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非法集资案例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一审 (2016)冀0602刑初188号
【关键词】 追缴 数额巨大 委托理财 单位犯罪 有期徒刑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宝华,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香港丰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2004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
审理经过
本案由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公诉刑诉(2014)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宝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8日提出抗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冀06刑终134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新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宝华及辩护人夏文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刘宝华自称在香港公司注册署注册成立了丰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后刘宝华在未经工商部门、银行金融部门的批准下,私自在保定市高新区龙座小区C座2002室开设了丰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办事处,从事委托理财投资业务,并对外及在互联网上宣传“投资少,零风险、高收益”的承诺,吸引了诸多集资人前来集资。刘宝华将集资人分为6个小组,每个小组均有负责人,负责人均受刘宝华领导,负责集资人员的管理。刘宝华并与集资人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集资人先后按协议款额进行了集资。按协议规定,刘宝华按集资款额每一个月利息为本金的百分之四,每两个月一返利息。开始刘宝华按照协议规定还能返还集资人利息,直到2011年4月18日,刘宝华以公司准备上市为由拖欠集资人利息及本金,并将51名集资人的合伙、委托理财协议私自转为股权确认书,刘宝华给每名集资人发放了自己制作的丰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证。根据刘宝华制作的股权确认表确认集资人共51人。经保定市中鑫司法审计中心审计刘宝华共计吸收公众存款62150031.22元人民币。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刘宝华供述,集资人刘某1、韩某1等人陈述,证人钟某、肖某等人证言等证据,据此,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刘宝华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宝华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提出异议,认为其账户的收入除集资群众的集资款外,还包括自己的资金收入,国内股票交易的款项,投资人借用刘宝华账户进入期货市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的资金,及香港华富嘉洛期货公司向其返还的佣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宝华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单位犯罪,被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主管责任;2、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公诉机关指控的六千多万元严重失实,依法不应认定;三、由于期货经营不善,致使公司巨额亏损,被告人努力归还了受害人一部分损失,同时其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其行为得到了大多数集资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宝华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5日,被告人刘宝华在香港注册成立丰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后在未经工商部门、银行金融部门的批准下,在保定市高新区龙座小区C座2002室开设了丰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办事处。刘宝华以在公司网站及当面授课的方式向社会宣传丰力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在香港进行期货交易,“投资少、零风险、高收益”,并承诺每两个月按照本金8%的比例进行分红。为了吸纳资金,刘宝华以丰力公司的名义与集资人签订了合伙理财协议书、委托理财协议或资产受托管理备忘录,集资人将集资款项打入刘宝华银行账户,刘宝华将款项投入香港华富嘉洛期货公司进行期货交易。2011年4月18日,刘宝华以公司准备上市为由拖欠集资人利息及本金,并将51名集资人的合伙、委托理财协议转为股权确认书。集资人韩某1于2013年6月2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7日立案侦查,并于当日将刘宝华抓获。
期间,刘宝华在香港华富嘉洛期货公司开设多个期货账户。对其中23个期货账户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显示,2009年1月5日至2011年4月29日期间,投资期货合计港币21980884.53元,折合人民币17147288.02元。其中李智名下4660942.26元、周某3名下780100元、胡某2名下63922.17元、胡某1名下134481.44元、李某1名下976217.14元、贺某名下72399.52元、郝某名下72567.24元、司某2名下105159.04元、冉某名下51104.17元、韩某1名下885413.50元、闫某名下1164854.68元、刘某5名下633491.91元、刘宝华名下63560.21元、张贝贝名下731697.55元、赵东海名下1252715.78元、徐某2名下72504.83元、王海珠名下45248.92元、李琪名下45301.97元,陈某3名下45360.47元、赵某1名下1808216.41元、王楚仪名下1125294.25元、崔某2名下102012.12元、王铭晨名下2251422.43元。对于上述账户,被告人刘宝华供述及肖某证言证实部分账户资金由委托的肖某进行交易操作。崔某2、刘某5、徐某2证言陈述崔某2、李琪、王海珠、徐某2的账户资金265067.84元由投资人本人操作;张贝贝、赵东海、王楚仪的账户资金3109707.58元公诉机关未提交证据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陈某3证言陈述账户资金25360.47元系刘宝华出资;刘宝华本人账户投资额63560.21元。以上账户资金共计3463696.1元。
