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津0113刑初442号
【关键词】 自首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集资 退赔 罚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秀山。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6)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秀山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了庭前会议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秀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份至2015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田秀山虚构倒卖成品油、液化气和经营食品冷库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陆续骗取被害人陈某、徐某1、徐某2等31人钱款共计2229.08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831.302万元。2016年1月7日被告人田秀山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田秀山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田秀山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田秀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表异议,但对于被害人吴某1造成损失的数额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至2015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田秀山虚构倒卖成品油、液化气和经营食品冷库等事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陆续骗取被害人陈某、徐某1、徐某2等31人钱款共计2073.83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田秀山尚有1490.552万元未能归还被害人(包括张某4204万元、张某13515万元、冯某322.8万元、王某1146.5万元、霍某157万元、刘某327万元、刘某416.5万元、刘某103.73万元、于某13.65万元、吴某36.6万元、张某310万元、门某23万元、徐某210万元、陈某17.75万元、徐某14万元、刘某545.04万元、付某243万元、李某31.94万元、李某21.94万元、冯某11.94万元、冯某225.182万元、李某527万元、李某4160.5万元、田某314.2万元、冯某48.2万元、田某294.08万元)。2016年1月7日被告人田秀山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被害人张某1、张某2的损失,因被害人与被告人系亲属关系,表示不再追究;被害人刘某9录的损失,被告人还款的数额已高于被害人给付的数额;被害人吴某1、吴某2的损失,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已转入执行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田秀山的供述,证实:我是从2009年3、4月份开始找他人进行借款的。到现在为止一共是从他人处借款了6700余万元。这6700余万元借款是包括利息钱款的,其中4000余万元是本金,2000余万元是借款产生的利息,准确的数字我记不清楚了,但是我每从他们这些人处借钱都给他们书写借条或是借据,上面会书写借款金额和利息。准确的借款金额要等这些当事人将借据或是借条拿来之后再计算了。这些借款的当事人,有我们东堤头村的村民,有北辰区南仓村朋友,西堤头村的村民,还有宁河的朋友总共约有30余人。其中有的是自己的亲属,有的是本村的村民,关系一般,还有就是一些普通朋友。有的是他们自己的钱款,有的是他们从其他人那里借来的钱款。他们在将钱款交给我的时候都明确的告诉我,有的钱款是从其他人那里另外给我借来的。具体他们又从什么人那里借来的,这些人中有的是我认识的人,有的我就不认识了。我当时就是着急用钱,不管是谁的钱,也不管是他们这些人从什么人那里给我借来的钱,我都给打借条,书写利息,最终的目的就是把钱借来。我借来的这些钱款一直就没有用于购买器材油料和液化气体进行倒卖,以及和朋友共同经营食品冷库使用。
最开始借钱是在2009年的3、4月份,当时是因为有一次我在205国道边的一个小饭馆内和朋友在一起喝酒喝多了,然后我就独自坐车到西青区附近的一个洗浴中心内进行洗浴,当时我在这个洗浴里洗澡后开了一个房间,并在房间里睡着了,睡了约有4个小时左右,我被两个操东北口音的男子给摇醒了,我当时就发现在我的身边有一个没穿衣服的女子躺在我旁边,那两个东北人就告诉我,说我把这个女的给强奸了,我当时就反驳了对方,对方那两人就威胁我,说不拿100万元人民币,就不让我离开,就一口咬定我把那女子给强奸了。当时我也是怕说不清楚,再说我因为喝多了,也记不清自己到底做过什么,所以我就害怕了,就同意了他们私了的意见,当时我就告诉对方那两名男子,说我拿不出这么多钱,对方就说可以慢慢归还,但是威胁我不能报警,要不就要告诉我家属,给我曝光。我就是被对方给吓坏了,于是就答应了对方的条件,从那开始我就陆续从别人那里借钱陆续交给他们,就是2、3万那么给对方还钱,从2009年3、4月份到2010年年初,我就陆续借款了100多万元,交给了这两名男子,在2010年之后我从他人那里的借款就是为了偿还之前的100多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钱款了。一直到现在造成了6700余万元无法归还。洗浴具体的名称和坐落地点我真的记不清楚了。带我去我也找不到了,那两名东北口音男子我也记不清楚他们的具体情况了。
我知道会承担法律后果,可是我当时就是想着能混一天是一天,能骗一天是一天了,拆东墙补西墙,用后边借来的钱归还之前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根本就没想着能把钱给他们还上,想着就是实在走投无路就到公安机关自首认罪。
我从集资人那里集来的钱都是集资人本人汇到了我的农业银行卡里,而我得给集资人退利息,但是我的农业银行卡没有网银业务,为了方便不到银行去办理业务,东海燃气公司挂靠的刘某2和陈某的银行卡有网银,所以我在单位就把钱刷到了公司的POS机上,然后刘某2和陈某通过网银业务再给集资人转账汇款。
我给集资人的利息钱没有进入东海燃气公司。我这样做没有经过任何人批准,我直接找会计给办理这个事情。我主要是从2015年开始用刘某2的账户给集资人返利息。
北辰区西堤头村李某4提交了借款单复印件,这张借款单是我写的。借款单上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印章是我为了骗取集资人的信任,便于我找集资人借款,我自己私自在市场上刻的。现在这个印章不知扔到哪里去了。印章是我在河北区五号路市场路边找一个人刻的花了100元或200元刻的。
集资诈骗来的钱,我就是付给集资人利息了。我没有同伙或是上线,和东海公司没有关联,我绝对是骗他们的,让他们认为有东海公司盯着了,让他们觉得放心,借给我的钱可靠。我弟弟田某1,也就是东海集团的董事长,不知道我以东海燃气公司名义进行集资诈骗。我当初没有找我弟弟田某1借款把我所说的被人敲诈100万元款给还上,因为没有脸面和我弟弟说这事,所以冒着犯罪的风险去集资诈骗。
张某1是我的小舅子。我借了他40万。他讲我给了他10万利息,还差30万,但是我记不清了。借张某1这些钱我承认。张某2是我侄子。我借了他80万。我给了他大概30万利息。张某4提供的证据,显示我借了他253万,我给了他49万利息,这是对的。张某13我借了他多少钱记不清了,大概是515万,刨出利息之后欠他的是515万。我借了吴某1大概60万。据吴某1讲给了3万利息,他说的有点少,应该比这个多,我给他的利息都是现金。我差不多借了吴某2一共3次,借了230万,还了利息30万。田某2我借了114.08万,给了20万利息,还差94.08元。王某1我借了180万,还了33.5万,还剩146.5万。霍某1我借了他110万,他后来抽走40万本金,还欠57或者58万。刘某3我借了30万,还了3万,还欠27万。刘某4我借了17万,还了0.5万,还剩16.5万。刘某10我借了7万,还了3.27万,还剩3.73万。不差刘某9录多少钱了,他的钱还的差不多了。于某1我借了5万,还了1.35万,还差3.65万。吴某3我借了12万,还了5.4万,还差6.6万。张某3我还欠10万元。门忠福我借了25万,还了1万5到2万的利息,还差23万多。徐某2我还剩10万元未还。陈某我还剩17.75万元没还。徐某1我还剩4万没还。刘某5我借了49万,给了3.96万利息,还剩45.04万没还。付某2我还欠43万。李某3,李某2、冯某1,每人2万元没还。冯某2我借了36万,给了10.818万利息,我还剩25.182万没还。李某5我借了30万,还剩27万没还。李某4我借了200万,还了39.5万,还剩160.5万。田某3我借了15万,还剩14.2万没还。我借了冯某410万元。我借的钱没干什么,都用来付利息了。
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田秀山跟我说是和朋友在大港区那里一起合作经营出口项目,需要资金,这个项目回报收益比较高,问我有没有钱可以借给他,承诺每个月给付3分的利息,也就是3%的月利息,当时我也比较怀疑是什么项目能有这么高的收益回报率,我就问秀山这个项目有根吗,田秀山就说都是自己人在经营,他也是从2013年就开始经营这个项目,经营了已经有一段时间了,让我放心把钱借给他。后来我就将钱借给了田秀山使用。
在2015年1月4日借款5万元,给田秀山使用,田秀山和我约定,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利息,到了2015年4月份的时候,田秀山应该给付我4500元的利息,当时我就没将利息钱取出,又从自己家里拿了25500元,加上之前的5万本金和4500元利息钱,凑成了一个8万元给田秀山使用。到了2015年7月份的时候,田秀山应该给我结算的利息是7200元,我还是没有取出来,就再次从家里拿了32800元,加上之前的8万元借款和7200元利息钱,凑成一个12万元,借给田秀山使用。在2015年10月份的时候,田秀山应该给我的利息钱款是10800元,当时这里利息钱我也没有取出,还是在田秀山那里继续滚动,我又从自己家里拿了9200元加上之前的借款12万元和10800元利息,凑了14万元借给田秀山使用。在2015年10月22日再次将6万元本金借给田秀山使用。合计177500元本金借给田秀山使用。
田秀山从我这里借款以后至今没有给付过我利息钱款。田秀山就给我书写了两个借条,一个借款的金额是14万元,一张借款的金额是6万元。我现在找不到这两张借条了。我本人的损失约有177500元的损失。
3、被害人徐某1的陈述,证实:田秀山跟我说是自己有急用,问我有没有钱可以借给他,他需要进行周转,承诺每个月给付3分利息,也就是3%月利息,约定的借款周期是3个月。具体是做什么用田秀山没具体说,我也就没细问,就将4万元钱借给田秀山使用了。
我是把4万元现金交给的田秀山本人。田秀山就给我书写了一个借条,借款金额是4万元。现在这借条我已经找不到了,无法提供给公安机关。田秀山没有给付过我利息钱。我本人的损失是4万元。
4、被害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我和田秀山都是在天津东海燃气公司工作,我在物业公司,田秀山在储运销售公司,同事关系已经八、九年了。田秀山以前总和我提集资的事情,给我3分月息,比银行利息高。但是我不想沾这事,但是到了2015年11月份我和田秀山在一起喝酒,他又提这事,我觉得现在企业效益不好,所以就考虑投了点钱,但是我告诉田秀山我就投两个月,一个月一取利息,到期后连本带息都给我,田秀山同意了。然后我就给田秀山农业银行账户存了10万元,后来到一个月的时候,也就是2016年1月4日我给田秀山打电话,就打不通了,然后我就听厂里人嚷嚷田秀山出事了,再后来我就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配合调查,我就过来报案了,才意识到被田秀山骗了10万元钱。田秀山没有给我利息。我实际损失是10万元钱。
5、被害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我不知道田秀山找我借钱干什么用,他就提了一句给大港的朋友用,我还问他有根吗,他说有根。他借钱实际干什么用我不知道。
2014年12月份,我同事田秀山找我借钱,大概提了几次,我告诉他没有钱,后来12月29日田秀山又找我借钱,我拔不开面子又觉得他又给我利息,比银行利息高,我就同意借给他钱了。于是我在东海燃气公司用POS机给田秀山转账了5万元钱,他当时就给我打了借条,并且告诉我可以随时找他提取本金,然后到了2015年的4月、7月、10月田秀山给我三次利息,每次4500元,直到2016年1月,田秀山出事了,公安机关通知我配合调查,我意识到我被田秀山骗了。田秀山共给了我三次利息,2015年4月份、7月份、10月份各给了一次,每次给了4500元,利息共计13500元。我实际损失37500元。
