为:我是20145月入职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开始是在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试,在广某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了两三天就去了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上班任会计。我主要负责制作财务账册、依照平台后台统计数据,包括统计中大财富P2P网络管理平台的充值金额,以及审核贷款招标到期的贷款人提现的利息、奖励,同时也看看这些贷款人的提现是否需要按照规定扣除手续费等,然后把提现总数报由老板甘某戊过目后,由甘某戊指示公司出纳邓某进行转账。

公司大概有40人左右,老板甘某戊,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罗某甲是总监,全面负责公司业务;曾某是副总监,负责宣传业务;钟某甲是技术总监,负责网络技术。财务部有四人,我是会计,邓某是出纳,陈某甲是数据分析员,还有周某乙负责线下充值审核以及续投奖励发放。

该平台主要以P2P的形式经营网络借贷,及借款人向我们公司申请借款,然后我们公司在平台上以招标的形式发布其借款信息及利息信息,再由贷款人通过平台看到以上信息后向我公司以“充值”的形式汇款,并且在平台上操作投标,然后我们公司便把贷款人的资金交给相应的借款人,等该标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把本金、利息及相应的手续费交还公司,公司收取手续费后把利息和本金再汇入贷款人的账户。

因为该平台发布借款人信息及借款需求这部分工作我没有接触过,所以我不清楚这些借款人信息及其借款需求是否真实。该平台发布借款标的的流程我也没接触,不清楚情况。

中大财富P2P网络管理平台注册的贷款人数:该平台称有约1万个用户,但这个数字是有“水分”的,实际上没有这么多人,但实际上有多少人我不清楚。因为根据中大财富P2P网络管理平台的投资规则,发布的贷款标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筹集规定数额的贷款才能开始运行,并交给借款人以及计算利息,但有时许多标的临近到期了都未能筹集到规定的数额,于是老板甘某戊就会让公司自己注册一些虚拟账户,然后用公司的钱通过这些虚拟的账户对这些贷款标的进行投资,使这些标的能够顺利运行。该平台贷款人实际向平台充值多少钱我没有统计过,但可以通过进入中大财富P2P网络管理平台的后台数据进行统计。

贷款人汇款充值到该平台的方式:该平台的网页上公布了八个账号,是账户名为夏某甲的不同银行的银行账号,贷款人在平台注册后就会向这八个账号汇款,公司确认收到款后,就会将金额输入到注册用户中,贷款人还可以选择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充值,该部分充值款项将汇入夏某甲尾号为9628的招商银行账户中。

我公司将贷款人充值的资金交给借款人的方式:以转账的形式,但具体哪个账号我不清楚,因为操作公司银行账户都是由出纳邓某负责的,不过公司将款项汇给借款人后会将支付凭证在平台上公布。借款人借款到期后以何方式将本金及利息汇入公司的我就不清楚了。

但借款人借款到期后,我会审核该标的的到期时间、贷款人的投资金额、利息及平台规定的投资奖励等,再把要汇给贷款人提现的明细统计出来,出纳邓某手里有一个账户名为夏某甲的招商银行账户,这个账户用来打款给贷款人的。因此每次我把要汇给贷款人的明细统计出来后就会问邓某该账户名为夏某甲的招商银行账户里有没有足够资金汇给贷款人,然后邓某就会操作该账户,把相应的资金汇给贷款人。夏某甲招商银行账户的账号尾号为:6318.

该平台的资金管理在201412月底出现过问题,我把要汇给贷款人提现的明细统计出来后,然后问邓某尾数为6318的账户是否够钱,以前该账户都是够钱的,但邓某说账户里的钱不够用于支付给贷款人提现了,谈后我把该情况向老板甘某戊报告,甘某戊等到晚上才往6318的账户汇了钱,然后邓某才能操作该账户支付给贷款人提现。但到了1月左右,6318账户没有钱了,我们把情况报告给甘某戊,甘某戊也没有把款打入6318账户中,于是贷款人的提现就被拖欠了。后来有些贷款人就上来公司讨债,据说就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了。

平台的款项是否真正落实到借款人的手上由借款人支配:对于这个我就不清楚了,我只是看到平台上发布了由夏某甲账户汇入借款人账户的凭证,因此,我想平台上的钱应该确实汇入了借款人的账户内。

夏平珍在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具体任职,但邓某每次将款打入借款人的账户时都会联系夏平珍向其请示。

经辨认照片,罗某乙辨认出了被告人甘某戊、罗某甲、夏平珍就是其陈述中的甘某戊、罗某甲、夏平珍,并辨认出了夏某甲。

7、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主要内容为: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278301自编3C006,法人代表夏某甲,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甘某丙,出资560万元,占股56%;股东李群秀,出资200万元,占股20%;股东朱某,出资240万元,占股24%。该公司主要经营中大财富P2P网络借贷平台。但该公司的实际老板是甘某戊。

据我所知,中大财富P2P网络借贷平台是针对全国纺织专业市场的商户为借款人,如果这些商户有借款需求,可以在平台上发布需求进行招标,然后网络上的注册用户可以对这些招标进行投标,将钱汇入平台账户,然后平台将钱转给这些借款人。借款人按照合同要求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简单来说,该平台就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贷款中介。但该平台的具体经营和管理我都没有参与,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我并没有实际出资投资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据我所知,该公司股东甘某丙、李某及我的股份都是甘某戊出资的,而我们都是在公司挂个名字,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情况也不了解。甘某戊是我岳父。据我所知,甘某戊是公司老板,甘某乙是总经理,夏某甲是公司法人,罗某甲是运营总监,曾某是运营副总监。甘某戊是老板全面经营该公司,甘某乙、夏某甲只是挂个名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罗某甲是运营总监,全面负责该公司及平台运营,曾某也负责管理该公司及平台运营。据我所知夏平珍没有参与该公司实际运营。

