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非法集资案例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津0113刑初318号
【关键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集资 罚金 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寇雅媚,女,1982年12月22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武清区(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雅媚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雅媚及其辩护人刘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寇雅媚分别以天津市武清区凯旋王国二期工程需要垫资,或谎称自己是天津市正泰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可从超市低价购买照明灯具后再由公司回收返利,需要先期垫资等借口,向周某2、安某等22名被害人承诺每四个月给付20%-30%的返点利息为诱饵,向上述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1692.112万元,绝大部分用于其购买房产、购买汽车和个人日常消费挥霍,给上述被害人造成损失共计679.971万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寇雅媚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寇雅媚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寇雅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表异议,但对于给被害人刘某1、安某、刘某2,贾某造成损失的数额有异议。
被告人寇雅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开始,被告人寇雅媚分别以天津市武清区凯旋王国二期工程需要垫资,或谎称自己是天津市正泰实业有限公司职工,可从超市低价购买照明灯后再由公司回收返利,需要先期垫资等借口,向周某2、安某等22名被害人承诺每四个月给付20-30%的返点利息为诱饵,向上述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1148.422万元,绝大部分用于其购买房产、购买汽车和个人日常消费挥霍,案发前,被告人寇雅媚尚有551.408万元未能归还被害人(包括周某213万元,路某25万元,李某140万元,杨玉苓5万元,刘某56.6万元,组盈春3万元,陈某146.81万元,王某165.43万元,王某361.692万元,王某28.391万元,孙某33.3万元,刘某230万元,刘某411.04万元,贾某40万元,刘某170万元,安某26万元,赵某110万元,闫某2、闫某3、何某三人共56.145万元)。另外,被害人刘某3的7.6万元损失,被告人以金首饰等物折抵,被害人表示不再追偿;被害人梁某29万元的损失,被害人扣留被告人一辆汽车,双方另行解决。
2015年2月3日,被告人寇雅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寇雅媚的供述,证实:2011年底的时候,我通过QQ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个自称“理想”的男子,后在交往中我知道他真名姓姜,具体叫什么不清楚。我们聊天过程中,理想就说在武清区凯旋王国二期工程招标需要垫资,月收益率在四个月可以达到33%至35%。后来我和朋友庞某强一起到武清区凯旋王国的二期工程现场,这个理想和另外两个人一起接待的我们,并给我和某一起做了详细介绍和讲解。我和某就相信了,庞某强说可以从亲属、朋友那里借款,借款时可以承诺给付四个月20%-30%的利息,我们再把钱投到理想那里,可以从中赚取差价。这样我和某就分别找各自亲朋开始借钱。我、庞某强与理想之间没有合同或是合作的文件。2011年底,我和某一共投资20万元给理想,其中庞某强5万元,我自己的3万元,我从赵某1处借款6万元,我从贾某处借款6万元。到期后,理想返还20万元本金,给付7万元的利息给我们。我拿到利息钱之后,就按照30%的利息归还了赵某1、贾某的本金和利息。我和某从中赚取了10000元利息钱。我们就陆续开始借钱再次投给理想使用。
从2011年底至2012年底为止,陆续投给理想220万元使用,收到理想给付的17万元利息钱,之后就没再给付利息,本金也没还给我和某。这个理想就失联了,我们找不到他。因为理想的失踪,导致本金和利息不能返回,我和某就没钱给付下线借款人的本金和利息。于是我和某就向新借款人借钱,借款时还是承诺给付四个月30%的利息,用这些后来借来的钱偿还先期借款人的钱和利息,结果借的钱越来越多。到现在为止我没有偿还的能力,所以我服药自杀,后被人发现送到了医院。我和借款人的钱款往来绝大部分是通过银行卡转账进行往来,只有贾某几笔现金交易,还是庞某强看病钱也是给的现金。我借款时,有的写过借据,有的本金都返还后就没再写过借据,基本上后来没写借据。
我一共投给理想200多万,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这些钱期初从赵某1、贾某、刘某4、庞某强等人集资,后来由于理想给我回款较慢,我又从王某1、闫某2、闫某3、陈某1等人处集资还赵某1他们的钱。再后来理想找不到了,资金回不来。我又向祖某2、周某2、刘某3、刘某5、许某、何某、路某、刘某6、王某2、郑某、王某3、李某1、杨某、孙某、李某2、刘某1、安某等人先后集资还其他人的钱。期间还有张开宇、李某3两个人投资一次赚钱就不再投的。我找他们借钱时都告诉他们,我从超市买正泰公司的促销电灯,然后等到促销结束后再高价卖给超市,从中赚取差价,并承诺四个月给付他们借款数的20-30%的利息。实际我并没有购买正泰公司的促销电灯,因为买不到这种东西,我就是以这种借口去找他们借钱,我要不以这种借口去找他们借钱,我怕他们不借给我钱。因为我有姐姐李某4和妹妹李某5都在正泰公司上班,我生活中的朋友也有认识她们的,我觉得我编造这个谎言可信度比较高。给他们高息,是因为我担心借钱的时候,如果给的利息低的话,怕他们不借给我钱。我向关系比较近的贾某、赵某1他们我就说干工程垫资使用,进行借款,向刘某4、王某1他们还有闫某3、闫某2他们这些后来参与集资的人,我就是利用编造的正泰公司在超市促销活动中,低价购买灯具,公司按照垫资款项的数额给予20%至30%的提成奖励为由,向他们集资。
我集资的本金大约有400万至500万元。有200多万元让网名为理想的人给骗走了,还有200多万元用于买房、租车、给别人的高息和日常的花销等等。我集资的钱中有大概24万元用于支付购买天津市武清区龙湾城的房子的首付款和房产税,有大约47万元用于购买汽车上,其中一辆是广本的思铂睿轿车,购买时的价格在15万元,另一辆是大众速腾轿车,当时的购买价格在18万元左右。还有一辆是购买的广本的奥德赛轿车,购买这辆车我花费了21万多元。思铂睿汽车已经顶账给董杰了,当时约定是10万元钱,速腾汽车在我在武清中医医院住院期间已经顶账给陈某1了,约定是20万元。还有龙湾城的房子装修花了20万,还有一部分花销是租车钱,从2011年就开始从周某2那租车,这几年大约从周某2那里花的租车费是50万元左右。有2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余的100多万元钱款用于支付这些集资人支付高额利息。
