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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集资诈骗审刑事判决书重要案例

 [日期:2017-03-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朱某集资诈骗审刑事判决书重要案例

 朱某集资诈骗审刑事判决书重要案例

常熟市人民法院 一审 2016)苏0581刑初193

【关键词】 非法集资 自首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有期徒刑 罚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新国,男,1978111日出生于江苏省常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被告人朱新国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4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8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新国犯集资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新国、辩护人孔靖岳、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新国自2011年至2014年期间,以做信用卡”养卡”、银行资金”过桥”等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高息(日息千分之四至六)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的手段,向被害人庄某、周某1、钱某1、瞿某、吕某、朱某1、陶某、于某、陆某、马某1、钱某2、祁某、张某、陈某、任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新国由于资金周转出现严重问题以及借入的巨额资金利息较高等原因而负下巨额债务。被告人朱新国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以做银行资金”过桥”等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高息为诱饵,并使用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他项权证欺骗部分被害人以骗取部分被害人的信任,向被害人鞠某、顾某、朱某2、高某、朱某3、曹某2、都某、唐某等人非法集资,但被告人朱新国将绝大部分集资款并未用于银行资金”过桥”等生意,而是用于支付前期集资款的本金和高额利息,导致给上述借款人共造成约人民币2667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朱新国于2015424日向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补充认为被告人朱新国与上述二十多人资金往来绝大部分是通过其本人和妻子王某1的银行卡进行交易的,经统计银行卡流水,上述出借人打入被告人朱新国及王某1银行卡中的款项有14.3亿余元,最终给鞠某、顾某、朱某2、高某、朱某3、曹某2、都某、唐某等人造成经济损失约3038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朱新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新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新国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向他人的借款过程及方式不持异议,但认为其自首前一个月账面资金还是比较充足的,其并没有利用假证向他人借款。其没有书面做帐,大多资金是通过银行卡交易进行往来的。对受害人曹某2、朱某2的损失金额,公诉机关统计的数据与实际损失有很大差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认可,认为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新国犯集资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朱新国提供的假证只是事后用于搪塞的,与集资诈骗无关。与曹某2的往来数量巨大,互有所图,不能认定其具有集资诈骗的目的,事实上,2014年至2015年期间,不存在欠曹某2款项。被告人朱新国系自首,又是初犯、偶犯,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对被告人朱新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新国自2011年至2015年期间,以做信用卡”养卡”、银行资金”过桥”等生意急需资金为由,以高息(日息千分之四至六)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的手段,向被害人庄某、周某1、钱某1、瞿某、吕某、朱某1、陶某、于某、陆某、马某1、钱某2、祁某、张某、陈某、任某、鞠某、顾某、朱某2、高某、朱某3、曹某2、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24323.04万元,除归还部分款项外,尚有受害人鞠某、顾某、朱某2、高某、朱某3、曹某2、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618.124万元未能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1410月至20154月期间,被告人朱新国以上述理由向鞠某吸收存款人民币6150400元,归还部分款项后,造成鞠某损失人民币1864960元。

220141月至20153月期间,被告人朱新国以上述理由向顾某等人吸收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归还部分款项后,造成顾某等人损失人民币699280元。

320149月至20153月期间,被告人朱新国以上述理由向朱某2等人吸收存款人民币1340万元,归还部分款项后,造成朱某2等人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420154月期间,被告人朱新国以上述理由向高某吸收存款人民币110万元,归还部分款项后,造成高某损失人民币58.75万元。

520153月,被告人朱新国以上述理由向朱某3吸收存款人民币25万元,归还部分款项后,造成朱某3损失人民币16.45万元。

620123月至20154月期间,被告人朱新国以上述理由向曹某2等人吸收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归还部分款项后,造成曹某2等人损失人民币40万元。

720154月,被告人朱新国以上述理由向唐某吸收存款人民币50万元,归还部分款项后,造成唐某损失人民币46.5万元。

8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朱新国以上述理由向庄某、周某1、钱某1、瞿某、吕某、朱某1、陶某、于某1、陆某、马某1、钱某2、都某、祁某、曹某1、周某2、张某、陈某、任某等人吸收存款人民币17383万元,后均已归还。

