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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姚某某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案例

 [日期:2017-03-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付某某、姚某某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案例

 付某某、姚某某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案例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豫15刑终257

【关键词】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罚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某某,男,1981927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固始县,住固始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9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3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女,1981123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固始县,住固始县。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9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3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审理经过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付某某、姚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622日作出(2016)豫1525刑初21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姚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宣判后,付某某、姚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刑初21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茉莉

代理审判员方晓鹏

代理审判员韩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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