纺织城的商铺基本由甘某戊控制。据我所知,甘某戊于2012年用1亿元左右的资金分别以甘早平、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甘某戊本人的名义与凤阳街道办、康某社以及康乐六社签订合同,另外还与旧凤凰一社签订合同。于是,甘某戊拿下了广州市环宇纺织市场在以上地块商户的经营权。随后甘某戊以甘宇新为法人,成立了广州市环宇纺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这些商铺进行招租及管理。而我现在也在该公司任副总经理,彭某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业务。现在广州市环宇纺织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仍对凤阳街道办、康某社以及康乐六社地块的商户有经营管理权,但旧凤凰一社地块的商铺由于涉及经济纠纷,我公司暂时失去了对该地块商铺的经营管理权。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广州市海珠区凤和康乐西约新区铁桥南2号首层自编之6,法人代表甘宇新,注册资本10万元,实际出资和经营者是甘某戊。凤阳街道办、康某社以及康乐六社地块大约四分之一的商铺已向我们交完了六年的租金,大概还有四分之一缴纳了二至三年的租金。2013年我们公司收取了约3000万租金,2014年我们公司收取了约1000多万租金。公司收取资金后,甘某戊会指示我把这些租金汇到其指定的账户中,然后我按他的指示做。但对方账户涉及的人很多,我不清楚对方账户的户主具体情况,也不清楚他们与甘某戊的关系。广州市环宇纺织市场的商户现在基本都在正常经营。甘某戊有向高利贷借贷。

经辨认照片,朱某辨认出被告人甘某戊、罗某甲、夏平珍就是其陈述中的甘某戊、罗某甲、夏平珍,辨认出证人夏某甲就是其陈述中的夏某甲。

8、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签认的书证,证言主要内容为: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278201铺自编B012-1,企业法人是本人彭某,注册资本100万元,主要经营对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的经营管理。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在广州中大布匹市场内,占地面积约6000平方米,由甘某戊于2012年以不同名义出资分别向康乐六社、康某社、凤阳街道办租赁并获得经营权。甘某戊随后成立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进行经营管理。由于该市场涉及康某社的商铺的经营权是由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投得,因此甘某戊当时作为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便让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具一份委托书,委托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市场涉及康某社的商铺进行管理,因此由2012年至20154月,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都是由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2013年,由于某兵向庄某借款3000万元,于是甘某戊将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交给了庄某,30%的股权交给了甘某戊的儿子甘某乙。2013年年底,我与甘某戊达成协议,我获得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而我承担甘某戊向庄某借款3000万元的债务,并承诺于20147月至20157月向庄某还款3000余万元,这样我代甘某戊向庄某还款,而甘某戊也于201441日签下借条,欠我3000万元。我于20144月获得了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成为了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虽然成为了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但是我并没有参与市场的经营管理,也没有从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的经营管理中获利,因为甘某戊向我承诺该市场由其经营的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他会将所获得的经营获利还给我3000万元的借款。然而,20151月底,甘某戊由于经营“中大财富网贷平台”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因此,时至今日,甘某戊未曾向我还任何款项,于是我只能于2015310日以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解除管理委托,由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市场涉及康某社的商铺进行管理。

甘某戊于2012年借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林某的钱,并以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向康某社投标,获得对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涉及康某社的商铺的经营权,随后委托甘某戊偿还林某的债务,成为了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后来由于某兵欠庄某的钱,就将该公司70%的股权给了庄某,后来由我来承担甘某戊向庄某的债务,并由我获得森宇公司100%的股权并成为公司的法人代表。2015310日,由于某兵无法偿还我3000万借款,于是我以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解除管理委托,由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该市场涉及康某社的商铺进行管理。

甘某戊欠我本人3000万元,并由甘某戊立下欠条;甘某戊欠我弟弟彭某某2620万元,并由甘某戊立下欠条;甘某戊欠胡某某1000万元,由本人作担保并立下欠条;甘某戊欠黄某甲某1000万元,由本人作担保,但欠条在黄某甲某处;甘某戊欠夏某丙1000万元,由本人作担保,但欠条在夏某丙处;甘某戊欠候某某2350万元,由本人在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9%作担保,但欠条在候某某处;甘某戊欠李某某1700万元,由本人作担保,但欠条在李某某处;还有一些数额小的不记得了。据我所知甘某戊在外至今已欠款约23亿,这些欠款还不包括他欠“中大财富网贷平台”投资者的钱。

甘某戊无法偿还对我的债务,口头协议将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的部分经营权交给我。并且我作为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本来就有权这样做,只是之前出于我和甘某戊是很好的朋友,他说把广州森宇投资管理公司对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的部分经营权交给他,我就交给他经营。

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的地块现在面临续租的问题,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需要在20154月向康某社续租,并交纳租金约1千万元。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4月向康乐六社以及凤阳街道办续约。现在由于我个人资金不足,我也在寻找投资者对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让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康某社续租,能继续取得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的经营管理权。如果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康某社续租,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涉及康某社地块的经营所得将由我公司获得,与甘某戊和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关。

我只知道甘某戊成立了广州环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夏某甲是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开设了网贷平台。甘某戊个人的固定资产几乎都作了抵押,现在还有外债约3亿元。

据我们统计,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的商铺在甘某戊经营管理期间,与甘某戊经营的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不同的租约,有的租期由两年至六年不等,因此有的商铺的六年租金都被甘某戊收取,即使现在我们接手管理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有关商铺后,有的商铺都没有租金向我们支付了。现在关于有关商铺的具体租赁情况我们还在统计。

经辨认照片,彭某辨认出被告人甘某戊就是其陈述中的甘某戊,并辨认出被告人夏平珍,辨认出夏某甲。

彭某对甘某戊所涉的部分借款、还款书证进行了签认,证实甘某戊对外借款的部分情况。

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主要内容为:20139月,当时我和郭某受甘某戊委托,以广州律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帮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建立了“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的软件和网站,完成网站建设后,“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将该平台经营至20145月,便与甘某戊经营的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把该平台交付广州环宇有限公司使用,之后,我就没有再参与“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的经营了。

