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犯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经济犯罪典型案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 (2016)甘刑终235号
【关键词】 有期徒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追缴 并处罚金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亚娜,又名马淑珍,女,生于1961年6月14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人,住武山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麦积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天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亚娜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5)天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亚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亚娜长期向多人以借款为名,进行诈骗活动。2012年4月,又伙同张某(另案处理)虚构在甘肃岷县锁龙乡购买土地开发,带领赵某某等人前往锁龙乡查看,以此进行诈骗活动。先后从武山县滩歌镇下街村村民关某1处骗取42万元,归还6.5万元,其余35.5万元至今未还;从武山县城关镇宁远大道居民周某处骗取4万元;从武山县城关镇滨河路居民赵某某处骗取108万元,归还30.5万元,剩余77.5万元至今未还;从武山县山丹乡山丹村村民周某1处骗取25万元;从武山县滩歌镇下街村村民杨某2处骗取5万元;从武山县滩歌镇代沟村村民代某处骗取4万元;从武山县滩歌镇下街村村民孙某某及其妻马调珍处骗取11.1万元;从武山县滩歌镇下街村村民孙某处骗取12.5万元;从岷县锁龙乡后家村村民岳某2处骗取40万元;从武山县滩歌镇下街村村民李某处骗取30.6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借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来源合法,各证据间可以互相印证,形成有效证据链,足以证明被告人马亚娜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亚娜长期以变换姓名、承诺高额利息,虚构投资项目等方式,以借款为名进行诈骗活动,共计骗取被害人28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且部分犯罪所得去向交代不清,案发后仍有245.2万元不能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亚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二、对被告人马亚娜诈骗所得赃款245.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
原审被告人马亚娜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上诉人的借款行为属正常的民间借贷,不是诈骗。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本案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腊月至2013年农历10月,上诉人马亚娜以土地开发之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骗取受害人关某1、周某、赵某某、周某1、杨某2、代某、孙某某夫妇、孙某、岳某2、李某等人共计282.2万元。案发后,仍有245.2万元未能追回。
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审理时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等,证明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借条复印件39份、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对账单等,证实被告人诈骗时间和金额。
4、岷县锁龙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岷县锁龙乡人民政府从未向张某、马亚娜转让出售过任何土地。
5、证人关某证明,马亚娜向关某1借钱并写有借条的事实。
6、证人杨某证明,马亚娜带领其与周某1查看锁龙乡开发的土地,并向周某1借款25万元的事实。
7、证人侯某证明,马亚娜带领其与赵某某查看岷县锁龙乡开发的土地,当时其感觉是骗人的,后面的事就再没参与。
8、证人张某证明:我与马亚娜有一点亲戚关系。2012年4、5月间,通过马六月成担保,我给马亚娜借了17万元,当时马亚娜说要办个沙厂。2012年后半年,马亚娜和她男人(魏宏义)、赵主任(赵某某),还有她小儿子来到我家,说要看锁龙乡政府的那块地,我就领上看了一次,回家后我说这地乡上说要开发呢,在等批文,当时有个定西的包工头马林修我们庄里的护村河堤,给我说乡政府准备开发那块地,现在报到上边审批去了,我就把这事告诉了她们。赵主任就说那地方好着呢,如果能买下,他和马亚娜合着开发,让我也合伙,我说没有钱。过了两三个月,赵主任和他妻子、马亚娜还有司机又来我家,我就给他们说那地方批去了,还没有批下来,再啥事也没说坐了会就走了。2013年3、4月份,地的批文下来了,用途是新农村建设,乡政府就划成宅基地了,当时我就打电话给马亚娜,让她准备钱,结果她没找到钱,人也不见信。我没有给赵主任说过土地已经买下了,钱交到乡政府的话,那都是马亚娜一个人说的,她的一毛钱我都没拿过,还把我的钱借去了。
9、受害人赵某某陈述:2012年3月经杨某介绍认识了马亚娜,4月马亚娜给我说岷县锁龙乡政府有市场建设项目的土地要出让,让我和她投资。4月我又约了侯某与马亚娜一同去岷县锁龙乡寺儿沟村张某家中,又在张某带领下去看了锁龙乡“项目建设用地”。之后我分别于4月23日、7月3日、8月1日、8月3日转给马亚娜38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共计108万元,马亚娜和她儿子收到款后分别打了借条。(后于农历2012年11月20日归还5万元,12月4日归还3万元。)后来我经多方了解发现马亚娜和张某根本没有购买土地,锁龙乡政府也没收到张某的投资款,我就来报案了。我报案后岳某2于2013年12月5日给我退还20万元,马亚娜在农历2013年12月2日退还2万元,2014年2月15日退还5000元,还剩77.5万元未归还。