6、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我的180万元是一共分5笔钱借给田秀山的。第一次在2014年12月20日,借给田秀山50万元;第二次是2015年6月17日,借给田秀山80万元;第三次是2015年11月10日左右,借给了田秀山20万元,他在2015年11月20日给我补的借条;第四次是2015年11月20日,借给田秀山10万元。这四次都是他跟我说借钱,我通过银行卡转账给他的。第五次是2015年12月17日,借给了田秀山20万元,是在我们单位天津东海燃气储运销售有限公司给的他现金。最后这次借给他20万元的时候,我还告诉他,这钱不是我的,也是我借的,他还告诉我用半个月准给我。
田秀山找我借钱说的是帮别人借钱,说这个人在黄骅市包了一个大冷库囤积海鲜,需要资金。我问过他几次借钱的人是谁,他都没说这个人叫什么名字,就说是西青区程村人,我就让他把这个人约出来坐坐,他跟我说,我跟这个人接触不上。
田秀山每次都找我借钱的时候,都是提前2天左右给我打电话或者在单位见面的时候告诉我,那边用钱,让我准备点钱,答应每个月给我3%的利息,我就提前准备好钱,然后我给他转账以后,转天在单位见面,他再把借条给我。2015年11月20日,田秀山找我借10万元的时候,答应每个月给我5%的利息。最后这次,他跟我说是他买衣服的时候钱包丢了,银行卡和身份证都丢了,银行卡里的钱取不出来,补卡也得用身份证,时间来不及付别人利息,找我借20万救急,也是让我帮个忙,没有提给利息的事,我也就答应了,我从我哥王元和那借了20万元,我把钱带到单位直借给的他现金,他也没给我写借条。
2014年12月借给田秀山的50万元,我一共收到了12个月的利息,共计18万元的利息;2015年6月借给田秀山的80万元,我一共收到六个月的利息,共计14.4万元的利息;2015年11月借给田秀山的20万元,我一共收到1个月的利息,共计0.6万元的利息;2015年11月借给田秀山的10万元,我一共收到1个月的利息,共计0.5万元的利息。我一共从田秀山那里收到了33.5万元的利息。我的实际损失是146.5万元。
7、被害人刘某3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初,田秀山到我单位找到我,向我借钱,承诺每月给我5分利息,也就是10000元,每月500元利息,每月支付一次。我问他借钱干什么,他没有说,我觉着关系都挺好的就没再问了。当时他也没说找我借多少钱,让我有尽量凑。到9月21日,我找我父亲刘某9奎拿了15万元,找我孩子的大舅冯学山拿了10万元,我自己拿了5万元,一共凑了30万元存到我的农行卡里,然后到西堤头农行柜台给他转到他的银行卡里了。当时我就应他借给他三个月。他当天就给我打了一张30万元的借款条。2015年10月21日左右,11月21日左右,他给了我两次利息,都是打到银行卡里。2015年12月21日,我在单位找到他,向他要钱,他说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都丢了,正在补办,等补好了就还我。12月23、4号,我又催了一次,他说办身份证得几天,后来我又打了几次电话,电话通但是不接,我找他也找不到,到12月27日,我再打他电话就关机了。到12月29日,我听说他出事了,但是没想着有多严重。今天派出所通知我来了解情况,我才知道他借了好几千万。
田秀山共给了我两次15000元,共是30000元。利息都是打到我的农业银行卡里,我也没有给我父亲和孩子大舅分,当时借钱的时候就说的是我自己周转,三个月就还,没有提利息的事。我实际损失27万元。
8、被害人刘某4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份的时候,田秀山跟我说自己急用钱,让我借点钱给他,我当时就跟田秀山说自己手里没有这么多钱,田秀山就跟我说是让我从别人那里先给拆借点钱给他使用,后来我就从我父亲刘某9柏那里借了5万元,从我姐刘桂新那里借款了7万元,我自己拿了5万元借给田秀山使用,总共是17万元借给田秀山本人使用,田秀山当时承诺到2015年12月底的时候,就将钱款归还给我,到时候承诺每月给付我5000元的好处费。相当于3%的月利息。后来在2015年12月底的时候,听厂里的同事和村里的人说的,说是田秀山借了很多人的钱,现在欠了很多钱还不上了,这时候我才意识到我也被他骗了,所以我今天才来公安机关来了就是反映一下情况。
因为关系一直不错,好哥们急用钱,又答应不会白用钱,会给一定的好处费,所以就是我手里没有那么多钱,我还是从我父亲和姐姐那里给田秀山借了钱,加上我自己的钱一起借给田秀山使用了。在2015年10月27日的时候给付过我5000元钱说是好处费。别的就没在给过了。我现在的实际损失应该是16.5万元。
9、被害人刘某10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22日的时候,田秀山找到我,当时跟我说是急用钱进行周转,具体干什么用,他也没具体说,就说是急用,承诺按照3%的月利息给付利息钱款,我就觉得田秀山这个人平时是比较厚道的,又都在东海燃气有限公司上班,他还是东海燃气有限公司老总的亲哥哥,于是我就没有怀疑田秀山能骗钱,就将3万元钱借给田秀山使用,这笔钱从田秀山借款开始,他就按时给付利息,一直持续到2015年底,一直都在给付利息。所以在2015年1月22日,田秀山再次说需要资金周转找我借钱的时候,看他之前的信誉那么好,就又将1万元钱借给田秀山使用。在2015年11月22日,田秀山再次找我借钱,我又将3万元钱借给田秀山使用,合计借款了7万元给田秀山使用。一直到最近听村里的其他人说,是田秀山找村里很多人借了钱,现在还不上钱跑了,加上今天公安机关给我打电话通知我来所里接受询问,我才意识到我的钱也被田秀山给骗了。
2013年1月22日的3万元借款,从2013年2月份开始到2015年11月份,给付了33个月,每月给付900元,合计给付了29700利息钱款。2015年1月22日的1万元借款,从2015年2月开始到2015年11月份,给付了10个月,每月给付300元,合计给付了3000元的利息钱款。2015年11月22日的3万元借款,这笔钱没给过利息。田秀山总计给付我的利息钱款是32700元。扣除利息32700元,我现在的实际损失为37300元。
10、被害人霍某1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8月的时候,田秀山找到我跟我说,他在大港那里有朋友在那做买卖,从事石油生产,需要大量的资金,他这个朋友有时候需要用钱,希望我能给拆借点,承诺给付3分的月利息,田秀山这个人我还是了解的,之前他在大港那里倒卖液化气,也经营了有一阵时间了,所以田秀山找我借钱的时候,我就没怀疑他,再说也有利息可以挣,于是我就在2014年8月13日的时候,将10万元借给田秀山使用了,这笔钱借给田秀山使用之后,田秀山按照3%月利息,每三个月一支付,但是并没有归还本全。我当时觉得田秀山还是比较将信誉的,正是因为这样,我才更加信任田秀山。所以在2014年9月3日,田秀山再次以自己急用钱周转为由找我借钱,我才没有怀疑,当时田秀山也是承诺给付3%的月利息,我将10万元钱借给田秀山使用。在2014年11月24日,田秀山再次以自己急用钱周转为由找我借钱,我借款15万元给田秀山使用。在2015年1月4日,田秀山再次以自己急用钱周转为由找我借钱,我借款了10万元给田秀山使用。在2015年5月13日,田秀山再次以自己急用钱周转为由找我借钱,我借款了10万元给田秀山使用。在2015年的6月份左右,具体的日子,我记不清了,田秀山再次以自己急用钱周转为由找我借钱,我借款了60万元给田秀山使用。合计借款了115万元给田秀山使用。后来在2015年7、8月份我女儿霍某2因为要买房,我从田秀山处要回了40万元。现在田秀山还欠我75万元没有归还。在2015年12月底的时候我给田秀山打电话找他催还欠款,他手机就一直关机,而且借款的利息钱也不给付了,也是在这时候,听村里其他人说,田秀山从很多人那里借钱了,现在还不上钱了跑了。
田秀山一直给付利息钱款。就是在2016年1月份的时候,就没在按时给付利息。他给付了我约有1718万元的利息钱。除了田秀山归还的我40万元本金和给付了1718万元的利息钱款之外,我现在的实际损失为57至58万元左右。
11、被害人门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我和田秀山,还有几个朋友一起喝酒聚会。田秀山就和我提要找我借钱,告诉我给我利息,比银行利息高,月息给3分,我觉得都是老朋友就同意了,过了两天,田秀山到我家来,我给了他现金10万元,当时就给我打了借条,然后回秀山就走了。后来2014年12月、2015年2月、4月、6月、8月田秀山大概给了我五次利息,每次3000元,一共给了我15000元。这期间田秀山又让我给借钱,我又从家里拿了5万元现金给他,这5万元钱也是给月息3分,也是两月一给,等到了2015年10月,田秀山再次找我借钱,我觉得田秀山正常给利息没什么问题,就又借给他10万元,可是这10万元就没有给过利息,具体我现在没有带着借条,还是以借条的日期为准。不管第一个10万元还是那个5万元,还有最后那个10万元从2015年10月至今利息都没有给过。直到2016年1月我村里人说田秀山出事了,我开始还不相信了,在给田秀山打电话就不在服务区了。再后来我就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配合调查,我才意识到我被田秀山骗了25万元。
从2014年10月到2015年10月,我第一次的10万元和第二次的5万元都给了利息,第二次的10万元没有给利息,借条我没有带来,具体日期还是以借条为准、大概给了我15000元到20000元之间。我实际损失23万元到23.5万元之间。
12、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0日下午,具体时间点我记不住了,当时我正在西堤头市场,接到田秀山电话,田秀山电话里说要向我借20万块钱,我说没有,21日也是下午,田秀山又给我打来电话还是借钱,田秀山在电话里说:“20万没有,借给我10万块钱也行。”他还说,他在市里商场里买衣服时,上衣丢了,卡和钱包、身份证都在上衣里都没了。等他补完身份证以后就把钱还给我,最长就借半个月,还说给我利息。我想哥俩儿平时关系不错,借的时间又不长,我就答应他了。22日上午10点多钟,我到东海燃气公司,当时田秀山就在单位,我通过POS机给田秀山转了10万块钱,但田秀山提供给我的银行卡号显示的是刘某2的名字,我给他转完钱后,田秀山说给我打借条,我说“十天半个月就还了,不用打借条了。”我就没有让他给我打借条。我实际损失10万元。
13、被害人吴某3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26日田秀山上我家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XX头村XX胡同1号找我借钱,我问他是否是自己用、如果给别人用我就不借,田秀山肯定地说就他自己用,我就告诉他过两天给你打款,田秀山就走了。于是到了6月28日和29日两天我从我姑爷的银行存折里分别取了一个六万和一个五万、我再加了一万元现金,一共12万分两次现金存款到田秀山的农业银行账户里。又过了两天6月30日田秀山到我家去了,按照银行汇款的日子(6月28日)给我打的借条、呆了一会儿他就走了,后来田秀山于2014年9月28日、12月28日,2015年3月28日、6月28日、9月28日给了我五次利息,每次是10800元,一共是54000元利息。最后到了2015年12月28日田秀山就没有给我打钱,我以为他手头紧,就没有当回事,等到了2016年1月5日左右,我给田秀山打电话就打不通了,又听村里人嚷嚷田秀山出事了,1月14日晚上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过来配合调查,于是我过来报案被田秀山骗了12万元钱。他一共给了我五次利息,每次10800元,一共54000元。我实际损失6.6万元。
14、被害人张某4的陈述,证实:2015年4月份田秀山找我,问我是否能够拆兑点钱,在大港购买天然气的期货,给我高额利息,我觉得田秀山家里经营东海燃气,并且开发楼盘,感觉比较靠谱,所以就答应借给他钱了。于是我在4月9日通过我的农业银行账户给田秀山农业银行账户转账了92万元,加上我给了田秀山16万元现金,一共108万元借给了田秀山。这108万元的利率5%,三个月一给利息,2015年7月8日给了我一次利息,共计16.2万元。2015年6月1日田秀山又找我借钱,我通过银行给他转账了50万元,2015年7月3日田秀山找我借钱,我通过银行给他转账了45万元,这两次共计给了田秀山95万元,于是田秀山在2015年7月1日给我打了一张两次借款共计95万元的借条,当时田秀山告诉我先把借条给我打了,然后再把钱给他打过去。这笔95万元给了我一次利息,利率也是5%,连同第一次108万元借款的第二次利息于2015年10月10日给我银行账户转账了30.45万元,我从田秀山获取利息为46.65万元,然后我又从家里拿了3500元,共计47万元借给了田秀山,这也就是2015年10月20日的第三次借款,这次借款给付我一个月的利息为2.35万元,最后第四笔借款是2015年12月22日田秀山找我借3万元给一个叫王某4的农业银行账户打过去了。后来我才知道田秀山出事了,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了。
田秀山一共找我借了253万元。田秀山一共给付我利息共计49万元。我的实际损失为204万元。
15、被害人田某2的陈述,证实:在2010年的时候,我侄子田秀山到家里找我借款,告诉我别管我借钱干什么用了,到时候准给您利息。我考虑田秀山兄弟经营东海燃气公司,比较有实力,他又给利息,我开始就借给了他7万元钱,然后2010年9月15日又借给了他10万元,2014年2月15日我借了田秀山5万元,2014年11月27日借给了他20万元,最后2015年时候我又借给他三次钱,2015年2月15日的10万元,2015年4月6日的30万元,2015年7月31日的15万元,这些年共计借给他114万元。知道田秀山到公安机关自首,我才意识到田秀山骗我的钱。
由于年头太长了,我岁数也大了,具体记不清楚了,田秀山这些年大概给了我20万元的利息。借款本金为114万元,利息给了我20万元,实际损失为94万元。
16、被害人张某13的陈述,证实:田秀山找我借过钱,现在还欠我515万元的借款。田秀山跟我说的借口有三种,一种是东海燃气储运营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找我借点钱回来给我利息,第二种就是田秀林用钱,还有一种就是田秀山自己用钱,我一看田秀山和田某1、田秀林都是兄弟,他们企业又这么大,我就答应借给他了,而且田秀山和田秀林的借款,我都没要利息。