2009年底,我在经营银行业务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叫甘某戊的人。20123月,甘某戊找到问我,称其现在正在参与中大布匹市场内环宇纺织品市场地块的竞标,力争取得该物业的使用权,但现在差一点资金,想问我借钱。当时我认为甘某戊是信得过的人,因此我便以我妻子的名义,向甘某戊贷款350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232日至201241日,借款利息为每月8%,于是便从我妻子罗某丙的中国银行账户(66×××67)将322万元(扣除当月8%的利息)汇入甘某戊账号65×××36。然而合同到期后,甘某戊称其已经拿下环宇纺织市场的经营权,但招商未达到预期,因此暂时不能还款,于是甘某戊继续向我支付该借款利息,却未归还本金。至2013年底,甘某戊向我还款约260万元。20139月,甘某戊找到我说,该市场招商不理想,他希望能够为环宇纺织品市场的商户提供贷款等附加服务,这样便能有利于其市场的招商。虽然当时甘某戊已经成立了一间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专门为该市场商户提供贷款服务,但效果也不是很理想。当时我对甘某戊说现在有一种叫P2P借款的模式可能可以帮到甘某戊,而我本人认识一个叫郭某的人有做P2P平台的软件技术。当时甘某戊认识一个叫陈某乙的人,该人经营一间叫“PPMONEY网贷平台”的公司专门从事P2P网贷的,当时甘某戊也可能看见P2P平台能够有利于融资,便说要委托我和郭某所在的广州律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制作一个专门为环宇纺织市场的商户进行融资的P2P平台,但甘某戊说其前期不会对该平台进行投资,该平台必须由我们公司先建立起来,经过甘某戊初步经营达到预期效果后甘某戊再向我们付钱买断该平台,没有买断之前,我们专门负责平台线上运营技术服务,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线下客户的借贷管理。我和郭某答应了甘某戊,并开始着手制作该平台。当时我和郭某是按照60%40%的出资比例进行出资的,如果该平台有盈利,也按照60%40%的比例分配利益。20142月,我和郭某完成了该平台建设,命名为“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并开始投入经营。当时郭某的妻子谢某在一家叫金e贷的网贷平台做业务,郭某便聘请了谢某到“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任大客户主管,于是谢某便介绍了一些投资人到“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进行投资,而由甘某戊提供一些环宇纺织市场的商户在该平台进行借款。当时我们为整个平台的运营提供了技术、招聘的服务,而该平台的借贷业务则由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而我们在日常费用出现短缺时甘某戊也会为我们支付一些费用。20139月至20145月,甘某戊也陆续为该平台支付了958013.51元。2014514日,甘某戊认为该平台的运营已走上正轨,便让其儿子甘某乙以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广州律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再向广州律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41986.49元,买断“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的所有权。20139月至20145月,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总共向广州律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250万元,而2014514日后,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也全面接管“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后来我也就没有再参与“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的经营了。另外,由于我妻子认为该平台的经营概念不错,于20142月至201410月,陆续向该平台投资30万元,并成功作为贷款人获得利息45593.89元。201411月,该平台出现提现困难,我妻子经过再三和甘某戊交涉后,于201411月将所有投资款和利息提现出来,之后再也没有向该平台投资了。20151月底,甘某戊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

我和甘某戊的资金往来主要有三部分。第一部分是20123月我和甘某戊形成的个人借贷关系。第二部分是20139月至20145月我和郭某所在的广州律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甘某戊建立“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后,甘某戊购买该平台支付的费用。第三部分是我妻子作为贷款人在“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运营中进行投资,并在投资中提现的利息和本金。至此,甘某戊向我及广州律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资金总共涉及约750万元。20123月,我向甘某戊贷款350万元,利息为每月8%20123月至201312月,甘某戊向我还款约260万元,20141月至20145月,甘某戊向我还款约210万元。20145月,由于某兵认为该借款利息过高,无法承担,便与我协商并签订还款承诺书,约定至2014730日前,还清仍欠债务合计165万元。但是甘某戊并未就该承诺书向我还过任何款项。至此,甘某戊由于个人债务总共向我还款约470万元。这些债务几乎都是银行转账。

当时我们建立“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时,该平台租赁了甘某戊位于逸景路的逸丰服装城二楼作为办公地点,但由于该物业的使用权是甘某戊的,我们也不需要向甘某戊支付租金,但当时我们为该平台购置了办公用品,招聘了员工等总共花费资金合计约140万元。另外,20139月至20145月,甘某戊陆续为该平台支付了958013.51元。其中约60万元汇入谢某的账上,约35万元汇入我指定的陈某甲的账上,以上资金几乎都用于平台运营的开销了。20145月,甘某戊向我们总共支付了1541986.49元,其中60%汇入我个人银行账户上,另外40%汇入了郭某的个人账户上。至此,甘某戊向广州律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总共向我们支付了250万元,其中我们运营成本约为140万元。

我妻子在20142月至201410月,陆续向该平台充值约30万元,并且不断操作向平台的借款人借款,获得利息45593.89元。其中充值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从我妻子罗某丙银行账户向平台指定的夏某甲账户转账,另外一种是到“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的办公地点,在甘某戊提供的POS机刷卡进行充值。现在在该平台投资的所有本金和利息已于201411月全部提现。

我们建立该平台,主要运营模式为:我们平台为借款客户发布其借款需求信息,然后投资者在该平台看到信息后,将资金汇入该平台,该平台作为中介把投资款汇给借款客户,到期后借款客户将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还至平台,投资者便可从平台取现。一般作为P2P平台会收取利息中的一些差额作为盈利,但这些业务上的事由甘某戊负责,我不清楚“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的盈利是如何操作的。

夏某甲是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于是我们按规定,在建立该平台时便公布使用8个夏某甲的银行账户来进行收取投资者的投资款。另外,甘某戊还提供了几台POS机可以在公司办公地点进行刷卡充值。

我离开后再没有回到“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工作,只是在2014517日该平台在广州香格里拉酒店举办了一次“全国投资人见面会”,当时甘某戊邀请我参加了该活动,让我向投资者介绍该平台的商业模式,那次以后我就再没有参加该平台的任何经营活动了。

广州律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是郭某经营,据我所知,谢某是大股东,主要经营网络和软件业务。郭某,男,湖南娄底人,约3637岁,138××××8226。谢某,女,湖南常德人,约30岁,134××××7717201423月,谢某告诉我她也有在该平台投资。20151月底,郭某告诉我谢某在该平台上投资了约一百多万元,未能提现。

广州环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架构为:夏某甲是法人代表,我经常见到他在广州环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他主要负责接待投资客户,向客户介绍公司业务,另外也经常出席一些公司的宣传活动,宣传公司业务等。甘某戊是该公司实际老板,全面负责该公司业务。夏平珍应该是公司财务,我经常见到她坐在该公司的财务室,但她具体负责什么我不清楚。我跟甘某戊打交道一直都是由夏平珍帮甘某戊管钱,该平台交付给广州环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后就不清楚了。罗某甲是该公司运营总监,由我和郭某于20142月将其招聘至“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全面负责该平台的线上运营,该平台交付给广州环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后就不清楚了。甘某乙,甘某戊的儿子,任公司总经理,当时该平台还没有交付给广州环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甘某乙负责与我们平台进行对接,把借款客户的资料和借款需求交给我们平台进行发布。该平台交付给广州环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后就不清楚了。谭某乙,该公司风控总监,听说是该平台交付给广州环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后该公司才招聘的,电话:188××××3656