另查明,本案扣押在案的刘宝华农行62×××11银行账户、刘宝华工行62×××18银行账户、赵某1工行62×××87银行账户、李某1农行62×××19银行账户中资金系本案涉案资产,孙某2名下珠海市香洲区东风路45号豪园大厦1903号房产系被告人刘宝华出资购买。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1P2立案决定书
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
3、被告人刘宝华供述
主要内容:刘宝华系丰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刘宝华、王铭晨、赵某1三人合资做期货生意,每人投资20多万,在香港期货交易所的账户。当时在保定的办公地点是秀兰公寓B座505。后来刘宝华想把公司做成香港上市公司,在得到了王铭晨、赵某1的同意后,从三人投资款中拿出四万元,按照香港地方法律及有关规定,于2009的5月15日在香港公司企业合署办理了丰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力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2.8亿港币,法定代表及董事长为刘宝华。在香港注册不需要验资报告,自己随意申报,公司账上实际没有这么多钱。丰力公司在香港没有实体,没有办公场所。丰力公司的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取得注册手续后,刘宝华于2010年5月份在保定市高开区朝阳龙座C座2002室设立了丰力公司保定分公司,主要办理公司期货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当时陆续与51个投资人(详见投资人员名单)签署了委托理财双方协议,后由于公司运转状况出现问题,将每名投资者的投资金额转成公司原始股票,并分配了股权,这时公司已将办公地点搬至北市区鑫龙湾C座311室,名为丰力公司保定会所,并于2011年3月将原先与投资者签订的理财双方协议改为股权证,同时声明以前的理财双方协议作废。
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必须由香港公司企业合署出具在大陆地区开始分支机构的同意手续,丰力公司未经核准在保定开设分支机构并办理有关投资人、投资期货手续属于法律不允许的非法操作。
丰力公司注册成立后,由刘宝华担任执行董事。2011年3、4月份公司转股时,由51位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胡慧敏董事长,李某1出任副董事长兼公司经理,刘某2出任监事长,王某2出任副监事长。董事会主要负责公司的股东管理,股权分配、记录、转让,公司的日常情况都由董事会全权负责,李某1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监事会主要负责对董事会各项工作及决议的监督落实。
自2009年以来,以香港丰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做期货的名义,在网络上及社会面上进行投资收益大无风险的宣传。刘宝华本人还在604生活区附近的小车村一间平房里以讲课的形式进行宣传。公司对投资者承诺没有风险,经营理财状况前途无量,投资回报高,收益大,所以吸引了诸多投资者来公司投资。投资者先由小组长宣传、介绍到公司进行理财投资,到公司后与刘宝华签订委托理财双方协议,由小组长收取相关投资费用,之后到期货市场交易。理财协议由刘宝华制作,加盖丰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公章,由刘宝华签名。投资款由谁介绍谁负责管理。按协议规定投资人最低投资为一万元,最高不限,不管期货赚与赔,都按每一万元两个月分红8%的金额付给投资人,进行投资回报。如果期货赔了,用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先付给投资人一部分,另一部分拖欠记账。转股后,由后投资者的投资款,贴补以前投资者的分红欠款。现已无法偿还拖欠投资人的本金。
保定分支机构以投资者开户先后由每个小组的小组长负责管理每个小组的经营账户,每个小组赢利收取10%归公司,其余的由小组长分配,公司没有明确的奖励规定。共分为六个组,组长有王铭晨、赵某1、李智、李某1、魏某3、闫某,都归刘宝华领导。投资人的分红通过银行账户,由各组小组长进行分配。
公司财务2009年5月至10月份由王铭晨负责管理,后由李某1管理。公司账目由李某1保管。丰力公司保定分公司没有税务登记证、税务发票,在内地不纳税。公司没有详细收取投资者资金的记录,以投资者手上的协议金额为准。与投资者签订的协议在公司转股时,于2011年4月18日在网上声明理财协议宣布作废时已全部销毁。投资人将投资资金注入丰力公司负责人香港期货交易市场的账户上,然后丰力公司负责人员将交易账户授权给中华金银集团,由中华金银开始操作期货交易。丰力公司和深圳中华金银集团的合作协议于2009年4、5月份签订,一式二份,由胡慧敏保管。具体负责丰力公司业务的是金银集团的XX中。按协议规定手续费由交易所收取。
公司转股前欠投资者红利200多万元,欠本金600多万元,转股后五十一个投资者持股为4300万股左右,投资者手中的股权数都是虚的,公司没有上市。丰力公司保定分支机构向投资人融资最高时达到1700多万元,名单上的投资者是51个人。
自丰力公司开始做期货至今,往华富嘉洛期货公司注入期货资金将近两千万元左右,具体数字以华富嘉洛期货公司出具的出入金记录为准。2010年底前左右就不再往华富嘉洛公司注入资金了,以交易记录为准。后来的资金在运作内部调整,就是拆东墙补西墙。
小组长有李智、魏某3、闫某、赵某1、李某1、王某1,胡慧敏后来接替了赵某1。工行尾号118的卡、农行尾号211的卡都是用来进行集资款出入的。
刘宝华供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东风路豪园大厦1903号房产系刘宝华出资购买,由其妻子孙某2负责办理的。房款哪里来的记不清了。给其女儿刘鹤缴纳的学费60000元是用6211的农行卡打过去的,是刘宝华在丰力公司的工资。丰力公司投资期货大概2000多万元,各期货账户投资金额一部分是通过4118卡号和6211卡号打过去的,一部分是开户人本人直接打过去的。打到华富嘉洛的款项以华富嘉洛出具的交易流水清单为准。工行卡4118上的款项收入总共5000万,都是集资群众打给刘宝华的。吸收资金的款项由每个人记录、保存,每个月核对流水记录。投资人打款一开始工行和农行的卡为主,后期就变成工行卡了。中行和建行卡也有,但是金额很少。账目不知道放在哪儿,刘宝华认为以银行的流水账目作为审计标准是最公正的。尾号4118工行卡、尾号6211农行,还有中行、建行的卡,收入都是吸收来的公众存款,具体以银行明细为准。吸收的款项都是一万元的整倍数,有的不是整倍数的是有提前支取部分利息的情况和银行转账限额的情况。