被告人朱新国于2015424日向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当庭举证,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鞠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410月其经任某介绍认识朱新国,朱说他在做银行贷款过桥资金,做得蛮好,要借款。从201410月到20154月,其累计借给朱新国328万(共8次),至今未还,后他在2015313日给其写了一张250万的借条,其余78万未写借条。月息6%,一共拿了大概50万的利息。

2、被害人顾某的陈述笔录,证明其是在朱新国的公司上班打杂的。20152月中旬,朱新国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钱,日息千分之三,当时其知道于某1、其老公也都借钱给他,就同意了,后来其一共是借给他有120万的本金没能收回,借借还还的本金累计有1800万,后来他把利息提高到日息千分之九。其知道朱新国是做信用卡套现之后的养卡及银行贷款的资金过桥生意。借钱给朱新国时其对他说这些钱都是其借其小姐妹的。到20154月底朱新国资金链断裂后,他自己亲口讲根本没做什么过桥生意,借的钱都是拆东补西支付他人利息了。扣除他付其的20多万利息,其实际损失120万左右。

3、被害人朱某2的陈述笔录,证明20149月左右其经陶某介绍认识朱新国,陶讲朱是做资金过桥生意的能赚钱,一万元可拿30元,建议其一起去做,后来其在9月中旬一起到佳和广场见了朱新国,并问他有无风险,他说没有风险,他在广发银行和常熟农商行里都有熟人介绍,单子特别多,并说他收过桥费是日息5-6分,可以给其长期3分日息、短期4分日息,后来其就陆续借款给他,前后计80次,这些钱其都是其向其妹夫卢某2(即罗某)借的,他也知道其的借款用途的,至2015319日其共借给朱新国750万元,这些资金还清了。2015320日开始又借590万,现有510万至今未还。另外在20153月,其出了70万、曹某1出了10万,计80万由曹某1出面借给了朱新国。利息方面,卢某2拿到120万利息、其拿到130万利息,曹某1拿到利息4800元,其等人损失250万元左右。

4、被害人高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53月底朱新国以21万购买了其在长江路418号的店,后以做过桥生意可赚高额利息、和广发银行常熟支行的陆某行长是同学为由向其借钱,第一次是2015414日向其借了50万,后归还了全部的本息50.25万(千分之五的利息);416日又向其借60万(借条写的是100万,利息同上),未还,420日上午胡某2给其发信息说朱新国那边出事情了,其去后看到有好多债主在那。朱新国实际欠其本金60万,其手上有张100万的借条。

5、被害人朱某3的陈述笔录,证明20153月,其经胡某1介绍认识朱新国,他说是做资金过桥生意的、赚头大,后在2015324日向其借20万,期限180天,月息9分,后201549日付了9000元的利息,余款未付。

6、被害人曹某2的陈述笔录,证明2011年其老公胡某2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朱新国,当时他在甬江路一个门市部做汽车和房产抵押生意,2012年朱新国以需要资金周围为由向其老公借钱35万,月息6分,他都是及时付息的;2013年朱新国说他开始在做大额信用卡套现之后的养卡生意,利润非常可观,其提出让他把他在常福名苑的房产证和土地证放在其这边以便其放心借钱给他,2013年他也是按时付息的。后来他讲他有个同学叫陆某是常熟广发银行的副行长,可以帮他介绍银行到期贷款的资金过桥生意,让其多借钱给他,其就大量借钱给他,多数是通过其名下的农行卡转账给他,少量是现金,利息虽有周息和日息两种,实际都是日息千分之四,后来到2015年初朱新国开始出现逾期付不出利息的情况,问他要利息时他都是说过桥好的贷款马上要发放了,让其等一等,但到了20153月,他就付不出利息了,其就意识到他要出问题了。朱新国被抓起来前几天,到其这边向其坦白,其才知道他根本没做什么资金过桥生意,一直都是在拆东补西,现在资金链已经断裂,现在本息均无法支付。其让他把流转资金的网银交出来给其看,发现他根本没有做什么资金过桥生意,钱都被他拆东补西用于付利息了。其还在他随身的公文包里发现两套房子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就知道这两套证都是假的,用来骗其债权人的,朱新国当时也承认是假证、用来骗其的。2012-20153期间,其累计借给朱新国3000万左右的本金,后拿到700-800万的利息,实际损失是2700万左右。另外其在朱新国的网银对账交易里发现他将150多万转入6547的建设银行卡内,可能被他转移掉了;其手机里还有他当时向其借钱时的聊天记录。扣除利息,其实际经济损失2700万左右。借款都是通过银行卡流转的。其之前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三四千万的借据都是朱新国自愿出具给其的。有些大额的借据因为朱新国每天都在同其发生借款,因此可能会合并写入一起,另外后期他的资金紧张之后,因为付不出利息和到期本金给其,最后就将本息合在借款本金一起计入了借据当中。由于这些借条对应了许多笔款的借款,因此其现在无法将同朱新国之间这些借据对应的银行打款凭证提供出来。