该平台在我们交付给广州环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前,发布的借款人的借款信息以及资金流向的真实性我们不清楚。我们和甘某戊有过协议,我们经营该平台只负责技术及招聘,客户及资金业务都是由甘某戊负责,因此对于某兵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及资金流向都是甘某戊负责的,甘某戊说这是他的客户资源,叫我们不要干涉。因此,我们无法对其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2015127日,甘某戊被公安机关抓获,我才从别人那里知道甘某戊虚构了借款人的信息及借款需求进行诈骗。在被抓之前我不清楚甘某戊利用“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虚构借款人的信息及借款需求进行诈骗。

经辨认照片,刘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甘某戊、罗某甲、夏平珍,并辨认出夏某甲、甘某乙。

10、证人谭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言主要内容为: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大约在2010年登记成立,原办公地点在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逸丰酒店3C006房,主营物业的租赁,该公司开设了中大财富网络管理平台之后,管理平台的运营搬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富力盈通34063407房,公司的老板是甘某戊,他是实际控制人。我于20146月入职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任风控总监,我的职责就是审核贷款人资料的真实性,贷款人的资料包括贷款人六证件一卡: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借款用途的证明、银行卡(开户人要求是贷款人本人),用以监督贷款资金的安全性。

我经手的大时代客户约20个,贷款金额约为1000多万元,环宇布匹市场的客户大约20多名,涉及贷款金额4000万以上,其中有5个客户的贷款金额为200万元,这五个客户的资料我认真审核过,贷款人的资料是真实的。201410月初,其中的一个客户问我,他的申请资料已经递交了很久,为什么还没有放款,事后我问过罗某甲,罗某甲告诉我,上述的那个客户的贷款已经发放,在融资平台上已经满标(线上有投资人出资投资在平台上,在线上显示钱已经贷给商户使用,而且额度达到上限)。我发现这问题之后,10月份我问过甘某戊,甘某戊说不关我的事情,做好自己的事情就是了,我觉得资金的流向没有问题,是安全的。201410月我发现投资人的投资款被老板用了,我也没有办法解决,有客户投诉,要我告诉客户,客户自己打电话给甘某戊,甘某戊自己解释。201411月我自己离职到玉隆鼎投资有限公司上班,地址在海珠区轻纺城。

据我所知,没有一个客户领取到贷款的款项,所有的投资人的投资款被老板私用了,没有落到提供资料的商户手中。我不记得投资人的投资数额了。

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开发了P2P融资贷款平台,名称为中大财富投融资交易平台。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甘某戊。我的工资是每月15000元,我负责线下业务,就是负责审核将投资人的投资款安全地贷款给需要借款的商户,罗某甲负责线上业务,就是招揽投资人到公司的平台上投资,在线上发布贷款商户的资料,罗某甲对于老板私用投资人投资款的事情是知情的。夏平珍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发工资的款项是夏平珍负责的,有些支付资金是她负责的,她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公司地点搬移之后,我就不知情了。甘某乙是公司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是我的上级,我要向他汇报,夏某甲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夏某甲在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是有上班的。

经辨认照片,谭某乙辨认出被告人甘某戊、罗某甲、夏平珍就是其陈述中的甘某戊、罗某甲、夏平珍,并辨认出证人夏某甲、甘某乙。

11、被告人甘某戊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主要内容为:因为我公司开设P2P平台(即融资平台),吸收了许多投资者的投资款,无法还投资者的利息,投资者报案,因此我就被带到公安机关了。

我通过伪造虚假的借款人信息向公众集资,大约吸收了1000多人的款项,其中有许多都是投资100多元的小额投资人,投资比较大的人大约有100人,我吸收的投资款总数大约6000万元人民币,都是向网上不特定的人吸收的,投资者我大部分不认识。我实际控制的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宇纺织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某投资集团公司、广州森宇投资有限公司都不具有向公众集资的资质。

2015127日,我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富力盈通34063407房(中大财富网络管理平台的办公地点)被公安人员带至天河区公安分局办案中心,一起被带走的有我的妻子夏平珍、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中大财富网络管理平台的运营总监罗某甲,另外还有两名保安。因为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开设了中大财富网络管理融资平台,吸收投资者的款项,资金断链,所以无法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因此公安人员将我、夏平珍、罗某甲送到看守所羁押。

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登记成立,办公地点原来在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逸丰酒店3C006房,主营物业的租赁,该公司开设了中大财富网络平台之后,管理平台的运营搬至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富力盈通34063407房,该公司及融资平台的实际经营人是我本人,环宇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夏某甲(我的小舅子),公司的股东是我儿子甘某丙,弟媳还有朱某。我儿子甘某丙、我弟媳朱某均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成立时不做P2P平台(即融资平台)的,直到2014217日才开始用中大财富网络管理平台进行集资,P2P平台就是在互联网上开设一个网络管理平台,在平台(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中大财富网络管理平台)向不特定人群发布借款方及放贷方的相关信息,包括借贷双方的基本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借款利息等。通过这个平台促成双方达成借贷协议,在网络管理平台上投资的投资者可以收取年利息约22%的利息,我公司收取8%的中介服务费作为我公司的利润。开设平台的初期,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中大财富网络管理平台是真实经营的,借款客户是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的商户,由于我资金短缺,所以自20145月起,我通过虚构借款人的信息,承诺可以支付年息22.4%的高利,借助中大财富网络管理平台向投资人集资,我将借来的款项用于偿还我所借的高利贷。高利贷公司的职员威胁我家人的人身安全,所以没有办法只能先将集资款项还了高利贷。

关于伪造的借款人的信息:实际的投资人大约有1000人,有7000多人有投资意向(我公司向这些客户前期给2000元作为投资红利,不能提现,只能作为投资款的一部分),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款从100元起,投资较大的人有100多人,我吸收的投资总数大约为4000多万元,向投资人借款的商户的资料是虚构的,我中标了中大纺织品市场,我有获得商户资料的便利。

集资款去向:我集资的款项约4000多万元,被我用于偿还高利贷及融资平台的开发、运营费用,我从银行U盾直接转账到债主的账户上,我用的U盾是别人开设的,是谁的U盾我忘记了。

收取投资人款项的方式:我让实际投资人将投资款项打进我小舅子夏某甲的私人银行账户(中大财富网上公布了8个夏某甲的个人银行账户,银行账户的情况我不清楚),财务人员罗某乙通过网银转到我借用他人的U盾账户上,这些U盾的账户由我本人控制、支配。

关于广某投资集团公司、广州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等的情况: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宇纺织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某投资集团公司、广州森宇投资有限公司这四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我本人,但法人代表都不是我,广某投资集团公司及广州森宇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宇纺织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某投资集团公司、广州森宇投资有限公司这四家公司都是为借款协议提供担保的见证方或者担保方,借款的商户资料是我利用经营市场的租赁便利获得的,我公司借用商户的名义去借款。