2011年4月28日以后丰力公司就不再往华富嘉洛注入资金了,这些投资人的账户不再进行交易。2011年4月28日丰力公司主要进行投权内部转让及置换,刘宝华负责掌管资金的调配及转让。211的农行和118的工行卡上交易的资金都是刘宝华进行投权置换的集资款,就是购买股权的人将投资款打到刘宝华卡上,由刘宝华将投资款转给卖股权的人,就是出入金的交易。
证人韩某1证言
主要内容:2010年3月,韩某1通过李某1介绍说有一个不错的做期货的公司,并认识王铭晨,通过王铭晨认识刘宝华。经王铭晨、刘宝华介绍,于2010年6月25日与丰力公司董事长刘宝华签订《委托理财双方协议》,签约金额为100万元。约定每两个月收取一次8%的分红。到2010年12月份,丰力公司没有按照协议履行分红,至2012年5月丰力公司欠其本金40万元,丰力公司发了一张40万元的股权证给韩某1。后来了解到丰力公司没有在证券监管部门校准,也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所有提供的期货操作都是电子盘,是弄虚作假,骗取钱财。经多次向刘宝华催要未果,刘宝华将公司注销,韩某1报案。通过韩某1工行卡(卡号62×××97)给王铭晨个人工行卡打的款,分五次,三次25万元,一次10万,一次15万。
证人李某1证言
主要内容:是丰力公司的投资者。刘宝华是做期货生意的,公司叫作丰力国际集团公司,主要是吸收群众的投资款做期货交易等项目。2009年六七月份,王铭晨到李某1经营的仙妮蕾德店里,介绍丰力公司是黄金和恒生指数的期货公司,收益大、投资回报高,没有风险。李某1到丰力公司,刘宝华向其介绍公司的业务是炒期货、炒黄金等,并打开王楚仪的账户让其看看期货盘面,鼓励其将资金交给刘宝华经营,但李某1没看懂。还看了丰力公司投资协议书,标明投资者每两个月会获得投资本金4%的收入。韩某1也到其商店向其介绍期货、股市,如何挣钱、发展趋势、前景如何好等。李某1先是投了几万元,丰力公司果然按照理财协议规定的按每两个月8%分红,公司改制后李某1将本金及分红大概十几万元转成股票,并从王铭晨、韩某1等人手里买了一百多万股,其妹夫宋立国也买了一百多万股。公司改制时,刘宝华介绍是为了公司上市作准备,公司上市后,公司的股票可以五倍以上高回报,利润大。宣传渠道主要通过网站,没有印刷宣传资料。李某1介绍了郝某、贺某、宋立国、陈某1等十余人在丰力公司投资,刘宝华给其2%的提成。陈某1投资本金大概一百几十万元,郝某投资本金大概二百七十八万元,李某1和家人以李某1和李某1的外甥女司某2的名义投资本金二百万元左右。关于刘宝华做期货的具体情况李某1不清楚。
投资人将投资款通过转账转到李某1银行卡上,在银行卡中留存到月底结账时,同刘宝华或王铭晨进行沟通,将分红及撤资打给投资人,剩余资金打给刘宝华。每个小组长掌握组内投资人的名册和投资明细,刘宝华只掌握每小组的总投资额。后期没什么现金交易,也就基本上没有账目。没有负责财务,从未保管过丰力公司的账目。李某1只是偶尔为丰力公司记录过流水账,与投资者核对清楚后报给刘宝华,之后便销毁了。公司改制后,公司内部51个股东之间有内部转让的,李某1帮助核对并记录,不定期地报给刘宝华,刘宝华收到记录后,转换成股权证发给持股人。这些记录李某1随手销毁。股权转让如果双方认识互相转,不认识的可能走刘宝华、王铭晨的账户或自己熟悉人的账户。宣传中的承诺前期兑现正常,2011年7月15日以后就不能兑现分红,也不能撤出本金。
2010年底李某1购买保定市高开区源盛嘉禾A-7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一套,除定金外剩余款项有现金,还有尾号0019农行卡及尾号9398工行卡银行转账。具体以源盛嘉禾的记录为准。王某1购买源盛嘉禾A区7栋2单元501室房产一套,用李某1的卡交过钱,以源盛嘉禾财务记录为准。出金不需要办理手续,也没有凭证。
没见过刘宝华用这些钱炒期货,前期可能有过炒期货的情况,后来可能是赔了或被骗了。改制后,投资款进入刘宝华、李某1和胡慧敏账户后,只是将这些投资款进行内部调整(分红利或者将红利转股),或者投资者之间转股等,没有剩余资金转入期货经营账户上。公司改制后王某1退出,刘宝华让李某1接受王某1小组的投资群众,并挣取该部分的提成。李某1任组长期间的有投资款1%的提成,差不多都投进去了。
6、证人常某证言
主要内容:2009年常某通过魏某3认识刘宝华,刘宝华向其介绍丰力公司经营期货生意,承诺没有风险,投资回报高,收益大,每两个月按投资额的8%分红,保证盈利,保证资金安全。常某陆续投资20余万元。2011年3月份刘宝华说公司要上市,上市后公司会五倍以上增值,让人们把投资款改换成股权,至2011年10月份之后就不返分红了。除返还的盈利,还有13万元本金没有收回。
7、证人谷某证言
主要内容:通过魏某3介绍到丰力公司投资。与常某证言内容一致。
8、证人钱某证言
主要内容:通过李某1介绍到丰力公司投资25万元。宣传的内容同上。
9、证人王某1(即王铭晨)证言
主要内容:2008年3月份,经赵某1介绍与刘宝华认识,刘宝华向其介绍丰力公司通过深圳中华金银理财公司代炒期货。王某1和赵某1便在刘宝华处开户做黄金期货,没有签理财协议。因经常到李某1开的仙妮蕾德店里,魏某3也经常去,便介绍他们和刘宝华认识。王某1介绍李某1、魏某3、石某投资,赵某1介绍进来的有李智、周某3、胡慧敏、董文营、韩某2、宋宝晨、宋辉等大概十六人左右。后期各自又发展一些人,具体有多少人王某1不清楚,刘宝华有投资人名单。主要是宣传“零风险、可控、收益大,赚钱机会多”。刘宝华给其提成大约十几万元左右。王某1负责投钱、转钱、分红。具体丰力公司在操作什么只有刘宝华一人知道,刘宝华告诉王某1等人都有自己开设的期货账户,但没让王某1等人见过,有没有开期货账户王某1也不清楚。平时问刘宝华期货做得怎么样,刘宝华总说可以,很平稳,炒期货很复杂,让人们等着分钱。刘宝华用投资人姓名开户,刘宝华说是为了操盘方便,有团队管理,资金分散便于管理。小组长是刘宝华的下线,主要对刘宝华,他们的任务是发展投资人,刘宝华给他们提成,还负责本组的投资、转款及分红管理。2010年9月份丰力公司转股期间王某1退出,股份都转给了李某1。丰力公司由李某1负责财务,但没见过她记账。王某1本人也没有记账。王某1工商银行账号62×××11转给刘宝华的钱款是给刘宝华炒黄金期货用的。
10、证人张某1证言
主要内容:2010年9月份,刘宝华向其借款100万元用于丰力公司作项目,利息按月百分之四返还。2011年左右,刘宝华给其一理财协议。没有返过利息,在张某1向其索要本金时分几次给过30多万元。
11、证人冉某证言
主要内容:通过王某3宣传丰力公司做期货理财生意,投资没有风险,可以赚钱分红。2010年5月份一天,给王某3提供的刘宝华的账户打入大约四五万现金,几天后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协议书内容按照每个月百分之四利息分红,每两个月结算一次利息,从2009年4月至9月陆续投资140万元,大部分是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投到刘宝华账户。
12、黄云飞证言
主要内容:同证人冉某证言内容一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刘宝华账户打入25万元。