7、被害人唐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54月初,经其朋友介绍与朱新国认识,他讲在做银行资金过桥生意,急需用钱,要向其借点资金,利息可以高一点。其要求他用相应的资产抵押,他说可以用二辆宝马汽车做抵押。其就汇给他50万元,后范某银行卡上收到1.75万元利息,损失48.25万元。

8、证人陆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与朱新国是初中同学,2011下半年他向其借40万用于投资江阴的保龄球馆,后其分到一两万的红利,后生意不行,朱新国将40万元还了其;2011年下半年其到广发银行常熟支行工作后,朱新国让其帮他介绍资金过桥生意,其给他介绍了马某2,后来没有再介绍过;2015年之前其和他的经济往来已经两清。2015121日朱新国对其说他是和农商银行做过桥生意的,向其借110万,后其共32次借钱给他汇到他银行卡上(1笔是到他老婆王某1的银行卡上),总共涉及的金额是2100万,他还其2000万本息(日息千分之四点五至六)。至今他欠其150万没还,之前其拿到他的利息30万左右。其实际有100多万的直接经济损失。另其表示的确存在朱新国利用其系广发银行行长助理身份、和朱新国是同学等对外宣传以获取借款人信任的情况。

9、证人瞿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2年下半年通过于某2认识朱新国,当时他开保龄球馆,同时做信用卡套现、垫还等生意,2013年底朱新国找其借钱说要临时还信用卡,后这些钱都还其了;201312月,朱新国说他跟银行里一个领导合伙做资金过桥生意,赚头大,向其借钱,利息日息千分之六(后来说是千分之九),后其陆续借钱给他,至2015413日其让朱新国给其写了一张7000万的本息合计的总借条,其中其拿出的本金有3000万左右。其总的损失3000多万。瞿某于20151224日又补充陈述,201312月通过于某2介绍认识朱新国并发生借贷关系,前期金额不大,其的账还是比较清楚,但总体来讲其借给他的钱从来没有结清过。朱新国给其出具的7000万借条中,有3000多万是拖欠的利息,余下的都是其借给他的本金,其中其自有资金在2000万左右,剩下的1000万都是其帮他到外面社会上借的钱。其之间的资金流转都是通过银行进行的,但由于流水实在太多,其根本无法提供,只能仅仅记住一个总金额。朱新国给其出具的7000万元的借条是他出事前其去找他时他自愿给其出具的。之前其提供给公安机关的书面材料是记录其帮朱新国向社会上借款的人员的姓名及借款金额,具体情况其现在也记不太清楚了,反正对应姓名的金额其后来都直接借给朱新国了。

10、证人陶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下半年朱新国向其借钱用于帮人过桥,当天就归还本息的,后来也借过几次,都能及时归还本息;2014年底其在朱新国办公室,他介绍一个叫陆某的说是广发银行常熟支行的副行长,意思是让他相信这个人有人脉,生意没有风险,之后朱新国就开始向其长期借款,后其一共借给他315万(其中有80万是从其哥陶某2的卡上借给朱新国的),收到120万的利息,其的两个卡尾号分别是97726175。利息是日息千分之四。其实际损失195万。

11、证人曹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年年后朱某2介绍给其说朱新国在跟一个银行里的领导合伙做过桥生意利润很高,朱新国借钱的利息很高,其就想借钱给他;2015318日其和朱某2一起通过其的农行卡借了80万(其中其10万、朱某270万)给朱新国,但朱新国只打了70万的借条,当时因朱某2跟朱新国比较熟,借条没有再改。后其拿到4800元利息。其实际损失96200元。

