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愚集资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辽01刑更8133号
罪犯蔡愚,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专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2)沈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愚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辽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指派徐全成、李瑞申,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张天金、张真海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蔡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蔡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10月31日,罪犯蔡愚获得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蔡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自2012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震审判员 秦艳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娜
![]() |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