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P60李某2向公安机关提供丰力国际集团相关资料光盘一张。
14、证人李某2证言及提某1
主要内容:李某2经魏某3介绍说丰力公司炒期货、黄金、原油等,没有任何风险,收益高,李某1向其承诺月息4%,每两个月返一次。刘宝华还宣传公司经营账户由华富嘉洛投资团队操作,收益有90%以上,亏损由投资团队补缺,保证能赚钱。陆续在丰力公司投资151万元,钱直接打给刘宝华、李某1。
15、证人韩某2证言
主要内容:经李智介绍与刘宝华认识,向其介绍丰力公司经营期货,每两个月返利(4%或8%记不清了),绝对盈利,没有风险。签订委托理财双方协议。在丰力公司实际投资20多万元。
16、证人陈某1证言
主要内容:2011年5月,经李某1介绍到丰力公司投资,李某1宣传投资丰力公司用投资者的钱去搞期货、基金,等于买了公司原始股,约定三个月一分红。并给陈某1一张股权证。
17、证人周某1证言
主要内容:2010年经魏某3介绍到丰力公司投资,刘宝华宣传内容同上,签过理财协议,投资总额二十万元。
18、证人宋某证言
主要内容:2009年经李智介绍到刘宝华办的炒股培训班听课,宣传无风险,高额回报,保证收益,陆续开始投资,之后刘宝华成立丰力公司。丰力公司约定投资二个月返款一次,李智以现金形式给宋某。累计投资本金23万元。股权证上的股权是宋某与周某2共同的,二人有协议。转股之后,在2013年1月底,刘宝华、胡某1、李智三人给投资人开会,说为了挽回之前的损失,希望大家集资,由丰力公司操作后赚了钱挽回之前的损失。承诺返利,宋某参与集资0.5万元。
19、证人周某2证言
主要内容:通过李智介绍到丰力公司投资,与宋某证言内容一致。累计投资21万多元。
20、证人闫某证言
2P100主要内容:通过李某1介绍到丰力公司投资,刘宝华向期宣传丰力公司经营合法,做黄金期货等业务,按照投资额比例每两个月返利给投资人4%,闫某得1%,本金按照投资人意愿随时能撤。后闫某决定做这个业务,并陆续介绍周围朋友及家属到丰力公司投资,总共七百多万左右。丰力公司是通过闫某向投资人介绍的方式进行宣传,投资款交给刘宝华本人或转给他工行卡账户。投资款在刘宝华处由他操作。据刘宝华讲丰力公司在香港交易所做期货交易,具体的情况闫某不了解。转股据刘宝华讲是因为经营亏损或被骗了。
4P39通过李某1介绍认识刘宝华,向其宣传该公司是合法公司,投资之后即为股东,投资越多,得到的钱越多。共投资60余万元。没有主动找别人到公司投资,都是别人主动找的闫某。
21、证人郄玉爱证言
主要内容:系丰力公司投资人,通过李智介绍的,宣传内容为投资回报高,没有风险。实际投资本金56万。
22、证人石某证言
主要内容:王某1投资丰力公司,后来赔钱了。转股的事情不知道。
23、证人王某2证言及其提供刘宝华借条一张
主要内容:王某2通过李某1认识刘宝华,在丰力公司投资。宣传内容如上。2011年10月13日王某2说不要入股,退出,刘宝华于2012年9月30日为其书写借条一张。2012年12月份,王某2、胡慧敏、刘某2、韩某1、刘宝华一起去香港华富嘉洛查询,该公司伍经理接待并说丰力公司不存在,几人提供的期货盘面是模拟盘。
24、证人李某3证言及其提某2
主要内容:经赵某1介绍在丰力公司投资,宣传内容如上。刘宝华说因要上市所以要转成股份制,并将审计后的账目给李某3看。实际损失不清楚。
25、证人刘某1证言及其提某1复印件
主要内容:经魏某3介绍在丰力公司投资,魏某3说是刘宝华想让公司上市,上市后股份会增值。没有看过炒期货的过程,没有签过理财协议。实际损失30余万元。
26、证人刘某2证言
主要内容:经魏某3介绍在丰力公司投资106万或109万元,获利19万元,实际损失90万元。宣传内容如上。其妹妹刘某5的情况和其相同,实际损失104万元。投资款通过现金或转账直接给刘宝华。
27、证人周某3证言及其提某1复印件2P141-146
主要内容:2010年开始接触丰力公司,丰力公司是做期货的业务的,主要工作人员有刘宝华、王某1、赵某1,到丰力公司投资没有限制,谁都可以。吸收资金后由丰力公司操作资金,开始是两个月一分红,按本金的4%返利,后来是三个月一分红,再之后不再分红了。周某3通过赵某1介绍到丰力公司投资,赵某1说投资收益稳定,没有风险,保证每两个月返一次利,按每月4%返。第一次去丰力公司刘宝华曾向其展示炒期货的过程,但周某3不懂,不知道是真是假。签订了理财协议,后被刘宝华收回,换成了股权证。投资款是通过转账给了刘宝华或赵某1,没有收据。共投资一百余万元,实际损失一百余万元。
28、证人司某1证言
主要内容:司某1及其母亲修玉萍系丰力公司投资人,丰力公司自称做委托理财代理炒股业务,公司马上要在香港上市,上市后股金成倍地翻,保证投资稳赚不赔。实际损失100万元左右。
29、证人刘某3证言
主要内容:系丰力公司投资人,与司某1证言内容一致。实际损失40万元左右。
30、证人徐某1证言
主要内容:系丰力公司投资人,通过李智到丰力公司投资,转股时刘说是为了上市。实际损失30余万元。
31、证人牛某证言
主要内容:系丰力公司投资人,宣传内容如上。实际损失七八万元。
32、证人胡素争证言及其提某1一张、股东合伙资金收单
主要内容:系丰力公司投资人。宣传内容如上,实际损失25万余元。
33、证人袁某证言
主要内容:系朝阳龙座C座3单元2002室记主,委托物业租给刘宝华至2012年8月16日。
34、李智诊断证明
35、证人臧某证言及其提某1复印件3P4-8
主要内容:2010年经赵某1介绍到丰力公司投资,宣传内容如上,投资总额大概40万元左右。不知道为什么要转股。
36、证人孔某证言及其提某1复印件
主要内容:系丰力公司投资人,宣传内容如上。投资总额大概50万元左右。转股刘宝华宣传是公司准备上市。
37、证人贺某证言
主要内容:贺某经李某1介绍,丰力公司经营期货生意,收益非常好,如果投资,会按每两个月进行返利(好像是按本金4%),保证本金安全,绝对会营利。贺某没有看到过丰力公司的人炒期货。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投资款有时是银行卡转账转给李某1,现金也给过李某1和王某1。投资总额最少60多万,连本带利都收不回来了。
38、证人魏某1证言
主要内容:系丰力公司投资人,宣传内容如上。
39、证人司某2证言
主要内容:司某2及其母亲经李某1介绍到丰力公司投资,李某1介绍丰力公司在经营金融方面的事,具体是什么事司某2不了解,投资比银行利息要高,保本高收益。投资款给过李某1也给过王某1,给过现金也转账。一共交过不到21万元。
40、证人李某4证言
主要内容:系丰力公司投资人,宣传内容如上。实际损失六七十万元。股权证用其丈夫宋立国名字办的。
41、证人崔某1证言
主要内容:曾用名崔某2。2010年底认识刘宝华,向其学习金融方面的简单知识。崔某1将投资款交由刘宝华,由刘宝华为其开设期货账户,并告知其网站登录地址的用户名和密码,由其本人进行网上期货交易。刘宝华未参与其账户交易。是用崔某2的名字开的户,亏损了。其前妻李琪和崔某1情况一样。崔某1投资大概六七万元,亏损剩下几千元。李琪投资五万元,全部亏损。
42、证人胡某1证言
