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姜某集资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日期:2017-03-10]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姜某集资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姜某集资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其他 2016)鲁07刑更4768

【关键词】 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 假释 剥夺政治权利 有期徒刑

 

当事人信息

罪犯姜涛。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

案件描述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323日作出(2010)威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姜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自2010323日起。20128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88日至203227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1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能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记功奖励三次,2012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涛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变更为201288日起至20318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王建东

代理审判员郭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安春晓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