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集资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其他 (2016)鲁07刑更4768号
【关键词】 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 剥夺政治权利 有期徒刑
当事人信息
罪犯姜涛。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
案件描述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威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姜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2012年8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至2032年2月7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记功奖励三次,2012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涛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变更为2012年8月8日起至2031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王建东
代理审判员郭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安春晓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