向周某2借款43万偿还本金35万,向刘某3借款18万偿还11万还有部分金货抵账了,向路某借款25万没有还,向李某1借钱40万还没还,向杨世领刷卡借了5万,向刘某522万借款偿还15.45万元,向祖迎春借款还有3万没还,向陈某1借款92万还了45.15万,还欠46.81万元,向王某1借款164.4万还了98.97万元,还欠65.43万元,向王某3借款88.992万元还了27.3万元,还欠61.692万元,向王宏借款12.5万元还了41090元,还欠8.391万元,向梁某借款29万,但是他扣了我一辆奥德赛汽车,向孙某借款45.5万还了12.2万,还欠33.3万元,起诉书指控的是向刘某2借了93.7万,但是我只欠她30万左右,向刘某4借了77.5万元给了66.46万元,还欠11.04万元,欠贾某40万左右,向刘某1借了100万给了30万多点,还欠68.2万元,安某应该不欠她钱了,她老公死了之后我给她打过钱,公安机关说算赠予,然后公安机关说再核实就没有消息了,赵某1还欠十万左右,闫某2欠25万到26万,欠闫某310万,借了何某308.53万元还了252.382万元,差不多还欠56.145万元。我没有什么经济来源,我找被害人借款还款有的有手续,有的没有手续。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我跟贾某的钱大部分都是银行卡转账,她买电器是我付的钱,还有她提供家里亲戚的账户我给打过的钱,大部分可以从银行记录进行核算的,她家里装修买电器10多万都是我垫付的,给她额外花了20万左右。她的钱在我这,我用我信用卡给她刷的,回利息的时候她给我提供的别人的账号我给打的到那个账户上,账号是谁的没确认过。分几次给她的现金总共有10多万。
刘某2有大部分钱是信用卡套现的,大部分钱我都拿现金从自动提款机给她了,但是她说都是他自己还的。
安某有20万在我这,后来她老公去世了她就一个人了,我给她20万,我说我手里有点钱给她先用,是银行转账的。
2、被害人周某2陈述,证实:从2011年开始寇雅媚从我的万事通汽车租赁服务中心那里开始租赁汽车,后来寇雅媚就说是给自己的公司租车使用,当时跟我说是给飞利浦公司租车使用,但是平时都是按时支付租车费用,信誉一直挺好,通过长时间的交往,她也取得了我的信任,在2014年2月份的时候,寇雅媚跟我说最近她自己因为进灯具,需要垫资,然后给付30%左右的利息,四个月左右,因为她信誉比较好,我又觉得有钱可以赚,于是我就将23万元钱,通过我名下的银行卡转账到寇雅媚的工商银行账号内,在到期后,寇雅媚将23万元本金归还给我,并给付了1万元的利息钱,正是有这次借款给息的信誉,在2014年5月28日的时候,寇雅媚再找我借钱的时候,还是承诺三个月给付25%利息,于是我再次借给了寇雅媚20万元,当时我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将这笔钱汇款到寇雅媚的工商银行账号内,当时寇雅媚给我书写了借条,到现在为止这20万元借款,寇雅媚并没有归还给我,也没再支付过利息,后来我在最近知道了她服药自杀的事,才知道她还骗了很多人,所以我来公安机关举报他。扣除了她之前给付我的7万元利息钱的话,我的实际损失为13万元。
我这些年一共收取寇雅媚大约44.5万元的租车费。寇雅媚说是她们公司使用。寇雅媚说她是飞利浦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的总部在上海,她是天津分公司的二把手,有些事她能做主。
3、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证实:2014年初寇雅媚给我打电话出来吃饭,她说她是飞利浦的经理,要供货压货,找我借点钱,然后返点利息。我认为这些年寇雅媚不错,口碑好,我就相信他了,于是过了两天我在北辰长今家饭店给了她8万元现金。过了3个月后,寇雅媚给我打电话问我卡号,把钱给我打过来,我告诉了她我的工商银行卡号,她连本带息给我打了104000元。2014年9月寇雅媚又给我打电话称又要压货,告诉我再拿10万元,并且说2015年1月份给我钱。我没有让他打借条,这次是我到北辰工商银行门口交给寇雅媚10万元现金,减去上次我的获利,我的实际损失是7.6万元。后来寇雅媚将一个黄金手镯和一条白金钻石项链抵偿给我,作为补偿。她之前归还了我的大部分借款,同时在出事后,还能将首饰抵偿给我,我认为她还是想归还我的欠款的。我认为这两件物品最少可以抵偿我4万元的损失,但是我也不想逼她了,我就算她这两件首饰抵偿了我的全部损失了,我就不要求寇雅媚还钱了。
4、被害人路某的陈述,证实:在2013年的时候,一个偶然的机会到寇雅媚她婆婆家中吃饭的时候,寇雅媚也在场,当时就说她从正泰公司那里买节能灯,正泰公司那里正好有活动,买二赠一,然后再转手卖给各大超市,从中赚取差价,当时问我有没有兴趣投资从中挣点钱,但是有多大的投资回报,寇雅媚当时并没有说,而在一起吃饭的还有寇雅媚的婶婆婆陈某1当时也在场,就说是挺挣钱的,并且说她也投了一部分钱在里边,因为当时我手里并没有那么多钱,所以就没有答应寇雅媚的投资邀请。在2014年8月27日的时候,我接到了寇雅媚婆婆张亚云的电话,说寇雅媚让问我还有没有兴趣投资挣点钱,但是当时寇雅媚没跟我约定具休的返点金额和返点率,就说是看到时的实际收益情况,再进行返利,当时我手里里正好有一笔10万元的理财到期,再加上之前陈某1说的挺能挣钱的,于是我就相信了,在2014年8月29日的时候,就将自己手里的17万元钱,和女儿手里的8万元,共计25万元都投给了寇雅媚,每时约定的到期返款返利时间是三个月,也就是到2014年的11月底的时候。但是到现在为止,这笔钱寇雅媚也没有归还我。我的实际损失就是这25万元。
因为投资到期寇雅媚没有给我返还投资款和返利,于是我就到她家找寇雅媚,让她归还投资款项和返利钱,当时在寇雅媚的家里聚集了很多人,都是找寇雅媚要求归还投资款和返利钱的,这时候我才知道有这么多人都投钱了,当时那些人就让她赶紧归还投资款,并且让她给书写还款计划,并告诉寇雅媚如果在2015年1月22日之前再不还钱,就报警,但到2015年1月21日的时候,寇雅媚就服药自杀,后来被发现并送到武清中医医院进行救治,这时候,我就来举报她来了。
5、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我和寇雅媚以前都在集贤市场卖货,好几年前听她说她姐姐在一个叫正泰公司的地方上班了,后来还听说她有个妹妹也在那个正泰公司上班,曾经听她说她那的正泰公司每年都有几次节能补贴,如果投钱进货可以从中赚取国家补贴这部分钱,我开始没有投钱给她,一直到2014年8月份,寇雅媚打电话找到我,跟我说她们公司这项业备还有空余的名额,问我买不买空余名额的货,如果买就给她40万元,她给我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不买这个名额就让给别人了,我当时就同意了。我一共借了她40万元,大部分是银行转账,有10万元现金是在我们家当面给的她。寇雅媚称还款期限3个月,收益是最少百分之三十的利息。我的实际损失就是40万元。
