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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平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案例

 [日期:2017-03-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朱平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案例

 朱平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案例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豫17刑终414

【关键词】 追缴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罚金 退赔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平凯,女,19803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泌阳县。20158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28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平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1110日作出(2016)豫17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平凯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查封、冻结的在案财物由查封、冻结的机关依法处理。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平凯不服,以“其行为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为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上诉人朱平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6刑初3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小虎

审判员薛运魁

审判员翟冰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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