主要内容:2011年6、7月份认识刘宝华,从7月份开始陆续投资,购买的全部是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实际本金278万元左右。投资的时候丰力公司已经是股份制了。胡某1去之后丰力公司没有宣传过,吸收资金是为了使公司早日上市,就是相互转让股权。改制以后投资的钱全都是替换的股权,没有去经营期货。2012年底,胡某1、刘宝华、刘某2、王某2、韩某1到香港华富嘉洛公司了解到,原公司几个个人账户全部亏损,剩余资金500万元已分别转入韩某1、王某1、王楚仪、赵东海、赵某1、李智、阎娜、周某3的个人账户。从香港回来后,股东们提出自救,即又凑了70.2万元人民币由刘宝华操盘,盈利18.6万元,用于减退股东股金。关于刘宝华做期货的事情,在2011年6、7月份胡某1最初接触刘宝华时,刘宝华向其介绍公司做期货生意,现在已经进入上市考核阶段,公司发展前景良好,如果能够稳定上市,股票能够翻倍。
胡某1未保管丰力公司的任何材料、账目和公司的公章等。
43、证人魏某2证言
主要内容:2011年春天,经魏某3介绍到丰力公司投资,刘宝华和魏某3宣传公司做期货生意,项目稳定、获利高且是合法的,发展前景好,投资本金97万元,全部是购买的股权。
44、证人陈某2证言
主要内容:2009年3月份经魏某3介绍到丰力公司投资,魏某3介绍公司项目收益高并且稳定,且是合法项目。收益是两个月一分红,经营好按4%或3%,经营不好按2%分红。
45、证人孙某1证言
主要内容:2010年和李某5一起到丰力公司投资,刘宝华向其宣传丰力公司雇佣专业人士在香港做股票,按2%返利,回报高。投资总额大概45万元左右(含利息)。
46、证人李某5证言
主要内容:2010年初开始在丰力公司陆续投资136.9万元。丰力公司通过人人相传宣传,刘宝华向其宣传投资项目收入稳定,没有风险,每月2%的利息,二个月一返款,有止损措施,不会出现亏损的情况。
47、证人郝某证言
主要内容:2009年底开始在丰力公司投资本金200万元,王某1向其介绍丰力公司在香港注册,跟渣打银行和香港的期货交易所有联合,吸收资金后炒黄金期货,每月返利4%,两个月返生次,投资本金作为公司上市募集资本。将郝某的投资款用于操作,每两个月到期后王某1都会按照返利给其增加计入下次投资本金。后丰力公司上市前给其认定了300多万的原始股并出具股权证,等丰力公司上市之后,股价会达到原始股的五倍。投资款有时以现金交给王某1,其他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给王某1。没有看过丰力公司实际操作炒期货,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转股时收回了。
48、证人杨某1证言
主要内容:2010年夏天通过闫某介绍在丰力公司陆续投资102万元,闫某向其宣传项目只挣不赔,保证赚钱,约定三个月一分红。实际损失723000元。
49、证人魏某3证言及其提某1
主要内容:2009年经王铭晨介绍认识刘宝华,刘宝华向其介强如何操盘及操盘盈利、亏损资料,经多次了解,魏某3到丰力公司投资,并介绍他人到丰力公司投资。丰务公司是通过向投资人介绍操作期货盈利以及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宣传的,魏某3宣传每月返4%,保证能赚钱。
50、证人李某6证言
主要内容:经魏某3介绍在丰力公司投资,刘宝华、王某1、魏某3向其宣传内容如上。李某6及其朋友梁立新共投资110余万元,李某6投资70万元左右。
51、证人赵某1证言
主要内容:2008年经武某介绍认识刘宝华,刘宝华介绍其在做黄金期货等业务,建议赵某1找人给他投资,按照投资额比例每个月返利给投资人4%,赵某1可得提成1%。之后赵某1投资几万元,通过现金或转账。一个月后陆续向朋友及家属介绍给刘宝华投资,有张凯、赵某1的公婆、其弟赵东海及朋友、臧某、周某3、石某等人。总共投了不到二百万。投资款在刘宝华处由他操作。对于刘宝华做期货的事情赵某1不知道,刘宝华也未向其提起过。赵某1发展的投资人分红没有记载账目,也没有签过委托理财协议。
52、证人李某7证言
主要内容:2011年或2012年9月初,魏某3、李某1、胡某1三人找到李某7及其姐姐李少坤,说丰力公司资金紧张,向其二人借款150万元,1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以现金形式给了魏某3。至今未还。
53、证人胡某2证言
主要内容:2010年胡青春经赵某1介绍到丰力公司投资,赵某1介绍丰力公司好像是和香港的华富嘉洛公司做期货,具体是什么胡某2不了解,刘宝华承诺利息比银行高,保本高收益,投资无风险。一般是直接给刘宝华打款,有时也给赵某1打款。签了理财协议。丰力公司一般是两个月一返款,起初投资数额少的时候能正常返利,后来不知为什么就不正常了。投资总额大概二百万元左右。
54、证人杨某2证言
主要内容:系丰力公司投资人杨洋的母亲,系实际投资人。通过李智介绍,宣传内容如上。投资总额41万元。
55、证人辛某证言及其提供委托理财协议、公司电话表、股权证、李某1账号
主要内容:通过魏某3介绍在丰力公司投资,宣传内容如上。实际损失40万元左右。
56、证人段某证言及其提供丰力公司内部改组通告、闫某书写收条
主要内容:段某到公安局报案,称2010年7月份,经闫某介绍到丰力公司陆续投资9万元,闫某宣传投资无任何风险,并且利息高。还有其他人给丰力公司投资,总额大概是200万元。
57、证人张某2证言
主要内容:张某2到公安机关报案,内容同段某证言一致,投资一万元。
58、证人郭某证言及其提供闫某书写收条复印件
主要内容:郭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内容同段某、张某2证言一致,共投资16万元。
59、证人杨某3证言
主要内容:经闫某介绍到丰力公司投资,实际损失2万元。
60、证人孙某2证言
主要内容:系刘宝华之前妻。于2013年7月办理的离婚手续。其名下珠海市香洲区瀚高大厦附近的房产,是刘宝华出资购买,来源可能是刘宝华开丰力公司挣的。其未参与丰力公司经营。
61、证人武某证言
主要内容:武某在丰力公司负责前台接待,在丰力公司投资二万元,已撤出。宣传内容如上。2010年离职。
62、证人李某8证言
主要内容:系李智之子。李智在丰力公司投资大概60万元左右。
63、证人王某3证言
主要内容:王某3在丰力公司办公室负责电脑维修和网络维护等,有时也给刘宝华开车。投资人都是直接找刘宝华。公司没有专职的会计,没见过丰力公司的账目。刘宝华向其宣传公司投资比银行利息高,保本高收益,约定按本金的4%左右返利。刘宝华在小车村附近讲课及对来丰力公司的人都是这样宣传的。其在丰力公司投资大概是三万元。还介绍过朋友认识刘宝华,也进行了投资。原来为刘宝华保存过理财协议,后刘宝华取走。
64、证人张某3证言
主要内容:经李某1介绍到丰力公司投资30万元,宣传内容如上。
65、李某1提供股本清单
66、调取证据清单91-113:银行卡业务回单21张、宋秀英收据1张、高云斋股权证、审计报告、股权明细表、委托理财协议书、刘宝华和王铭晨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前十名表、刘宝华收杨某1股权证明、黑色记账本一个。
67、证人陈某3证言
主要内容:2012年1月底开始在丰力公司工作,负责打扫卫生,有客人来了给其端茶倒水。李某1负责记录投资人的出入资金情况,然后上报刘宝华,没有看到过具体账目。刘宝华说丰力公司主要在华富嘉洛炒期货,具体经营范围陈某3不清楚。刘宝华曾经用其名字在华富嘉洛开户,让陈某3填了个表,钱是刘宝华出的,说是做盘用。刘宝华曾经指派其在电脑上操作这个账户,但陈某3不是自愿的,都是替刘宝华操作。亏损后刘宝华从陈某3母亲魏某3的投资款中扣除,大概是二万元。
