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黑0103刑初字第696号
【关键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集资 有期徒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春英,女,1962年2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6)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英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英及其辩护人徐桂元、王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春英伙同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酒店内,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美国赢创自由复利系统”,谎称该系统为美国的理财平台,经营博彩业、旅游业、房地产、期货等项目,投资到该系统可获取高额回报。其以该系统为幌子,通过给集资人注册账号,以账号内的虚拟“金币”数额谎称对应的是现金并返利的形式吸纳资金。截止到2015年11月15日,王春英共收到集资人622人的投资,集资金额为人民币11452110元,返还金额为人民币3094023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8359077元。经侦查,王春英于2015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证人证言、审计报告书、银行卡账户明细、银行汇款、取款凭证、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王春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春英辩称,他对罪名有异议,她认为自己有罪,但不承认是集资诈骗,她没有说谎,她说的网上都有,不是她编造的。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王春英集资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王春英不是本案集资(网络)平台的创办人与领导者,因此,王春英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编造谎言和虚假情况骗取他人钱财的犯意条件;3、本案为多人共同行为构成的,但本案缺乏“共同策划预谋”的相关证据;王春英的网络帐户截图、返款的流水单等证据证实,王春英将收到的投资款都返给了方某某和“六个小组长”,就在王春英2015年5月份退出不做时自己又拿出70多万元的现金给方某某和六个小组长。本案关于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证据是是欠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春英犯集资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经过查证属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做到法律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因此不应认定被告人构成集资诈骗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春英伙同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酒店内,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宣传“美国赢创自由复利系统”。王春英主要负责宣讲、给集资人注册账号、收取集资款、给集资人将“金币”兑换成人民币等。她们招揽集资人,谎称该系统为美国的理财平台,经营博彩业、旅游业、房地产、期货等项目,投资到该系统可获取高额回报。如果要参与到这个平台需要用现金注册账号,每2000元人民币可以注册一个账号,21000元可以注册一个“报单中心”,每个“报单中心”含11个账号。每个账号每天奖励“金币”15个和“种子币”10个,“金币”和“种子币”是电脑自动生成。“金币”可以互相转帐,每个“金币”能兑换一元人民币,“种子币”不能转账也不能兑换人民币。“种子币”积累到1800个后,再用2000个“金币”把“种子币”激活,就自动生成两个新的帐号,新帐号每天还能收到奖励的“金币”和“种子币”,还可以发展新人注册一个新账户,每发展一个新账户发展人的账户里每天奖励1.5个“金币”,发展的人越多,奖励的“金币”越多,挣钱就越多。以此欺骗集资人集资。截止到2015年11月15日,王春英共收到被害人李某某等622人次的集资。集资总金额11452110元,返还金额3094023元,未返还金额8359077元,此款除少部分被王春英等人挥霍外,大部分被王春英等人占有。2015年7月7日被害人李某某等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王春英于2015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2015年7月7日,李某某等人报案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大酒店内,王春英以投资给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集资,集资人达百余人,金额上千万元,王春英于2015年5月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日将王春英抓获。