2013年开始,田秀山就找我借钱,他以自己名义找我每年的借款能达到60万元左右,他自己找我借钱我也没要利息,剩下还有东海燃气储运营销公司和田秀林的借款一共515万元。到了2015年3月份之前,田秀山以自己名义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已经给付清了,现在还欠我的515万元,其中有400万元是借给东海燃气储运营销公司的,115万元是借给田秀林的。到了2015年3月,田秀山给我打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田秀林找我借了115万元,说2015年底连利息一起还,给我年息2%,但是我一分钱利息没有收到;2015年8月,田秀山又给我打了一张东海燃气储运营销公司的找我借钱400万元的借条,也是说到年底连利息一起还,年息2%,我也是没有收到利息。2015年12月份,我找他要钱,就听说田秀山出事了。
时间太长了,我也记不清田秀山一共给付我多少利息了,反正我记得到了2015年3月份之前,我和田秀山之间的借款已经给付清了,现在欠我的515万元,有400万元是东海燃气储运营销公司找我借的,有115万元是田秀林找我借的。
东海燃气储运营销公司和田秀林都没和我联系过,都是田秀山找我借的钱并打的借条。我也问过田秀山,他跟我说东海这么大买卖还还不起你这点钱,你就放心吧。我就没再追问。
17、被害人刘某5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时候,田秀山就找我爱人齐某说是要经营一个液化气站,从东海燃气有限公司购买燃气进行倒卖销售,现在需要资金,想让我爱人齐某给凑点钱,当时田秀山承诺给付我3分的月利息,借款的日期我们双方约定的是3个月,当时我问过田秀山我说这么做有根么,田秀山就跟我说他在东海燃气集团干了这么多年,他的兄弟也是东海燃气集团的老板,这么大的公司不可能跑了,从我这借这点钱,还能不还给我。我和我爱人一开始也是持怀疑态度,就没敢借给他这么多钱,于是我就现拿5万元借给了田秀山使用,试探了一下田秀山看他能不能按时还款和给付利息钱,我把钱交给田秀山之后,在2014年的12月份,这笔借款到期后,田秀山将5万元借款本金和3个月的利息钱款4500元一起交给了我。我当时就觉得这个田秀山还是才是讲信誉的,也有偿还能力。所以在2014年12月29日的时候,田秀山再次找我说是从东海燃气集团买气倒气需要资金,找我借钱,承诺给付3分的月利息,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当时我就没有犹豫将5万元钱借给了田秀山使用了。在2015年6月6日的时候,田秀山再次找我借钱,承诺给付3分的月利息,借款期限为6个月,这次从我这里借款了5万元。紧接着在2015年6月29日的时候,再次说急用钱找我借钱,我拿了24万元给田秀山使用。在2015年9月12日的时候,田秀山再次以急用钱为由,找我借钱,我当时手里没有那么多钱能够借给他,当时田秀山就跟我说要是能从亲戚朋友那里给借钱的话,也按照3分的月利息给付,保证钱款到期后能把钱给还上,不让我们为难。当时我就信了田秀山的话,从我亲叔伯哥哥刘永增那里给田秀山借来了10万元,约定的借款日期也是一年。最后一笔借款是在2015年9月29日的时候,田秀山再次从我这里借款了5万元。这几次借款总共从我这里借款了39万元,我哥哥刘永增那里借款了10万元,总计借款了49万元。到2015年年底的时候,这些借款陆续到期,我就开始联系田秀山找他还钱,可是后来在2016年1月4日的时候,我给田秀山打电话找他还钱,当时他的手机就关机了,我们就向同村的人打听,后来才知道他因为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并且了解到他从村里很多人那里借了钱,涉及的借款金额得有几千万,于是我就意识到我也被骗了,到现在为止田秀山从我这里借款的49万元一直没有归还给我。
我实际借款就是49万元给田秀山,第一次的4500元利息,第二次的9000元利息,第三次的4500元利息,第四次的2.16万元利息。共计3.96万元利息。我的实际损失为45.04万元。
田秀山说是在天津市大港区倒卖液化气,具体的经营地点我就不清楚了,我也没去过。田秀山自己说是从东海燃气有限公司购买天然气。田秀山之前在东海燃气有限公司负责销售工作,这几年在公司里具体负责什么工作我就不清楚了,公司的老板是他亲兄弟,所以他在公司里也是部门的负责人之一。具体他是否从东海燃气有限公司那里购买燃气进行倒卖我就不清楚了。
是我介绍付某2认识的田秀山。当时田秀山找我借钱的时候,就跟我说过,让我给帮忙找自己的亲戚朋友借钱,给他使用,田秀山会按照3分的月利息给付利息,承诺借款到期后,归还本金和利息。因为我和付某2的关系比较好,就把这个情况跟付某2说了,当时付某2就问我有根吗,我就说田秀山说是从东海燃气有限公司倒气卖气,之前也按时归还了借款本金和借款利息,应该没问题,于是付某2就觉得把钱借给田秀山使用,比将钱存在银行给的利息要高,就同意将钱借给田秀山使用,后来就让我介绍她和田秀山见面。他们见面之后,自己谈的借款的事,再后来他们之间怎么借的钱,怎么书写的借据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付某2自己说是借款了43万元给田秀山使用。有付某2自己的30多万元,其他的就是从朋友那里借来的钱了。付某2的损失应该就是43万元左右。
18、被害人付某2的证言,证实:我朋友刘某5以前和我说过西堤头东海燃气田秀山集资,月息3分比银行利息高,我告诉她没有钱。后来就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刘某5再次找我让我集资,并且约定和田秀山见面。我这次就同意集资了。按照约定10月5日我们在农业银行西堤头支行和田秀山见面并且以银行转账的形式给田秀山集资款。我带了12万元现金办理无卡存现到田秀山的银行卡,我和田秀山寒暄几句,告诉田秀山东海燃气如果还用钱找我,你们那里要是需要集资我给你们张罗,看谁有钱存你们那里。并且我还和田秀山说这钱不都是我的,还有我朋友的,您可别把我坑了。田秀山说不会的,有东海燃气在了,不会坑我们的。然后办理完业务,田秀山就匆匆忙忙走了,我也走了。当天我就和朋友王贵杰打电话说我有钱存到东海燃气了,问他如果要存我帮忙给办理。王贵杰告诉我存,并且存10万元。于是10月3日左右王贵杰把10万元现金给我送过来,我把钱给刘某5送过去,刘某5给田秀山送过去。后来刘某5把借条给我送过来,一张我的12万元的借条,一张王贵杰10万元的借条,这个借条是刘某5经手写的,等田秀山有时间过来的时候让他签字。后来我又集资了一个16万元和一个5万元,这16万元里有我爱人宋某4万元,其余的12万元是我的。那个5万元也是我爱人宋某的。借条也是以我的名字。以上四笔借款期限都是三个月,到2016年1月份到期,我就能拿到本钱和利息。这期间我和刘某5说这是我儿子结婚的钱,告诉田秀山到期后一定要归还给我。直到2016年1月2日我就听刘某5说田秀山的电话没人接听了,我们就四处打听田秀山的下落,也没有结果,再后来1月7日公安机关就通知刘某5过来报案,刘某5也就通知我来公安机关报案,于是我就来到了公安机关报案了。
我一共借给田秀山43万元,其中有我的24万元,我爱人宋某9万元,我朋友王贵杰10万元。田秀山没有给过利息。我朋友王贵杰的10万元,田秀山出事之后,也就是我到公安机关报案之后,我把王贵杰的10万元已经还给他,现在我不欠王贵杰钱,所以田秀山从王贵杰这里的10万元借款就算在我这里了。
19、被害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4、5月份,田秀山到我的小超市买东西,田秀山提起说要找我借钱,利息比银行高,每个月三分利息,什么时候用,随时可以把钱拿回去,当时我没有钱,就没借给他。2015年11月份,田秀山给我打电话还是问我有没有钱,我说和家人商量商量,然后我、我表姐冯某1和我姐姐李某2商量一下,我们决定每人借给田秀山2万元钱。2015年11月26日,在我家里,我、冯某1、李某2每人借给田秀山2万元现金,田秀山承诺每个月三分利息,一个月结一次,当时还写了欠条。2015年12月26日早晨田秀山到我家里给我送来了600元现金利息钱。直到2016年1月,田秀山出事了,公安机关通知我配合调查,我意识到我被田秀山骗了。
田秀山共给了一次利息,2015年12月26日,利息600元。我实际损失19400元。冯某1是我表姐,李某2是我姐姐。冯某1、李某2总到我的超市,她们俩也知道田秀山借钱的事,借钱给田秀山是我们三人在一起商量的。冯某1、李某2每人借给田秀山2万元钱,都是2015年11月26日在我家里给的田秀山现金,每个月三分利息,一个月一结。
我姐姐李某2因身体原因不方便来公安机关报案,委托我过来和公安机关说明一下情况,李某2的借款我代表,将来如果有任何疑义或问题,我可以负责任,李某2找我。田秀山共给了李某2一次利息,2015年12月26日,利息600元。李某2的实际损失是19400元。
20、被害人冯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我听我表妹说的,村里田秀山借钱说给付高额利息,如果有富裕的钱可以借给他,于是我就从家里拿了两万元钱,和我妹妹李某3、李某2一起把钱借给了田秀山。田秀山当场就给我们打了借条了,田秀山承诺每个月三分利息,一个月结一次。2015年12月26日早晨田秀山到我妹妹李某3家里给我们送来了1800元现金利息钱,我们姐仨每人600元利息,直到2016年1月,田秀山出事了,我意识到我被田秀山骗了,于是我来公安机关报案了。田秀山给过一次利息,2015年12月26日,利息600元。我实际损失19400元。
21、被害人李某4的陈述,证实:我住在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XX村XX胡同20号。2015年4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李某11和田秀山曾两三次到我的废品回收站去,田秀山跟我和我对象提出要借钱,告诉给我利息,比银行利息高,并且田秀山说都是本乡本土的,可以到东堤头村打听,东堤头村很多人都把钱某2在他那里,田秀山说他借钱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有关系,我们也知道东海燃气是东堤头老田家的企业,挺有实力,我和我对象就借给田秀山50万元。2015年4月7日当田秀山给我写了一张50万元的借款单,田秀山说利息两个月给一次,每两个月3万元利息,借款期限是一年。我和田秀山来到西堤头农业银行,我给田秀山账户利用卡卡转账的方式转了50万元。随后2015年6月份给我的农业银行卡里转入了三万元的利息。2015年7月27号田秀山又找到我对象要借钱,田秀山承诺一个月归还,月息百分之五。我和田秀山去西堤头农业银行给田秀山的农业银行卡里转了100万元,田秀山当时也给我写了借款单。到了2015年8月27日田秀山给我农业银行账户打了5万元利息并说那100万元接着用一个月,还是每个月给我5万元利息田秀山给我重新写了一张欠条,田秀山把2015年7月27日的欠条收回了。2015年8月28日田秀山又从我那里借了50万元,田秀山说这笔钱还是用一个月,每个月2.5万元利息,田秀山给我写了借款单。
第一笔借款,田秀山分别在2015年6月份、8月份、10月份、12月份给了我利息,每次3万元,总计12元;第二笔借款田秀山分别在2015年8月份、9月份、10月份、11月份给了我利息,每次5万元,总计20万元。第二笔借款田秀山分别在9月份、10月份、11月份给了我利息,每次2.5万元,总计7.5万元。三笔借款总共收到利息39.5万元。2015年12月份,我提前和田秀山说了要把本金收回来,田秀山说他没在家,在外面,然后我对象又给田秀山打了几次电话,田秀山说他的银行卡和身份证都丢了,正在补办。到后来我们就联系不上田秀山了。2016年1月15日上午接到公安机关电话过来配合调查,我才知道被骗,于是下午我到派出所报案。我实际损失160.5万元。
22、被害人李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份,我亲戚李某11和我说东堤头村的田秀山倒油倒气,急需用钱,给付高额利息,如果愿意把钱某2田秀山那里就放,我觉得李某11比较实在,和田秀山关系比较好,这事比较靠谱,所以我同意借给田秀山钱,于是李某11给我联系了田秀山,并且把田秀山的银行卡号给我,2015年9月20日我就用我儿子李某12的网银转账给田秀山转了30万元,田秀山在10月20日和11月20日给我转账了这30万元借款的利息,每次1.5万元,共计3万元。后来2015年10月10日左右我的亲戚通过我又借给了田秀山17万元,一个月后我就连本带息把亲戚的17万元撤出来了,但是几天过后,2015年11月17日左右又把这17万元借给了田秀山,2015年12月17日就又连本带息撤出来了。而我借给田秀山的30万元没有给我,我感觉田秀山还钱后不撤借条,有点不对劲。我就要田秀山要这30万元借款,他一直就拖着,并且告诉我等下月一起给我。再后来我就联系不上他了,直到接到公安机关电话接受询问,我才知道田秀山还不了钱了,于是我过来和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田秀山这三十万给了我两次借款利息,月息5%,一个月一给利息,每次1.5万元,共计3万元。我实际损失27万元。
23、被害人冯某2的陈述,证实:2013年11月初,田秀山到东海燃气公司厂里找我,告诉我用点钱,没具体说多少钱,他也没有说用多长时间,但是给我年息2.2%的利息,我于是回去到银行取了12万元现金,田秀山就到我家去取钱了。过了两月田秀山又找我借钱,还是让我给倒点钱,利息高,月息3分,三个月一给,利息一直给到2015年年底,但是2015年12月份这次的利息没有给我。第二次2014年1月17日田秀山又找我借钱,我给了他6万元,这次约定利息是月息3分5,三个月一给,一直给到2015年年底,但是也是最后12月份的利息没有给我。第四次2014年6月21日,我又借给田秀山4万元,这次利息也是月息3分5,三个月一给利息,一直给到2015年年底,但是也是最后12月份的利息没有给我。最后一次是2015年10月17日我借给田秀山8万元,约定利息是月息3分,这次利息一分没给我。再后来田秀山就出事了,给田秀山打电话也打不通,直到接到公安机关电话接受询问,我才知道田秀山还不了钱了,于是我过来和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田秀山给过我利息,第一次2013年11月4日的12万元,年息2.2%,给了我两年,是5280元;第二次2013年12月21日的6万元,月息3%,给了我1年零9个月,共计3.78万元;第二次2014年1月17日的6万元,月息3.5%,给了我1年零9个月,共计4.41万元;第四次2014年6月21日的4万元,月息3.5%,给了我1年零3个月,共计2.1万元;第五次2015年10月17日的8万元没有给我利息,田秀山共计给付我利息约为10.818万元。我实际损失25.182万元。