我借高利贷的原因:我原来在广州市海珠区经营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2012823日市场到期要续租,我有6000万元的资金缺口,这些高利贷的利息为月息6%以上,我总共投资了2亿多的资金,由于一定要获得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所以必须借高利贷。

广州大时代网络服装批发市场、武汉金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我在公司的业务上有合作意向,在融资平台这两家公司是担保人或者见证人的角色,但这两家公司没有得到投资人的款项。

中大财富P2P网络平台是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开设的。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夏某甲,平时基本不负责公司业务,实际控制人应该是我本人,运营总监是罗某甲,平时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

夏某甲是我妻子夏平珍的弟弟,甘某乙是我儿子,朱某是我女婿。甘某乙及朱某没有参与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或中大财富P2P网络平台的经营管理。夏平珍也没有参与经营或者任职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或中大财富P2P网络平台。但她有时会按照我的指示帮忙操作汇款,但汇款用途她不知情,有时她也帮我记录一些公司经营相关的账户信息,但她对公司的经营不知情。

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夏平珍,该公司是她帮我开设的,夏平珍只是挂一个名字而已,并不参与该公司经营,实际操作经营者还是我。

中大财富P2P网络平台的借款招标中的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合同不是夏平珍签订的。当时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及夏平珍的印鉴由我本人保管。而由于中大财富P2P网络平台的借款人的借款需求是我本人虚构的,因此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合同也是我拿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及夏平珍的印鉴签订的。

广州森宇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彭某,实际老板是我本人。我和彭某是多年的朋友,而且我曾经借过彭某的钱,因此我在开设广州森宇投资有限公司时,指定彭某做公司的法人。广州森宇投资有限公司平时的盈利由我支配。

大时代纺织品市场、武汉金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大财富P2P网络平台的关系:20142月我开设了中大财富P2P网络平台后,大时代纺织品市场老板甘某丁找到我,称其看好中大财富P2P经营模式,想借中大财富P2P网络平台作为融资中介为大时代纺织品市场的商户进行融资。于是我和大时代纺织品市场老板甘某丁于20145月签订了合作协议,中大财富P2P网络平台作为融资中介为大时代纺织品市场的商户进行融资,由大时代纺织品市场作为担保方进行合作。同时,武汉金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大财富P2P网络平台的关系也跟上述的关系一样。大时代纺织品市场、武汉金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商户均作为借款人在中大财富P2P网络平台借款招标。但是我都跟这些商户说他们的招标都不成功,因此都没有把这些招标的借款给他们。而自己把这些筹集的借款用于偿还我借下的高利贷。

我开设中大财富P2P平台的原因:2012年,我看中了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的经营权,需要向康某社、康乐六社、凤凰一社以及凤凰街道办竞标,但当时连同竞标及初期装修投入需要2.3亿元资金,我并没这么多钱,于是我就向多个高利贷的人借钱,当时我大概筹集到了需要的资金,以我开设的广州市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康某社、以个人名义向康乐六社、凤凰一社以及凤凰街道办进行竞标。20127月,我竞标成功,拿下了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权。后来由于经营不善,且5000万元的高利贷每月产生6%-8%的利息,我的资金压力很大。于是,我向黄某丙等人借了1000万元,每月利息为3%,又向侯某借了1500万,每月利息为4%。当时我把这2500万元资金全部偿了之前借的高利贷。另外我还向刘某乙借了350万元,用于市场经营。但当时市场经营资金需求仍然很大,于是,刘某乙就介绍我做现在的P2P模式的网络融资平台,说很赚钱,让我考虑。当时我觉得这个建议可行,便让刘某乙帮忙,想以我的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开设一个P2P模式的网络融资平台。刘某乙答应我,还帮我找到广州的于律巡网络公司帮我开设了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中大财富网络管理平台的P2P融资平台。

平台开设后,我学习了关于P2P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运营该平台。20142月至20144月,我们作为中介,大概为40名客户吸收了约3000万元,这部分资金,我们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把钱还给了贷款客户。但当时,由于平台运行、宣传以及对贷款人的奖励等,需要很大的开销,因此平台未能实现盈利。20145月,我看见该平台一直亏本,且给予急于向之前借下的高利贷还钱,我便想到一个办法。我停止接受之前借款人的借款请求,不再把他们的借款招标放在我的平台上。同时,我作为管理方,问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的租户拿到了他们的租赁信息,虚构了这些租客的借款需求,把这些租客的借款需求放在该平台作为招标;另外,我也拿了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的员工身份证等信息,虚构这些员工租赁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档口的事实,伪造了租赁合同及广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担保合同,然后再虚构这些档口借款需求,并放在该平台招标。然后我再与这些借款人达成协议,为他们借款账户办理了委托支付,当有贷款人向他们贷款后便把资金从借款人的账户支付到我指定的账户中。因此,当时这些借款人的投资资金就没有按照规定支付到借款人手中,而是变相由本人支配了。20145月至20151月,我以虚构借款需求的方式以中大财富网络管理平台招募6000多万资金。

经辨认照片,甘某戊辨认出其本人、罗某甲、夏平珍、夏某甲、甘某乙、邓某,并辨认出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

12、被告人甘某戊对中大财富网络平台截图进行了签认,用以证明该平台业务运营中相关情况,与其他证据反映的情况一致。

13、被告人夏平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主要内容为:我丈夫甘某戊注册了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森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森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是环宇纺织品市场,甘某戊是该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甘某戊以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名义经营了中大财富P2P网络贷款平台,即我公司设置商户需要贷款的需求投资标,在该平台发布投资标,让投资者投资,交付投资款,我公司再将投资者的投资款进行资本运作。开始时,运作比较正常,后来资金链就断了,投资人向我公司追要投资款,我公司没有款项,不能支付,投资人就报警,我和先生甘某戊及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运营总监小罗被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公司团队组织架构:运作中大财富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上设董事长,甘某戊担任,也是老板,法人代表是夏某甲,下设财务部,我是财务总监,平台运营部,小罗是运营总监,还有行政人事部。

中大财富P2P网络贷款平台运作:中大财富P2P网络贷款平台是甘某戊负责的,具体是小罗运作,就是我公司通过平台向社会推介可以投资的标。客户有投资意向后可以投资我公司网贷平台发布的标,交付投资款。

