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某、姚某某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案例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豫15刑终257号
【关键词】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罚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固始县,住固始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女,1981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固始县,住固始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审理经过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付某某、姚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豫1525刑初21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付某某、姚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刑初2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茉莉
代理审判员方晓鹏
代理审判员韩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鸣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