2、黑龙江省奥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王春英于2014年至2015年5月份期间以投资美国赢创自由复利系统项目向社会集资,截止2015年11月5日,共接到举报人提供的集资人数622人,吸存公众存款金额为人民币11453110元,返还金额为人民币3094023元,未返还金额为人民币8359077元。
3、美国赢创自由复利系统网页介绍:根据网页介绍这个系统创立于2012年,美国赢创控股集团是一家以项目投资、资本运作和股权管理为主要运作方式的多元化投资公司,业务范围涵盖股票、博彩、房地产、矿业、旅游及酒店等多个领域。
4、李某某等170人的身份证信息、集资款、返还款明细核查表、在美国赢创自由复利系统注单收支网络图、加入美国赢创自由复利系统推荐关系图。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王春英是他表嫂,在南岗区酒店工作过,他当时也在酒店工作,有一天突然来了很多人找王春英要钱,还把饭店给占了,写条幅说王春英是骗子、还钱之类的话。王春英名下的银行帐户有的业务是他帮王春英办理的,时间大约是2015年3-5月份,王春英让他去银行帮助汇款,一般都是王春英给他一个账号和人名,还有钱,王春英也没说是啥钱,他帮助汇款或取现金,具体的记不清了,每次几万元或十多万元,取完钱都给王春英了。
6、证人周某某(王春英之夫)的证言:王春英的事情他知道一点,2015年春节后,他回来看到王春英、方某某和一帮人在他饭店(南岗区鼎新三道街40号富都酒店)说投资的事,他问王春英是怎么回事,王春应说和方某某在做一个网上投资项目,还说方某某找人来投资,王春英就给注单。2015年5月份,来一帮人把他家饭店占了不让营业,后来王春英被公安局拘留了,
7、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5年4月初,她在富都酒店听王春英给她们介绍叫美国赢创自由复利系统的投资项目,经营大宗商品、原油期货、博彩业、影视业,房地产、油轮等项目,在这投资有高额回报,能脱贫,她就投资了21000元,把现金交给了王春英,王春英收到钱后没有给他凭据,但是王春英给她在美国赢创网站上登记了一个账号,用户名是她自己设立的,叫xx,密码是她自己设立的,王春英说在她这最少得投资21000元,才能在赢创网站上登记一个账号,21000给11个位置,就是11股,算是一个报单中心,电脑每天给每股返15个金币和10个本币,一个金币代表一元钱,每周按电脑返还的金币兑换现金。本币攒到1800个再给一股,等于是2000块钱,又可以每天多返还15个金币,如果投资人再推荐别人投资,她的第一股里面每天奖励1.5金币,还有一些具体的奖励措施,她没弄明白,人越多奖励越多。王春英每周给她们投资人返钱,就是开资。她们在网上看返了多少金币,然后找王春英对数,王春英是网站的管理员能看到她们每个人应该给多少钱,她投资十一股,每天能返165个金币,一周1155元钱,她到南岗区河渠街一个房子找于文艳取钱,于文艳也是投资人,因为投资人多,所以大家都帮王春英返钱。每次都是现金,共返两次,4月22日一次3100元钱,4月29日一次3600元钱,2015年4月22日开始,他以亲属王某某的名义投资21000元钱,会员编号wyy18,4月29日返款1700元钱。损失19300元钱;2015年4月22开始,他以亲属陈某的名义投资21000元钱,会员编号为cj18,4月29日返款1700元。损失19300元钱;2015年5月2日开始,他以亲属王某某的名义投资21000元,会员编号为wyh18,没有返款,损失21000元钱;2015年4月11日开始,他以亲属邹某某的名义投资21000元钱,会员编号为zrp18,4月15日返款3100元钱,4月22日返款3800元,4月29日返款5400元钱,损失8700元钱;2015年4月11日开始,他以亲属邹某甲的名义投资21000元钱,会员编号zjl18,4月15日返款3400元钱,4月22日返款3800元钱,4月29日返款3900元,损失9900元钱;2015年4月14日开始,他以亲属胡某某的名义投资21000元钱,会员编号hmx18,4月15日返款1600元钱,4月22日返款4000元,4月29日返款3900元,损失11500元;2015年4月14日开始,他以亲属胡某某的名义投资21000元钱,会员编号hbr18,4月15日返款1000元钱,4月22日返款4900元,4月29日返款4100元,损失11000元;2015年4月22日开始,他以亲属丛某某的名义投资21000元钱,会员编号cld18,4月29日返款3300元钱,损失17700元钱;2015年4月19日开始,他以亲属邱某某的名义投资21000元,会员编号qxs118,4月29日返款4500元,损失16500元钱;2015年4月22日开始,他以亲属李某某的名义投资21000元钱会员编号lxy18,4月29日返款1700元,损失19300元钱;2015年4月11日开始,他以亲属李敏的名义投资21000元钱,会员编号lm18,4月22日返款2400元,4月29日返款1300元,损失17300元钱;2015年4月22日开始,他以亲属姜旭晶的名义投资21000元钱,会员编号jxj118,4月29日返款2700元,损失19300元;2015年4月22日开始,他以亲属胡柏芳的名义投资21000元,会员编号hbf18,4月29日返款1700元,损失19300元;她在富都大酒店和河渠街都交过钱,大部分是现金,也有刷卡交的钱。钱交给王春英和于文艳了。返钱是在富都大酒店和河渠街都取过钱,王春英和于文艳都给他返过钱。他共投资294000元钱,返钱65600元钱,损失228,400元。