10、受害人关某1陈述:2011年1月7日,关某领着马亚娜来我家,马亚娜说她在岷县锁龙乡政府粮站背后购买了20亩土地,合资开发新农村房地产急需资金,向我借款,并等房产开发结束后所得利润分成还给我,我就给马亚娜借了2万元,利息4分。随后至农历腊月24日马亚娜先后16次从我处借款42万元(包括1月7日2万元),我分几次要来现金6.5万元。之后我发现马亚娜在岷县锁龙乡从未购买土地,最近马亚娜手机关机,人不知去向,我没办法就来报案了。另我介绍我女儿周某给马亚娜借了4万元。
11、受害人周某陈述:2011年我母亲关某1给我介绍认识了马亚娜,她从我处总计借款4万元。当时马亚娜说到岷县锁龙乡买土地开发,后来我们钱要不来,马亚娜说她把钱放在金矿上。我发现马亚娜根本没有购买土地,就知道被骗了。
12、受害人周某1陈述:2012年农历3月中旬,杨某把我叫到山丹粮站他房间里,他和马亚娜说,马亚娜在岷县锁龙乡和乡政府的一个人合伙开发一块地方,需要钱,向我借钱。我就借给马亚娜10万元。后来马亚娜又借钱,我不放心,马亚娜就把我和杨某领上到岷县锁龙乡看她开发的地方,我看这块地方好着呢,就分次借给马亚娜10万元、5万元,都是4分的利息,总共是25万元。马亚娜领我去看地把我弄上当了,我要求以诈骗追究她的责任,把钱追回来。
13、受害人杨某2陈述:2012年,马亚娜多次上我家,说她在岷县锁龙乡进行土地开发,急需资金,叫我给想想办法。我就分次给她借了5万元,利息3分。到期后没有归还。
14、受害人李某陈述:2013年农历8月2日,马亚娜说她在岷县锁龙乡搞土地开发着急用些钱,让我想办法,到时候给我提成。我就给她借了13.6万元,后来分次给她借了17万元,总共借了30.6万元,一分钱都没给我还。
15、受害人孙某陈述:2013年7月14日,马亚娜到我家说她在后山里(指锁龙乡)买下地方准备修房子,问我借钱,我就给她借了12.5万元。借条上写的到当年8月4日一次付清,但一分钱也没给我还。
16、受害人代某陈述:2012年10月18日,马亚娜来到我家借钱,说她在后山里(指岷县锁龙)买下地,要搞开发,我就以利息4分借给她4万元。没给我还一分钱,找她要她也不给。
17、受害人岳某陈述:我曾用名岳某2。我给马亚娜分多次借款共计40万元。
18、被告人马亚娜供述:2010年腊月,武山县滩歌镇关庄村关某给我介绍认识了关庄村的关某1,2011年元月,关某担保,我向关某1借了2万元,利息4分。以后一直到年底,我先后分十多次从关某1处借款42万元现金,后利息算了26.4万元,我还了6.5万元,其余没有还。
2011年关某1介绍着我从她女儿周某处借了4万,分别是2011年2月,借款1万元,借款人写的是马淑珍,借条写借关某1现金1万元,钱是周某的,2011年3月底3分利息借了周某2万元,4月份4分利息借了1万元,这样我总共以马淑珍的名字借了周某的4万元现金,到2013年8月,本息算了76800元,我就写了个总借条,借款人是我马亚娜和我女儿关小妹。
2012年农历3月,经杨某介绍我认识了武山县山丹乡的周某1,4月由杨某担保,周某1借给我10万元,后来我又借钱,周某1不敢借,我把周某1和杨某领上到锁龙乡中学附近粮站背后的一片空地上,给他们说就是这地方我们马上要开发。之后农历4月,周某1又把10万元以4分利息借给我了,当时魏小峰在,借款人写的是魏小峰和我,担保人杨某,魏小峰名字是我写的,农历5月初,又以4分利息借了周某15万元,借款人、担保人一样,总共借了周某125万元。
2013年借了滩歌镇孙某某8万元,利息4分,当年还了3万元利息,到2014年农历5月4日我们算账换了张借条,本息欠168000元。
2012年10月,我以利息4分在代某处借了4万元。
2011年12月我到孙某家以利息5分借了5万元,到2013年7月14日我就到孙某家还了1万元,剩下本息合算后我给她打了一张125000元的欠条。
我还欠岳某220多万元。2013年8月借了武山县滩歌镇李某的5万元现金。
2012年3月份左右,滩歌的杨某介绍我认识了武山的赵某某。2012年4月份左右,我娘家岷县锁龙乡寺儿沟村的村书记张某给我说:“岷县锁龙乡政府有市场建设的土地要出让”。我就找到赵某某,跟他商量合伙开发。4月份赵某某叫了候厂长(名字叫不上),我和我丈夫魏宏义、儿子魏小峰一同去岷县锁龙乡寺儿沟村,张某领我们去看了锁龙乡粮站背后乡政府要出让的土地,张某说,这块土地43亩,乡政府出让价要120多万元,乡政府要转让。到2012年的农历4月份左右,我从赵某某处借了现金38万元,利息是3分,这一笔钱没有还,借条上是我和我儿子魏小峰各签的各的名字。2012年农历6、7月,我从赵某某下借了现金20万元,利息是3分,这一笔钱没有还,借条上是我一个人签的我和儿子魏小峰的名字。2012年农历8月初,我从赵某某下借了现金20万元,利息是3分,这一笔钱没有还,借条上是我和我儿子魏小峰各签的各的名字。2012年农历8月初,我从赵某某处又借了现金30万元,利息是3分,这一笔钱没有还,借条上是我签的我的名字。后来我给他在2012年的年底还了5万元的一次,3万元的一次。这样我现在总共就欠赵某某的100万,不算利息。后来又通过岷县岳某2还了20万元,我自己还了2万元一次,5千元的一次,目前欠他77.5万元。钱给其他人倒成账了,我记的最大的一笔是我给岷县锁龙乡后家沟的岳某2还了20万元,在的我记不起来了。先后有十几个人给我借过钱,我都给他们付利息的。我估计现在光没有还的就有200万左右的现金,钱都互相套着还成账了。我们根本没有从岷县锁龙乡购买过土地。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马亚娜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款之名,行骗取钱财之实。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故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马亚娜以虚构土地开发为名,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从多名熟识的亲戚、朋友处骗取钱财,并非通过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募集资金的方式来实施诈骗。故辩护人所提上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马亚娜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陶然
代理审判员李旭东
代理审判员张嫣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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