6、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下旬的时候,我接到了寇雅媚的电话,寇雅媚和我说,将超市销售的电工电料,在超市做促销或是团购的时候,将这些电工电料低价收购回来,而超市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再将这些电工电料以正品的价格再卖给超市,从中赚取差价,然后正泰公司再按照赚取的差价给出款人进行提成或返点。寇雅媚就让我将钱也投到公司里边,一起挣点返点钱,时间是两个月,利息是30%左右,我看寇雅媚给人的感觉就是比较憨厚,我就没想到她会骗我,并且有高利息可以赚,我就同意了,并于2014年8月27日,在双街新家园我家楼下,寇雅媚把我的三张信用卡拿走了,这三张卡可以透支5万元,等到转天也就是28日,寇雅媚把我信用卡的5万元钱刷走了,后来在8月29日晚上,在我家楼下,寇雅媚把我的信用卡还给我,并让我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新的借记卡,把账户告诉她,等到返钱的时候,就直接给我打在我的工商银行卡里。等到两个月以后,我向寇雅媚要钱的时候,寇雅媚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我,始终没有给我兑现我的本金及利息。最近我知遒了她服药自杀的拿,才知道她还骗了很多人,所以我来公安机关举报她。我的实际损失为5万元整。
7、被害人刘某5的陈述,证实:2014年9月初寇雅媚给我打电话,她说能够低价购买灯具,然后在以正常价格卖出,现在要进货需要用钱,找我借点钱,然后给我返点利息。当时我也没敢借给她太多钱,就将5万元钱将钱借给了寇雅媚使用,后来寇雅媚过了几天就将5万元归还给了我,并且还给我500元的利息钱款,正是因为这样,我才觉得寇雅媚比较讲信誉,于是在后来寇雅媚再找我借钱的时候,我就没在怀疑过。当时没说具休的利息数额,第一笔借款给付的利息就是500元,到了借款20万元的时候,寇雅媚承诺到2015年1月8日会给付我2万元的利息钱并且归还本金。寇雅媚再借款20万元和最后那2万元之后,陆续归还给我15.4万元本金,现在还欠我6.6万元。我的实际损失是6.6万元。
8、被害人祖某2的陈述,证实:寇雅媚说看我困难想帮帮我,让我把钱借给她,并承诺在三个月的时间给我返还30%的利息。寇雅媚就和我说她是正泰公司的二把手,后来我就在龙湾城寇雅媚的车里给了寇雅媚1万元,当天寇雅媚就让我和她一起去五台山拜佛,说是她们公司在五台山摆戏台,到那之后我们也没有看见。等从五台山回来,我就觉得1万元赚的少一些,我就又借了2万元给寇雅媚,后来寇雅媚还带我去了一趟济南,说是有20万的活让我干,我就和她去了,到了济南也没看见什么活,待了三天就回来了,后来我就听说寇雅媚自杀的事情了,我才意识到我受骗了。我把钱交给寇雅媚之后,没有得到利息和本金。
9、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2年春天的时候,寇雅媚找到我跟我说,看到我生活不是太富裕,就想帮帮我,说她的一个三姐在正泰公司上班,这个正泰公司是经营电工电料的公司,现在公司正在有一个活动,他们公司将超市销售的电工电料,在超市做促销或是团购的时候,将这些电工电料低价收购回来,而超市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再将这些电工电料以正品的价格再卖超市,从中赚取差价,然后正泰公司再按照赚取的差价给出款人进行提成或返点。寇雅媚就让我将钱也投到公司里边,一起挣点返点钱,具体的返点比例寇雅媚就没有说到具体数额,每个返款周期是三四个月,于是我就同意将钱通过寇雅媚投资给正泰公司了,第一次给她钱现金14万,2013年的5月份,寇雅媚又找到我,还是以这样的借口,让我投钱,这期间她说把我笫一次的钱连本带息又投资了,她又让我投钱,我说没钱,她让我把房子抵押贷款后投资,就这样我听她的把我的房子抵押了,贷出来40万元给寇雅媚了。2014年4月的一天寇雅媚打电话给我,说我的钱下来了,连本带息是110万,当时我还挺高兴,可没多长时间她又给我打电话,说她的公司总部要33万元的手续费,要不然我的钱取不出来,我就赶紧借钱,给她凑了33万元,转天我儿子赵健和看到我这情况,也要投钱,拿了5万元,通过我给了寇雅媚。我说的钱都是本金,没算上利息,最近我知道了她服药自杀,才知道她还骗了很多人,所以我来公安机关举报她。第一次是现金14万,第二次是我用房子抵押贷款40万,贷款下来后直接转账到寇雅媚婆婆的农业银行的账户上,然后转到寇雅媚的账户上转走了,第三次的33万还有我儿子的5万是我用现金转账汇到寇雅媚的账户上的。
在2014年4月29日的时候,寇雅媚向我借款33万元的时候,跟我借款的时限就是15天,如果到期后归还不了借款的话,就将名下的速腾轿车抵偿给我,当时我们就是口头约定的,这笔钱寇雅媚一直没有归还给我,到了2015年1月份的时候,寇雅媚喝药自杀在武清区中医院进行抢救后,我知道她是借了很多人的钱,根本没有偿还的能力,于是就在病房里找到寇雅媚,要求她履行还款承诺,并给我书写了车辆抵押的保证书,之后,我就把这辆她名下的津L×××××的大众速腾汽车给开走了。这辆车已经被我卖给二手车中介了,当时的变卖价格是10.5万元。
我一共借款了92万元给寇雅媚使用,扣除了她付给我的34.69万元的话,我当时的实际损失为57.31万元,现在加上车辆车变卖的10.5万元的话,我的损失应该是46.81万元。
10、被害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的时候,寇雅媚再次找到我,跟我说让我投资,就算是先从亲戚朋方那里先借点钱,很快也就可以把钱挣回来,当时我看寇雅媚说这事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据寇雅媚说经营也不错,我就没想到她会骗我,我也是急于挣钱,于是我就从亲戚朋友那里借了点钱,并将钱投给寇雅媚使用。到2014年5月份为止,我先后交给了寇雅媚150万元左右,但是每次给款的具体时间和给款的具体数额我现在记不清了。从2014年5月份以后,寇雅媚就再也没有给过回款和支付返点利息。
通过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我借给寇雅媚的钱款的总额是164.4万元,寇雅媚还给我的本金和利息是98.97万元,银行交易记录显示我的损失是65.43万元。这个65.43万元的损失金额是我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寇雅媚钱款的差额,这里不包括我给付寇雅媚现金的钱款。我现在看寇雅媚也没钱还给我了,我就先以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和交易凭证显示的借款金额,回款金额和损失金额为准,计算我的实际损失,至于现金部分我现在确实也拿不出证据证实,就先不考虑这部分现金的借款了。
11、被害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我和她是在QQ上认识的,相识了约有4、5年,在网上聊天和见面聊天的过程中,寇雅媚自称是在天津市正泰集团天津实业公司工作,是该公司部门负责人,她自称能够从其他渠道购实到便宜的灯泡,再通过正泰公司的销售网络再将灯泡卖出,从中赚取差价,由于现在她缺少资金,现在有人给她投资的话,她可以按照比例给返利,以三个月为一个投资期限,每期承诺给付30%至40%的返利,当时就问我有没有投资的兴趣,并且跟我说她自己家里的亲戚朋友都将钱投资给她,让她给挣返利,当时我就觉得是个挣钱的道,于是就在2014年4月28日的时候,通过我爱人马菁的交通银行账号给寇雅媚的工商镅行账号内汇款了10万元。到8月底的时候,寇雅媚给我打电话说这期投资到期应该给我13.7万元,当时就说公司还有活动,问我还参加不,寇雅媚就说这钱直接转到下期里,并且还让我多投点钱,我问她怎么投资,寇雅媚就说是到外面购买灯泡的过程中,直接用卡将钱给刷出去,就让我投资这40万元,于是我就将自己名下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广大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及我爱人名下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华夏银行信用卡交给寇雅媚使用,在2014年当天被寇雅媚刷卡消费了共计35.992万元。通过银行交易记录,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寇雅媚53万元借款,加上寇雅媚刷卡套现共计35.992万元,这样算我实际借款给寇雅媚为88.992万元。寇雅媚归还给我27.3万元,现在我的实际损失为61.692万元。