24、被害人刘某9录的陈述,证实:2014年6、7月份,田秀山给我打电话找我借钱,让我集资,承诺每月给我三分利息,也就是10000元,每月300元利息,三个月支付一次。当时他也没说让我集资多少钱,让我有多少集资多少,我就同意借给田秀山23万元。2014年7月12日,我们约定在宁河县七里香格见面,我当时给了他18万元现金,然后转天,我儿子刘广某又从农业银行通过无卡转账到田秀山的农业银行账户5万元,给完他钱后,他给我打了一张23万的借条。2014年10月12日,他就把利息打到我的工资卡上了。2015年1月12日左右,也就是给了我两次利息之后,因为家里有事需要用钱,我就找田秀山要回了18万,他就把18万元转账到了我的农业银行卡。现在我还有5万块钱现在还在田秀山那里,他一直到三个月就支付给我利息。
田秀山给了几次利息,两次20700元,三次4500元,总共是54900元。利息都是打到我的农业银行卡里,我儿子刘广某一共得到了9000元利息,我女儿刘桂某一共得到了18000元利息,我岳父吕某一共得到了5400元利息,我一共得到了22500元利息。我自己是50000元本金,利息收了22500元,实际损失27500元。
25、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证实:田秀山每次借钱都给我叔伯三哥吴某1打电话,告诉他自己在倒卖天然气和柴油,我和吴某1和田秀山关系也不错,而且他还说给利息,利息挺高的,所以我就借给他了。
第一次是2015年7月18日左右,吴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借点钱给田秀山,我问他借多少钱,吴某1说要100万左右,我说只有62万元,吴某1说他那凑58万元,我们俩一起借给田秀山120万元,吴某1说田秀山给利息是月息5%,我就同意了。2015年7月20日,吴某1用他媳妇的农业银行卡转账给我58万元,加上我的农业为银行卡尾号是5811的卡里的62万元,我从我的农业银行卡尾号是5811和尾号是5319的卡里分别转账给田秀山农业银行卡,一共转账120万元,我就给田秀山打电话问他收没收到钱,田秀山说收到了,然后田秀山就让我到他单位东海燃气公司门去拿借条,我就去到他单位门口,田秀山就从单位里面出来,把写好的借条给我了,然后跟我说他倒卖天然气和柴油急用,我要是着急就告诉他,他就给我。第二次是2015年11月26日左右,吴某1给我打电话说田秀山再借点钱,我说我就20万了,吴某1说他有20万。2015年11月28日,我们俩又借给田秀山40万元,也是吴某1用他媳妇的农业银行卡转账给我20万元,加上我的农业银行卡尾号是5811的卡里的20万元,我从我的农业银行卡尾号是5811和尾号是5319的卡里分别转账给田秀山农业银行卡40万元,我就给田秀山打电话问他收没收到钱,田秀山说收到了,然后田秀山就让我转天到他单位东海燃气公司门去拿借条,转天早晨我就去到他单位门口,田秀山就从单位里面出来,把写好的40万元借条给我了,还是和我那么说的。第三次是2015年12月8日左右,吴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借点钱给田秀山,我说我就60万了,吴某1说他有10万。2015年12月10日,我们俩人又借给田秀山70万元,也是吴某1用他媳妇的农业银行卡转账给我10万元,加上我的农业为银行卡尾号是5811的卡里的60万元,我从我的农业银行卡尾号是5811和尾号是5319的卡里分别转账给田秀山农业银行卡70万元,我就给田秀山打电话问他收没收到钱,田秀山说收到了,然后田秀山就让我到他单位东海燃气公司门去拿借条,我就去到他单位门口,田秀山就从单位里面出来,把写好的70万元的借条给我,我还问他究竟是干什么要这么多钱,他说没事兄弟,你什么时候用我就给你。2015年12月27日下午,我们约定借钱的日子到了,我就打电话找田秀山要钱,他就不接我电话了。
我第一次借给田秀山的120万元,不是给了4个月的利息就是给了5个月的利息,每个月是6万元的利息。剩下我和吴某1借给他的110万元,他一分钱利息也没给。我一共借给田秀山142万元,具体田秀山给我多少利息我记不清了,因为我还得把利息分给吴某1。吴某1一共借给田秀山88万元,他得到多少利息我也记不清了。
26、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10日,田秀山给我打电话找我借钱,借款金额是100万元,并且告诉我使用10天半个月的,我告诉他没有这么多,田秀山说能凑多少凑多少,我说只能凑60万元,他说给我发个卡号,回来打到卡上。我说你的给我打个借条,他说行。我就回去准备钱去了,我让我兄弟吴某2给我银行卡打款10万元,再加上我卡里的50万元,一共60万元。我就到东海燃气厂去找田秀山去了,见面之后田秀山给我打了借条,我就到农业银行西堤头支行给田秀山银行卡打了60万元。等到了10天的时候我给田秀山打了电话要钱,他过两天再给我还钱,我就同意了。等到15天的时候我再次给田秀山打电话要钱,他过两天再还我钱,我就同意了。等到15天的时候我再次给田秀山打电话要钱,他说他出门了等他回去再说,我告诉他赶紧回来。他告诉我先给我打点利息,应该是转天给我打了点利息,具体多少利息我记不清了。后来我又催了几次,具体几次我也记不清了,没事我就给田秀山打电话要钱,他就给我打点利息,具体打多少我也记不清了。最后一次2015年11月中旬我找田秀山要钱,他给我打了点利息,可能是3万元。以后再要就不给我打利息了。知道2015年12月底我给田秀山打电话就打不通了,过了两三天田秀山给我来个电话说别着急等他回去给我钱。后来到今天2016年1月7日我接公安机关电话说要我配合了解一些田秀山借钱的情况,我就来到公安机关。
我现在记不清田秀山共给了我多少次利息,我本金是60万元,利息收了多少我记不清了,回去我算算再说,所以我的实际损失现在算不出来。
27、被害人田某3的供述,证实:2014年的时候,我的叔伯侄子田秀山到我家借钱,说是东海燃气公司用钱,给付借款利息,我就准备了15万元现金给了田秀山,后来大约过了一年多点的时间,田秀山给了我8000元的借款利息,再后来听说田秀山出事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所以到现在田秀山也给付不了我的借款本金了。
28、被害人冯某3的陈述,证实:我以前在东海燃气公司工作,我大哥冯跃富也在东海燃气公司工作,田秀山找到冯跃富,冯跃富又找到我,让我借给田秀山点钱,越多越好,这些钱干什么用也没说。过了半个月以后,2015年1月16日,田秀山第一次找我借钱,我说我现在只有15万,他说可以,你把这15万借给我,我给你每个月百分之三的利息,田秀山告诉我他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号,我和田秀山一起去中国农业银行西堤头支行,用自动终端机从我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转到田秀山的银行卡里14万元,我当时又给了田秀山1万元现金,我总共给了田秀山15万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堤头支行田秀山给我写了一个借款单,我们就走了。这笔钱到目前为止田秀山给了我45000元利息。
2015年4月20日左右,田秀山给我打电话说再借点钱给他,我说等两三天,讲好利息还是每个月百分之三,2015年4月22日,我去中国农业银行双街支行,在柜台给田秀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里存了现金15万元,过了两三天我到东海燃气公司田秀山给我写了借款单。这笔钱到目前为止田秀山给了我27000元利息。我一共损失228000元。
29、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份田秀山找我借钱,称自己在大港倒油倒气需要资金,我也没有多问他,就从银行给田秀山转账了20万元,他告诉我就借一个月,大约给了我5000元利息,然后本金20万元也给我了,大概过了1个月又找我借20万元,这次没有说什么时候给我,这20万元直到今天也没有给我本金,但是这期间从2014年9月到2015年12月份田秀山给了我四、五万元利息。还有一个20万元借款是田秀山在2015年5月份找我借的,当时我没有太多的钱了,我就先给了他5万元,田秀山说不够,到了2015年10月份又找我借了一个15万元,这是一共20万元借给了田秀山,大约也是一共给了我四、五万元利息。我和田秀山说过到了2015年年底我女儿结婚得用钱,必须给我归还上,田秀山同意了。直到2016年年初的时候田秀山出事了,后来我来到公安机关配合工作。
田秀山给了我多少次利息我记不清了,大约20万元给了我四、五万元利息,40万元给我应该是10万元左右的利息。我的借款本金是40万元,利息大概给了我10万元左右,我的实际损失为30万元左右。
田秀山是我的姐夫,关系也比较好,我不想再给他增加任何罪了,我也不追究他的任何责任,田秀山欠我的借款我也不想追究了。
30、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在2014年23月份的时候,具体的日子我记不清楚了,田秀山跟我说是自己有急用,问我有没有钱可以借给他,他需要进行周转,承诺每个月给付5分的利息,也就是5%的月利息,我当时就借了20万元钱给田秀山使用,从那之后我就陆续将钱借给田秀山了,我一共借款给了田秀山4050万元的本金,期间田秀山也给了我一部分利息钱,但是没多久这些利息钱就又被田秀山作为本金给借回去了。到现在为止,本金加上滚动利息钱,田秀山欠我共计80万元。其中本金是4050万元,利息是30多万元。我本人的损失是4050万元。
田秀山是我的三姑父,我们关系又比较近,他现在出了这么大的事,我也不能再给他找什么麻烦了,我不需要公安机关追究田秀山的法律责任。
31、被害人冯某4的陈述,证实:之前我一直听说天津东海燃气储运销售有限公司的田秀山借钱给利息,而且借了有六、七年了,都挺守信用的,到时候就给钱。后来我知道冯某14和田秀山在一个单位上班,我就主动找冯某14,让他帮我借给田秀山10万元钱,冯某14说他不给担保,他把田秀山找来,我们自己谈,我把钱直接给田秀山。2015年4月3日,冯某14把田秀山带到了我们家,田秀山跟我说天津东海燃气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有楼盘,大港油田也有买卖,都需要资金,后来我们谈好我借给田秀山10万元,每个月利息3%,每三个月给一次利息,如果我用钱随时可以取回本金,我就把10万元现金直接给了田秀山,田秀山给我写了一个借条。
2015年5月份的时候,我们村的冯某15就到村里借钱,说一个老板在大港倒油,需要资金,给高额利息,10天一结利息,月利息为12%,一开始的时候,借款是有限额的,只要100万元,当时只借100万元,大家都抢着往里面入钱,你有钱也不见得入的进去,我就通过我们村其他能入进去钱的人往里面入了5万元钱。一到给利息的时候,冯某5来村里把大家的本金和利息都带过来,后来就说这样太麻烦,就光给大家拿利息,本金就不拿了,再后来他们借的资金量越来越多,我也是陆续一共给了冯某545万元,其中还有我朋友冯某75万元。后来我们跟冯某5说,想问问这个老板,这个钱究竟是干什么用,冯某5就把这个老板约到村里来了,我一看是田秀山,他就跟大伙说,借这些钱是他在大港倒油用。
第一次我借给他10万元的时候,就和田秀山见过,我是直接把钱给了田秀山。第一次在我家我借给他10万元的时候,他说天津东海燃气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有楼盘,大港油田也有买卖,都需要资金。后来他来我们村,说的是大港倒油用。田秀山一共给过我大约18.8万元的利息。其中我得到的利息是18万元,冯某7得到的利息是8000元。我的实际损失是32万元,冯某7的实际损失是4.2万元。
32、证人冯某5的证言,证实:2008年开始我和田秀山的关系不错了,有一天他到东海枫水湾物业公司找我借2万元钱,我就借给他了,他承诺每两个月给我600元利息,于是我觉得可以,田秀山也没提什么时候还给我,每到两个月就给我利息,直到过了三年也就是2011年我就连本带息撤出来了。后来也就是2012年田秀山一直找我叫我帮忙替他找别人借钱,需要比较多的资金,看看是否有亲戚朋友愿意借给他钱的,他给人家利息,我感到疑惑,问:“田秀山你有什么资本找别人借钱,你拿什么还”,田秀山告诉我他有企业,在大港有石化项目,并且带我到大港的一个工地去看了,一片厂房,里面都是装油装汽的大罐,但是他也没有领我进入厂里,我觉得可靠,就相信他了。等回到宁河造甲城村的家中,我就找亲戚们说田秀山借钱这事情,当时有亲戚冯某6、李某6等人,还有朋友冯某7、刘某6等人在场。然后陆续给田秀山借钱,一开始这些人大概得有人民币几十万元左右,月息3%或4%。这段时间有人借给田秀山钱,得了利息之后就撤出去了,还有投进去一直在拿着利息的人。到了2013年、2014年田秀山借钱一直保持在几十万左右,他也正常给利息。到了2015年田秀山借钱的数量开始大了,达到几百万元了。利息也高了,每十天就给4%的利息。这期间借钱的人有我的亲戚朋友,也有同村的人,还有主动找我要借给田秀山钱的人,这些年田秀山一直给付利息,一切都很正常,直到2015年年底田秀山开始拖欠利息,更别提本金了,给他打电话一直在拖着,再后来电话就打不通了,就听村里人说田秀山进去了。
通过我介绍给田秀山借钱大概十五、六个人。有谁我现在想不起来了,但是他们都是我的亲戚朋友。我借给田秀山现金的交付地点在宁河区造甲城村的农科站。田秀山给付我和我介绍人的利息的方式也是现金和银行转账,现金也是在农科站给的。通过我介绍的人借钱给田秀山,田秀山知道,他每次让我给拆兑钱的时候,也知道我没有这么多,是我从亲戚朋友那借的。
