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经济犯罪案例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吉03刑终339号
【关键词】 追缴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罚金 退赔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云光,男,1953年11月21日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双辽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王云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吉038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云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云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刑初183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王云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二、未退赔赃款继续追缴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二、发回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滢
审判员田永利
审判员于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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