12、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在2012年的时候我接到寇雅媚的电话,说现在正泰公司有一个促销活动,将正泰公司销售的灯具以低价收购回来,再将这些灯具以正品的价格卖给超市,从中赚取差价,一般是三到四个月为一期,每期给付30%的利息。于是我就在2012年1月31日的时候将10万元钱在都旺新城那的工商银行存现到寇雅媚名下的工商银行账号内,当时寇雅媚给我书写了收条,在2012年4月份的时候到期了,寇雅媚告诉我说连本金和利息是13万多元,不到14万元钱,说公司还有活动,问我是将钱打回夹,还是继续投入到下一期里,当时我也没有急用钱的地方,就继续投在寇雅媚那里,继续滚入下期里了。在2012年7、8月份的时候,这一期到期,寇雅媚连本带息给付了我17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打到了我爱人鲍伟的工商银行账号内,没过多久,在2012年9、10月份的时候,寇雅媚又说公司还有活动,于是我就将这回来的17万元加上自己手里的3万元凑了一个20万元,通过银行存现到寇雅媚的工商银行账号内。在2013年1月份左右的时候,寇雅媚将到期的26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到了我爱人鲍伟的工商银行账号内。过了没多久,在2013年3月份的时候,寇雅媚又说公司的活动还在继续,于是我就将返回的26万元钱留下了1万元,将25万元通过银行存现到寇雅媚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在2013年7月份到期后,寇雅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2万多元转账到我爱人的银行卡内,在2013年8月份的时候,寇雅媚再次让我投资,于是我就将返回的32万元钱里留下了2万元,将剩下的30万元通过银行存现到寇雅媚的工商银行内,到现在为止,寇雅媚就再也没有归还这笔钱,再也没有给付过返息。实际留在我手里的一个是1万元,一个是3.109万元,合计是4.109万元利息钱。
我借给寇雅媚的本金实际上是12.5万元,扣除实际所得的4.109万元,实际损失8.391万元。
13、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我将自己的大巴车挂靠在旅游公司,给旅游公司送送游客,跑跑景点等业务,在2013年1月份的时候,庞某强和寇雅媚找到我跟我说,觉得我这的活挺多的,就提出也想参与运营,我就让他们自己提供车子,有活的时候,就给他们安排,后来寇雅媚和某就带着我一起到的长江道广本汽车4S店那里,贷款购买了一辆广本奥德赛商务车,放在我那里,让我有活的时候,就给他们安排,这个奥德赛轿车也就是从2013年1月份的时候就放在我这里使用的。扣除高速通行费、汽车油费及出车司机的劳务费,剩余的包车费用,我就直接给寇雅媚和某他们两人。我们大家都是朋友,我中间就没赚钱。当时是寇雅媚用自己的银行卡刷卡叫的10多万元的首付款,使用的庞某强的名义办理的贷款手续,车辆落户是登记在庞某强名下的。这车车身是银灰色,登记的汽车牌照号是津N×××××,现在这车已经行驶了7万公里左右。当时办理贷款的时候应该是留的寇雅媚的银行账号,寇雅媚说她负责还贷款。这车一直还在我的手里,因为寇雅媚和某找我借钱,后来一直没有把钱还给我,于是就拿车做抵押物了。我们之间没有签署任何的抵押文书或文件,我们就是口头约定。其实我也想他们把钱还给我,这车是年年贬值的,现在也就价值个十四、五万元,我也不想把车押在我的手里。
寇雅媚和某前后分两次从我这里借款了29万元。在2013年10月份借款20万元,另一次是在2015年1月份时寇雅媚从我这里借款了9万元,这个时间里庞某强已经过世了。在2013年10月份的时候,寇雅媚和某一起找的我,跟我说是他们手里有个工程的活需要用钱,想找我借钱,承诺借款半年,给付20%的利息。当时我就觉得朋友关系不错,他们两个人看着也挺有经济实力的,又有利息可赚,于是就同意将20万元钱借给他们使用了。第二次是在2015年1月份的时候,寇雅媚找我跟我说是急用钱,具体干什么用她没说,我当时手里就有9万元钱,就同意将钱借给寇雅媚使用了。到现在为止这总共29万元,他们并没有归还给我。期间寇雅媚一直也没有给付利息给我。他们的奥德赛轿车一直抵押在我的手里,我觉得他们也不可能跑了,于是就又借给她9万元。平时两个人说话办事比较到位,吃饭花钱都出手阔绰,庞志强在南开区鼓楼那里也有一套户型较大的房子,所以我认为他们两个是有偿还能力的。我们手里还有那辆押着的奥德赛轿车,就是寇雅媚还不起钱,我们也不会有太大的损失,于是我们就想自认倒霉了。
14、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在2013年6月份,通过银行转账借款给寇雅媚3万元之后,在2013年8月28日钱款到期后,寇雅媚将这笔借款3万元和利润1万元,共计4万元转账给我,这笔借款已经还清。到2013年9月5日的时候,我转账5万元给寇雅媚使用,到2013年底这笔钱款到期,当时本息合计是6.5万元,其中利息1.5万元,但这笔钱款寇雅媚并没有归还给我,而是将这6.5万元继续滚动到下一期的借款中,2014年1月11日,我通过银行转账将1.5万元借给寇雅媚使用,加上上一期的6.5万元,算作是8万元的借款,在2014年1月18日,我再次转账2.1万元借给寇雅媚使用,期间因为我有急用寇雅媚又将1000元归还,实际上是给付了寇雅媚2万元,加上之前的8万元借款,合计这期的借款金额是10万元,过了几天,我通过我哥哥孙建革将5万元转账给寇雅媚使用,在2014年3月4日,我再次转账5万元给寇雅媚使用。这两个5万元借款加上之前的10万元借款,合计是借款了20万元给寇雅媚使用。在2014年4月29日,我汇款给寇雅媚20万元,这20万元就是我用自己武清区汊沽港镇一村荷花家园1号楼3门301室这间住房抵押的20万元钱。在2014年9月1日转账4万元给寇雅媚使用。加上之前的20万元借款,当时的实际借款总额已经是44万元了,再加上之前已经还清的3万元借款,总共的借款金额为47万元,扣除其中滚动利息1.5万元,实际借款本金为45.5万元。总共实际上寇雅媚归还了我3万元本金和1万元利息,替我还了3万元的房屋贷款,加上银行账单显示归还我的5.2万元,总计归还给我12.2万元,我的实际损失为33.3万元。
15、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实:2010年9月份的时候,寇雅媚跟我说,正泰公司有一批灯具,促销时买过来,正价的时候再卖出去,三至四个月为一个周期,寇雅媚就让我去办信用卡,剩下的由她来操作,我当时手里有5张信用卡,我就都给寇雅媚了,这5张卡一共能取现5万元,2010年底,寇雅媚给了我7万元现金。后来她又一次的告诉我买灯具可以赚钱,不断的让我把钱给她。我从2012年2月至2014年12月一共给了寇雅媚91万元钱,其中也包括第一次她给我的7万元钱。这期间,她又让我办了2张信用卡,告诉我从这里面套现,然后把钱给她,能让我赚钱,但后来我的钱都在寇雅媚那,我还信用卡都没有钱了,我就找寇雅媚要本金,她每次都跟我说,钱都在货上压着了,周期又没到,她先想办法给我个1万多元,每次她给完我钱,没过多长时间就告诉我又有货需要投钱,我就又把这些钱都给她了,具体每次给她多少钱,什么时间给我就想不起来了,因为当时给她的钱次数太多了,有整数又有零数,挺乱的。有时给现金,有时给她转账,有时还有现金汇款。