第一个535万元借条有我的40万元借款,其余的是农科站的王某2经手写的,他那有名单和账目。第二个182万元借条是我写的,田秀山签的字,但是有谁的钱我现在说不好,得回去想想再说。我没有任何账目。一般是田秀山知道的人,我就直接从田秀山拿来利息按照田秀山说的给下线人员送去,如果田秀山不知道从我这借来的钱是谁的,等田秀山给我利息时候我就按照下线人员本金的比例去给他们送去。我没有获利,因为都是亲戚朋友,我只不过是牵线搭桥,田秀山说给人家多少钱我就给人家送过去多少利息。
田秀山给我和我儿子冯某8共计银行转账为14701880元,我和我儿子冯某8给田秀山银行转账共计为7392000元,之间相差7309880元,这钱也是给下线集资人了。我不清楚我的下线集资人是否有从中获利的。我不知道现在田秀山还欠我和我的下线集资人多少钱。田秀山不欠我钱了。我没有获利。我儿子和女儿也没有获利。
因为我没有相关于下线集资人的借款账目,时间跨度挺大的,我确实不清楚他们的实际损失情况,但是田秀山最后的535万元借款和182万元借款的确属实。
33、证人冯某8的证言,证实:其系证人冯某5之子。2015年有一天,我回家看见有人到我家来,我就问我爸怎么回事,他干什么来。我爸和我说是帮着北辰区东堤头村的田秀山借钱,当时我也没想这么多,后来我爸冯某5让我给跑跑腿,做点事儿,一点点就知道借款这事儿了。我就是到银行办理给别人转账业务和现金取款,都是我爸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银行取完钱之后我爸叫我给谁送过去我就给谁送过去。我爸钱给村里开种子站的那个人了,其余我就不知道了。
我没有从中获利。我和田秀山不熟,我就是在家里看见过他,我爸和田秀山一起上过班,是同事关系。
34、证人冯某6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的时候,冯某5带着田秀山来到我的家里,当时冯某5就跟我介绍说自己田秀山是他好朋友,说是田秀山最近急用钱,让我借点钱给他,说是承诺每个月给付4分的利息,每两个月一结算,据冯某5说在2013年的时候,村里就有别人将钱借给田秀山使用,田秀山是比较有信誉的,按时给付利息,当时我就想冯某5和田秀山关系不错,都是东海燃气集团的同事,都是知根知底的,再者说村里也有其他人将钱通过冯某5借给田秀山使用,听这些借钱给田秀山的人说,田秀山这个人的信誉不错,按时给付利息,于是我就和我妹夫冯某16各出5万元,合计10万元钱借给田秀山使用。从那开始,我陆续的将钱通过冯某5借给田秀山使用,2014年10月25日借款5万元通过冯某5借给田秀山。2014年12月2日借款5万元通过冯某5借给田秀山。2015年1月4日借款28万元通过冯某5借给田秀山。2015年3月2日,借款20万元通过冯某5借给田秀山使用。在2015年5月之后,田秀山就再次借钱,承诺给付每十天4分的利息钱。于是从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8日期间,陆续借款了88万元通过冯某5借给田秀山。2015年11月20日,借款了27万元通过冯某5借给田秀山使用。总计借款183万元给田秀山使用。后来在2015年12月底的时候,田秀山就开始不能支付利息了,后来我就找冯某5让他联系田秀山返还本金和交付利息,后来听冯某5说是田秀山借了很多人的钱,现在欠了很多钱还不上了,田秀山已经被公安机机关给抓了。这时候我才意识到我也被他骗。
具体冯某5为什么要介绍我将钱借给田秀山使用这个情况我就不清楚了。我的这些钱,都是交给的冯某5,再由冯某5将钱交给田秀山,田秀山应该不知道我借给他的钱,其中有我从亲戚那里借来的钱的情况。但是冯某5是知道这些借款里有我亲戚的借款钱,就是具体的数额冯某5就不清楚了。具体冯某5有没有从田秀山那里得到什么好处了,我就不清楚了。冯某5将钱借给田秀山使用了,我也问过冯某5为什么不到公安机关报案,他就说是先不来公安机关报案来,具体的原因他也没说过,其实冯某5自己和亲属也都借给了田秀山很多钱,但是他为什么不来报警我就不清楚了。
田秀山从我这里借款后至今给付过70多万元的利息钱款。田秀山是将利息钱先交给冯某5,冯某5再将钱交给我的。都是通过现金的方式交给我的。
35、证人冯某9的证言,证实:2015年7、8月我和冯某15总在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村口农科站聊天,冯某5告诉我借点钱给他,给付我点利息,让我赚点小钱儿,我比较信任冯某5,觉得比较可靠,于是我回去取钱交给了冯某54万元现金,冯某5约定我1万元每十天给付我1600元利息,后来就是每过十天冯某5给我送来了1600元利息,我留下1500元,剩下100元给冯某5为跑腿费。大概利息一直给到2015年12月份,冯某5就没有给我利息,我就问冯某5怎么回事,他告诉我也不知道出什么岔头了,再后来听村民们说出事了,所以我就到公安机关报个案来。
冯某5每十天应该给我1600元,但是我只要了1500元,给冯某5留了100元跑腿费,大概一共给了我2万多元利息。
36、证人冯某10的证言,证实:听说冯某5给田秀山借钱,给的利息挺高,而且弄了好几年了,有一定的信誉度,田秀山又是天津东海燃气储运销售有限公司的,那个公司实力挺强的。2015年3月3日,我就去冯某5家找他,和他说我这有12万元,也借给田秀山,他就告诉我每个月给3%的利息,两个月给一次利息,随时用钱就可以拿回本金。我就把12万元现金给冯某5了,然后让冯某5找田秀山给我写张借条,隔了两天,冯某5就把借条给我了。然后我到了日子就能收到利息,挺准时的,每次都是冯某5给我利息。2015年7月、8月左右,冯某5给我打电话说借钱,说还是给田秀山借钱,这次利息给的比以前还高,10天给一次利息,10天的利息是4%,我就到冯某5家里给了冯某520万元,开始的时候就是10天给一次利息,都挺准时的。2015年12月底,冯某5就不给利息了,我就去找冯某5,他说田秀山跑了,后来听说田秀山被公安局抓了,我就来报案了。一共给过我大约109600元的利息,每次都是冯某5给我的。
37、证人冯某11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份具体几号我记不清了,我在天津市宁河县造甲城镇造甲城村住,我一直听说同村的冯某5集资,利息比银行高,我觉得合适,于是我就主动找冯某5要存他那点钱,冯某5告诉我这个集资的事情已经好几年了,比较稳妥,利息高,但是也有风险,我已经考虑好了就打算把钱某2在冯某5这里,于是转天我给他送去了10万元现金,又隔了几天我又给冯某5送去了10万元现金。冯某5承诺我10万元本金每过10天给我4000元利息,然后的确过了冯某5给我打电话让我取利息,第一次我就取了8000元利息,就这样每过10天我一接到冯某5电话告诉我取钱,我就到他家里去拿钱,但是到了2015年的12月份冯某5没有给我打电话拿钱,我就到他家去找他问这个情况,他没在家,家里人说让我再等两天。我就回去了,过些日子就音信全无了,再后来村里就嚷嚷开了说冯某5的上线跑了,才知道冯某5把钱都给了西堤头的田秀山了,然后就听说田秀山投案了,我们一商量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
冯某5找我借钱没有约定期限,冯某5告诉我10天给一次利息,我要是何时用钱了提前和冯某5说,他把本金给我。冯某5从2015年8月份到12月份大概应该是3个多月左右,10万元。每十天给我4000元利息,20万元就是8000元利息,一共3个多月大概是8万元左右利息。
38、证人冯某12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的一天,我们村的冯某15找到我说天津市北辰区东堤头村的一个叫田秀山的用钱,给3%的月利息,说两个月一给利息,在这之前我就听说我们村有人通过冯某5往东堤头田秀山那里集资,我就同意了,然后我就把10万元的现金交给了冯某5。之后一共给了我5个月的利息,每个月3000元,共给了我1.5万元的利息。到2015年10月后就没有给利息,再后来就知道田秀山出事了,知道我们被骗了。
39、证人冯某7的证言,证实:我和田秀山根本就不认识,是我盟兄弟冯某4说的,说是我们村的冯某5有一个叫田秀山的朋友,现在用钱,会承诺给付每十天4分的利息,也就比方说是,将5万元钱交给田秀山使用,田秀山每十天给付2000元的利息钱,而且冯某4也把自己的钱通过冯某5借给了田秀山使用,我就觉得挺合适的,于是就将5万元钱交给了冯某4,再由他交给冯某5,最后通过冯某5再将钱交给田秀山使用。我和田秀山并没有见过面,我们互相不认识。
田秀山期间给付了8000元的利息钱款。田秀山是将利息钱先交给冯某5,冯某5再将钱交给冯某4。冯某4再将利息钱款通过现金的方式交给我的。
40、证人冯某13的证言,证实:前些年我就听说宁河造甲城的冯长增给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的田秀山借款,然后给付高额利息,但是当时我没有钱。到了2015年10月份我有了点钱就找冯某5说想往里头放点钱,于是我就在宁河七里香阁把10万元现金给了冯某5。我也没有让冯某5打借条,冯某5承诺我一个月一给利息,10万元每月给我1.2万元利息。等到了一个月的时候,我就找冯某5要利息,他就给田秀山打电话要钱,可能是没要到钱,冯某5告诉我等等回去听信。一直到2016年春节期间我听说东海的田秀山投案了,才知道出事了,于是我就过来报案来了。
41、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实:我住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造甲城村。2014年12月左右,我听我侄女李婷说,冯某15给北辰区东堤头村的一个叫田秀山的借钱给高利息,我就到冯某5家去了说我也存点,我就里2万元,两个月给1200元利息,三个月后我又存了2万元。2015年3月又存里6万,2015年12月我又存里12万元,一共存里22万元,最后存12万元之后没过几天就知道田秀山出事了,知道他骗了我们。
我大约得了8万元利息。有两个月一给的,有十天一给的,都是到我们村农科站去取利息,都是王某2给算账分利息。因为他也存钱在里面,而且有文化,所以他给大家算账。
4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底我在宁河造甲城村的农科站经营销售农产品,我就接到了冯某5的电话,他找我借钱,说这钱是帮北辰区东堤的田秀山借的,田秀山在大港倒油倒气,急需资金,月息12%,让我给拆兑点,我说要是你用我可以拆兑点,当时我就担心风险问题,可冯某5再三地说朋友田秀山急用,利息给的也高,我就犹豫了一时糊涂就把钱借给冯某5了,于是过了两天我就到冯某5家中给他送去了10万元现金,大概又过了四、五天,冯某5又给我打电话再给拆兑点,我就回家和我爱人说了,我爱人冯某14开始不同意,我又做了爱人的工作,然后就答应我借给冯某5钱了,于是过了两天我又给冯某5送去了16万元现金。就这样过了10天冯某5通知我利息下来了,我就到冯某5约定的造甲城村的临时集装箱附近取钱,冯某5负责给大家伙分利息。到了2015年12月初,一直没有等到冯某5的电话通知取利息,大家伙就去找冯某5去了,冯某5一直给田秀山打电话,田秀山一直在敷衍大家,再后来就听村里的人说田秀山被抓了起来,我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
冯某5没有给我个人打的借条,只有一张大借条给村里好多人打的。这张借条我清楚,是我本人给冯某5代笔写的,现在借条的原件还在我这里保管了。2015年10月底,宁河造甲城村的冯某6和我找冯某5说:“大家伙给你借的钱都没有借条,你应该给大家打借条”,冯某5说:“没有必要给每个人都打借条”,冯某6要求冯某5给大家写个借钱手续,冯某5说:“大家的这些借款都是田秀山从我这借的,就找田秀山给我打个借条。”冯某5然后委托我让我给整理一份大家借款明细表,于是2015年11月8日在宁河造甲城村里一个集装箱临建的房间里,冯某5按照他写的有借款人姓名和金额的手稿告诉我整理出借款人的姓名和金额的明细表,还有一张我代冯某5写的借款条,然后我写完后,冯某5就拿这借条找田秀山签字去了,明细表留在我这了。过了几天冯某5拿这田秀山签字的这张借条给我送过来了,并且也留在我这里了。后来明细表上的借款人找我来复印这张借条和明细表,冯某5也找我要过原件,我没有给他。冯某5不同意分别给每个人都打借条,觉得没有必要给每个人都打借条,因为这些人大多数都是冯某5的亲戚,就说田秀山借的钱是从他这里拿的,给他打一个总的借条就可以了。
43、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7、8月份我姑父冯某5到我的家中找我,告诉我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的田秀山在大港区倒油倒气,急需大量资金,找我借钱给付高额利息,我就有点质疑,问姑父冯某5这事是否有谱,冯某5告诉我没事,说东海在宁河有楼盘,并且经营液化气生意,没有问题。大概过了一段时间,冯某5问我可以借钱给田秀山吗,我说可以,于是我到冯某5的家中给他送了20万现金,冯某5当时和我约定的利息是月息3分,两个月一给,到2015年10月份两个月到期,冯某5给了1.2万元的利息,这期间在2015年8、9月份姑父冯某5又找我借钱说是上次借的是长线,这次借的是短线,每十天给一次利息,10万元给付利息3800元,于是我又借给了冯某525万元,到了十天期限冯某5就给我9500元利息,大概为给了我三个月,也就是8.55万元利息,这次是2015年11月份,冯某5又找我借钱,约定利息每十天给3800元,但是一个月一给,这次冯某5没有给付我利息。直到2015年12月份冯某5没有给付我之间三笔借款的利息,我就给冯某5打电话问怎么回事,他告诉我再等等,再后来冯某5又告诉我出了点岔头,冯某5的上线田秀山出事了,到公安机关投案去了,于是我来公安机关报案了。
