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首都刑事律师辩护网!
北京刑事律师网
微信扫描
网站首页 >> 律师文章 >> 文章内容

吴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3-13]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阅读:0
核心提示: 吴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吴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鄂0902刑初414

【关键词】 情节严重 重大损失 罚金 退赔 有期徒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永刚,男,19781210日出生湖北省孝感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孝感市孝南区。因涉嫌诈骗,于2016319日被襄阳铁路公安处宜昌东车站派出所查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632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11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6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永刚犯骗取贷款罪,于20161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12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永刚及其辩护人徐旻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4月至20145月,被告人吴永刚冒用李某1、吴某1、李某4、吴某2、肖某1、李某2、胡某1、李某3、余某1、祁某、胡某2、吴某3、鲁某、郑某、崔某1、石某、刘某117人的名义,编造贷款人情况、社区推荐、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办理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审批机关信任并审批后,在湖北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贷款17起,共计133万元,供个人使用。

案发前,已归还到期贷款4起共计32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害单位代表申某、余某2的陈述;2.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抵押证明、相关证明材料、政和担保公司相关担保凭证、湖北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相关贷款资料等;3.证人杨某、吴某4、吴某1、李某4、吴某2、肖某1、李某2、胡某1、雷某、李某3、余某1、祁某、胡某2、吴某3、鲁某、郑某、崔某1、石某、陈某1、王某1、胡某3、陈某2、崔某2、刘某2、高某、王某2、肖某2、黄某、江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吴永刚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永刚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的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永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明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吴永刚以前无犯罪记录,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4月至20145月,被告人吴永刚冒用李某1、吴某1、李某4、吴某2、肖某1、李某2、胡某1、李某3、余某1、祁某、胡某2、吴某3、鲁某、郑某、崔某1、石某、刘某117人身份信息,编造李某1、吴某117人原工作单位等情况、虚构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以李某1、吴某117人的名义办理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审批机关信任并审批后,分别在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以下简称湖北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办理贷款17笔,共计人民币133万元,供个人使用。分述如下:

1.2012426日,被告人吴永刚以李某1的名义,编造李某1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广场街道付冲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2.2012426日,被告人吴永刚以吴某1的名义,编造吴某1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广场街道付冲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3.2012913日,被告人吴永刚以李某4的名义,编造李某4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广场街道付冲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4.2012913日,被告人吴永刚以吴某2的名义,编造吴某2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广场街道付冲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5.2013531日,被告人吴永刚以肖某1的名义,编造肖某1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广场街道付冲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6.2013531日,被告人吴永刚以李某2的名义,编造李某2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广场街道付冲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7.2013531日,被告人吴永刚以胡某1的名义,编造胡某1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广场街道付冲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8.2013531日,被告人吴永刚以李某3的名义,编造李某3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广场街道付冲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9.2013917日,被告人吴永刚以余某1的名义,编造余某1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书院街道书院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50000元。

10.20131023日,被告人吴永刚以祁某的名义,编造祁某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书院街道书院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11.20131126日,被告人吴永刚以胡某2的名义,编造胡某2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广场街道三里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12.20131126日,被告人吴永刚以吴某3的名义,编造吴某3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广场街道付冲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13.201412日,被告人吴永刚以鲁某的名义,编造鲁某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广场街道三里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14.2014217日,被告人吴永刚以郑某的名义,编造郑某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广场街道三里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15.2014217日,被告人吴永刚以崔某1的名义,编造崔某1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书院街道书院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16.2014523日,被告人吴永刚以石某的名义,编造石某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书院街道书院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邮政储蓄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17.20131126日,被告人吴永刚以刘某1的名义,编造刘某1原工作单位及其下岗等情况、虚构由广场街道付冲社区推荐、伪造工商执照等虚假证明文件,由孝感市政和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在湖北银行骗取下岗失业人员政府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人民币80000元。

案发前,被告人吴永刚归还到期贷款4笔,共计人民币329000,即:李某19000元、李某480000元、吴某280000元、郑某80000元、刘某18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永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申某、余某2的陈述;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抵押证明、相关证明材料、政和担保公司相关担保凭证、湖北银行及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相关贷款资料等;证人杨某、吴某4、吴某1、李某4、吴某2、肖某1、李某2、胡某1、雷某、李某3、余某1、祁某、胡某2、吴某3、鲁某、郑某、崔某1、石某、陈某1、王某1、胡某3、陈某2、崔某2、刘某2、高某、王某2、肖某2、黄某、江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吴永刚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刚多次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的贷款,数额在1000000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永刚案发前归还部分到期贷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吴永刚尚未归还的赃款人民币1001000元继续予以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永刚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永刚退赔剩余的赃款人民币100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涂自敏

审判员池卫安

人民陪审员吴紫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池蕙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

3. 点击右上角分享


热门Tag:毒品律师贩卖毒品律师运输毒品律师走私毒品律师制造毒品律师死刑律师死刑复核律师北京知名毒品律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