我给寇雅媚的现金的具体时间和金额我都记不清了,有时她到我家附近去拿,有时候我给她送去,都不一定。就是最后一次寇雅媚骗我说要验资款12万元的时候,我记得是2014年12月底,其中2万元,是我找朋友孙宪华通过银行转账给寇雅媚的,剩下9万元都是给的寇雅媚现金。
寇雅媚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给我和我父亲账户转了238170元。我只记得我有一年我找寇雅媚要20万元,需要还房屋贷款,她当时通过转账给了我父亲刘德智账户20万元,我当时只是查了余额,看见有这些钱,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后来她又以买货的名义找我要走了,这20万元我又给她了。其余的3万多元,应该是我需要还信用卡的时候,我找寇雅媚要的钱,具体时间和钱数我就想不起来了,后来我也是都给寇雅媚了,她给我的钱,没多长时间又都要回去了,具体是给她现金还是转账我都想不起来了。我的实际损失有91万元。以这次为准,我上次算的不对。
16、被害人刘某4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3、4月份的时候,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寇雅媚开始从我这里借钱,有时候是在钱到期后,没将款项和利息给我,而是继续在寇雅媚处滚动计息,所以到现在为止寇雅媚实际从我的手里借款了多少本金我实在记不清了,到目前为止,寇雅媚还欠我20万元左右。其中有一部分是通过现金方式交给的寇雅媚,还有就是通过我爱人张某1和徐秀凤的银行账号转账的。我有印象的现金有一笔是10万元,还有一笔5万元,也许还有其他给付现金的情况,总的来说现金借款总额大约有20万左右,最多不超过20万元。
通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交易凭证,我总计汇款57.5万元到寇雅媚的账户中,这就是我通过银行转账借给她的钱。加上现金借款20万元,实际上借款总额为77.5万元。寇雅媚归还我66.46万元的部分本金和利息钱,我的实际损失应该在11万左右。
17、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实:1999年我和寇雅媚在北辰区集贤市场卖东西的时候认识的,我卖衣服,她卖鞋,后来我们成为朋友。2010年的时候,寇雅媚来我家跟我说,当时说他从正泰公司那里买节能灯,正泰公司正好有活动,然后再转手卖给各大超市,从中赚取差价,当时问我有没有兴趣投资挣点钱,但是具体多大的投资回报,寇雅痛当时并没有说,回报没有准,每期不一样,最少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利润,就说挺挣钱的。当时寇雅媚没跟我约定具体的返点金额和返点率,就说是看到时的实际收益情况,再进行返利。第一次当时我手里正好有一笔11万元的,三个月后她让我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卡,给我卡里打了13万多元,具体我记不清了,第二次给13万,三个月后寇雅媚又给我卡打进来16万多元,以后陆续给寇雅媚转账170-180万元人民币。这170万元有我自己的50多万,我父亲贾玉槐的60多万,我公公王素文的50多万。寇雅媚还找我老公的同事和朋友借过钱,我老公借了10万元,我老公的三个同事10万元。我现在的实际损失就是这160-170万元。
2013年初寇雅媚以各种理由开始不返款,2014年初最后一次我给寇雅媚60多万,寇雅媚以单位验资费为由没有钱返款,我们约定都是三个月,到期寇雅媚继续往后拖着我们。2015年1月21日晚上寇雅媚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接她,我去宜兴埠接的她,我回龙湾城了寇雅媚没上楼说等一个人,我就上楼了。一个朋友给我打电话说,寇雅媚服药自杀,后来被发现送到武清中医院进行救治。
我和寇雅媚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的78.7289万元差额,是因为这部分只是我和寇雅媚之间的银行往来,不包括我给寇雅媚现金,还有我哥贾博呈的钱款直接转账到寇雅媚账号内的钱款,这部分钱款不会显示在我和寇雅媚的银行往来账目内,我是有损失的,没有在寇雅媚这里挣钱。我给寇雅媚的现金加上我爱人、我哥给寇雅媚的现金约有100多万元。这部分没有让寇雅媚写过借条,我说的170-180万元不包括这100多万元的钱,在加上我哥通过别人账号转账的钱,估计借款应该有300多万,在出事之前,寇雅媚跟我说一共从我这借款380多万元,寇雅媚给我回款284.8089万元。
寇雅媚说有耳环、项链等首饰交给我,后来我都给她放在之前租赁汽车的黑色首饰箱里了,具体哪辆车记不清,现在也不知道首饰在哪了。我哥他们都不愿意到公安机关来作证。
18、被害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在2014年1月份庞某强生病住院的时候,我才和寇雅媚接触过,当时寇雅媚表现出特别伤心,并且寇雅媚给庞某强拿过来100万元看病,我当时感觉她挺够意思的,后来等到庞某强病逝后,寇雅媚找到我老婆庞爱民让她投资买灯泡赚返点的钱,当时寇雅媚承诺三、四个月给我们30%的利息,庞爱民就和我说了,我当时就同意了。在2014年4月30日,通过建设银行我名下的卡转到寇雅媚工商银行的卡里20万元,然后又从农业银行取出40万元,存到寇雅媚工商银行的账户里了,等到8月份的时候,这笔钱应该能回来,但寇雅媚说这批货有一点小问题,现在还能再买一批,等买完这一批一起返款,这次期限和利息和上次一样,2014年9月4日从庞爱民的工商银行卡内转到寇雅媚工商银行卡内40万元。2014年12月份,我就开始找寇雅媚要我的钱了,寇雅媚总是推脱,当时我就感觉钱可能出问题了,后来我就告诉寇雅媚你再不还我钱,我就报警控告你诈骗。寇雅媚就央求我,并分多次给了我总共30万元,我当时感觉她好像有什么难事,也就没逼得太紧,就让寇雅媚给我写了一张欠条,给庞某强的老婆安某写了一张欠条,后来寇雅媚就喝药,我才知道被骗了,再后来我才知道寇雅媚给庞某强拿来的100万元看病钱,是庞某强把房产抵押出去借来的钱,到现在也没有见过寇雅媚。
我一共支付给寇雅媚100万元。我的实际损失是70万元。寇雅媚给我写了两个欠条,一个是写给我的,一个是写给安某的,写给我的欠条内容是:把寇雅媚名下的龙翔园6-1-401的房子和牌照号为津H×××××的英菲尼迪汽车抵给我。给安某写的欠条的内容是欠安某40万元,约定2015年1月6日还清。
寇雅媚就说最晚在2015年1月6日将借款归还给我,我当时就提出,说是要她给我一个承诺,书写个文书性质的文件,当时寇雅媚就说自己在武清区那里有一套住房,首付了30万元,寇雅媚说是自己开来的英菲尼迪轿车,是别人将车以40万元的价格抵押给寇雅媚的,寇雅媚就说如果在2015年1月6日之前不能归还钱款的话,就把房子和车子抵押给我,当时我就让寇雅媚书写个文书的东西,结果寇雅媚就说让我给写的一个欠款协议,就是之前我提供给公安机关的那个欠款协议,后来寇雅媚在上面签的字,签完字之后,我就开着车带着寇雅媚去她家把购房合同给拿了回来,并且让一个朋友把寇雅媚开来的英菲尼迪轿车给开走了。后来寇雅媚自杀住院的时候,我才听贾某说的那辆英菲尼迪轿车也不是寇雅媚的,而是寇雅媚从别人那里租来的。寇雅媚当时就说自己身体不适,书写不了抵押的相关文书,于是我就代为书写,由寇雅媚进行的签字。通过民警调查得知,车主不是寇雅媚,她也没有处置的权利,现在我愿意将该车归还给车主周某2。