12、证人钱某2的证言笔录,证明朱新国是其以前在通润工具箱柜厂的同事。201210月其碰到朱新国,他说在做房屋、汽车抵押资金拆借,并向其借钱,当时其听说另一个同事于某1也借钱给他,就借给他5万,月息3%,后在2013年初拿回了2万的本金并重新写了欠条,至20153月朱新国一直付其利息,所以剩下的3万元本金不算损失了,但20153月朱新国以资金紧张为由又向其借的10万元就没有付过本息了。

13、证人庄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底经胡某2介绍讲朱新国在做房屋抵押资金拆借和银行贷款过桥资金拆借,生意蛮好、讲信用的,想拆借资金,后朱新国开始向其借钱,开始金额不大,都是2030万的借,日息千分之三(月息9%),都是及时归还的,后到20153月中旬朱新国欠其60万本金未付(之前收到利息约25万)。其的借款中有马某1的钱,但其分不清各自有多少,2014年底结清了不欠马某1的钱,20152月底马某1又借给朱新国130万,收到3笔利息,本金未收回。其损失本金60万,拿到利息大概25万。

14、证人马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底胡某2介绍庄某认识朱新国,说他在做房屋抵押资金拆借和银行贷款过桥资金拆借,生意蛮好、讲信用的,想拆借资金,这样其才认识的朱新国,他开始向其借钱,后其和庄某一起借钱给朱新国,日息千分之三(月息9%),开始都是及时归还本息的,20152月底朱新国还款后不欠其钱,228日他又开始借其钱,一共借130万未还,拿到利息12.76万。其都是通过3915的农行卡转账至朱新国5559的农行卡。

15、证人朱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2012年其和朱新国一起做汽车抵押生意,后朱新国先后以汽车抵押、房屋抵押向其借款(利息分别是月息4-5%2.5-3%200多万;2014年朱新国以做过桥生意为由向其借钱300万,日息千分之四,到20153月朱新国还400万,还欠100万;201545日朱新国以急用钱为由向其借800万,至今未还。以上各种借款的利息总共是收到100多万。这些钱有部分是从其老婆朱某乙账户上转给朱新国的。朗耀公司是其和其老婆的公司,与朱新国无关,其只是给他提供了一间办公室让他做资金生意。另外为了避免其自己的银行卡里出现过多的资金流水,部分资金其是通过其老婆和丈人朱某甲的银行卡进行的。朱新国现在还欠其本金900多万。朱某120151218日补查证言:其和朱新国是认识多年的朋友,其之间的大额借贷是在2013年开始的,之后其的借贷一直没有结清过,最多就是借款金额的多少而已。其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朱新国给其出具的1270万的多张借据都是在其借给他资金后他自愿出具给其的,但由于这些借款时间比较长,有些借款存在到期之后的续期,因此如果要笔笔对应相关银行流水的话,其肯定是不能全部提供出来的。实际上其印象里面朱新国现在欠其的这1270万中大概有一两百万的利息,剩余的应该都是本金了。今年4月之后,其通过朱某乙、王某2、朱某甲、邵某等人筹资800多万元的银行流水其已经拉了出来,但是时间上有点问题,实际上其帮朱新国向这些人借款都是2014-20153月,20153月之后其没有再帮他向这些人借钱了。

16、证人于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其跟朱新国是同学,还在他的公司上班,但他实际没有公司,只是在朗耀公司有间办公室。2012年下半年朱新国做汽车房产抵押生意,其借钱给朱新国,月息3分,2013年他做过桥生意时,日息千分之四。后其一共借给朱新国393万,其中其自己有228万,其朋友165万(2014下半年杨某50万、20154月方某甲40万、20153月顾某某35万、20153月韩某甲10万、2013年初韩某乙25万、20146月杨某某5万),其一共收到100多万的利息。其还介绍钱某某借钱给朱新国,说利息很高。