这种投资标有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六个月期限的,回报利息一般是年收益率22.4%,还会有额外的奖励来吸引客户投资。投资者是否签订合同我不清楚,但投资者投资后可以在平台上看到自己的投资情况。

投资者的投资款是依据平台的提示汇入到夏某甲的账户的,平台账户是公司财务在管理的,财务会将账目的汇总给我看,我也可以在平台看到。汇入平台的账户是甘某戊支配的。

客户投资款的去向:投资款会用于支付投资者的利息,公司日常费用如租金、平台费用等,支付公司员工的提成,其他的钱用于甘某戊安排。客户投资款是否会用来支付贷款需求我就不清楚,我们家欠了高利贷的钱,甘某戊用部分客户的投资款还高利贷的欠款,具体多少我不清楚。

中大财富P2P网络贷款平台涉及的投资客户很多,有一些客户是投资了上百万元,涉及的投资款应该有几千万元。

我的职位及工作:我是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我会关注和过问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上的资金情况,具体财务工作是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做,以前是小蒋,后来换成小邓。

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森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关系:这几家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是甘某戊,广州森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就是环宇纺织品市场。这几家公司会为客户投资的“商户贷”签署担保承诺函,以促成客户投资我公司发布的标。

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森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都有营业执照。我不知道该网贷平台上发布的投资者投资的标是否真实存在。

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吸收客户主要是靠网络的宣传,还有安排一些活动,提高公司的名气,具体是小罗负责的。

我没有参与广州环宇投资有限公司或中大财富P2P网络平台经营或任职。我只是平时帮我丈夫甘某戊记录一些有关经营的账户信息等,但这些账户是用来做什么事的我不清楚。这些账户信息平时就由我本人保管着。我从来没有以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签署过合同或文件,该公司公章及“夏平珍”印鉴都是甘某戊保管的,我不知道放在何处。该公司的经营状况我也不清楚。有没有担保资质和能力我也不清楚。

经辨认照片,夏平珍辨认出其本人及甘某戊、罗某甲,并辨认出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

1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主要内容为:2015126日晚,因我们公司的几十名投资客户到公司要求支付投资款利息,我公司无法支付,客户报警,我们从天河区华夏路盈通大厦3406室被带回公安机关。

我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全称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278301自编3C006,法定代表人夏某甲,股东朱某、甘某丙,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0518日;经营范围: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等;公司网站名称:中大财富;网址:www.zhongdacaifu.com

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人员架构情况:公司共有人员28人左右,幕后老板甘某戊,总经理甘某乙,金融顾问刘某乙,财务部负责人罗某乙,线上运营部是我负责,风控部谭某乙,业务部周经理,客服部杨鑫,技术部钟某乙,网络推广部税凯霖。

我是201451日招聘进环宇公司任线上运营总监,负责管理公司客服部、技术部、网络推广部、企划部的工作,具体工作是负责公司网站的优化、公司业务网上营销、推广、企划,每月工资15000元。

环宇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主要做中大财富互联网理财平台。通过公司企划部安排,参加金融博览会推广公司理财产品,开展投资人线下见面会等,通过业务员推广、讲解,吸引投资人关注公司的网站,网上注册成为公司会员,之后充值成为VIP客户,自助选择理财产品,网上跟我公司签订合同,投资公司理财产品。

环宇公司理财产品是:“商户贷”,具体是跟三家专业市场管理公司(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武汉金某乙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广州市大时代网络批发城)合作,给市场有资金周转需求的商户做资金中介,通过吸取公司投资人资金转贷给商户获利。

环宇公司与客户、商户的三方合同都是网上签订的,名称:借贷担保合同;由投资人(甲方)在中大财富账户的资金余额作为投资资金、借款商户(乙方)、见证人环宇公司(丙方)、广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三家专业市场管理公司的一家组成担保联合体(丁方)四家签订合同;分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四种期限,年息20.4%-22.4%不等,环宇公司收取利息的8%手续费作为中介费用。

担保公司如何获利我不知道,担保公司与环宇公司实际上是一家人,环宇公司的老板甘某戊与广东环宇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平珍是夫妻,与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宇新是兄弟。

环宇公司收取投资人客户投资款的方式:一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至环宇公司账户,一种是网银转账,转至夏某甲私人账户。环宇公司发展的投资客户大概有7000多个,实际投资1000多个。环宇公司至今吸收客户资金累计大约有6000多万元人民币。这些情况是我在网站后台可以看到的。

我在公司主要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老板不在公司时,我就要全面管理公司日常工作,我决定不了的事情,例如财务、项目等,就要向公司老板甘某戊和公司总经理甘某乙请示。

甘某戊是老板,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夏平珍没有在公司上班,但她负责每个月向我提供一份风险保证金的截图,由我交代公司人员将该截图上传至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公示。夏某甲是公司法人代表,他很少来上班,但公司有重大活动或者宣传会议他都会出席,另外我们公司很多文件以及宣传文章都由他审核修改,再交由我负责交代公司员工在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发布。甘某乙是公司总经理,我来该公司任职时甘某乙已经在公司上班了,他全面负责公司事务,我有时决定不了的时候我也会向甘某乙请示,甘某乙直接听命于某兵。201410月,甘某乙和甘某戊都说家里有事,就让甘某乙回家处理,之后甘某乙就没有回公司了。谭某乙是公司风控总监,负责市场调研以及审核借款人、贷款人的接待情况,具体情况不清楚。

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的经营模式: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是负责三家专业市场公司(广州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公司、武汉金某乙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广州市大时代网络批发城)的商户进行借款中介,这些商户有借款需求,就在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发布借款招标,然后贷款人在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注册后,看见平台上的借款招标以及标的利息情况,就向标的投标,并将投资贷款存入我们平台指定的账户,然后平台再将资金交给借款人,借款人在合同到期后将本金和利息交换平台,平台再转交到贷款人的账户内。其中武汉金某乙市场经营管理公司、广州市大时代网络批发城、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公司以及广州环银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为对应的借款商户作担保。

风险保证金是公司规定的,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每一笔贷款项目都要存入实际贷款的10%作为风险保证金,用于应对借贷关系的风险,于是我们公司使用一个“夏某甲”的银行账户作为风险保证金账户,将保证金存入账户。夏平珍每月向我提供一份风险保证金截图,由我交代公司人员将该截图上传至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公示。

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发布的借款人的借款需求是否真实我不清楚。借款人及其借款需求是由谭某乙负责审核的,他审核完会将报告交给我,由我负责在网站上发布借款招标。然后公司每一笔贷款也会将汇给借款人的银行凭证公布在网站上。因此,就没有再深究以上信息的真实性了。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与贷款人的合同是系统生成的,至于借款人的合同我不负责审核,我不清楚合同的真实性。