44、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实:当时冯某5跟我说东海液化的田秀山最近要倒腾液化气天然气需要资金,让我借点钱给他,说是承诺每十天给付4分的利息,每个月一结算,据冯某5说田秀山自己有楼盘,而且有东海液化气公司的背景,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造甲城村里就有其他人也将钱借给给田秀山使用,田秀山是比较有信誉的,按时给付利息,并且冯某5就说会保证我没事,我当时就想又有冯某5作担保,又有利息可以赚,于是我最开始就借款5万元交给冯某5。从那时开始我陆续的借款共计40万元给冯某5。具体冯某5是否将钱借给田秀山我就不清楚了。
冯某5他也是为了从中间吃点利息差价。冯某5给付我们每个月1毛2分钱的利息,冯某5每个月就吃利息差价3分,与此同时我们每得息2千元,就要从中拿出100元交给冯某5的儿子冯某8作为好处费。就是按照这个比例给他儿子提成。冯某8就在给付我利息钱款的时候,直接把好处费给扣下了,然后把剩下的利息钱,再交给我。按照我们这些借款人的总借款535万元计算,估计冯某5吃利息就的挣了约150万元左右。具体好处费的金额我就说不好了。
45、证人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份的时候,冯某5跟我说自己有个叫田秀山的朋友经营石油公司,现在需要用钱,问我有没有钱,如果有可以投点进来,对方会给付每月12%的月利息,利息是每个月一结算,借款的期限是到2016年春节,农历正月十五前后,就会将本金归还。当时我也没多想,因为和冯某5之间的亲属关系,我就比较相信他,再者说对方答应给付的利息钱也是相当可观的,于是我就同意将10万元钱交给冯某5,让他转借给田秀山使用了。后来在2015年12月底的时候,冯某5说是田秀山借了很多人的钱,现在欠了很多钱还不上了,这时候我才意识到我也被他骗了。
4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底,冯某5说东海燃气的田秀山用10万万元钱,这10万元钱是东海燃气公司使用,冯某5说没事,东海燃气公司在宁河也有房产。这些钱借给田秀山没问题,冯某5说田秀山承诺每个月给三分利息,每两个月给一次。2015年2月27、28日,在冯某5家里,我将10万元现金交给冯某5,2015年3月1日,冯某5把田秀山给我写的欠条交给我了。2015年11月底,我听说田秀山跑了,我意识到被骗了,所以我今天才来公安机关报案来了。
47、证人刘某6的证言,证实:我一共借给田秀山39万元,田秀山一共给了我10万元左右利息,我一共损失29万元钱左右。
2013年10月份左右,我在冯某5家串门,田秀山也在冯某5家,冯某5和我讲,在东海燃气公司工作的田秀山借钱,倒油等用钱,利息是一个月3%和4%,田秀山没有说话,也没有反驳,当天,我从银行取了5万元钱现金,又去了冯某5家,我把5万元现金直接交给了田秀山,一个月利息4%,过了几天我又把5万元分两次,给了冯某5,让冯某5给田秀山,一次2万元,一次3万元钱,每个月利息是3%,田秀山没有给我写借条,冯某5也没有给我写借条。在这期间。每两个月冯某5给我利息,都是现金。2014年3月19日,田秀山来到冯某5家,我从我家拿来4万元钱,去了冯某5家,我把4万元钱给了冯某5,冯某5把钱给了田秀山,每个月利息是3%,田秀山给我写了一张借款单,待了一会,我就走了,每两个月冯某5给我利息,也是给我现金。2014年11月20日,田秀山来到冯某5家,我从我家拿来10万元现金,去了冯某5家,我把10万元钱给了冯某5,冯某5把钱给了田秀山,每个月利息是3%,田秀山给我写了一张借款单,待了一会,我就走了,每两个月冯某5给我利息,也是给我现金。2015年10月的一天,我从我家拿来10万元现金,去了冯某5家,我把10万元钱给了冯某5,冯某5和我说把钱给了田秀山,当时我没有见到田秀山,每个月利息是3%,冯某5没有给我写了借款单,我待了一会,我就走了,每两个月冯某5给我利息,也是给我现金。2015年11月的一天,我从我家拿来10万元现金,去了冯某5家,我把10万元钱给了冯某5,冯某5和我说把钱给了田秀山,当时我没有见到田秀山,每个月利息是3%,冯某5没有给我写了借款单,我待了一会,我就走了,每两个月冯某5给我利息,也是给我现金。2015年12月底,冯某5就不给我利息了,我就找冯某5问情况,冯某5和我讲田秀山给不了,我就让他给田秀山打电话,田秀山关机,联系不上了,我问冯某5田秀山在哪里住,冯某5就和我说不知道。
48、证人李某7的证言,证实:我一共借给田秀山10万元,田秀山一共给了我2.4万元左右利息,我一共损失7.6万元钱左右。
冯某5和我是邻居,我听别人说,把钱通过冯长增借给北辰区东堤头村的田秀山那里,给的利息挺高的。2015年3月1日,我带着10万元钱,来到冯某5家,我问他是把钱借给谁,他和我说是借给东海燃气的田秀山,每个月3%的利息,每两个月结一次息,然后我把10万元钱交给了冯某5,过了两天,冯某5给了我一张借条。在这期间,每两个月冯某5给我利息,都是现金。2015年11月底,冯某5就不给我利息了,我就找冯某5问情况,冯某5和我讲田秀山给不了了,我就让他给田秀山打电话,田秀山关机,联系不上了,我问冯某5田秀山在哪里住,冯某5就和我说不知道。
49、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具体日子我忘了,冯某5是找的我哥张万福他们家,跟他说是有一个叫田秀山的朋友,现在用钱,会承诺给付每个月3分的利息,也就比方说,将5万元钱交给田秀山使用,田秀山每个月给付1500元的利息钱,而且冯某5也把自己的钱借给田秀山使用,当时我和我哥他们就觉得挺合适的,于是就将5万元钱交给了冯某5,最后通过冯某5再将钱交给田秀山使用。后来我也还给了冯某5两个5万元,合计是10万元,让他转借给田秀山使用,加上之前的借款5万元,共计是借款了15万元给田秀山使用。合计给付我的利息钱是1.55万元利息钱。当时冯某5就说从每十天给付的这个利息钱里扣除100元钱,就是给冯某5的好处费。
50、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具体的日期我记不清楚了,冯某5是找的我哥张某14他们家,跟他说是有一个叫田秀山的朋友,现在用钱,会承诺给付每个月一毛二分的利息,也就比方说是,将10万元钱交给田秀山使用,田秀山每个月给付1.2元的利息钱,而且冯某5也把自己的钱借给田秀山使用,当时我和我哥他们就觉得挺合适的,于是就将10万元钱交给了冯某5,最后通过冯某5再将钱交给田秀山使用。
我手里没有任何凭证,当时我就是信任冯某5,所以把钱交给了冯某5,再由冯某5转交给田秀山的。这10万元借款的利息是按照每个月一毛二分的利息钱给付的,给付了我一月的利息钱,应该给的利息钱款是1.2万元,而实际上冯某5给付我的是1.14万元的利息钱,剩下的差额600元应该是冯某5扣下了。给付我的利息钱是1.14万元的利息钱。
51、证人张某9的证言,证实:2015年初的一天,冯某5到我们家找我母亲说,有富裕钱某2他那里,他每个月给3分的利息,我妈妈就和我们商量了,我们就同意了。2015年3月3日,我妈妈冯某17在我们家就把5万元现金交给了冯某5,当时我和我爸爸张某14都在场。
52、证人张某10的证言,证实:2010年6、7月份左右,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的田秀山到家里找我,告诉我他和天津市里的一个公司合作在大港油田倒油倒气,需要一些资金,就找我借钱,开始就借个四、五万元,约定三个月还,月息5%,三个月后连本带息都给我。这年,到节假日他就找我借钱,告诉我,大港的油气节假日没人买,价格便宜,所以抓住时机去买,然后再卖出去就能赚钱。在2010年国庆节期间田秀山找我借了一个六十多万,月息也是五分,到现在这钱还在田秀山那里存着了。当时我的朋友于某2、张某11金听我说借给田秀山钱这事情,他俩也找我帮他们把钱借给田秀山,刚开始他俩通过我也借给田秀山几万元钱,田秀山还承诺我们要用钱说话,可以提取借款出来,于是三个月后给了我利息,我把利息连同之前的本金就又借给田秀山了,于某2、张某11金也这样继续把钱借给田秀山。然后到了2011年元旦田秀山再次找我借钱说是东海集团房地产分公司要给盖楼的农民工开工资,越多越好,我就答应田秀山了,并且找我干妈庞丙蓝借了80万元,我就交给了田秀山。期限也是三个月,但是到期后田秀山又找我借钱,我就把这次的80万元加上三个月的利息12万元共计92万元当做本金又借给田秀山。接着2011年赶上节假日,田秀山又以在大港倒油倒气为由让我给拆兑点钱,我就问了亲戚苏某1,朋友张某4、王某3是否有钱借给田秀山,给月息5%,三个月给一次利息,他们都同意借给田秀山钱,到期后苏某1、张某4、王某3等人也没有提取利息,继续连同本金又都借给田秀山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到了2012年田秀山又找我给拆兑钱,我又和亲戚鲁某1、周某等人说田秀山借钱给利息这事情,他们同意借给田秀山,并且也是借款到期之后利息不支取,继续在田秀山那里存着,就这样我和我的亲戚朋友把钱都在放在田秀山那里存着,利息不提取都在里面滚着。后来2013年之后,快到节假日的时候,田秀山以在大港倒油倒气为由找我给拆兑钱,我就找亲戚、朋友问是否借钱给田秀山,给5%的月息。还有听说田秀山借钱给高息的事情,主动找我来投钱给田秀山的。2014年、2015年的时候田秀山继续以在大港倒油倒气为由找我拆兑钱,给付高额利息,我亲戚鲁某2、张某11义、李某8、鲁某3、刘某7等人就通过我介绍借钱给田秀山,2015年后期张某12、鲁某4找我再放田秀山那里钱。12月份我给田秀山打电话告诉他给借款人本金,他告诉我过完元旦给钱。可是到了2016年1月份我再次给田秀山打电话,就不接听电话了。再后来听村里人嚷嚷田秀山出事了,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我和张某12等人找我们东堤头村的大队书记,也就是田秀山的兄弟田秀林去了,问这事情怎么办,田秀林安抚我们,告诉我们回去听信,尽量把大伙的损失降到最低。再后来我就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了。
通过我介绍给田秀山借钱大概有十七、八个人,都是我的亲戚和朋友。我帮田秀山借来的钱,我给田秀山打电话,他到我家来取,有时田秀山也拿来利息到我家,我再给其他借款人送过去。
我实际上借给田秀山的本金有70多万元,还有我从干妈庞丙蓝那借的80万元,一共150万元左右都算是我的,滚利息到现在就是借条上的924万元。我的实际损失就是2010年刚开始借给田秀山的70万元和找干妈庞丙蓝处借的80万元。田秀山没有给我的下线借款人打借条,只是给我打了借条,田秀山告诉我为了方便就给我打个总条,明细是我自己写的。除去借款利息,现在田秀山还欠我和我的下线集资人一共还有500万元左右。
通过我借钱给田秀山一共18个人,除了苏某2之外,我补偿了苏某1等16人,有一个叫张某12的,听说他也报案了,我想补偿他部分欠款,但是达不到张某12的理想补偿数额,一直没有谈拢。我都给了他们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欠款,他们表示认可,并且我们都已经写了债务清偿协议书,双方也签字了,还有见证人签字。除了于某3、李某8、鲁某4、张某12来报案,那其他的人都是通过我借给田秀山钱的,苏某1等13个人都是我的亲戚,我也和他们说过让他们来报案,但是他们觉得和我都是亲戚关系,就没有太追究借钱这事,而我也尽我的最大能力去补偿一些他们的实际损失。后来我给了张某12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欠款,他表示认可,并且我们都已经写了债务清偿协议书,双方也签字了,还有见证人签字。
53、证人张某12的证言,证实:我被东堤头村的张某10骗了124.6万元钱。2014年12月张某10到我天津宏达伟业模具设备有限公司厂里找我借钱,说给我3分利息,我经过考虑觉得比银行利息高,我就同意借钱给他了。张某10从我这里借的钱,转借给了田秀山,现在田秀山出事了还不了钱,张某10不还我钱了,所以我说我被张某10骗了。
借完张某10钱之后,我听村里别人说张某10是给田秀山借钱,2015年3月份我和张某10在银行办理业务时候也发现我的钱是给田秀山转账了,再后来我问过张某10是否把钱给田秀山了,他也承认,但是借给田秀山干什么用,我就不清楚了。我给张某10的总的借款为343万元,总的还款为207万元,现金利息为14.58万元,我的实际损失为121.42万元。
现在田秀山还不了我的钱,我找张某10要钱,经过和张某10的协调,张某10还给我一部分借款,我通过张某10一共借给田秀山150多万元本金,除去田秀山给我的利息,我的实际损失为121.42万元。张某10承诺还给我实际损失121.42万元的百分之五十,也就是给我60万元。
我不追究张某10任何责任,一切都按照协议履行。我也不再找张某10要钱了。
54、证人于某3的证言,证实:2010年1月份的时候,张某10到我家在东堤头村菜园子里,找到我跟我说,在东海燃气公司工作的田秀山现在干买卖需要资金,从别人那里借钱,承诺给付5%的月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一个月1万元的本金的话,对方会给付500元利息钱,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当时张某10跟我说要是我自己手里有钱的话,可以投里点,挣点利息钱,因为田秀山是东海燃气的人,我认为还是有些保障的,再说又有利息钱可以挣,于是我就同意将钱交给张某10,之后张某10再将钱转借给田秀山使用。第一笔钱我是交给张某105万元钱,三个月后这笔钱款到期后,田秀山将钱款本金和利息7500元钱,一并归还给张某10,之后张某10又将这些钱交给我,当时我就拿出了2000元钱给了张某10作为酬谢,正是由于这笔借款,田秀山按时归还了本金和给付了利息钱,才更加让我信任田秀山,认为他是比较讲信誉的,于是从那开始我就陆续借钱给张某10,再由张某10将钱转借给田秀山使用。期间我借给田秀山的借款,对方承诺给付的利息钱款为3%至5%不等的月利息,一直到2015年10月份的时候,我陆续交给张某10转借给田秀山的本金约有8384万元左右,我借给他的这些钱,一直就是在田秀山那里滚动着,期间田秀山也通过张某10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钱,交给过我,不过没几天又再次借走,到2015年10月份的时候,田秀山连本带息的欠我160万元,其中本金是8384万元左右。后来在2015年10月底的时候,田秀山就开始不能支付利息了,后来我就找张某10让他联系田秀山返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后来听张某10说是田秀山借了很多人的钱,现在欠了很多钱还不上了,田秀山已经被公安机关给抓了。这时候我才意识到我也被他骗了,所以我今天才来公安机关报案来的。