17、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上半年通过于某1认识朱新国,于某1告诉其朱新国银行里面认识行长的,一直在做过桥生意,如果有闲钱可以借给朱新国,收益非常可观,他也借钱给朱新国的,其就借了10万给朱新国,日息千分之四,后来也多次借款给他,朱新国都是按时支付利息,后其将50万元借给朱新国,利息千分之四,但后来就收到8000元的利息。其一共收到约10万元的利息,如果算到本金里,实际损失是40万。朱新国出事前,他主动向其坦白实际上根本没做什么资金过桥生意,纯粹就是在空转。

18、证人钱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2012年朱新国在美城乐购开保龄球馆,向其借5万元,之后陆续借款78万(基本不收利息),当时其在保龄球馆工作;2013年其离开保龄球馆后,朱新国又以帮广发银行、农商行做贷款资金过桥生意为由,先后向其借款223万,月息3%,其中本金约150万(其中有其亲属的一些钱,约100多万)。是通过其老婆方某乙的银行卡转给朱新国的。

19、证人周某1(其妻顾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和朱新国认识多年。2013年下半年,朱新国以做信用卡套现、需资金养卡为由多次向其借款,日息千分之四,也都及时归还的;2014年开始,朱新国讲常熟广发银行行长助理陆某是他同学,他利用这层关系接到了广发银行、常熟农商行的短期贷款的资金过桥生意,让其借钱给他,后其又陆续借钱给他,但后来有一两百万的本金未能收回(借条上是420万,本息合计),前几天其向他要钱,他才说过桥及养卡都是他编造的借款理由,实际上他根本没有做过这类生意,其借给他的钱都被他拆东补西还给了不同的债权人。其向亲戚陈某某、王某3借过钱,但都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借的,其也跟朱新国说的。转账是通过其的尾号8615的农行卡、蒋某尾号9070的农行卡转给朱新国的5117的农行卡。其知道他还向瞿某、朱某1、于某借过钱。其老婆也借给朱新国100万至今未收回。扣除利息,实际朱新国给其造成的损失在一两百万左右。

20、证人吕某的证言笔录,证明朱新国是其以前在中诚工具箱柜厂的同事。2012年底朱新国欠其五六万块,其向他要钱时他提出约其利息,一个月给几百块,不固定的,他说这些钱他用来做汽车抵押用的,后来借借还还,到2014年底还欠其五六万,2015年初他向其借了10万说是做汽车抵押和帮别人还信用卡,之后还了1万,还欠15万;2015414日他以生意上周转不开有急用为由向其借钱,其从顾某某那里借了10万给他,后这25万他一直没还。期间其一共收了两三万的利息。其也见过他在甬江路做汽车抵押及在城市之星帮别人还信用卡。其有他写给其的一张10万、一张15万的借条。

21、证人都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时,其因和朱新国住同一个小区认识的,年中的时候他对其讲他开了一个小公司专门作银行贷款过桥生意,虽然收益不是很高,但比起银行利息还是比较划算的,后来其去他在城市之星的公司里去参观了一下,发现他的确有个公司在做生意,其就开始借钱给他了,第一笔是20-30万,月息2分,起初他都是及时支付利息的,其就逐渐增加了借款数额,2014年底其把借出的本金提高到80万,当时朱新国提出用他朋友周某某的位于明日星城的房子抵押给其,后来给了其一张房屋他项权证书;20151月下旬,朱新国知道其卖了一个招商城的商铺,就向其借钱,起初其是不同意的,但朱新国以他位于常福名苑的房子抵押150万的债务,其就把120万借给了他,几天后他将这套房子的他项权证给了其。后来到了20153月朱新国不再付利息了,其经朋友提醒去行政审批中心查验发现他给其的两本证都是假的,后来他就被抓起来了。期间其一共拿到20多万的利息。其实际损失约160万。