19、被害人安某的陈述,证实:寇雅媚和某是朋友关系,具体如何认识的我不知道。我记得在2013年下半年的时候,庞某强从家里拿了3万元钱到寇雅媚那里做投资,当时说到四十天的时候,庞某强连本带息就拿回来4万元钱。再后来,庞某强还往寇雅媚那里投过钱,但最后具体投过多少次,投了多少钱我不知道。等到2013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庞某强把我家的房子抵押了100万元,投给了寇雅媚,等到庞某强生病的时候,寇雅媚把100万元给还回来了,又给了30万元的看病钱,并说还欠庞某强15万元。2014年11月28日庞某强病故之后,寇雅媚又找到我说看我生活困难,自己带两个孩子不容易,让我投钱给她做投资。我当时也是考虑生活确实不容易,就把家里的25万元投给寇雅媚了,寇雅媚给我写了个欠条,欠条上写的是40万。因为之前还有15万未还我,所以一共写的是40万。但欠条现在没在我这,在庞某强三姐夫刘某1那里保存。后来我给寇雅媚打电话要钱,寇雅媚就以各种借口推脱。再后来听说寇雅媚喝药自杀了,但没死了,我才意识到寇雅媚是个骗子。庞某强名下有一辆灰色的广本奥德赛汽车,是2013年1月2日购买,当时是贷款买的,庞某强买完车之后说租给寇雅媚使用,但现在这辆车在梁某手里,银行每月还让我还贷款,还车贷的卡是一张建行的透支卡,寇雅媚用这张卡还透支了两万元。
在2014年8月份以后,具体时间我就记不清楚了,应该是借款27万元给寇雅媚使用,一次是借款25万元,一次是借款2万元,后来寇雅媚归还了我一万元,现在还欠我26万元。
我只知道庞某强生前借款给寇雅媚100多万元,但是具体金额我不清楚。具体庞某强有没有损失、损失多少钱我也不清楚。我只要求寇雅媚归还从我这里借款的那些钱,我现在的实际损失为26万元。
20、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我就试着将自己的10万元钱交给了寇雅媚,当时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钱转到了寇雅媚的工商银行账号上,后来寇雅媚给我书写了收条,在2011年11月份,这笔投资款到期之后,寇雅媚将10万元钱和返利1.5万元钱一起交给的我,我收到钱之后,我就将收条交给了寇雅媚,正是这次寇雅媚按期给付投资本金和返利钱,所以才打消了我的顾虑,再后来在2012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寇雅媚再次跟我说,公司有返利的活动,问我还投不投钱,我当时都没犹豫就将之前那10万元本金和1.5万元返利钱,一起交给的寇雅媚,而且我的亲戚和朋友知道我将钱投资在寇雅媚处,从她那赚钱梃快的,于是他们就找到我将钱交给我,再通过我将钱转投到寇雅媚那里,具体每次交给寇雅媚的钱款的金额,我现在真的记不太清楚了,到2013年3、4月份的时候为止,我自己陆续的给付了寇雅媚15万元的投资款,我弟弟赵某2的7-8万元,我姑姑赵某3的12万元,老姑赵某4的3万元,和我父母的6万元钱,以及朋友田某的25万元,闫某1的24万元,王某4的8-9万元钱,也是通过我交给的寇雅媚。从2013年3、4月份开始,寇雅媚就没再回款或是给付过返利钱,到2014年底的时候就发现寇雅媚让很多人都在她这里投资,而且很多人都在找她要钱,到2015年1月22日的时候,就听说她服药自杀后来被送到武清中医医院抢救去了,于是就有很多人到公安机关举报寇雅媚来了,我才知道她是骗钱的。
有些是通过现金的方式给付的,有些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的。其中现金给付的数额,我现在真的记不清楚了。转账给付的数额,我现在也记不清楚了。寇雅媚没有见过赵某2、闫某1、王某4、赵某3、赵某4、我父母,寇雅媚只见过田某,也是因为后期寇雅媚不返还本金和给付利息时,田某让我带着她找寇雅媚要钱时,寇雅媚才见的她。寇雅媚没有直接把钱交给过这些人,都是将钱交给我,寇雅媚不单独对他们。给到我手里的返点利息大约有26万元。
21、被害人闫某2的陈述,证实:在2011年的时候,具休的日期我记不清楚了,应该是在寇雅媚给我打完电话,没几天之后,第一笔钱是我给了寇雅媚7万元,是通过我自己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将钱转账到寇雅媚的工商银行的账号内,第二笔钱是我姐闫某3拿了3万元,我母亲张某2拿了5万元通过我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将钱转账到寇雅媚的工商银行的账号内,当时闫某3是和寇雅媚联系过,寇雅媚知道我姐投资了3万元,而我母亲张某2的钱就是通过我以我的名义投资给的寇雅媚,第三笔钱是我自己当时因为办理了辞职手续将8万元公积金款取出,再通过我工行的银行卡转账到寇雅媚的工商银行账号内的。从那之后我和我母亲还有我姐闫某3就陆续投资给寇雅媚,到2014年底的时寇雅媚就说正泰公司已经没有活动了,到那时候为止,我和我母亲陆续的投资了约有50万元左右,其中有我本人15万元,其余就是我母亲投资的钱款数额了,我姐闫某3一开始是用我的银行卡给寇雅媚打钱,到2013年的时候,闫某3就单独给寇雅媚打钱了,所以闫某3具体投资了多少钱给寇雅媚我就不清楚了。再后来在2014年的时候我母亲张某2给了寇雅媚一笔10万元钱,据寇雅媚说是办理退款业务需要的验资款项,这笔钱是通过我的银行账号转张到了寇雅媚的银行账号内,实际上我和我母亲投资了约有60万元到寇雅媚那里。准确的数额我现在真的说不好,因为我都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将钱给付的寇雅媚,所以这部分数额要通过银行的交易流水和交易凭证进行核算,我以银行方面出具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为准。
在2013年4、5月份的时候,我因为要购买红云新里的住房,于是就从寇雅媚那里抽回了32万元至33万元,剩下的钱款就是我和我母亲张某2的损失了,约有25-26万元。
22、被害人闫某3的陈述,证实:2011年9月份的时候,我将第一笔3万元钱,是通过银行ATM机直接存到了寇雅媚的工商银行账号内,等到这笔钱到期后,寇雅媚就问我是不是把钱取回去,如果不取回的话,还可以继续连本带息一起滚入下一期继续投资并挣返利,由于当时我也没有什么用钱的地方,于是就将这些钱继续放在寇雅媚那里使用了,从这次之后到2012年底,我是将钱通过我妹妹闫某2的银行账号转账到寇雅媚的工商银行账号内的,在2013年的时候,我就是使用我自己的银行账号给寇雅媚的工商银行的银行账号内转账,陆续的给寇雅媚投资,到2014年8、9月份为止,先后投入了79万元给寇雅媚使用,期间寇雅媚给我返利约有9万元,在2014年1月份,我因为要买房用钱,从寇雅媚处要回43万元,在2014年8月份,从寇雅媚处要回17万元,现在我的损失约有10万元。
23、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我回家和我爱人闫某3和小姨闫某2一起,又把相关的钱款情况核实了一下,因为在借款的前期我们爱人和小姨是共同使用小姨闫某2的账号给寇雅媚进行转账的,所以我们三人的损失应该放在一起计算,现在我们实际损失也就在60多万元左右,我来也是代表我爱人闫某3和小姨闫某2一家人。
由于我和爱人闫某3及小姨闫某2给付给寇雅媚的借款绝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给寇雅媚使用的,一小部分钱是现金给付的,并且这部分现金借款我们又没有凭证,所以我们认可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的借给寇雅媚的总金额为308.53万元,根据银行记录显示,寇雅媚合计归还的钱款总额为252.382万元,我们总损失为56.148万元。