8、被害人毛艳芝的陈述:2014年11月份,方某某来她法廊说晚上要请她到富都酒店吃饭,于是她就到了鼎新三道街富都酒店里,在酒店里她见到富都的老板娘王春英和十多个人,这些人她都不认识。她们在一起吃饭,王春英给她们大家说起“美国赢创”这个事。王春英说知不知道马云是怎么赚钱的?说马云是通过网络上玩资金流发财了,咱们也是通过网络利用“美国赢创”赚钱,“美国赢创”是美国的理财网络平台,有博彩业、游轮、房地产、影视等产业,咱们把钱投到“美国赢创”去,就能赚到红利。王春英还说她们投到“美国赢创”的这些资金有四个出口,这样比较安全。只要到“美国赢创”项目里投资2000元就是一股,投资21000元为一个报单中心,就能成为“美国赢创”的股东,每天每股给返还15元钱,每个报单中心返165元钱,大约四个月就能返回本金,她不知道王春英和“美国赢创”是什么关系,但是她认为大家把这些钱都交给王春英用于“美国赢创”上,王春英应该是“美国赢创”的人,方某某也说让她投钱,肯定没事,如果赔了,方某某保她,就这样她就投资了两个21000元,一共42000元钱,后来又把她母亲也加入进来投资21000元,大约2014年末,方某某让她多找点人投资,后来她又陆续介绍了一些朋友加进来,这些人又介绍一些人进来,多少人她就不知道了,方某某找来王某等人组成了六个小组,小组长找人进来投资,小组长有她、王某、于某某、于某甲、郑某某(真名郑某某)、代某某。“美国赢创”的这些投资人基本都是方某某找来的,方某某为了多赚钱。“美国赢创”的这些投资人基本都在方某某名下,从“美国赢创”网页上的牌位图能看出来,通过她介绍进来投资的人具体投资钱数她不知道,但是她从王春英那得到提成大约是11万元左右,这些钱她都给后来的投资人了,她们收钱后给她写的收条,王春英和方某某都在富都酒店里给新来的人讲“美国赢创”是怎么赚钱的,方某某跟大家说投21000块钱,每个月能给四五千块钱,快赶上处级干部了,将来都能成富婆。方某某每天都在富都酒店里,手里拿着钱给大家看,并说这是她赚的钱,就是告诉大家王春英赚钱了,后来方某某每天能赚三万多元钱,方某某天天手里拿着现金,有好几捆,方某某说这是今天赚的三万多,小组长的工作就是发展新人投资,还有把人分散到其他地点由小组长给大家返钱,收钱是王春英收,返钱开始是投资人本人去取钱,后期王春英说人太多、太乱,让集中转到一个账户上,领钱后再给大家分,所以后期她的亲属朋友都把钱给她,她去交给王春英,返钱也是王春英直接给她,她再给大家。
9、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她听她朋友说在富都大酒店的老板王春英那投资了一个理财项目,利润非常高,她去了大酒店,王春英不但跟大家宣传,还将网站上“美国赢创”的宣传截图打印出来了,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5月4日,她一共投资了四个报单,一共是84000元钱,钱交给王春英了,她交的是现金,王春英收到钱后没有给她凭据,但是王春英给她在“美国赢创”网站上登记了一个账号,用户名是她自己设立的,一共是四个用户编号,是“wch89”、“xp89”、“xy89”和“wch89”,王春英让她自己设了密码,她自己电脑上就可以察看每天返还“金币”数量,王春英每周给她们投资人返钱,有几个投资人帮着王春英给大家返款,一共有五六个返款地点,有赣水路、国际米兰、河渠街等地,她在赣水路那个点取钱,都是现金,每次返款都是王春英估计一下应该支付多少钱,然后把钱给一个投资人手里,她们这些投资人到各个返款点,她们当场把“金币”转到拿钱人的账户里,然后领取现金。拿钱人最后再找王春英,把“金币”转给王春英后结账。一共给她返了13300元钱,在“美国赢创”网上,通过她们个人账户密码进入网站内,可以在电子银行栏目内察看投资和返款的记录,她投资84000元钱,返还13300元,损失70700元。
10、本案其余167名被害人的陈述除集资款数额和返款数额与被害人李某某、毛艳芝、王某甲的集资款数额和返款数额有区别外,其被骗过程、情节与被害人李某某、毛某某、王某甲的陈述基本一致。
11、被告人王春英的供述:“美国赢创”全称美国赢创自由复利系统,是一个互联网理财游戏平台,网址是:www.wintrader.us。如果要参与到这个平台需要用现金注册账号,每2000元人民币可以注册一个账号,21000元可以注册一个“报单中心”,每个“报单中心”里含11个账号。从注册成功开始每个账号每天奖励“金币”15个和“种子币”10个,“金币”和“种子币”是电脑自动生成。“金币”可以互相转帐并能兑换成人民币,每个“金币”能兑换一元人民币,“种子币”不能转账也不能兑换成钱。“种子币”积累到1800个后,再用2000个“金币”把“种子币”激活,就自动生成两个新的帐号,新帐号每天还能收到奖励的“金币”和“种子币”,就这样积攒“金币”和“种子币”。还可以发展新人注册一个新帐户,就给发展的账号里每天每个帐号奖励1.5个“金币”,发展的人越多,奖励的“金币”就越多,挣钱就越多。她的一个朋友叫邢卫萍介绍她知道的“美国赢创”。“美国赢创”和她没有关系,“美国赢创”网站是谁设立的她不知道。