田秀山期间给付了80多万元的利息钱款。田秀山是将利息钱先交给张某10,张某10再将钱交给我的。都是通过现金的方式交给我的。但是在最后的时候这些钱款又再次被田秀山作为本金给借走了,也就是说我就根本没得到任何利息钱。我本人的损失就是那本金8384万元左右。张某10承诺还给我实际损失84万元的百分之五十,也就是给我42万元。
55、证人李某8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日,我通过张某10借给田秀山14万元,月利息是3%,每三个月给一次利息,这是在我家的农田里给的张某10现金。2014年10月1日,张某10告诉我的钱到期了,利息是13500元,问我还继续存不存,我说接着存吧,我在我家农田里又给了张某106500元,凑了一个17万元的整数继续存。2015年1月1日,张某10告诉我的钱到期了,利息是15300元,我又在我家农田里给了张某1024700元,凑了一个21万元的整数继续存。2015年4月16日,张某10告诉我钱到期了,利息是18900元,我又在我家农田里给了张某1011100元,告诉张某10继续存,凑了24万元的整数。2015年8月1日,张某10告诉我钱到期了,利息是21600元,问我取不取,我说不用钱,又在我家农田里给了张某1038400元,凑了30万元。到后来,张某10就告诉我田秀山出事了,钱也给不了我了。
田秀山没有直接找我借过钱,我借给田秀山的钱,都是通过张某10。张某10和我说是用于给天津东海燃气储运销售有限公司的员工发工资,倒一下钱。我的实际损失是220700元。田秀山只委托张某10借钱,具体张某10找谁借钱,田秀山应该不知道。田秀山找张某10借钱的时候都给每个月5%的利息,张某10找我们借钱的时候是给每个月3%的利息,张某10从中得到2%的利润。
张某10承诺还给我实际损失22.7万元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给我6.6万元。
56、证人鲁某4的证言,证实:我在2013年时就听说张某10集资给利息挺高,但是我当时没有钱。2015年6月30日,我有了8万元,我就找到张某10说把钱存他那里,张某10是利息按3分算,3个月给一次,然后张某10到我家把8万元现金拿走。到了10月份应该给我7200元的利息,但是没给我,张某10给我打电话说,你要不用钱就再加12800元凑10万元。我就同意了我就又从家里拿了12800元钱现金交给了张某10。到现在钱也没回来。后来听说他把钱借给田秀山了,田秀山出事了。
我的实际损失为9.28万元。张某10承诺还给我实际损失9.28万元的百分之二十,也就是给我3万元。我不追究张某10任何责任,一切都按照协议履行。我也不再找张某10要钱了。
57、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田秀山找我的同学王某4借钱,答应给高利息,我有250万元在王某4那,王某4就问我借不借给田秀山,我就同意借给田秀山了,但是田秀山现在还不上钱了。2015年7月1日,当时王某4和我说,她们单位的同事田秀山在外面倒腾燃气,需要借钱,每个月给利息2%至3%,就借半年,因为我当时放在王某4那有250万元,王某4就问我借不借,我当时一听利息挺高的,就同意借给田秀山了。因为我没有银行账户,我平时也不怎么用钱,所以这些钱就放在王某4那,我们也是那么多年的同学了,我也信任她。
田秀山当时没写借条,后来给王某4补了一张借条,我见过这张借条,写的是410万元的借条,其中有包括我借给他的250万元。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只记得借款金额是410万元,借条上的债权人是王某4,而不是我,借款人是田秀山。
58、证人吴某4的证言,证实:王某4是我对象乔某的朋友,2012年以前,王某4在东海燃气公司上班,田秀山是王某4的上司。2012年年底,王某4和我说东海燃气公司,她们领导叫田秀山,需要用钱采购燃气,找我借100万元钱,借期1年,答应给月息2%的利息,我就同意借钱了,并且我和王某4说谁借钱也得让他过来和我写手续,2012年年底的一天,我、王某4和田秀山在北辰区天重道的恩来顺饭店见面,田秀山当时说借钱给东海燃气公司采购燃气用,于是我就借给了田秀山100万元钱。利息每月给,到期后连本带息都还给了我,连本带息一共124万元钱。2015年10月9、10号,王某4找到我和我的儿媳妇李某9说东海燃气的田秀山用钱进气,向我们家借钱,说给3%月利息,因为我们全家和王某4都很熟,并且,以前也通过王某4借给过田秀山钱,我们就同意借钱给她了。然后我们全家凑了410万元钱给了王某4,王某4给田秀山打过去了。这笔钱借期是2个月,2015年10月和11月的月息3%的利息,因为我们需要用钱买房,所以我们在12月9号决定撤回了110万,于是王某4在2015年12月10号给我们打回了本和息,本息一共是122.3万元钱,这笔钱打到了我儿媳妇李某9的账户上。剩下的300万元钱就一直就放在田秀山那里,到现在一直也没给过我。我这笔钱有田秀山给王某4写了300万元钱的借条。
我不认同从2011年到2015年期间,我给王某4、田秀山转账金额共计为1567万元,王某4和田秀山给我转账为178O.2万元,我不认可我现在获利金额为213.2万元。我还有工商银行账户,那个账户还有我给王某4、田秀山转账的借款。
现在田秀山还欠我共计350万元,其中有50万元是我爱人乔某通过王某4借给田秀山了,有110万元是我的,还有190万元是我儿子吴某5和儿媳李某9的,就是这个情况。
59、证人吴某5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王某4找到我爱人李某9说有个领导用钱,给付比银行的利息高,问我们是否有富裕的钱借给她,我说王姨都是自己人利息给不给无所谓,就这样一点点的借给王某4钱了,王某4到期给付我本金和利息,再借钱再给王某4,当时我也不知道借给王某4的钱是给了田秀山,后来2015年底、2016年初的时候王某4找我妈说她,实际把钱借给了一个叫田秀山的人,现在田秀山出事了,还不了她的钱了,我才知道这事,再后来田秀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我就过来报案了。
银行的账我认可,我的损失为290.67万元,但是还得加上我的现金给王某4的50万元,一共是340万元的实际损失。王某4没有固定的利率,一般都是1分五到二分的利息,最后一笔是三分利息。
60、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的时候我在北辰区天重道天重机械厂院里住,王某4在我的住处旁边租了天重的房子经营液化气,她就告诉我她从北辰区东海燃气公司购买燃气,东海公司用钱,借款给付高额利息,比较稳妥,如果有钱可以投里点,我当时考虑觉得合适,第一次就把10万元现金给了王某4了,10天之后给我1500元利息,就这样一直比较稳妥,给付我利息也很正常,直到2015年11月20日我再次借给王某430万元钱后,王某4告诉我东海出事了,钱被田秀山卷走了,再后来听说公安机关介入了,于是我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了。
我和田秀山没有接触。我与王某4账户进出账差额的14.25万元加上我的10万元现金借款,共计24.25万元就是我的损失。
61、证人田某5的证言,证实:田秀山是我的父亲,他在东海集团燃气公司担任销售业务经理职务。东海集团是我二叔田某1的,下设就是燃气公司,近几年涉足房地产生意了,二叔已经经营了十五、六年了。我父亲田秀山一直在燃气销售部门工作。
我名下就是一套住房,地址在天津市河北区XX楼1门2401号,是2013年左右买的,是卖了东堤头商贸城的3套住房买的。还有一辆汽车,奥迪的A4L汽车,是2010年左右买的,是卖了一套东堤头商贸城的住房才买的汽车。北宁湾的住房是160万元买的,奥迪汽车是32万左右。
2015年12月27日左右,我爸说他在外面和几个人追账了,听我爸这意思是给上家借钱,上家跑了,在外面追钱了。这期间我不断收集一些信息,感觉我爸涉嫌犯罪了。之后几天几乎晚上我和我爸电话联系,做我爸的工作让他到公安机关自首,而且我也问过我爸找别人借来的钱干什么用了,他告诉我都付给了借款人利息了。我父亲他告诉我以前被别人玩了一次“仙人跳”,为了给人家钱,就四处借钱,一点点的利息滚动,造成现在的窟窿,并且越来越大,现在借来的钱也都给借款人还利息了。
2011年5月份我爸田秀山卖了北辰区西堤头镇东堤头村商贸域的房子,然后给我的钱,我买的河北区北宁湾的房子,他具体如何操作银行转账买房款我就不清楚了。现在我不住在北宁湾XX家园912401的房子,我把这房子给卖了。我一直认为是我父亲田秀山卖了家里北辰区东堤头商贸城的老房子的钱买的我这套房产,并且我接到很多威胁恐吓的电话,都是因为我父亲欠钱这事找我要钱的,我在上次取证前就已经将北宁湾的房子给卖了。2016年3月4日我与买房人签的房屋买房协议。我是通过房屋中介给卖的,我也不认识房主。
北宁湾XX家园的房子卖了一共190万元。当时为了躲避我父亲欠账的债主,想过安宁的生活,我们打算带母亲和女儿到外地去居住,所以要购置房产,汲静就办了一张银行卡,我把钱就转到她的账户里。汲静建设银行账户于2016年5月11日现金取款60万元,2016年5月16日现金取款22万元,这钱我用于经营工程项目了。青岛市胶州市中央公园的房产我不会进行交易,现金82万元我已经用于经营工程项目,暂时拿不出来,回去之后我想想办法看看,尽我的最大能力凑一些来退赔。
6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田秀山是东海储运销售公司业务经理,负责燃气的销售运输,没事有正式的任命,我是田秀山的领导,他同时也是我的下属。我是东海集团下设的天津东海燃气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东海岸新能源有限公司、天津东方滨海汽车城有限公司、天津东海苑置业有限公司还有两个物业公司七里香阁和环龙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和总经理。我占有东海集团的93%左右股份,田某1是下设东方滨海汽车城副董事长,但是他不占有公司股份。
我在东海燃气公司有POS机,客户或者员工有需要银行转账业务的都用这个,所以我也不管这事情,一般都是公司会计主管陈某负责管理,只要走进账到我账户必须立即出账,POS机账上挂着我的手机,一有进出账我的手机会有提醒,就是用我的POS机走个过桥,进了账后马上出去。只是在我账户的银行流水里显示,因为它不影响我公司账总的收入和支出,所以不在公司账上显示。
田秀山这么多次用东海公司的POS机办理转账业务,我问过他,他说是倒油倒气,我就没再深问。田秀山在东海公司的工资有每月三千多元加上车的费用两千多元,一共五千多元工资。
63、证人刘某8的证言,证实:田秀山在东海燃气储运销售有限公司工作,我们是同事关系,在我印象中田秀山什么也不干,应该是负责销售燃气的。我在公司就是负责处理公司一些日常的账目,管理农业银行智付通机器。田秀山用的所谓的POS机就是农业银行的智付通机器,它是平时用农业银行卡办理转账业务的机器,代替了现金,这个业务机器公司员工和客户都可以使用,平时是我保管东海岸新能源公司的智付通机器。这个机器就是接受客户业务上的收款,取代现金收款,就是一个小型的农业银行自动终端机。田秀山急用的时候就用这个机器办理转账业务。田秀山用智付通机器办理转账业务不用经过刘某2的批准,但是得和会计主管陈某说一声。田秀山用智付通机器办理转账业务,进出账相隔不了几分钟,田秀山一直盯着办理转账,进出账全额肯定一致。
64、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在2015年12月22日的时候,田秀山到我家,跟我爱人于某4说是现在手里需要资金进行周转,让我爱人借点钱给他使用,因为我爱人于某4和田秀山是盟兄弟关系,平时一直关系就很好,田秀山提出借钱我们也就没多想,就把4万元钱,借给了田秀山使用。可是他借钱走后,没多久我们就听见村里有人说田秀山从村里很多人那都借了钱,现在还不起大家钱了,就自己到公安局自首了,这我才知道田秀山出事了,今天公安机关找我了解情况来了,我就来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来了。
他跟我们借钱的时候,并没有承诺给付什么利息。当时田秀山给我书写了一张借款单,其实我当时跟田秀山说,咱们之间的这个关系,还写什么借条啊,但是田秀山坚持给写借款单,于是我就把写好的借款单收下了。我不认为田秀山是骗我的钱,我们关系一直不错,我们之间借钱的事就是普通的民间借贷。
65、证人兰某,4的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我帮助田秀山卖了他在东堤头村商贸城的房产,当时我妹子的公公想买商贸城的房子,于是我就到东堤头村商贸城的物业处询问是否还有余房,物业的人说田秀山那有房,也打算卖,我就找田秀山去了,商量卖房的事情。我妹子公公买了田秀山的房子。田秀山房子卖给我妹妹兰香婷,她是我远房堂妹。卖了四十多万元,可能四十五、六万元,具体记不住了。之前他们有简易的合同,后来他们双方到东堤头商贸城物业办理的手续和过户。
66、证人于某5的证言,证实:我是青岛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中央公园售楼处的销售经理,汲静在我们中央公园项目买的楼房。汲静买房的总房款为956012元。汲静买这房没有贷款,她付的全款,其中有从汲静账户里过来的946012元和定金10000。她在我们售楼处的手续已齐,现在是房屋预售备案阶段,未最终确权。客户需我方综合验收后才能到房管局办理产登记,估计我方综合验收在2016年7月中旬之后,她才能到房管局办理手续。