68、查封孙某2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东风路45号1903号房产的回执(时间为2014年6月4日,期限为二年)及产权登记表。
69、证人刘某4证言及调取的相关银行记录
主要内容:系珠海市香洲区东风路45号1903号房产原房主,于2009年10月份以50万元左右的价格卖给孙某2,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45万元左右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左右给的现金。
70、证人钟某证言
主要内容:钟某系深圳华富嘉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2009年、2010年通过肖某认识刘宝华。刘宝华先后在华富嘉洛以刘宝华、李智、韩某1、王楚仪等人(详见开户明细表)的名义开户。起初中刘宝华委托肖某进行各盘面的操盘,刘宝华和肖某从中赚取佣金,华富嘉洛将佣金打给钟某,钟某转到刘宝华个人银行账户,有时也会直接将刘宝华的佣金转为期货的投资款,具体以刘宝华客户的交易账单为准。开设账户数量、资金以及停止交易的时间以钟某提供的资料和公司证明为准。出示刘宝华给投资人的期货盘面截图,钟某表示不是真实盘面截图。华富嘉洛公司提供给公安机关刘宝华等人做期货的详细资料,与真实的交易是相符的。所有的期货投资人都是刘宝华介绍来的,开户表格见证人一栏处有刘宝华或钟某、肖某签字。
71、证人肖某证言
主要内容:2007年左右至2010年左右在中华金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工作,任业务经理。将刘宝华介绍给钟某认识,肖某从钟某处拿介绍刘宝华的介绍费。曾经帮助刘宝华及刘宝华的客户进行期货盘面的操盘。2010年停止操盘的合作。账户全部亏损。
72、从华富嘉洛公司调取刘宝华及相关人员进行期货投资开立的账户、资金往来记录、开户时录音资料、开户表格、华富嘉洛营业执照复印件
73、刘鹤财产查询
74、孙某2银行卡62×××37交易明细
75、中华金银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企业档案
76、从英利源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调取王楚仪购买A-7-2-501购房款缴纳明细
77、李某1认购A-7-1-501认购协议及缴款收据等
76、账户冻结回执,冻结刘宝华农行62×××11银行账户、刘宝华工行62×××18银行账户、赵某1工行62×××87银行账户、李某1农行62×××19银行账户。以上四个账户均系本案涉案的银行卡。
77、银行卡明细
78、保定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关于刘宝华、李某1、王楚仪、张玉森、崔某1五人房产登记情况。
79、房产查封
查封孙某2(刘宝华之妻)名下珠海香洲区香洲东风路45号1903号房产、崔某1名下保定市五一九路419号秀兰城市花园3组团8-4-201号房产、张宁名下保定市北二环5899号源盛嘉禾A7号楼2单元501号房产、王楚仪名下保定市盛兴路16号门脸、李某1名下源盛嘉禾小区A7号楼1单元501号房产。
80、对刘宝华住所搜查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4P303-305
81、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刘宝华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第(一)项:自2009年2月23日至2014年2月7日,刘宝华收到集资款共计62150031.22元。详情:1、刘宝华工行尾号4118卡,2009年2月23日—2013年3月21日确认收到集资款49014738.60元;2、刘宝华农行尾号6211卡,2009年9月15日—2013年6月10日确认收到集资款11417455.29元;3、刘宝华中行尾号4976卡,2011年11月11日—2013年12月20日确认收到集资款297365.21元;4、刘宝华建行尾号2449卡确认收到集资款1420472.22元,其中2011年4月29日以前吸收集资款160472.22元,2011年4月29日以后吸收集资款合计1260000元。
第(四)项:刘宝华等23人2009年1月5日至2011年4月29日期间,投资期货合计港币21980884.53元,折合人民币17147288.02元。根据“刘宝华等23人期货提存款简要和期货交易流水对比表”显示,李智投入4660942.26元(人民币,以下一致)、周某3投入780100元,胡某2投入63922.17元、胡某1投入134481.44元,李某1投入976217.14元,贺某投入72399.52元,郝某投入72567.24元,司某2投入105159.04元、冉某投入51104.17元、韩某1投入885413.50元、闫某投入1164854.68元、刘某5投入633491.91元、刘宝华投入63560.21元、张贝贝投入731697.55元、赵东海投入1252715.78元、徐某2投入72504.83元、王海珠投入45248.92元、李琪投入45301.97元,陈某3投入45360.47元、赵某1投入1808216.41元、王楚仪投入1125294.25元、崔某2投入102012.12元、王铭晨投入2251422.43元。
82、从工商银行调取刘宝华等人银行卡账目
83、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84、从ICP备案查询网下载的丰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网页截图,经刘宝华确认。
85、刘宝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
86、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证明:金信系统中无丰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登记证明
8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定监管分局:经查询在金融许可证管理系统中,未能查询到丰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信息。
88、刘宝华提供丰力公司网站截图
89、委托理财协议、欠条(韩某1);合伙理财协议(赵某2)
90、胡某1提供减退股东股金统计表、股权确认表
91、合伙理财协议、股权证、刘宝华书写钱某股权证明、魏某3书写谷某投入金额证明、刘宝华提供开户记录等
92、从刘宝华处扣押审计报告、公司注册证书、股权证、台式电脑主机(未移送)
93、韩某1提供银行业务凭条复印件
94、河北省冀中监狱狱政科出具证明一份:刘宝华因犯贪污罪被徐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7年3月14日刑满释放。
95、徐水县人民法院(2004)徐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
