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典型案例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豫01刑终153号
【关键词】 追缴 有期徒刑 罚金 并处罚金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巧辉,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河南煜鑫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晏郡,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于广西省河池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河南煜鑫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广西省河池市金城江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洋,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河南煜鑫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纳,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住郑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8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6日被逮捕。2015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监视居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晓明,男,1987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孟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河南煜鑫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理财部客户经理,住河南省孟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2016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鸣,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河南煜鑫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理财部客户经理,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2016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朴,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浚县,汉族,大学文化,系河南煜鑫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河南省浚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2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6月6日被逮捕。2016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卢关平,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汉族,中专文化,系河南煜鑫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9月14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刘腾飞,男,1988年4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孟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河南煜鑫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河南省孟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庆军(曾用名张军),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河南煜鑫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河南省安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3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6日被逮捕。2016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崔小顺(曾用名崔大顺),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河南煜鑫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河南省夏邑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6日被逮捕。2016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关平、李巧辉、张晏郡、杨洋、宋晓明、雷鸣、刘腾飞、韩朴、张庆军、崔小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卢关平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3)金刑初字第6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卢关平、李巧辉、张晏郡、杨洋、宋晓明、雷鸣、刘腾飞、韩朴、张庆军、崔小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郑刑一终字第33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关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三千元;被告人李巧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被告人张晏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九千元;被告人杨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被告人宋晓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被告人雷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四千元;被告人刘腾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韩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张庆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崔小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李巧辉、张晏郡、杨洋、宋晓明、韩朴、雷鸣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巧辉、张晏郡、杨洋、宋晓明、韩朴、雷鸣,原审被告人卢关平及上诉人张晏郡、杨洋、韩朴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中林
审判员薛春锋
审判员宁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源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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