我看到公司会将每一笔贷款汇给借款人的银行凭证公布在网站上,因此我认为该贷款是真正交到借款人处。但借款人如何使用资金我就不清楚了,甘某戊也没有向我透露。

据我所知,如果招标实际收到的投资贷款金额没有达到标的指定的借款金额,老板会用虚拟账号使用公司资金将贷款资金补满,让该标的顺利进行,交给借款人。但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因为我不管财务工作,因此我不清楚公司是否存在将募集的贷款不交给借款人而用于公司自身经营的情况。

广州环银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情况我不清楚,它具体是否具有担保能力也不清楚。广州环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没有募集公众存款资质。

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至今实际募集了多少资金贷款要查网站后台数据才知道,但据我所知,还有7000万元左右未向贷款人支付。我担任该公司线上运营总监每月工资15000元,没有奖金提成。

邓某具体负责什么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公司的开销、报销等单据都要交给她,由她交给甘某戊等负责人签字批准,执行报销。她是20148月至9月甘某戊亲自找来公司任职的。

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吸收投资者的投资款存在使用POS机的情况。但使用POS机吸收了多少投资款及POS机的详细信息我不清楚。

中大财富P2P2网贷平台存在聘用业务员为平台进行宣传推销的情况,大概有七个业务员,不过他们主要负责向投资者解答投资有关事宜。这些业务员拉回来的投资款项是没有提成的。但是,公司对投资者有个规定,如果老客户介绍新客户对平台进行投资,老客户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据我所知,许多客服人员自己都有在该平台进行投资,然后会把自己负责的客户看作是自己发展的新客户,从中获取了公司的奖励。这个奖励的规定不是只针对客服人员的,而是所有的投资客户都可以按照这个规定获得奖励。

经辨认照片,罗某甲辨认出其本人及甘某戊、夏平珍、夏某甲、甘某乙、邓某以及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

15、被告人甘某戊、罗某甲、夏平珍的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甘某戊,男,196412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卢市镇宋台村57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83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程江镇槐岗村蓉塘尾罗屋。

被告人夏平珍,女,1965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卢市镇宋台村57号。

16、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127日,该大队接群众举报称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其设立的“中大财富网络理财平台”从事非法集资,该大队于20151272时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富力盈通大厦3406室将甘某戊、罗某甲、夏平珍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17、银行账户查询资料。

1)夏某甲中国民生银行尾号5911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4212日至2015118日银行交易流水,多为网上操作,账户余额为人民币61.45元。

2)夏某甲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058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31119日至2015123日银行交易流水,多为转账存入或支付宝转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0.34元。

3)夏某甲平安银行尾号8265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4212日至20141231日银行交易流水,多为网银转账交易,账户余额为人民币52.58元。

4)甘宇亮招商银行尾号2685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4728日至201516日银行交易流水,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282.40元。

5)夏平珍招商银行尾号1893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4715日至20141223日银行交易流水,账户余额为人民币944.59元。

6)夏某甲招商银行尾号6318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4218日至20141226日银行交易流水,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6597.48元。

7)夏某甲招商银行尾号9628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4214日至2015130日银行交易流水,账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

8)陈某丙兵招商银行尾号4425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4813日至2015219日银行交易流水,账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

9)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工商银行尾号3491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1719日至201324日银行交易流水,其中多笔资金转入夏平珍尾号8445的个人账户,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166.01元。

10)夏平珍民生银行尾号5008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392日至20141221日银行交易流水,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7.02元。

11)陈某丙兵九江银行尾号3095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4625日至201518日银行交易流水,该账户与夏某甲、甘宇亮账户均有资金往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

12)夏某甲广发银行尾号3681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31120日至20141231日银行交易流水,账户余额为人民币0.77元。

13)夏某甲农业银行尾号0176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31120日至2015121日银行交易流水,账户余额为人民币76.55元。

14)夏某甲中国银行尾号1023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31120日至2015112日银行交易流水,账户余额为人民币50.49元。

15)夏某甲工商银行尾号0337账户开户及银行流水资料。

证实:该账户20131120日至2015119日银行交易流水,账户余额为人民币80.07元。

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经营资格认定的复函》,证实: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不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19、相关《租赁合同》、《竞标意向书》、《成交确认书》、《通知》、《康某社招标方案》、《租赁合同书》、《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证实: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向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康乐第六经济合作社承租凤和康盛南路8365.24平方米房屋,租期从2010818日至2016930日止,六年租金及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648000元。

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投标向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凤和康乐第七经济合作社承租康乐西约新区铁桥南123号,租期从201341日起至2019331日止。201341日至2016331日,每月租金、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83万元;201641日至2019331日,每月租金及服务费合计人民币91.3万元。

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与凤阳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所签订协议,租赁海珠区康乐西新区铁桥南2号内南面建筑(面积264平方米),租期从201091日至2020831日止。

广州森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广州市海珠区五凤村旧凤凰壹队承租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北侧十八亩12号之九的房屋,租赁期限从2011928日至20121231日止,总租金为人民币60万元。

20、《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甘某戊名下无房产登记,夏某甲、甘某乙名下无房产登记,被告人夏平珍名下登记有海珠区荷红径41802房,目前该房产已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天河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

21、搜查笔录,证实:2015231500分至1530分,侦查人员对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0号富力盈通大厦3406室进行了搜查,未发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2、甘某戊的辩护人提交的手机截屏,证实:2015126日夜,甘某戊和黄某乙、夏平珍、朱某、罗某甲有多次通话,黄某乙在与甘某戊的短信中表示:“如果今晚没人到的话恐怕有人要报警,很难控制”。

23、甘某戊的辩护人提交的证人彭某书写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15126日晚,我与甘某戊回到广州后,甘某戊接到电话说甘某戊的老婆在公司跟投资人吵起来了,投资人报了警,甘某戊就去了公司。

24、被告人夏平珍关于甘某戊归案过程的当庭供述,主要内容为:2016126日晚,我去了公司后,10多分钟后警察来了,有的穿着便衣,我就打电话给我老公让他不要来了,他说一人做事一人当,半个钟后就一个人上去了。

对自辩意见和辩护意见的回应:

对于某兵提出的其以个人名义向民间借贷的3500万元是汇到广州森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不是其个人债务的自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甘某戊向他人借来的3500万元是其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所借,纵使该款项汇到公司账户,依旧不能改变其个人借款的性质。