96、李智卡号为62×××14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自2014年7月份至2015年4月20日账户明细清单。
97、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一份。
主要内容:经对集资人进行询问,证实本案存在一户多人投资情况。
98、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刘宝华公开吸收公众存款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后附附件之间的说明。
99、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刘宝华等23人在香港华富嘉洛证券有限公司自2009年1月至2011年4月29日期货交易中的佣金支出数额的鉴定意见。
经统计,刘宝华等23人账户交易期间内发生的佣金支出共计港币16411373.67元,其中李智账户佣金支出港币5233016.62元,周某3账户佣金支出港币472512.22元,胡某2账户佣金支出港币46813.98元,胡某1账户佣金支出港币104004.09元,李某1账户佣金支出港币274243.06元,贺某账户佣金支出港币40617.87元,郝某账户佣金支出港币50639.21元,司某2账户佣金支出港币72196.76元,冉某账户佣金支出港币37732.38元,韩某1账户佣金支出港币392281.72元,闫某账户佣金支出港币1422403.14元,刘某5账户佣金支出港币405599.40元,刘宝华账户佣金支出港币42735.47元,张贝贝账户佣金支出港币1206651.89元,赵东海账户佣金支出港币2180061.34元,徐某2账户佣金支出港币66337.98元,王海珠账户佣金支出港币22504.10元,李琪账户佣金支出港币4636.18元,陈某3账户佣金支出港币9417.92元,赵某1账户佣金支出港币1883880.74元,王楚仪账户佣金支出港币2232386.94元,崔某2账户佣金支出港币77425.75元,王铭晨账户佣金支出港币133274.91元。
100、张贝贝户籍信息查询,证实张贝贝与赵某1系夫妻关系。王楚仪户籍信息查询,证实王楚仪与王某1系母女关系。
101、刘某5书面证言一份。刘某5系王海珠的母亲,证实王海珠的账户系自己作理财,跟刘宝华无关,没有和刘宝华签订理财协议。
102、证人徐某2当庭证言。主要内容:徐某2的期货投资款系自负盈亏,刘宝华未对其进行保本付息的宣传。
103、证人李某1当庭证言。主要内容:在公安机关证言均系真实的,王铭晨在源盛嘉禾购买的房产一部分购房款系李某1从银行卡中支付。
104、证人张某4证言及购房协议一份主要内容:张某4系张宁之父。张宁名下的源盛嘉禾7号楼2单元501号房产系张某4于2013年3月10日花101万元从王铭晨处购买,王铭晨买这套房的时候用什么钱买的不知道。
集资人的代理人出示了证人赵某2当庭证言。主要内容:赵某2经魏某3介绍在刘宝华处投资,赵某2认为刘宝华一开始就是想以红利诱惑诈骗投资,在不能分红之后用虚假信息欺骗投资人,刘宝华的行为应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当庭出示以下证据:
1、周某2、郄玉爱、韩某2、王增启、董文英、牛某、徐某1、杨洋、陶艳芬、李某1、司某2、宋立国、贺某、郝某、郝锦辉、胡某2、魏某3、刘某2、宋秀英、刘某5、魏某2、陈某2、周某1、李少坤、李某7、刘某1、周某3、孔某、李某5、臧某、孙某1、李某3委托书,因各种原因,上述集资人均委托胡某1代为出庭。
2、证人刘某2、魏某3、胡某1当庭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丰力公司股份制改造完成之后,丰力公司内部调整,采取二种形式,一是股东互相置换股权,一是新的股东把款打到刘宝华账户,由刘宝华置换股权。经过刘宝华银行卡置换股权的没有书面的股权转让协议。购买股权的人不知道购买的谁的股权,只是将钱打给刘宝华,刘宝华给股权。刘某2、魏某3均是此种情形。胡某1代表33人对刘宝华行为表示谅解。
3、胡某1等33人对刘宝华的谅解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本案的数额认定问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宝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为62150031.22元,并当庭出示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该意见第(一)项载明刘宝华工行尾号4118卡、农行尾号6211卡、中行尾号4976卡、建行尾号2449卡自2009年2月23日至2014年2月7日收到集资款合计62150031.22元。刘宝华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该数额提出异议,同时提出四张银行卡确实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上述四张银行卡的收入不仅包括非法吸收的存款,同时包括个人的合法收入、经营股票的资金、投资人通过该账户自己进行期货交易的资金以及朋友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资金。对于上述辩解意见,虽被告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但公诉机关出示的与该鉴定意见相互印证的银行流水仅证实了2009年至2014年期间上述四张银行卡的实际收入,无法确认款项来源及性质,而公诉机关出示的崔某2、刘某5、徐某2的证言又恰恰证实有投资人自己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形存在,因此62150031.22元是否属于刘宝华非吸款项无法确认。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宝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62150031.22元的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刘宝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的确认。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第(四)项载明刘宝华等23人2009年1月5日至2011年4月29日期间,投资期货合计港币21980884.53元,折合人民币17147288.02元。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投资人证言、委托理财协议及华富嘉洛电子账单等证据,同时结合被告人刘宝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过程中对于吸收的款项进行期货交易的供述,证实了刘宝华以投资理财为由,进行收益大、无风险的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投入香港期货市场进行交易的事实。