22、证人祁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其通过胡某2认识的朱新国,他告诉其他是做银行资金过桥生意、大额信用卡套现之后的养卡生意,对资金的需求量比较大,向其借钱,可付利息。其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借给他30万,日息千分之四,后来他及时归还了本息。后来他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他让其帮他到外面借钱。20153月、4月,其旁边的亲人劝其不要再借钱给朱新国,其也跟他讲了,但他说不要担心的,明年开始他还可以接到市法院的固定资产生意,而且他同学陆某又是常熟广发银行的副行长,让其放心。后来他还组织其和陆某一起吃饭唱歌,陆某对其讲不要担心风险,银行资金过桥生意不会有风险,其垫资做的贷款过桥都是有抵押的、法律手续正规的,最多二十多天就可以流转出来了。后来其就在20153月底通过社会关系又帮朱新国借了450万并告诉他这些钱都是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来的,他让其放心。后来在201534月朱新国给其出了一张借款1950万的借条,但其中1450万是本金(含450万),其余550万是利息。利息分两种,长期的月息10%,短期是日息千分之四至六。到最后的时候朱新国对其讲利用陆某行长关系接到了银行压汇生意,金额要1800多万。其实际损失1450万。祁某于20151230日补充证明:其与朱新国从20137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之后发生借贷关系,一直没有结清过本息,都是借借还还,因金额很大,都是通过银行流转。其手头有很多流水,现在一下子也无法全部提供出来。朱新国给其出具的1950万的借条都是他自愿写给其的,其中有部分是其真实通过银行转账借给他的,有部分是其之前借给他的本金到期后他资金紧张无法准时支付然后就续借再给其写借条的,里面具体的配比其想不起来。这1950万中,其本人的本金应该在1450多万元,剩下的500多万应该是朱新国没有支付其的利息。从借条时间也能看出是分时间段出具的。由于时间较长、金额较大,其不能一下子全部提供出所有借款的流水。

23、证人周某2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弟媳任某和朱新国是朋友,听她说他是专门做银行资金过桥生意的,2014年下半年,其公司经朱新国的手做过一笔100万的承兑汇票的一比一的贴现服务,条件是他要用一段时间这张银票;2015年初其公司在民生银行有一笔350万的贷款到期,但其没有这么多资金来周转,后来经任某介绍其找到朱新国,他提出让其把从民生银行贷的另一笔180万的银票腾给他用几天,到时他可以等额支付票面对应的现金,之后他可以帮其垫资临时过桥,其再付他1万元的费用,后来其把这180万陆续给了朱新国,他也通过其老公2259的招商银行卡打回过几笔资金,但到了3月底贷款到期的时候朱新国说他没办法帮其还贷款,后来那张180万的银票也有11万直到他被抓起来为止也没有还给其。其提到180万的银票,实际上应该是部分,给朱新国的应该在560万左右,有些银票其当时直接用掉的。

24、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朱新国,2014年底,朱新国自称做银行资金过桥生意向其借钱,到20153月底,其一共借给他150万元资金,他实际归还了140万元,其损失10万元。

25、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与朱新国是认识多年的朋友,从2014年开始双方有经济往来,朱新国说他的同学是广发银行副行长,他利用这层关系可以做资金过桥生意。此后,其通过自己的银行将资金转给了朱新国约100万元,后来其全部收回了本息。

26、证人任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与朱新国在2013年到2015年期间有经济往来,他是专门做银行资金过桥生意的,利息比较高。其先把15万元借给朱新国,他起初信誉是非常好的,每次到其都如约归还本息。后来其又借给他45万元,用途也是资金过桥,利息按照日千分之三支付的。这45万元本金一直没有归还,至今其实际损失10万元左右。其还把朱新国介绍给了鞠某、周某2

27、证人范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经朋友介绍认识朱新国,他是做银行资金过桥生意的。20154月,其通过朋友唐某的银行卡借款给朱新国,朱新国以二辆宝马汽车来抵押,其实际给了朱新国48.25万元,事后,朱新国归了1.75万元,其实际损失46.5万元。

28、证人龚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534月,其曾帮朋友唐某将2辆用于担保债务的宝马轿车通过其朋友的金汇典当公司进行了抵押登记,车子的所有权人是朱新国,其他情况不清楚。

29、证人蒋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名下的9070的农行卡实际是由周某1在使用,里面的资金往来应该是他和朱新国之间的经济往来。