24、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4、5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赵某1找我借钱,我当时借给赵某11万元,并承诺四个月后给我2000元利息,后来赵某1就给我还回来12000元钱。我就问赵某1,你用钱干什么,赵某1告诉我说:“我同学的姐姐用钱去买促销的灯具,然后再卖出去,就可以从中获利。”我听赵某1这么一说,并且我也见到利息钱了,我就和赵某1说,我也投给你一些钱吧,赵某1就同意了,我就又拿了8000元,加上之前的12000元,一共2万元就投给了赵某1。赵某1当时答应我四个月给我20%的利息,等到四个月到期的时候,赵某1告诉我投资的钱回来了,问我取不取,我说先不取,这次应该给我24000元,我又给赵某16000,就凑成3万元了,继续投资,就这样我一直在往里面投资,后来我告诉我大姐田健美投资能有的利息,我大姐也想挣点钱,就在我的劝说下同意了,在2013年7月6日,我和我大姐田健美在工商银行都旺支行存到赵某1的工商银行账户15万元。等到2014年3月份,这些钱应该到期了,然后赵某1就推到5月份了,后来我又找赵某1要钱,还是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给我,在2014年8月底左右,赵某1把一个姓寇的女的,带到盛仓小区的广场上,我们三个人在一起见得面,姓寇的女的告诉我说:“公司的账动不了,被冻结了,钱肯定能回来,但还要等一段时间,要不给你打个欠条。”我心想冲着赵某1,我就没有让姓寇的给我打欠条。等到2014年9月5日,赵某1给我写了一个收条,共计欠我41万元。付款期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后来我找赵某1多次要钱,赵某1总是以各种借口拖延,一直到现在我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回款,再到后来就听赵某1说姓寇的女的喝药自杀住院了,我才知道被骗了。
我投资给赵某1的本金大约有10万元,还有我姐姐田健美的15万元,一共是25万元。
25、证人闫某1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的时候,我当时和赵某1在私企的同一间办公室,因为接触时间长了,我总看见赵某1打电话关于投资和回报的事情,赵某1当时也问过我是否投资的事情,我当时就没有参与投资,后来还是经常看见她打电话给别人,也是投资和回报的事情,听电话里说又赚了多少钱之类的话,后来我就动心了,也想赚点钱,我和赵某1说你下次再有投资赚钱的事,我也投一些,赵某1当时就答应了,等到7月份的时候,具休时间记不清了,赵某1告诉我现在可以投资了,让我把钱转账到赵某1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内,因为当时是周日银行转不了账,我就把10万元钱从农业银行取出来,在东井里小区赵乃青家的楼下把钱交给的赵某1。当时定的期限是4个月之内,利率是20%左右,等到2012年年底的时候,赵某1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投资款回来了,本金10万,另外有2万元的利息,你是把钱取走还是继续投资?”我当时也没有什么用钱的地方,我就告诉赵某1:“先不取了,继续投吧。”等到2013年8月份的时候,赵某1问我还投吗?我说:“我再投14万吧。”我又在东升里小区赵乃青家的楼下,把14万现金给的赵某1。又过了很长时间,具休时间我也记不清了,赵某1给我打电话和我说:“这次投资款的利息是27%,你的本金是26万元,利息是7万元,连本带息一共33万元,再等些日子钱就能回来。”我就这样一直等着,等到2015年1月份的时候,赵某1到我家楼下找到我,告诉我这些钱都被骗了,这才知遒被骗了。赵某1告诉我,钱投资给别人买低价的小电器之类的东西,然后再高价出售,赚取差价,具体把钱投给谁去买和卖,我就不知道了。
2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0日我将一辆英菲尼迪FX35型小型越野汽车卖给了周某2,但是因为周某2没有购车指标,就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当时我们签订了一份买卖协议书,现在这车还在我的名下。现在这辆车是周某2的。
27、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我和寇雅媚是表姐妹,我们是亲属关系。1998年9月18日我到天津市正泰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至今已18年。该公司主要经营灯具、锡、银等原材料的销售。我是该公司业务员,负责飞利浦照明设备的销售工作(包括工厂照明、家居照明的灯具)。寇雅媚不是天津市正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职工,也没在该公司工作过。我公司没有举办过超市促销低价回购照明灯具、并给垫资回购超市促销灯具的个人或商户奖励的活动。我公司的客户基本上对口的都是单位,根本没有个人的客户。就是公司跟家得宝之间的合作,也是飞利浦公司和家得宝公司之间进行商谈的,我公司只是负责供货,根本没有回购的业务。寇雅媚之前跟我定过一批照明灯具,她跟我说是经营动力发电设备的,这批照明设备是给天士力公司订购的厂房替换照明设备,当时她交给公司5万元定金,让我通过公司给进货,但是她说要先去天士力公司那边请款,于是让我先将这批照明灯具的销售发票给开具出来,发票金额是10万元,然后寇雅媚就带着发票离开了。过了一段时间,她说这批货她又不要了,让我帮忙把定金退了,我找她要之前开具的销售发票,她说弄丢了,我就没再深问。按照公司规定,退货是不给退定金的,可是毕竟我们有亲属关系,我就将这批预定的照明设备销售给别家后,将定金退还给寇雅媚。当时开具的发票具体票号我已经不记得了。我没有借钱给寇雅媚使用,也不欠寇雅媚钱。
28、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我和寇雅媚是表姐妹,我们是亲属关系。2013年6月我到天津市正泰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至今,是该公司业务员,负责飞利浦照明设备的销售工作。寇雅媚不是正泰实业有限公司的职工,也没在公司工作过。正泰公司的灯具主要对口一些工程批发的单位,也有部分个人用户,就是零售的业务。以前我们公司向家得宝有限公司供货过一阵灯具,后来家得宝从天津撤场,我们就没再供过。从我到天津正泰公司至今,没有听说过公司在超市促销低价时回购照明灯具,再原价销售给超市从中赚取差价,对垫资回购超市促销灯具的个人或商户进行奖励的活动。寇雅媚没有通过我向公司购买过照明灯具设备。我本人名下有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2011年的时候,我将这张信用卡借给寇雅媚使用,当时寇雅媚说她是销售风力发电设备的,经常要出差,有时在网上订购机票,用招商银行的信用卡订票比较方便,而且有高积分,我可以用积分兑换礼品,我就将信用卡借给寇雅媚使用了。信用卡的额度是3万元,后被寇雅媚临时提升到7万元,她将短信通知的手机号码改成她自己的手机号,消费的短信直接通知寇雅媚,所以她具体有什么消费我就不清楚了。2015年1月份,寇雅媚喝药自杀后,我在她的钱包里没有找到这张信用卡,于是我就将信用卡挂失了。挂失之后,才知道还有7万元的卡账没有归还,这笔钱是我自己归还的。2014年12月31日,我接到寇雅媚的电话,说她有急事用钱,我就借给她了,也没说利息的事情。她给我一个刘某1的账号,让我把钱打到刘某1的账号内。2015年1月1日,我通过银行柜台转账4万元到刘某1账号内。我的实际损失是11万元,我不欠寇雅媚的钱。都是自己亲戚,我自己认倒霉,不追究她什么。