对于某兵及辩护人提出的甘某戊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的意见,经查,甘某戊在资金非常困难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吸引被害人投资,虚构借款主体、借款理由、借款合同骗取被害人款项,取得款项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对于极有可能出现的将来无法向被害人归还款项,持一种放任的态度,非法占有被害人款项的主观目的可以认定,而且,实际上其行为也已导致大量集资款无法归还,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到此时为止,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而其与辩护人所称的只要假以时日,其经营的项目就会盈利,就能归还所有借款,所以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对该意见本院认为,纵使这种情况真能出现,也只是甘某戊对自己犯罪后果的挽回,是对被害人损失的弥补,不能认为其当初的行为不构成相应犯罪。对相关自辩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甘某戊将吸收款项用于偿还借款的行为应认定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见,经查,将款项用于环宇市场的经营应是用于该市场相关场地的建设、整治、开发等等,而非用于偿还为了获得该市场经营权而借贷的债务,因为偿还这些债务对于场地的经营并无相关作用,不能转化为从场地经营中获得的收益,无法增加投资者从经营收益中获得回报的可能性,只是减轻了甘某戊个人的债务压力,故不能视为投入生产经营,纵使减轻甘某戊的压力能让其平稳经营该市场,从而让投资者获益,但这种获益也不是因为其将款项投入生产经营的获益,而是帮助甘某戊躲避风险的获益,是其对投资款项在生产经营之外的运用,依旧不能视为投入生产经营,综上,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构成集资诈骗罪。

对于某兵及辩护人提出的甘某戊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2015126日夜,甘某戊在知道警察已到场的情况下仍赶回公司,次日凌晨被带到公安机关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在广州市环宇投资有限公司中大财富网络管理平台上伪造虚假的借款人信息、向投资人许以高利、集资后将钱用于偿还自己所借高利贷的情况,对主要犯罪行为做了如实供述,其归案后所做辩解,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并非对事实的辩解,可以认定为自首,对该自辩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罗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的罗某甲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经查,综合在案证据以及罗某甲的供述,可以看出对于罗某甲来说,环宇公司的经营模式是该公司先吸收公众款项,在本案中就是从《借贷担保合同》中的投资人(也即本案被害人)手中吸收款项,然后再分至各个“借款人”,“借款人”按期足额向投资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并按期足额向环宇公司支付借款管理费用,这种经营模式与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模式基本已无差别,在环宇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罗某甲作为该公司中大财富平台的重要管理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罗某甲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对法律的误解,本院不予支持。基于相同的理由,被告人夏平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夏平珍的辩护人提出的夏平珍不构成该罪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罗某甲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涉及的资金应区分罗某甲入职前后的金额,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对于罗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本案是被告人甘某戊借中大财富平台实施的犯罪,但中大财富平台并非依法成立的公司或企业,不符合单位犯罪中对单位的要求,且本案取得并使用款项的不是某个单位而是甘某戊本人,甘某戊成立中大财富平台就是为了以诈骗方法取得被害人款项,综上,本案不论对于某兵来说还是对罗某甲来说均不构成单位犯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罗某甲在本案中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罗某甲与甘某戊在本案中构成不同罪名,但在犯罪事实中,他们属共同犯罪,在能够区分主次作用的情况下,应当区分主从犯,本案中甘某戊出资建立中大财富平台,取得并使用相关款项,主导犯罪的发生、发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甲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基于同样的理由,被告人夏平珍在本案中亦属从犯。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罗某甲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2015126日晚至次日凌晨,罗某甲被部分被害人在办公场所围堵,后有被害人报警,公安人员到场后将罗某甲带到公安机关,故罗某甲的归案不属于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夏平珍及辩护人提出的夏平珍在归案后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所称的自己在公司任财务总监非其供述而是公安人员自行书写后让其签名的意见,经查,公安人员由于部分投资人的报案而在2015126日夜到达网贷平台办公场所,夏平珍由此归案,次日凌晨其作出归案后第一次供述,当时公安机关尚不能对环宇公司及网贷平台内设机构及负责人员有清晰掌握,而夏平珍在讯问中对此作出了详细供述,并对平台集资款项的汇集、管理、流向做了详细供述,侦查机关当时尚不了解相关情况,笔录中的这些内容只能是出于夏平珍自己的供述,其与辩护人所称的公安机关自行书写后让其签名,该意见无法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夏平珍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夏平珍没有管理中大财富平台财务工作的意见,经查:夏平珍负责每个月向罗某甲提供一份风险保证金的截图,由罗某甲交代公司人员将该截图上传至中大财富P2P网贷平台公示;夏平珍收取租金,公司人员及客户称其为夏某乙;谭某乙指认夏平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夏平珍会帮甘某戊记录一些有关经营的账户信息等,这些账户信息平时就由夏平珍本人保管;公司出纳邓某每次将款打入借款人的账户时都会联系夏平珍向其请示;甘某戊实际控制的几家公司属于家族式经营,作为甘某戊的妻子,夏平珍是否在其中担任具体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企业中发挥相应作用;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甘某戊、罗某甲、夏平珍的供述、证人谭某乙、罗某乙的证言等予以证实,夏平珍也在归案后第一次供述中承认自己是公司财务总监。综合上述证据可以看出,夏平珍参与了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并起到重要作用,对该自辩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夏平珍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夏平珍除在归案后第一次供述中如实供述其本人在本案中所涉的相关事实外,之后直到本院庭审中,再未如实供述相关情况,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凌某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甘某戊偿还的高利贷属非法款项、应从放贷人处追回款项的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甘某戊与其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并非本案刑事诉讼所要厘清并处理的事务,本院对该意见不予支持。

对于凌某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甘某戊向高利贷发放人归还的款项属犯罪所得、应追缴发还本案受害人的意见,经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甘某戊用涉案款项归还本人欠款时向对方告知了款项来源,或对方明知这些款项是涉案款项,故本刑事诉讼中不能判决追缴。

对于凌某等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广某投资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环宇纺织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担保方及其他责任方对受害人本息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该事项不属于本案刑事诉讼中要查明并审理的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夏平珍、罗某甲参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甘某戊、夏平珍、罗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甘某戊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夏平珍、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据两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夏平珍可以从轻处罚,对罗某甲可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甘某戊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27日起至20301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夏平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27日起至20191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罗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127日起至201712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追缴被告人甘某戊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追缴数额以被害人损失和甘某戊违法所得数额为限,不足以弥补的被害人损失,责令被告人甘某戊退赔。被害人名单与损失金额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敏

审判员边龙

审判员马伟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田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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