30、证人罗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10月,其到常熟的时候,其亲戚朱某2向其介绍朱新国是专门做银票贴现等资金生意,因为有银行里面的关系所以资金是非常安全的,起初其不怎么相信,后因为他是其亲戚且也在朱新国那投资,其就通过他投资了60万给朱新国,日息千分之1.5,后都是按期归还利息的,其就慢慢将本金增加到600万。2014年底朱某2带着朱新国来上海找其,朱新国向其介绍他的资金生意,讲他朋友是常熟广发银行的副行长,他就是利用这层关系做过桥生意的,其还问他如何保证过桥后的贷款再次下放,他讲肯定是利用副行长的关系,在保证贷款可下放的情况下才会做的,让其放心,而且这个生意利润非常高,后来其就更加相信,继续通过朱某2借钱给他。2015年春节前其让朱新国还钱,他拖到3月下旬才归还了本息,当时其觉得他不怎么牢靠,但不久朱某2又带着朱新国到上海来向其借钱,后其于3月下旬通过银行直接转账给他共400万,利息同上,没有经过朱某2,后其收到一部分利息,到4月中旬其听说朱新国资金状况不好了,其就到常熟在市区一个派出所门口堵住朱新国让他给其补了2张合计400万的借条。这400万其共拿到117万元的利息,实际损失是283万。

31、证人卢某1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和朱新国认识多年,他是一直做过桥生意的。2014年朱新国曾以做过桥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钱,其从朋友他帮他借了几十万,后归还了;2014年底他又向其借30万,无利息,后来也归还了。

32、证人吉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行没成立之前陆某就带领了一个小团队在常熟地区帮苏州广发银行拓展相关信贷业务,当时其还没到常熟来,20141月其行成立后,他被苏州广发银行任命为行长助理,主要分管常熟地区企业对公贷款的衔接和推广工作等,信贷审核是由他发起并报苏州分行审批,其行是没有最终决策权的;20149月,因劳动合同到期及他经手的几笔贷款出现逾期坏账,他主动提出不再缔结劳动合同,就离开了广发银行;陆某在职期间从来没有和其讲过,其也没有打听过他是否引荐过民间资本来帮客户进行到期贷款的过桥业务。

33、证人马某2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1月其公司有一笔1000万的贷款到期,其就通过陆某的介绍认识了朱新国,他说朱新国是做资金生意的,其跟朱新国联系后,以日息千分之五向他借款70万,15天左右,后来其还了他本息,利息是47250元;之后其公司的贷款陆续到期,其就直接跟朱新国联系让他借钱过桥,利息还是千分之五,后来他在20142月至4月间共打了860万给其,后因其未能贷出新的资金,期间其也多次还款,剩余的170万本金及40多万的利息无法一下归还,后其在20146月将其在怡景湾38101室的一套房子折抵给朱新国充抵了上述款项,之后其就没有新的资金往来了。

34、证人孟某的证言笔录,内容与马某2基本相同,但证明期间朱新国在201423月间打给马某2580万后,曾要求将190万打还给他用于资金周转,后又打还给其公司。

35、证人钱某3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5月,常熟中天汽贸向其公司订购一辆宝马320Li轿车,由周元兴打给其公司1万元订金,58日购车人朱新国通过POS机转账付款298568元并提车。

36、证人王某1(被告人朱新国之妻)的证言笔录,证明2013年其和朱新国共同生活,但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其对他的经济状况不太清楚。他之前是和朱某1一起经营朗耀贸易有限公司,他告诉其他在里面主要是做信用卡套现、汽车抵押认证等生意;2013年开始,朱新国和一个叫陆某的同学经同学聚会后越走越近,后来其知道陆某是广发银行常熟支行的副行长,分管信贷,朱新国、陆某都和其讲过朱新国在利用陆某的行长关系来牵线做银行贷款到期之后的资金过桥生意;201456月,朱新国告诉其陆某介绍给他的一笔过桥生意出了问题,对方好象是上海商会会长马某2,后来马某2把自己在怡景湾的一套房子卖掉了才化解这笔资金漏洞;朱新国很少和其讲生意上的事,有时在家里接电话都会躲到厕所里去打;朱新国名下有2辆宝马车,一辆苏E×××××的白色宝马3系是他出了20万给其买的,平时由其使用,这辆车在20154被胡某2拿去了,另一辆是苏E×××××的银色宝马5系,还有一套常福名苑12单元604室的房子,是他父亲朱某4赠予他的,但现在这套房子抵押给了马某2,贷款金额好像是100万;2015年初朱新国和其讲起做资金过桥生意时出现了几笔坏账,资金压力很大,详细情况没有说;201534月,其父母给了其18万用于买房,后被朱新国以资金过桥生意周转为由拿走未还。