29、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寇雅媚丈夫。2015年1月1日我接到我姐和家中亲属的电话,才知道寇雅媚找亲属借钱的事情。2015年1月22日凌晨,我接到寇雅媚朋友的电话,才知道她服药自杀了,很多寇雅媚的朋友来医院追债,我才知道她还找这些朋友那里借了不少钱,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借钱给寇雅媚的亲属有闫某2、张某2、陈某1、闫某3、何某。
30、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玉圭园集团华北地区常务总经理,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玉圭园(天津)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凯旋王国主题公园是我公司在2010年1月份开始兴建的,2012年7月7日试运营至今。主题公园有二期工程,但二期工程在2014年6月份刚取得一部分建设用地,还没有正式启动兴建程序,所以二期工程实际还没启动,二期工程是准备兴建与水有关的水公园。我公司的融资都是通过政府牵线和一些银行等正规融资平台进行融资,从未向社会个人进行私募。公司的股东只有两个人,岑邓稼和岑建忠。我公司内没有叫“李响”的员工,我也不认识叫“李响”的人,公司内也没有姜姓员工。
31、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其系寇雅媚之母。寇雅媚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我不清楚,之前寇雅媚很少回家。直到2015年1月21日寇雅媚在武清区服药自杀,我在1月22日的早上接到电话,赶到医院才直到她找别人借钱的事情,说已经欠了很多人的钱,她住院期间也有很多人到医院来找她要账。在寇雅媚住院期间,她自己书写过一个投案材料,当时交我转交到公安机关。2015年1月24日上午,我带着材料到大碱厂镇派出所,把投案材料给民警,民警没有接受这份材料,让我交到寇雅媚的户籍地派出所。路上,我接到电话说北辰经侦的民警已经到医院向寇雅媚了解相关案件情况,这个投案材料我就再没交到北辰区果园新村派出所。后来我忙于照顾寇雅媚,就没有将材料交给经侦支队的民警,也没有跟民警说这个情况。现在这份材料找不到了。材料的内容我也想不起来了。
32、玉圭园(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人员统计表、统计名册,证实:2014年11月20日统计该公司人员名册中,没有叫“李响”或姜姓职工。
33、扣押清单、寇雅媚向陈某1出具的保证书复印件;庞某强身份证、建设银行及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2015年1月23日,寇雅媚将其名下速腾轿车按市价抵给陈某1;寇雅媚名下龙祥园6-1-401室被查封;寇雅媚名下津K×××××桥车被查封。
34、账单查询记录、开户资料和交易明细、消费项、取现情况表、他行汇入项,跨行汇款项等记录。
35、调取证据清单,寇雅媚出院记录三张,寇雅媚病情介绍;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寇雅媚病例一份,检验报告单一份,彩色超声报告三份。
36、天津市天风鸿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奥德赛轿车的发票记账联、首付刷卡凭证、分期付款通知函;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供的龙翔园6-1-40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及抵押合同、房产抵押清单。
3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工商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买卖协议书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证实:黄某将一辆英菲尼迪FX35型小型越野汽车卖给了周某2。
38、被害人提供的收条、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银行业务凭证、账户历史明细清单、POS签购单等。
39、个人账户开户情况及交易明细表。
40、部分当事人的银行账号与寇雅媚银行账号交易情况表。
41、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3日闫某2、贾某、赵某1等人到公安机关举报寇雅媚集资诈骗,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当天寇雅媚服用药物自杀未果,在武清区中医医院抢救治疗,后于2015年2月7日患急性胰腺炎转至天津市南开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42、被告人寇雅媚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寇雅媚在案发时系成年人。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寇雅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处以处罚。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寇雅媚犯集资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寇雅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对于被害人刘某1、安某、刘某2,贾某造成损失的数额有异议,经查,因被害人刘某2,贾某的陈述的损失数额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以被告人的自认数额为准;因被害人刘某1、安某的陈述的损失数额有被告人供述、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寇雅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寇雅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7年1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寇雅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依法退赔周德山13万元,路树钢25万元,李玉鹏40万元,杨玉苓5万元,刘丽6.6万元,组盈春3万元,陈兴金46.81万元,王云65.43万元,王旭61.692万元,王红8.391万元,孙建茹33.3万元,刘楠30万元,刘学俊11.04万元,贾岚茹40万元,刘金汉70万元,安静26万元,赵乃青10万元,闫永娜、闫永凤、何之良三人共56.14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樊成
审判员张兰津
人民陪审员果泽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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