被告人刘宝华对上述投入期货账户的资金予以确认,但提出该账户除非法吸收的存款外,还包括刘宝华个人期货交易的资金及投资人本人操作的资金。对于刘宝华的辩解意见,公诉机关出示的鉴定意见明确了刘宝华个人交易资金,与刘宝华供述一致,账户投资额63560.21元,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围,应予扣减;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崔某2(又名崔某1)、刘某5(王海珠的母亲)、徐某2的证言分别证实崔某2、李琪、王海珠、徐某2的期货账户系投资人本人操作,上述款项共计265067.84元,客观上虽通过刘宝华的账户进入期货交易市场,但刘宝华并未承诺保本付息,因此上述款项性质不能认定为刘宝华吸收的数额,应予以扣减;关于张贝贝、赵东海、王楚仪期货账户投资数额,虽在公诉机关出示的华富嘉洛电子账单显示三人的投资额,但被告人提出异议,且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确认三名投资人与刘宝华的关系,亦无法确认款项来源及性质,故涉及三人的期货账户数额共计3109707.58元,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该数额应予以扣减;关于陈某3的期货账户投资额45360.47元,根据陈某3证言显示,投资款系刘宝华支出,在亏损后,刘宝华从陈某3之母魏某3的集资款中扣除20000元,故陈某3期货账户投资额25360.47元亦不计入刘宝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围。综合以上,对被告人刘宝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以人民币13683591.92元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庭审过程中,对于刘宝华所提期货账户与资金账户不符及期货账户名下有多个投资人的情况,对此,公诉机关未能提交投资群众与期货账户同一性的相关证据,且证人证言证实的投资数额亦与电子账单中显示的期货账户投资额不符,因此期货账户中的开户人与实际投资人的同一性无法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刘宝华等23人账户交易期间内发生的佣金支出12802512.60元,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经查,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仅能证实上述款项系华富嘉洛期货账户的资金支出,但公诉机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资金的去向,且刘宝华供述佣金支出打入其个人银行卡,并用于集资人利润的返还,另证人肖某、钟某证言证明肖某所得佣金亦来源于此,因此上述款项不能确认为刘宝华违法所得,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对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宝华在香港注册成立丰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后,全部经营活动即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吸收的资金一部分用于经营期货,一部分用于投资群众的款项返还、分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为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规定,对此项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四、涉案财产的认定。查封的崔某1、王楚仪名下房产,公诉机关未提供证据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不能认定为本案涉案资产。关于张宁之父张某4从王铭晨处购买、现登记在张宁名下的源盛嘉禾房产,以及李某1名下的源盛嘉禾房产,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李某1证言及银行卡消费凭条复印件、银行卡消费明细,客观上证明了二人购买房产的资金有一部分确系来源于李某1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资金及性质与本案的关联性无法确认,不能认定为本案涉案资产。孙某2名下珠海房产根据被告人刘宝华供述、证人孙某2证言,可以证实系刘宝华出资购买。
本案冻结的刘宝华农行62×××11银行账户、刘宝华工行62×××18银行账户、赵某1工行62×××87银行账户、李某1农行62×××19银行账户,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刘宝华银行卡往来明细等证实,以上银行卡均系涉案银行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宝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网络、授课等宣传方式向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并给予无风险、高回报的承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3683591.92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对此部分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与公诉机关指控数额的差额部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宝华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宝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宝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11月7日止。
扣押在案的刘宝华农行62×××11银行账户、刘宝华工行62×××18银行账户、赵东玲工行62×××87银行账户、李桂茹农行62×××19银行账户中资产及孙孝清名下珠海市香洲区东风路45号豪园大厦1903号珠海房产变现后返还集资人经济损失。
继续追缴本案涉案资产及被告人刘宝华违法所得并返还集资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茗媛
审判员宗宝利
代理审判员贾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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