37、证人邹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1年底其和朱新国离婚,他将位于虞山镇常福的一套房子给了其,之后没有经济往来;关于2015年朱新国将一笔资金转到其名下银行卡的事情其不知道,其离婚之前,他曾向其要过身份证,自称自己做生意需要银行卡流转资金,后他用其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自己使用,其没有用过这张卡;朱新国出事前一段时间里,其从侧面听说他在社会上面非常风光,好像一直在做资金放水生意。

38、被害人曹某2提供的聊天记录,证明20153月下旬至4月初,曹某2一直在向朱新国要钱。

39、从朱新国处扣押的相关书证,证明公安机关在朱新国处扣押了有关债权债务书证等情况。

40、农业银行交易流水查询,证明朱新国尾号5117的农业银行卡内的资金往来情况。

建设银行流水,证明朱新国尾号6547的建设银行卡内资金的动向。

民生银行账户情况、银行卡取款凭条等,证明部分被害人与朱新国之间的资金往来;他人银行账户与朱新国5117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银行开户查询,证明朱某乙、卢某1、陆雪某账户信息,相关账户与被害人的对应情况。

41、涉案银行资金去向,证明公安机关根据20142015年朱新国5117农行卡内的交易流水制作的部分资金的收支情况。

42、鉴定意见,证明经鉴定常国用(2013)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陶某)、常国用(2012)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人朱某5、王某4);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朱某5)、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陶某);熟房他证虞山字第××号他项权证(他项权利人都某)、熟房他证虞山字第××号他项权证(他项权利人都某)均属假证;经鉴定,常国用(2012)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是真证。

43、扣押及查封的相关书证的情况、查封车辆的手续,证明:朱新国车牌号为苏E×××××(发动机号××)的宝马牌轿车一辆于201562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办理了查封手续。

扣押清单等,证明:扣押朱新国银行打款凭条7张、招商银行银行卡7张、招商银行K2只、银联消费凭条4张、收据2张、黑色笔记本1本、常国用(2013)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常国用(2012)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熟房权证虞山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

44、情况说明,证明经公安机关检索朱新国139××××8983的手机号码发现朱新国用该号码仅在2014年间有过一次群众救助的报警记录,未发现有过被相关债权人非法拘禁的报警记录。

45、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朱新国的归案经过情况。

46、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朱新国的身份情况。

47、被告人朱新国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之前主要是做车贷及信用卡养卡生意的,后来做银行资金”过桥”生意。其向别人借款主要是通过自己的一张农行卡(尾号为5117)、一张建行卡(尾号为6547)及王某1的一张银行卡(尾号为8476)与出借人进行卡对卡交易的。期间也有与其做一样生意的人向其借款,也是通过上述卡进行交易的。其与他人发生业务大都是短期借款,没有做书面账册,凭自己脑子记忆的。公安机关统计其银行卡与其他人发生业务是属实的,但并不都是其向他人单纯借款,也有他人向其借款的往来一并统计在内。有时银行卡中显示的交易金额只是过流水,并不是借款行为。朱某2与陶某是一起与其发生借贷往来的,有时朱某2把款打给其卡上,还款时其又把款打到陶某卡上。曹某2与其发生往来双方使用的都是两张卡,公诉机关只统计了其打给曹某2一张卡上的款,是有遗漏的。至于曹某2另外一张卡的详细信息其记忆不起来了。其认为与其发生业务往来超过半年的都没有受到损失,其付出了足够多的利息,其自己的行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不会超过一千万元。其是在与马某2做过桥生意时出现了亏损,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但此后其还在做过桥生意,直到20151月开始,就没有能力做过桥生意了。后来其被人追讨借款,被迫之下写了好多借条,但写借条时都没有实际发生借款行为。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新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新国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朱新国犯集资诈骗罪的证据不充分,指控的罪名有误,应予纠正。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新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朱新国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六百一十八万一千二百四十元,发还相关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惠良

人民陪审员董惠娟

人民陪审员杜伟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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