2014年八九月份,邢某某跟她介绍说“美国赢创”挺好的,是一个理财的游戏平台,既能赚钱又能玩,让她参与一下,于是她先后交给邢卫萍21000元,邢卫萍给她注册了一个“报单中心”(11个账号)。注册后网站每天给她的账号里奖励“金币”和“种子币”。2014年10月份她和邢卫萍请朋友方某某吃饭说“美国赢创”时,方某某也感兴趣加了进来。后来方某某找了一些人也参与到的“美国赢创”。方某某还要在她家的富都酒店里给新客户注册、收钱和返钱,当时邢卫萍不同意在她家酒店,但是方某某是她朋友,她不好意思拒绝方某某,就同意在她家的富都酒店里给大家注册、收钱和返钱。因为她家经营富都酒店很多年了,有点名气,方某某说在她家酒店里做比较有信服力,就是拿她和酒店做幌子。方某某找了大约七八百人,具体人数她也说不清。她负责给大家介绍她做“美国赢创”的感受,给大家注册账号、收款和返款。她是在网上看的宣传,她就按照网上介绍的给大家说“美国赢创”自由复利系统,是个互联网理财的游戏平台。大家问她“美国赢创”是干什么的?她说“美国赢创”是一个投资项目,经营博彩业、房地产、油轮、原油期货等,在这投资能赚到钱。方某某也跟大家说她是政协委员,家里开这么大个酒店有实力,你们投点钱算啥,没问题等等之类的话。她收到投资人交的钱没交给“美国赢创”。以投资“美国赢创”理财的名义让大家投资是方某某让她这么说的。方某某说让她想尽一切办法让大家都注单,注单就是交钱投资注册账户。邢某某把她和方某某拉进来,方某某说近几年投资损失了40多万,方某某想通过这个多赚点钱,她也想赚点钱。收钱是在酒店里,有的是交现金,有的是刷她放在富都酒店里的POS机,有的是银行汇款,有时还有方某某本人和方某某找的人也帮着收钱。每个账号每周给返一次钱,返钱开始的时候是在饭店里,后来是在方某某和小组长找的地方返钱。开始的时候是每天都返钱,后来因为太麻烦,方某某定的每周返一次钱。有米兰国际、还有河渠街等好几个地方。她返过钱,小组长返过钱。小组长有王某、毛艳芝、于红艳、郭秀敏、代敏秋、郑玉琳。组长都是方某某找的。她和这些人不太熟悉。返钱就是大家把“金币”集中到一起,一般都是集中在小组长账号,再转给她,她把钱给小组长返给大家。刷卡用的两个POS机是她申请办理的,是她个人的。对应是她个人工商银行帐户。账号是xx,姓名是王春英,大约是2014年4月份和6月份办理的两个POS机。POS机的手续费是0.78%。6月份时又有一个来办理POS机的,手续费是0.38%,她看手续费挺低的于是她又办理了一部POS机,两个POS机全用她的一张银行卡。这两部POS机的用户名一个是盛龙石材、一个是美的。“在美国赢创”她开始有11个账号,后来又自动生成了大约100个左右。账号是xx,密码是xx。账号的名称和里面的信息不能更改。她不是“美国赢创”的代理人或者工作人员,她集资大约几百万元人民币。这些钱她用来购买“金币”和给大家兑换“金币”了。2014年末,邢某某让她帮助兑换点“金币”,邢某某要用钱给孩子办出国,他就给邢萍大约几十万至100万元钱,通过银行给邢某某转的。她虽然赚钱100多万元,但是后来她个人没有花,都给大家兑换“金币”了。方某某得了200多万元钱。那几个组长每个人都得到五六十万元。她不知道“美国赢创”是不是美国的企业,服务器在哪儿她不知道,她不懂。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4月18日,有180余万元钱从她的工商银行账户里转到周某某账户里,周某某是“美国赢创”的人,是李德芳手下的一个人,2015年3月份,方某某和那些组长一下找来很多投资人,当时为了注册账号,需要大量的“金币”她手里没有那么多“金币”她知道周庆霞手里有“金币”所以她就找周庆霞买“金币”。她先后从周庆霞手里买了一百多万的“金币”,用于给集资人注册,她也先后给周庆霞转款一百多万元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所谓“美国赢创自由复利系统”,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数额特别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王春英辩解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及辩护人认为,王春英不是本案集资(网络)平台的创办人与领导者,王春英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编造谎言骗取他人钱财,不应认定王春英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案的证据充分证明王春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骗取集资款,王春英是本案的积极参与者,也是主要组织领导者之一,其行为完全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王春英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春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30年11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炜
审判员刘艳华
人民陪审员杨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郭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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