汲某在我们中央公园购买的房产在2016年11月16日还没有办理预告登记。因为业主需要交纳契税后我们才可以办理预告登记。我通知过汲某了,但是她本人问我如果不交契税会有何种结果,我告诉她契税不交,办理不了预告登记,户名也变更不了,会影响办理产权证。预告登记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止。现在汲某的这套房产产权名字还是我们公司的,无法变更到汲静名下,但是汲某买房时的购房款会从房管局的监管账户转账到我们公司账户里。
67、证人苏某2的证言,证实:应该是四、五年前。我姐夫张某10找我,说北辰区西堤头镇东海燃气公司的田秀山在大港倒油倒气,需要资金,给付高额利息,问我如果有富裕的钱某2在田秀山那里,我觉东海公司比较可靠,就同意借钱给田秀山了,张某10和我约定是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息3分,到期后连本带息还给我,这些年都挺正常的,几乎都准时到期给我,后来到了2014年左右,田秀山就给我利息,先不给本金,但是我生意上需要资金就找田秀山要本金,他也就给我了。这期间有一段时间我就没有再借钱给田秀山,但是到了2015年的时候,张某10总给我打电话借钱,也是给田秀山借钱,于是2015年10月8日我又给田秀山转账100万元。可是我感觉不太可靠,张某10就告诉我让田秀山给我打借条,然后张某10把借条给了我了,后来田秀山出事了,我觉得借款是对着张某10,就把借条给张某10了,再后来田秀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我才知道这事,后来到公安机关配合工作。这些年他给了我多少利息我也记不得了,反正最后这一笔100万元田秀山没有还给我。
我不认可田秀山、张某11元、刘某2共计给我的农业银行尾号为4418账户、7010账户、2111账户共计打款2798.5万元,我不认可我给田秀山、张某11元账户打款1940万元,我不认可我与田秀山、张某11元之间差额为858.5万元,我没有获利这么多钱,我经营这么多年生意,连家底都算上都没有这么多钱。
反正最后田秀山还欠我100万元的借款,这些年我不亏钱,有所盈利但都不是你们所说的800多万元,具体多少我也不清楚,没有这么大的数字。
68、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2012年初的时候,田秀山跟我说自己和朋友合作在天津市大港区那里经营液化气,说从大港区那里购进液化气比从东海燃气集团那里购买要便宜,田秀山就问我如果有钱的话可以借给他,他去用来从大港区那里购买液化气,承诺给付按照2分至3分的月利息。我当时就觉得田秀山这个人平时比较厚道,我们也是这么多年的同事,关系一直不错,再说我销售东海液化气的时候,田秀山也挺照顾我的,我比较信任他,所以当时他说用钱倒气,我也没怀疑,于是就将钱借给了田秀山使用,从2012年初借钱到2015年4、5月份为止,田秀山是按时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这期间我陆续借款了300多万元给田秀山使用,这些钱田秀山也都按期将本金和利息归还给我,他一直是挺讲信用的,到2015年4、5月份为止,他还欠我60万元没有归还。之后在2015年7月1日田秀山再次说是用钱倒气,我当时都没犹豫就将250万元借给田秀山使用了。在2015年8、9月份,田秀山再次找我借钱,我又借款了100万元给田秀山使用。在2015年9月2日,田秀山再次找我借款,我将160万元借给田秀山使用。在2015年12月10日,田秀山再次找我借款,我又将300万元借给田秀山使用。合计借款了870万元给田秀山使用。到2015年12月31日这些借款到期以后,我就给田秀山打电话,田秀山就在电话里以种种理由推脱说是过过再还,我当时就有点怀疑,再后来再给田秀山打电话的时候,他的手机就关机了,我就找不到田秀山了。
当时我跟田秀山说过借给他的这些钱款里,有我自己的钱也有从别的朋友和亲戚那里给他借来的钱,就是没跟他说具体从谁那里借来的钱。当时我就跟他们说是将钱借给田秀山用来倒卖液化气使用,田秀山按照2分至3分给付利息,于是他们就同意将钱借给田秀山使用了。田秀山都是对着我书写的借款协议,没给吴某4他们书写过借款协议。田秀山归还他们利息和本金也都是将钱交给我,我再转给他们。在借款之前,他们和田秀山之间互相都不认识,也没有关系。后来在借钱的时候,吴某4、王某6见过田秀山。
我与东海燃气公司有生意往来,所以刘某2和陈某给我打过来的钱里面包括我给东海入支票的钱。我是销售液化气的,我从东海燃气公司进液化气,一般我给东海燃气公司入支票,东海公司给我银行账户汇款,然后我从银行账户里取现金出来,再用现金给东海公司买液化气。所以刘某2和陈某给我的汇款是我给东海公司支票的数额。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和我及下线集资人于田秀山、田秀山所使用的刘某2、陈某的银行账户,从2011年开始到2015年结束的账户明细和交易流水得知:乔某的实际损失为250万元,林某的实际损失为24.25万元,王某6的实际损失为55.97万元,吴某4的儿子吴某5实际损失为290万元(我不认可他的现金50万元的借款),吴某4获利为213万元,我没有实际损失。我说明一下对于吴某4的借款,我认为算上他儿子的借款,吴某4几乎没有损失,因为以现金方式我给了吴某4的借款利息,大概数目为七、八十万左右。我与东海公司的生意上的交易账目只是粗算,大概东海给付我资金合计约为五、六百万。
69、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2010年左右,田秀山有一天中午约我们吃饭喝酒,吃完饭田秀山让我和他办点事,并且承诺把我送回家,一会儿到了一个类似工业区的地方,我们就下车了,有一个女的从一个平房里出来和田秀山见面,我看周围都燃气罐之类的破旧物品。这时田秀山就和这个女的说咱们点点数吧,于是就打开了这个破编织袋,我一看都是现金,所以我就从屋里出来了,大约过了二十分钟,田秀山就出来了,我们就开车回家了。
这个女的我不认识。田秀山给这个女的多少现金我不清楚,在车上听田秀山说有70万元人民币。
70、证人冯某15的证言,证实:田秀山所供述的欠我10万元确实有,但是是我叔叔冯某4的钱。2015年3、4月份冯某4找我想存到田秀山那里10万元钱,所以我就把田秀山一起叫着到冯某4的家里,冯某4给了田秀山10万元现金,并且当场田秀山给冯某4打了一张借条。然后我和田秀山就走了。听田秀山说过借款为了在大港倒油倒气用。冯某4应该是从田秀山那里拿了两次利息,每次是9000元,一共18000元。田秀山给冯某4打借条了,冯某4实际损失应该是82000元。
71、田秀山名下银行卡五张及黑色卡包,证实:被告人田秀山使用及办理的银行卡情况。
72、委托书,证实:被害人李某2委托李某3代为处理本案。
73、被害人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单复印件、清偿协议复印件、银行卡及银行流水复印件等。
74、照片3张,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田秀山情况。
75、光盘十四张,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田秀山的情况。
76、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田秀山账本、农业银行银行卡、工商银行银行卡、津M×××××轿车。
77、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依法冻结被告人田秀山10万元存款、汲某建设银行银行卡。
78、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田秀山名下津M×××××桑塔纳轿车、天津市河北区XX苑XX号楼1门XX室房产、汲某名下的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XX大街XX号中央公园XX号楼XX号房产已被查封。
79、天津市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申请书、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家庭情况申报表、委托书、转移登记申请书、发票复印件、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发票复印件、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证实:被告人田秀山购买天津市河北区XX苑房屋情况、田某5购买河北区XX家园房屋及汲某购买青岛市胶州市XX公园小区房屋情况。
80、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证实:津M×××××车辆情况。
81、账本复印件、田秀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银行卡复印件,证实:田秀山记载部分集资人银行卡账号及部分人员资金来往情况。
82、田秀山农业银行中山路支行开户信息、账户明细、田某5农业银行幸福道支行开户资料及账户明细,证实:2011年5月9日,苏某2向田秀山转存100万元,2011年5月21日,董某向田秀山网银转账20万元,2011年5月25日,田秀山向刘某2转存129.5万元,刘某2同时向田某5转存129.5万元,田某5同时消费154.9325万元和42052.75元。
83、田秀山在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情况、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情况、账户明细及相关业务凭证,证实:被告人田秀山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开户及账户明细情况。
84、田秀山在天津农商银行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情况及账户明细、中国银行开户信息及账户明细、交通银行开户信息及账户明细、浦发银行开户信息及账户明细、天津银行开户信息及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田秀山天津农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天津银行等银行开户及账户明细情况。
85、田秀山在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情况、开户信息及账户明细、超级网银业务对方信息、业务凭证及银联消费情况,证实:被告人田秀山中国农业银行开户及账户明细、消费情况。
86、田某5农业银行开户信息及账户明细、田某5建设银行开户信息及账户明细(存折)、汲某建设银行开户信息及账户明细,证实:2016年4月19日田某5建设银行转账存1900761.98元,2016年4月24日向汲某建设银行转账190万元,汲某于同日消费946012元,汲某于2016年5月11日现金取款60万元、5月16日现金取款22万元。
87、被害人及证人的开户信息及账户明细、银联消费情况,证实被害人及证人与被告人田秀山银行账户的转账情况。
88、账本一个,证实:被告人田秀山使用账本记录情况。
89、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被害人吴某1、吴某2的损失,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已转入执行程序。
90、被告人田秀山及证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田秀山犯罪时已成年,无违法犯罪记录,证人已成年。
9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田秀山于2016年1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秀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处以刑罚。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秀山犯集资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秀山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张某1、张某2的损失,因被害人与被告人系亲属关系,表示不再追究,本院在判决中不予退赔;被害人吴某1、吴某2的损失,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已转入执行程序,本案不予退赔;被害人刘某9录的损失,被告人还款的数额已高于被害人给付的数额,本案不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秀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30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退赔张某4204万元、张某13515万元、冯某322.8万元、王某1146.5万元、霍某157万元、刘某327万元、刘某416.5万元、刘某103.73万元、于某13.65万元、吴某36.6万元、张某310万元、门某23万元、徐某210万元、陈某17.75万元、徐某14万元、刘某545.04万元、付某243万元、李某31.94万元、李某21.94万元、冯某11.94万元、冯某225.182万元、李某527万元、李某4160.5万元、田314.2万元、冯某48.2万元、田某294.08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樊成
审判员韩广柱
人民陪审员果泽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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